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2020-03-23 03:18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2期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

赵 阳

(延边大学 吉林 延边 133000)

伴随着全球信息科技的浪潮,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从数据处理技术和数据量角度看,人类已经步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为我们高速发展提供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繁星,网络用户每天都在网络中留下大量的个人数据,势必对用户的隐私权造成威胁和侵害。美国和欧洲国家经过长久的发展,已经对隐私权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研究正处于萌芽、探索阶段,缺少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保护。在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隐私数据被泄露的情况日益严重,如何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

隐私这一概念虽然早已存在,但早期的隐私并不被视为一项权利。直到1890年,塞谬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两位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首次将隐私作为一种权利提了出来,虽然其文章中提倡的隐私权主要是针对媒体对个人私生活的不当曝光对个人情感造成的伤害,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对隐私权的学术研究以及日后立法的确立仍然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史上,各派学者对隐私权的理解和定义各有所见,至今未能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由此采取抽象加具体列举的对其进行定义最为可取: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人格权。①其保护范围包括生理隐私、心里隐私、社会身份、通信秘密、个人资料保护、职业秘密领域交流的信息、私人空间、负载私人隐私的物件、生活安宁以及自决隐私。

网络隐私权这个词并不是一个法定术语,而是在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从学理的角度基于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影像和诽谤的意见等。②

二、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保护

(一)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方式

目前,互联网的信息存储资料呈铺天盖地之势,各种商业组织,政府机关甚至个人都能通过互联网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收集、使用在线用户的个人数据,其中当然包含了大量的隐私数据。

网络隐私侵权主要是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1.不合理收集个人隐私信息

2018年,中消协对100款手机App进行检测,发现有59款涉嫌过度收集“位置信息”,28款涉嫌过度收集“通讯录信息”,23款涉嫌过度收集“身份信息”,22款涉嫌过度收集“手机号码”。在隐私政策方面,有47款隐私内容不达标。被点名的app不乏属于腾讯网易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公司,这反映出整个互联网行业对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的饕餮态度。如此过度收集信息,必然是违反了数据的收集限制原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不当使用个人隐私信息

信息收集者在收集用户个人数据时,往往会保证绝对不泄露个人信息,绝对不将个人数据作收集之外其他目的使用。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一些收集个人数据的机构往往会随意利用个人数据,甚至为了利益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商业机构,像boo.com在倒闭之际,将其拥有的所有用户信息全部卖出,狠狠地捞了一笔,这种用别人隐私来为自己赚取利益的行为无疑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权。

同时,个人信息的财产性价值也促成了黑客行业的产生和壮大。2011年,CSDN这一网站600万用户资料遭到泄露被爆出,牵扯出中国各大知名网站用户资料全面沦陷的重大问题,一场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被在全国范围内引爆。个人信息资料被盗取后公然挂在网络上进行明码标价的出售,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公然挑衅。

3.不当传播个人隐私

2008年,“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引爆网络,且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这是国内“人肉搜索第一案”。人肉搜索是不当传播个人隐私的典型方式,其不是单一主体所为,而是网民群体自发参与共同形成的一场侵犯隐私权的运动,是典型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二)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保护

首先,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到保护,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这为追责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36条首次明确了针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即赋予了被侵权人对网络上针对自身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的权利。这是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通过要求网络传播平台删除其隐私信息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2020年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实施,第六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对人肉搜索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

但是对于过度收集隐私信息,不当使用隐私信息这种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的侵权问题,由于受害者比较分散,且用户也难以得知被侵权,极少出现用户个人提起诉讼,且依靠公民个人的力量显然并不现实。对此,首先应在行业中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加大力度监督检查各网站对用户隐私权保护的情况,形成一定的行业自律模式,营造良好的隐私权保护氛围。再者应当发挥消协等社会性群体的力量,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结语

大数据时代对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了颇有难度的挑战。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应发挥立法和司法和的作用,把理论贯彻司法实践,切实维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建立健全在网络隐私侵权方面的监管机制,促成互联网行业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模式。同时要发挥消协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以公益诉讼,媒体曝光等方式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注释】

①引自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412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②引自徐波:《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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