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供需法则看“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2020-03-26 12:40黄明儒曾亚丽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毒品犯罪

黄明儒,曾亚丽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以波斯纳、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为代表的法经济学家通过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领域,建构起了法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得以脱离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桎梏,从一个全新的视角看待法律的发展沿革,发现法律公平、正义之外的其他价值,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刑法这门在诸多法律部门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基本法律进行研究,必然也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去探究那些通过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无法发现的刑法内在价值。经济学当中诸多的分析方法都可以运用到法学领域,其中最为普遍的便是对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运用,这其中又涵盖了微观理性决策者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宏观立法者的成本收益分析[1]。不过笔者以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多种多样,若只是囿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为切入点进行法学研究,未免有些故步自封和形式主义。故此本文不揣冒昧试以经济学分析方法中的供需法则为主要手段结合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当前我国禁毒刑事政策进行粗浅分析,以期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我国当前禁毒刑事政策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其将来可能的发展方向作出展望。

一 我国“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及其实效

我国《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除了会严重损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摧毁其意志、破坏其家庭外,同样还会使毒品吸食者成为诸如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其他财产性犯罪的犯罪人,丧失理智的毒品吸食者甚至还会触犯伤害、杀人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毒品犯罪受诸多因素影响,经历了死灰复燃、“局部灾害”到“全国感染”的过程。基于毒品犯罪的巨大危害,我国对待毒品犯罪持一以贯之的“零容忍”态度,始终贯彻“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出台可能是基于如下考量。

根据经济学中的供需法则理论,价格与需求量之间成反比关系,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需求量随价格上升而减少,随价格下降而增加。供需法则揭示了价格变化这一激励因素对人们行为选择的影响。基于理性人假设的前提,一方面,若将刑罚看作社会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要价,犯罪人服刑视为“清偿他对社会的负债”,一个追求自我利益、有理性的人,面临越严厉、越及时和越确定的刑罚,选择犯罪的概率就会越低。再结合资源流转定律,即如果允许自由交易,资源就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2]。作为一个理性人,会将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严打”毒品犯罪会增加毒品犯罪的成本,如此,将资源用于毒品犯罪将难以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会因为毒品犯罪的风险提升转而将资源投入其他低风险产业。部分毒品犯罪分子的退出又将进一步导致毒品的供应量减少,致使毒品市场供不应求,形成卖方市场,毒品价格自然水涨船高,经济状况较差、价格敏感性较高的毒品消费者就会退出毒品消费市场。

然而,事与愿违,多年来毒品犯罪非但没有越打越少,反倒是越打越多。我国2018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0.9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67.9吨[3]。根据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情况,无论是单就毒品犯罪案件发案率自身而言,还是就毒品犯罪在各类犯罪中所占比重来看,都呈明显上升趋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注意到“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并不能有效遏制毒品犯罪,也尝试从各方面分析为何重刑化治毒收效甚微。假若将毒品视作一种“商品”,似乎就不难理解为何毒品犯罪难以禁绝了,毒品属于价格弹性小甚至几近于零的商品,毒品吸食者对于毒品的需求量并不会因为毒品价格的上扬而急剧下降。毒品不同于其他消费品,其具有成瘾性,在毒品的长期和反复作用下,人体会产生生理和心理依赖。“毒品使用者形成生理瘾癖后,一旦停药往往会出现生理戒断症状,轻者头昏头疼、恶心呕吐、周身不适;重者意识紊乱、肢体抽搐、虚脱致死”[4];只有继续用药且增加剂量才能缓解和去除戒断症状。其成瘾性决定了特定时期只要吸食毒品的人数和结构是特定的,那么毒品消费市场的需求量也是确定的[5],即刚性需求。换言之,毒品一旦为毒品消费者所接受,就会像食物之于普通人一样不可缺少。所以即使毒品供应量减少,引起毒品价格上涨,毒品吸食者仍然会设法购买毒品。毒品价格变动对于毒品需求量的影响微不足道,如图1[6]所示:

以横轴表示毒品的供应量Q,纵轴表示毒品的价格P。将S1作为政府不“严打”毒品犯罪时的供应基准线,D为需求线,此时供需平衡点在E1;当政府采取“严打”毒品犯罪措施后,供应线向左移动到S2,但需求线仍旧为D,此时供需平衡点为E2。可见政府若不采取“严打”措施,毒品吸食者需要支付的购毒款为矩形OQ1E1P1的面积;进行“严打”,则毒品吸食者需要支付的购毒款为OQ2E2P2的面积。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严打”后毒品供应量的减少,并不影响毒品供应者的盈利;换言之,只是以前由多数人瓜分的市场,现在由较少的人瓜分;以前毒品供应者“薄利多销”,现在毒品消费者“价高者得”;毒品供应市场价格整体上涨中和了毒品供应量减少的影响。而且图1所反映的毒品供应量的减少是短期的而非长期的,因为短期毒品供应量的减少促使毒品价格的异常飙升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又会使在位毒品供应商扩大毒品供应量,并吸引新的毒品经营者进入该市场,即所谓的“毒品的缺位填充规律”[7]。某种程度上,“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甚至成为了毒品市场发展的驱动力;另一方面,“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带来的毒品价格上扬还进一步迫使毒品消费者支付更加高昂的购毒款,当其从合法渠道获得的钱财无法负担毒品消费时,毒品消费者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购毒款就成为必然。

鉴于此,仅通过短期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得出——“严打”意味着毒品犯罪分子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必须衡量一旦被抓获所要面临的刑罚和犯罪所得之间孰轻孰重,这样会使一部分毒品犯罪分子放弃从事毒品犯罪,投入其他行业的结论就缺乏合理性。因为“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忽视了毒品长期市场在供求法则的影响下是效益大于成本,有利可图的。“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还忽略了行业壁垒,若毒品犯罪分子长期从事毒品犯罪,将毒品制造、走私、贩卖等作为生存之道,从而并不具备其他从业技能,换言之,毒品犯罪分子要退出毒品市场面临着高昂的转移成本。即便毒品犯罪成本上升,毒品犯罪分子放弃毒品经营而另谋生路的可行性并不高。加之毒品犯罪本身的暴利性,除非有风险更低、收益更高、进入壁垒更低的行业,否则即便犯罪成本上升,毒品犯罪分子也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行业转移。此外,“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将“毒品犯罪”由“点餐式”犯罪,变成了“自助式”犯罪。以《刑法》第347条为例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三个轻重不同的刑档,并且在最高刑档内又细分为三个小的刑档: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乍看似乎很好地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然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一旦涉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就存在“最低消费”即一定会产生犯罪成本。并且该条第7款还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到第4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影响刑档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毒品的数量,且这个数量是不以毒品纯度折算的。以最常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例,一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超过50g就跨入最高一级的刑罚行列: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的设定为毒品犯罪分子设定了一个最高成本投入。而50g究竟有多重呢?约等于一个鸡蛋的重量。这意味着毒品犯罪分子要触犯最高刑档是不费吹灰之力的。原本按照法律规定数量达到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刑档的犯罪行为应该从十五年有期徒刑开始适用。然而毒品犯罪应当重刑处置的思想经过数十年如一日的贯彻执行早已在办案人员的脑海里根深蒂固了,所以一旦毒品犯罪数量跨入最高刑档,适用死刑的概率就大大攀升了。有人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侧重因素做了这样的归纳:“(1)对立法规定理解不够准确,侧重优先适用死刑;(2)侧重数额标准,纵容死刑适用;(3)模糊对待不同犯罪形态,纵容适用死刑;(4)混淆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增加适用死刑的机会;(5)对毒品犯罪情节缺少全面考虑,不利于限制死刑;(6)对‘罪行极其严重’缺乏科学理解,不利于限制死刑。”[8]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死刑的倚重,使毒品犯罪分子相较其他犯罪的犯罪分子而言,极易触发死刑。

在犯罪成本已然最高,且不可能再增加的时候,因为再没有比死刑更加严厉的刑罚了。毒品犯罪分子的最优选择就是尽可能追求更高的毒品犯罪收益,进行次数更多、更大宗的毒品犯罪,这便是笔者为什么认为“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将毒品犯罪变成了“自助式”犯罪,因为就像吃自助餐一样,无论你点餐数量多或少,用餐成本都是既定的,作为一个理性的用餐者,必然会选择尽可能多吃,直到边际收益为零。而“点餐式”犯罪的好处在于,犯罪分子每增加一个犯罪行为,或每多一个加重情节,刑罚就会相应递增,这会使犯罪分子审慎思考将犯罪进行到何种程度。“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指导下的毒品犯罪立法和司法,抬高了毒品犯罪最低成本的同时为毒品犯罪设置了最高成本,但为毒品犯罪的不同情节却未设置足够多的对应刑档,或根本不将酌定情节加以考量,一定程度上使毒品犯罪分子丧失了行为选择的余地,在犯罪成本已然最大的情形下,更多地从事毒品犯罪成为占优策略,犯罪分子会更偏好继续、反复从事毒品犯罪,犯罪收益最大化将成为犯罪分子的首要考量因素。

“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初衷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正如麦科伊所言,“如果无法明晰毒品犯罪对禁毒刑事政策的反馈机制,则可能会导致无效甚至反作用的禁毒刑事政策出台。”[9]当前毒品犯罪不仅没有在强力打击之下呈下降趋势,反倒愈演愈烈,足以证明“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对毒品犯罪的反馈机制存在误解。因此,有必要结合影响毒品犯罪市场供求状态的因素和毒品犯罪分子对“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回应机制入手,探究解决毒品犯罪问题的可能对策。

二 影响我国毒品市场供求状态的因素

(一)毒品交易的非法性和毒品的瘾癖性——总体市场呈供不应求状态

毒品犯罪的一大特点在于其市场性特征,在毒品犯罪中存在长期的供求买卖关系,而不像许多其他犯罪是“一锤子买卖”,毒品市场也与一般的商品市场一样以互换为存在前提。有学者指出“交换是毒品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动力”[9],毒品市场形成后又成为毒品犯罪分子和毒品消费者的活动空间。毒品犯罪本质上就是一种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交换,毒品供应者向毒品消费者提供毒品,毒品消费者向毒品供应者支付购毒款,从而完成毒品和金钱的互换。在这个过程中毒品消费者对毒品的消费欲望得以满足,毒品供应者获取了高额利润。但是毒品犯罪市场中毒品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伪利益”,是一种以长期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换取的暂时性满足。这种所谓“利益”是由毒品供应者或利益相关者出于谋求不法的高昂收入,为毒品消费者设定的,而且一旦设定就难以甚至不能更改。毒品犯罪市场上的毒品供应者本质上寻求的是一种打破合法正常资源获取规则的破格获取,当然这样的毒品犯罪市场不仅无法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而且必将为国家强力所打击、为社会所不耻,只能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在政府管制之外求生存。毒品犯罪分子必须隐匿其从事的经济活动,不能像地上经济一样有广泛的生存空间。总体而言,毒品市场本身的非法性决定了其供给是畸形的,受到限制的。如前所述,毒品吸食者一旦成瘾将难以戒断,且不断有新的毒品吸食者加入到毒品消费者行列,随着毒品吸食者人数不断攀升,导致毒品始终处于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

(二)毒品市场分割

供不应求是毒品市场的一个总体状态,与此同时,在毒品交换的过程中由于交换的毒品种类不同、品质不一、数量有别、交换渠道各异等因素,形成了不同的毒品市场运营模式与格局,即毒品市场的分割与分层,不同的毒品市场又有着各自的特点。在毒品市场分割中最显著的便是传统毒品市场与新型毒品市场。

当前我国既是传统毒品的运输国也是消费国,陷入此种境况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地缘因素,我国毗邻传统“金三角”以及“金新月”这两大毒源地[10],来自“金三角”的毒品常取道我国云南、两广地区流入东亚、美洲,这是我国成为毒品运输国的关键因素之一。又如经济因素,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边境贸易从展开到繁荣,又为毒品中转运输提供了契机。“雁过留痕,风过留声”,在成为毒品运输国时,离毒品消费国也就近在咫尺了。经济因素对我国一度成为“无毒国”的贡献也不容小觑,我国享有“无毒国”美誉的20多年中,恰巧也是我国人民公社制度普遍实行的年代,人民的所有生存需求都由人民公社满足,物资的贫乏导致人民的消费选择狭窄。概言之,这是一个商品交换几乎停滞的时代,毒品犯罪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当然笔者并不是倡导回到人民公社时代抑或反对市场经济,而是强调经济因素对毒品犯罪的重要影响。另外,文化因素的加工也是不容忽视的,当代网络媒体的普及与发展,使毒品文化趁着这股“东风”在我国蔓延开来,无论是知名人物吸毒的报道,还是部分国家大麻合法化的新闻都引发了民众对毒品的好奇。此外,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使出入境的人数与日俱增,既为毒品运输创造便利,也为普通民众在毒品文化甚嚣尘上的国家接触并染上毒瘾打开方便之门。

区别于“传统毒品供给主要依靠特定的国家和地区”,“有制造国、运输国与消费国的分野,国际分工相对明确。”[9]新型毒品市场呈现出自给自足、自产自销的趋势,各国内部有统一毒品市场,但也不乏国家间的交易流通。我国2/3以上的地区都有制造新型毒品的案件,其中广东、四川、湖北等地是制造新型毒品的重灾区[4]。相较于传统毒品市场,新型毒品市场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一,得益于传统毒品市场开拓的运输渠道,无需再开拓新的运输路线;其二,摆脱了自然环境对毒品原材料生产的限制;其三,毒品制造技术不断改进,呈现出科技化、隐蔽化特征;其四,在交易手段上,销售和运输方式更为隐蔽,除利用网络进行毒品销售外还利用网络销售毒品配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型毒品市场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吸毒广泛存在于年轻人群体中,成为年轻人融入社交群体的一种手段。易言之,吸毒逐渐从只存在于某些边缘群体的亚文化,向普通民众蔓延渗透。

三 我国毒品犯罪分子对“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回应

在考量毒品犯罪市场供求关系的内部影响因素时,当然还要考虑影响毒品市场供求变化的外生变量及其影响,“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就是我们要考虑的重要外生变量。传统毒品犯罪市场和新型毒品犯罪市场上的犯罪分子都在“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下调整着自己的行为。

在传统毒品犯罪市场上,毒品犯罪分子对禁毒刑事政策的回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产地转移。2004年起,我国开始利用遥感技术检测非法毒品原材料种植活动,即系列“天目”铲毒行动。毒品犯罪者为规避风险,开始减少国内毒品原材料种植活动,将毒品原材料种植基地转移到金三角地区。通过给境外毒品原材料种植基地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进行毒品原材料的生产、加工,再以半成品或产成品的形式运回我国销售或在我国中转。(2)化整为零[11]。一方面,面对强度大的、密集度高的“严打”行动,传统毒品市场上的寡头垄断者通过拆分组织、业务剥离、缩小规模的方式,降低了“严打”目标的明确性,且迅速完成对各地市场的划分。由此,造成了我国传统毒品市场区隔化、分散性特征。另一方面,化整为零还体现为毒品犯罪组织的内部隔离保护,这种内部隔离保护通过细化毒品犯罪链条从原材料生产到最终抵达消费者终端的各个环节,将毒品供应链上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割的同时形成多条供应链,使得毒品供应的各个环节都自成体系,由不同人员负责,在不同的空间活动,毒品犯罪集团的控制人只需要远程操控即可。即便毒品供应链上的某一或某几个环节被办案机关侦查破获,也不会影响到该链条上其他环节的运行,更不会影响到其他供应链条和毒品犯罪集团的核心组成。这让毒品犯罪组织在沉寂一时之后,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死灰复燃。这种化整为零的方式不仅体现在贩毒组织的形式变化上,同样也体现在贩毒地点和贩毒数量的变化上。贩毒地点不再限于某个固定场所而采取流动分散交易方式;毒品供应链的终端,为了减轻所受刑罚的严厉程度,开始从大宗贩卖转向零售。在实践中办理的贩毒案件多为“零包贩毒”,“零包贩毒”以其小包微量、目标小、易携带、交易不易引起怀疑、交易后易于逃避罪责的特点,成为近年来贩毒的重要形式。

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分子对禁毒刑事政策的回应主要表现在贩毒组织结构、毒品制造和毒品销售三个方面。首先,在组织层面上,与传统毒品市场的组织模式变换相同,也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缩小组织规模,以求达到更好的隐蔽效果。其次,在毒品制造上,注重新制造工艺的研发和对毒品制造技术的提升;这导致精制毒品数量不断增加,毒品纯度大大提升,精制毒品往往吸食容易、携带方便、成瘾性强。详言之,制毒者多选择未被列入国家管制的原材料制造毒品,并随着国家管制内容的调整不断改变其所用原材料,近年来从非处方药中提取毒品的案件较为多发。制毒地点也从沿海地区向内地扩散,并改变原来固定地点制造模式,采用分段、分离制造模式。最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毒品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提供了技术支撑,毒品犯罪分子常以网络为媒介,在网络平台上通过暗语、行话寻找毒品购买者等。

此外,为应对“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降低毒品犯罪风险,有组织的毒品犯罪分子常使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武器装备来提升毒品犯罪安全指数;毒品犯罪暴力化趋势突出,主要表现为毒品犯罪案件中武装护毒、暴力拒捕现象频发。

四 我国禁毒刑事政策的可能发展方向

透过对毒品市场内部影响因素与毒品犯罪分子对“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回应的分析,可以看到“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这个外生变量,并没有很好地抑制毒品犯罪市场的发展。要控制毒品犯罪市场的进一步扩张,应将重心放在对毒品市场内部供求的控制上,以市场控制作为打击毒品犯罪为关键。尤其是随着新型毒品的出现,制毒者不断改变制毒原料的选择,提升制毒工艺,使毒品制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灵活性。若不注重毒品市场整体发展趋势,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毒品,即便有“严打”之心,也无处着力。因为根本无法辨别这些让人形成瘾癖的药品究竟是不是“毒品”,控制毒品犯罪将成为空谈。只有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有效的禁毒模式上才能斩获实效。禁绝毒品犯罪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终极目标,其正确性自不待言,但“无毒”社会的探索之路阻碍重重,难以在短期内达成,确立阶段性目标是更为行之有效的选择。当然也要承认,“严打”毒品犯罪能在短期内减少毒品犯罪市场上流通的毒品,毒品供应量的短期下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能够接触到毒品的人员,从而控制毒品市场需求增量。故此,在将来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中也大可不必将“严打”思想完全弃之不用,而是要看到其短期功效的利与弊。当前的“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更多地呈现出一种不加区分的“严”,而非更加细化、有针对性的“严”。未来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要在准确预测毒品犯罪分子对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反馈机制的基础上,一方面,将重心转移至控制毒品犯罪市场规模,另一方面,也要肯定“严打”政策的短期积极作用,适当调整“严打”对象,细化“严打”等级。

(一)控制毒品市场

1.需求——减存量控增量

当前我国已从生产主导型社会转向消费主导型社会,消费主导型社会,需求决定供给,毒品犯罪市场亦不例外。打击毒品犯罪也应从控制毒品需求入手。

首先,控制毒品需求要求对吸毒者进行摸排,建立有效的戒毒体系并积极开展毒品预防活动。没有哪个毒品吸食者会主动到有关部门自曝吸毒信息换取行政处罚,因此如何有效识别毒品吸食者就成为摸排工作的重点。或可借鉴英国经验——由政府提供毒品给毒品吸食者免费吸食,同时对前来吸毒的人员进行登记,并进行戒毒治疗[12]。该方式既可以对社会上的毒品吸食者信息进行采集,又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毒品吸食者因无钱购毒而走入以贩养吸或实施其他财产类犯罪的泥潭。干净的注射工具和医疗废物回收机制也能够避免艾滋病等疾病的感染与传播。事实上我国也存在类似于英国政府免费提供毒品给毒品吸食者的政策,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的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健康的戒毒医疗活动”,“维持治疗机构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这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维持治疗人员,要按照规范提供治疗及综合干预服务,并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信息管理等工作。《办法》还要求维持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治疗人员,开展有必要的社区心理干预等工作。此外,我国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在禁毒工作中采取的“污水验毒”[13]分析技术也值得推广适用,“污水验毒分析”通过检测污水中含毒成分,进行溯源追踪,从而发现毒品吸食者乃至制毒者。

其次,根据医学研究,某些毒品成瘾,在医学理论上已形成不可逆转的生理病变,在理论上说难以彻底戒断,即使戒断也只是物理戒断。因此对待戒毒应树立起“对吸毒成瘾的人无论能否彻底戒断,只要通过戒毒达到一定时期内不吸毒和逐步地控制减少吸毒剂量,从个体和局部减少毒品需求”[7]这一新理念,以压缩毒品市场总体需求。在具体戒毒方式的选择上不仅依赖于政府强制戒毒,也应鼓励自愿戒毒,有条件地开展毒品替代。

另外,毒品成瘾会让许多毒品吸食者陷入经济困境,但对毒品的依赖却不会因为经济的困窘而切断,于是很多毒品吸食者走上以贩养吸之路,使毒品像瘟疫一样在群体中蔓延。“零包贩毒”既会诱发大宗贩毒,又会导致吸毒者数量急剧膨胀,若不对“零包贩毒”给予足够的重视,投入充足的力量予以查处,则难以真正有效控制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张。控制毒品消费市场,有赖于及时发现现有吸毒人员,积极惩处以贩养吸的“零包贩毒”人员,因此有必要将打击毒品犯罪的视角从重点关注重大毒品犯罪到重大毒品犯罪和“零包贩毒”的二者并举。

最后,毒品需求量的控制不仅体现在减少现有毒品吸食者的数量,还体现为控制新增毒品吸食者的数量。齐文远教授在湘潭大学讲座时曾提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罚相较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刑罚而言过轻①。笔者对此深以为然,引诱、教唆、欺骗和强迫他人吸毒者的行为,重新界定了毒品消费者买方群体,将毒品消费者群体进行了扩张,扩充了毒品市场的需求。需求量的增加,引发毒品价格进一步上涨,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又使毒品供应量进一步增加,形成恶性循环。因此,笔者并不反对对毒品犯罪市场关键环节的“严打”。另外,要防止新的毒品吸食者加入毒品消费者大军,还需全面开展更为广泛的、深入的禁毒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禁毒意识,也能为控制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张起到一定的作用,有必要将禁毒宣传深入到各个街道和社区。

2.减少供给

控制毒品犯罪市场当然也离不开对毒品供给的控制。首先,毒品供给的各个环节(制造、批发、运输、零售等)都应严格控制是不证自明的,但刑罚轻重应有所区别。

就传统毒品市场而言,我国既是运输国也是消费国,系列“天目”行动开展后,国内毒品制造减少,毒品市场上流通的毒品多为走私入境。2018年,中国缴获“金三角”各类毒品29.6吨;破获“金新月”海洛因入境案件92起,缴获“金新月”海洛因67.8公斤;缴获南美可卡因1.4吨;破获通过国际邮包从广州、上海、成都入境的大麻案件125起,缴获大麻及各类大麻制品55公斤[3]。因而必须在源头环节严格控制毒品的进口渠道,加强海关检测;积极促进和展开国际禁毒工作,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新型毒品既有自成体系的国内市场,又有频繁流动的国际市场。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新型毒品原材料及产成品的交易都以网络为重要销售渠道,实有必要加强网络环境监督,开展缉毒警察与网警合作的办案模式。此外,由于新型毒品的原材料可从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中提取,近年来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时有流入非法渠道,成为毒品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的原因之一,暴露了我国相关管理存在漏洞,亟待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进出口、销售、运输、仓储等进行统一管理,防止出现部门间衔接不紧密,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

(二)既控且禁

根据“刑罚的及时性与必定性的效果优于刑罚的严厉性”[14]这一原理,通过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及时告破率、追诉率以及对毒品犯罪分子刑罚的确定执行的威慑效果来降低毒品犯罪率,可能比一味追求对毒品犯罪规定严厉的刑罚的威慑效果更为有效。在毒品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不能仅仅将关注重心放在大案要案上,更要关注数量众多的“零包贩毒”案件,提高对毒品供应链终端的贩毒者的打击力度,避免让犯罪分子内心滋生侥幸心理。在毒品案件侦查中应注重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除了上文提到的“污水验毒分析”外,“天眼”系统同样应当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得以广泛运用。面对毒品犯罪暴力化趋势凸显的现状,极有必要提升我国缉毒警力的武装配置,以保障缉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通过提高对毒品案件的技术支持,提高案件侦破率。

我国毒品犯罪的惩处基本上都在“重刑治毒”的法律框架下展开,如对于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行为而言,不管数量多寡,不管情节如何,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于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毒品生产、销售予以全流程规制;特别规定多种从重处罚情形及设置死刑和财产刑[15]。同时,在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一刑罚措施中,缺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危害程度的毒品犯罪的适用标准,实质上也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未来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中的“严”字应当有比当前“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中的“严”字更为精确的指向,也应有更为有效的惩戒手段。因为实践中,除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人外,追求经济上的暴利是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的内在动因。理性人假设在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身上是高度适用的,即他们在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前会审慎衡量犯罪所得收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轻重。在已然了解毒品犯罪可能带来长期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甚至生命被剥夺的后果后,其依然选择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可见在毒品犯罪分子眼中,一方面暴利是胜过自由的;另一方面“点餐式犯罪”中成本既已最大,自然要以收益最大化为追求。因而很多情形下仅以自由刑和生命刑来警示毒品犯罪分子会缺乏明显惩治效果,甚至让人感觉软弱无力。以对毒品犯罪分子所求之“经济利益”的剥夺,来打消其通过不法手段来追求“经济利益”的念头,远胜过对其自由的剥夺。对于追求经济暴利的毒品犯罪分子准确适用财产刑,将财产刑与自由刑和生命刑的适用有机结合,对毒品犯罪的威慑效果实际上应该比仅强调自由刑、生命刑的威慑惩处效果更强。立法上应对毒品犯罪全面适用财产刑,并明确财产刑的刑罚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纳入侦查范围,建立财产现行扣押制度,以免将财产隐匿或转移。”[16]“重刑治毒”在司法层面的贯彻更为彻底,具体表现在: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过分依赖口供定罪,犯罪形态认定的例外,允许诱惑侦查和对推定的使用[5]。

司法机关在面临具体个案时也应做到主次有别,轻重适宜。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影响下,许多特殊群体参与到毒品犯罪中,从青少年到孕妇再到农民工、无业人员和严重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残疾人。一方面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他们确实又实施了毒品犯罪,这类人员或被毒品犯罪组织利用,或迫于生活压力,或为治疗疾病等等。针对特殊主体犯罪当然也要打击,但在刑罚轻重的考量上必须区别于单纯为追求巨额财产的毒品犯罪分子。

五 结 语

毒品犯罪以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成为我国刑法重点整治对象,但当“严打”毒品犯罪刑事政策难以有效预防犯罪,减少毒品犯罪收效甚微时,就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正。毒品犯罪的市场化特征决定了打击毒品犯罪要关注整个毒品市场的影响因素,而不是拘泥于个案侦破。毒品犯罪分子出于逐利动机投入到毒品犯罪中,要控制毒品犯罪就需要不断提高其经营成本和风险,削减其利润,而提高毒品犯罪成本除了严厉的刑罚更需要高效的案件侦办。此外,在消费社会,需求决定生产,只要有效控制毒品市场需求量就能有效控制毒品供应量,达到压缩毒品市场的目的。

注释:

①齐文远教授2019年9月21日晚上在湘潭大学讲座的题目为“毒品犯罪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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