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兵部的军籍管理职权探析

2020-04-07 03:35杜思勰
新丝路(下旬) 2020年3期
关键词:唐代

摘 要:唐代前期军事制度以府兵制为主体,府兵须轮番宿卫和分番防守远近镇戍,因此唐代前期十分重视对府兵的管理。唐代军籍管理中的申报、勘简制度也逐渐成熟,其管理机构是兵部的兵部司,由两员兵部郎中分别负责在役全部军人的名册和战时发遣军人的名册。此外,兵部还对“品子”这一特殊群体的军籍有管理之权。

关键词:唐代;兵部;军籍管理

一、唐代對军籍的称谓

军队在任何时期都是国家的核心军事力量之一,因此确切地掌握军队的数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掌握军队数量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进行军籍管理。而且,军籍的管理与兵源、军费、军纪、兵制等问题也密切相关。唐代前期沿袭西魏北周以来的军事制度,实行府兵制,广设军府,称为折冲府。所有折冲府都分属中央的十六卫,按道里远近规定番期周次,轮番到长安宿卫,他们是禁卫军,兵士总称为卫士。卫士的任务是上番宿卫,在和平时期分番防守远近镇戍,在战争时奉命出征。发生战争时,除了卫士以外,还经常征发兵士征行和远镇,称为兵募。由于府兵和兵募是唐前期最主要的军事力量,因此唐前期很重视对府兵、兵募的管理。唐代军籍管理中的申报、勘简制度也逐渐成熟。后来府兵制瓦解,募兵制兴起后,唐代对军队的军籍管理逐渐转为军额控制。

二、唐代对军籍的称谓

唐人在谈到军籍时,有多种称谓,常见的有“名簿”、“军籍”、“兵籍”、“名籍”等术语。如称“名簿”,《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凡卫士各立名簿”[1],“应行兵马之名簿,器物之多少,皆申兵部”[2]中“名簿”即为“军籍”。有时甚至将“名簿”直接简称为“簿”,如《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载“……若有差、行、上番,折冲府据簿而发之”。[3]如称“军籍”,《柳宗元集》卷8《段太尉逸事状》:“今邠人恶子弟以贷窜名军籍中”[4]。《全唐文》卷763《郑吉·楚州修城南门记》云:“艰难后天下有府兵,而军籍多空名。”又“……(军吏)掌公财而坐于市,占军籍而蔽其家”。[5]如称“兵籍”,《册府元龟》卷64《帝王部·发号令三》建中三年(782)诏书云:“近闻曹濮数州知加兵籍……邀结外援”。[6]如称“名籍”,《皇甫持正文集》卷3《策·制策一道》云:“虚张名籍,妄求供亿”。《全唐文》卷685《皇甫湜·对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所载略同。[7]如称“帐”,《通典·职官十一》:“凡府在赤县为赤府,在畿县为畿府。……每岁十一月,以卫士帐上於兵部,以候徵发。天下卫士向六十万人”。[8]除了这些常见的称谓外,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也有其他名称,如“尺籍伍符”。《唐大诏令集》卷107常衮《禁诸道将校逃亡制》:“朕念三军之勤役,……定尺籍伍符,厚其资粮扉屦。”[9]其中“尺籍伍符,尽无虚数”即指军籍。[10]有时候将“军籍”、“兵籍”、“尺籍”等简化,径称“籍”,如《新唐书·兵志》:“十三年,始以彍骑分隶十二卫,总十二万,为六番,每卫万人。……皆免征镇、赋役……为四籍,兵部及州、县、卫分掌之”。[11]

唐代前期府兵制度下,“军籍”一词除了指军人名册外,还包括战马、装备。如《新唐书·兵志》:“马者,兵之用也”[12],即可见战马对军队之重要性。又《新唐书·兵志》规定了府兵须自备武器装备。略云:“凡火具乌布幕、铁马盂、布槽、锸、、凿、碓、筐、斧、钳、锯皆一,甲床二,鎌二;队具火赞一,胸马绳一,首羁、足绊皆三;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禄、横刀、砺石、大觿、毡帽、毡装、行藤皆一,麦饭九斗,米二斗,皆自备,并其介胄、戎具藏于库。有所征行,则视其入而出给之。其番上宿卫者,惟给弓矢、横刀而已”。[13]战马是古代重要的军事力量,而且是由朝廷设于各地的牧监提供,因此“军籍”中必然会包括战马在内。府兵的武器装备由府兵自备,因此府兵的征发调配自然是府兵及其装备一起征发调配的。因此可以说,唐代的“军籍”不仅仅是指军队中官兵的名册,也包含着战马、武器装备等含义。[10]《唐律疏议》中多处规定了宿卫士兵的兵仗问题。如《唐律疏议》卷7《卫禁·宫殿作罢不出》中规定宿卫的士兵要保管好自己的随身兵器,不得遗忘在宫中。所云律令如下:

若于闢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

疏议曰:闢仗之内,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误遗兵仗者,合仗一百。兵仗之法,应须堪用,或遗弓无箭,无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须乃坐。[14]

同书同卷又云:“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徙一年(谓在宫、殿中直者)”。[15]《唐律疏议》卷8《卫禁·宿卫兵仗》:“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16]由此可见,兵士依番宿卫宫殿之时,对其兵器的管理也极为严格。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兵部对军籍的管理中包含着对武器装备的管理。

二、唐代前期军籍的管理机构与管理方式

1.兵部郎中与军籍的管理

唐代军籍的管理机构是兵部所辖的兵部司,具体事务由兵部司的兵部郎中与员外郎负责。兵部司有郎中两员。其中一位兵部郎中的主要工作是全国各类武装力量的“番上”分配。包括:

(1)各种武散官于兵部番上。唐代武散官自“怀化、归德将军量配于诸卫上下,其余并兵部定其番第。番满者,六品已下并听预简选,量其才能,或留本司,或送吏部;五品已上者奏闻”。[17]

(2)各类宿卫官的番第。唐代前期施行府兵制,凡天下军府计有五百九十四,分为上、中、下三类,都“载于诸卫之职”[18],分番承担宿卫京师、南衙各部诸司等任务。从诸卫将军、中郎将、郎将及诸卫率、副率,到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太子千牛;从长上折冲、果毅,到诸色长上、长人长上等都有番第、简拔、考第的具体规定。

(3)掌勋官、三卫[19]的番第和王公以下亲事、帐内的番第。[18]

(4)掌普通卫士的番上宿卫:“凡卫士各立名簿,具三年已来征防若差遣,仍定优劣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讫,仍录一通送本卫,若有差行上番,折冲府据簿而发之”。[3]这就是说,兵部掌握全国府兵的“名簿”。这份“名簿”上面记载着所有府兵三年以来服役的情况,并被分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兵部将给卫士一份名簿,他们须送到本府,并加印生效,之后又录写一份给本卫。这个名簿就是折冲府派遣府兵服役的根据。很显然,前举番上或番第的各类职事人员,也应该有一个类似的名簿,由兵部掌握。

(5)此外,举凡各类中央禁军如左右金吾的角手,诸卫的弩手,左右羽林的飞骑和左右万骑,以及各类地方兵员,如健儿、团结兵、兵募等,其差遣之名数,都由兵部负责“定其籍之多少与其番之上下”。[2]

(6)战争情况下,要发遣兵募等组成行军,诸州军府“应行兵马之名簿,器物之多少,皆申兵部;军散之日,亦录其存亡多少以申而勘会之”。[2]

由上述軍籍管理的内容,可知兵部的第一位郎中主管的工作是全国在役军将、卫士的服役名簿,亦可说是现役军人的花名册及其事役派遣工作。笔者认为兵部司进行军籍管理的方式应是:兵部掌握全国府兵的“名簿”,这份“名簿”上面记载着所有府兵三年以来服役的情况,并被分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兵部将给卫士一份名簿,他们须送到本府,并加印生效,之后又录写一份给本卫。这个名簿就是折冲府派遣府兵服役的根据。很显然,前举番上或番第的各类职事人员,也应该有一个类似的名簿,由兵部掌握,并有复本在各府、各卫,以此作为番上的根据。这样不仅可以相互监督牵制,而且也能有效防止冒名现象的出现,保证兵役的摊派。总括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兵部的第一位郎中所主管的工作是全国在役军将、卫士的服役名簿,亦可说说是现役军人的花名册及其事役派遣工作。

兵部司另一位郎中的工作是“掌判簿,以总军戎差遣之名数”。[2]第一位郎中的工作与第二位郎中的区别是,前者掌现役军人的名簿,后者掌派遣在役军人的名数;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20]所以欧阳修把它归结为:“(兵部)郎中一人判帐及武官阶品、卫府众寡、校考、给告身之事;一人判簿及军戎调遣之名数,朝集、禄赐、假告之常。”[21]两位兵部郎中的分工是:一个“判帐”,一个“判簿”,即前者掌握在役军人的名籍,后者掌握发遣军队的名簿。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6),唐朝与人寇的契丹作战,“军书填委”,夏官郎中(即兵部郎中)姚元崇“剖析如流,借有条理”,武则天赏识他的才干,特擢为夏官侍郎。[22]此时唐朝正与入寇的契丹人作战,这里的夏官郎中应当是第二位郎中。

2.“品子”的军籍管理

兵部郎中对军籍的管理中,值得深入探讨的是对“品子”的军籍管理,这一点前人尚无研究。唐代的文武散官,五品以上为有荫散官,六品以下为无荫散官。《唐会要·用荫》载开元四年(716)十二月敕所规定的散官用荫之法云:

诸用荫出身者: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正三品子,从七品上;从三品子,从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从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从八品上;从五品及国子,从八品下。[23]

有荫散官为高品,其子称为“高品子”;无荫散官为低品,其子称为“品子”。“高品子”和“品子”走的是不同的出仕道路。首先来看“高品子”的出仕道路。“高品子”出仕的起家官主要是亲、勋、翊三卫的散官。《旧唐书·职官志》云:“若以门资入仕,则先授亲、勋、翊卫,六番随文武简入选例”。[24]又官品正六品下阶“千牛备身左右”条注云:“卫官以上,王公已下高品子孙起家为之”。[25]唐代亲、勋、翊卫有两个系统:一个属于左右卫,一个属于东宫左右率府。当时规定:“凡三卫皆限年二十一已上,每岁十一月已后,本州申兵部团甲、进甲,尽正月毕”。[26]“高品子”是根据父祖的官品高下而被分别分配到三卫中,《新唐书·百官志四上》概括为:

武德、贞观世重资荫,二品、三品子,补亲卫;二品曾孙、三品孙、四品子、职事官五品子若孙、勋官三品以上有封及国公子,补勋卫及率府亲卫;四品孙、五品及上柱国子,补翊卫及率府勋卫;勋官二品及县男以上、散官五品以上子若孙,补诸卫及率府翊卫。[27]

这些“高品子”成为三卫后,需要轮番服役以获得铨选资格。《新唐书·选举志上》中规定:“五品以上子孙送兵部,准荫配色”,[28]“色”即色役,这里主要指在宫中宿卫、诸王府执仗亲事、省司役使等。《唐六典》中对三卫人员的番上服役做了详细规定:

凡诸卫及率府三卫贯京兆、河南、蒲、司、华、岐、陕、怀、汝、郑等州,皆令番上,余州皆纳资而已。(注:应纳资者,每年九月一日於本贯及寄住处输纳,本贯挟名录申兵部。)……

(注:三卫违番者,徵资一千五百文,仍勒陪番,有故者,免徵资。三番不到,注甲毁夺告身,有故者亦陪番。)[26]

其番次、宿卫时间、往返里程等可见下表[29]:

距京城较的“高品子”,是必须番上的。无故违番的,要受惩罚。情节较轻的,须纳资一千五百文,之后还得补番;情节严重的,就要毁其注甲,夺其告身,免除其做官的资格。籍贯属于其他府州的“高品子”,可以不番上,但必须按时纳资。一岁纳资为一千文。[30]服役与纳资,是“高品子”出仕由散官进受职官前须付出的代价。“高品子”在三卫期间番上服役和纳资合格后,参加兵部的考核,成绩好的即可“加其年阶,以本色迁授。若有才用,考内得补主帅及监门校尉直长”。[26]

其次来看无荫品子的出仕道路。无荫品子的出仕,由于无荫,一般通过两种途径:一为纳课品子,一为捉钱品子。关于纳课品子,《唐会要·诸司诸色本钱上》引贞观十二年令云:“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钱”。与“高品子”为君主、太子、诸王等充当卫士不同,“品子”是给三品及以上的高官充作差使。《新唐书·选举志下》有如下规定:

武选,凡纳课品子,岁取文武六品以下、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为解,上兵部纳课,十三岁而试。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等纳资二岁,第四等纳资三岁,纳已,复试,量文武授散官。若考满不试,免当年资;遭丧免资。无故不输资及有犯者,放还之。[31]

由上可知,“品子”纳课十三年后参加兵部的考试,成绩优良者,由吏部、兵部直接委任职官,是比较顺利的。而考试成绩较差的“品子”则不同,他们实际上被取消了出任职官的资格,还要“纳资”二到三年,以换取再次参加兵部考试的资格,但最终获得的已不再是职官,而是散官。关于捉钱品子,《新唐书·选举志下》有如下规定:“凡捉钱品子,无违负满二百日,本属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部。满十岁,量文武授散官”。[31]捉钱品子须“无违负满二百日”,然后经过十年的考核,才能授予散官。可见,捉钱品子的出仕比纳课品子的出仕还要曲折,前途也不如纳课品子好。

不管是“高品子”还是“品子”,都受兵部的管理。因为他们都需要番上、纳资或纳课,都须参加并通过兵部主持的考试后,才能正式进入仕途。二府八州的“高品子”必须番上,二府八州以外的“高品子”须纳资,他们“每年九月一日於本贯及寄住处输纳,本贯挟名录申兵部”。纳课品子“每州为解,上兵部纳课”,其后须纳课满十三岁,也应有籍簿在兵部。捉钱品子则明确说明了“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部”,是兵部掌握捉钱品子军籍的明证。之所以还要上报吏部考功司,是因为要“量文武授散官”。

三、小结

从唐代前期府兵制时代下的军事行政来看,兵部是履行了法令规定的上述军事行政职权的。比如,在府兵制时代,折冲府“每岁十一月,以卫士帐上于兵部,以俟征发”。[32]而且还可据此“簿籍”对府兵进行训练,如《旧唐书·职官志三》:“凡兵马在府,每岁季冬,折冲都尉率五校之属以教其军阵、战斗之法也。具有教习簿籍。”[33]唐代发兵必由尚书省下文符,《新唐书·百官志》称“凡发兵,降敕书于尚书,尚书下文符。放十人,发十马,军器出十,皆不待敕。卫士番直,发一人以上,必覆奏”。[34]最高的发兵权归君相,兵部只有一火(10人)以下的发兵权,但是凡发兵,必须经过尚书省兵部。又如,中央各个禁卫军的编制与定额都由兵部审定和掌握。例如,羽林飞骑的补员,就必须由兵部负责。《唐会要》卷72《京城诸军》:“(贞元四年,788)敕:左右羽林军飞骑等,兵部召补,格敕甚明,军司不合擅有违越,自今以后,不得辄自召补”。[35]这是规定了包括飞骑在内的禁卫兵,本军司不准招募的旧制,应该报兵部统一管理。唐代后期三卫有虚占空名额的现象,兵部也要进行管理。如《唐会要》卷59《尚书省诸司下》:大和五年(831)所载:“兵部奏……伏以三卫出入禁署子弟,期于恭恪,近日顽弊,皆非正身。诸司公言纳资,访闻亦不雇召,士庶假荫,混杂缙绅,悻隙一开,奸滥纷入。其资三卫,并请停废”。[36]大和五年(831),兵部在上奏中指出三卫这些禁卫子弟,近来都不是正身宿卫。诸司公然说是纳资,而调查结果表明,各机关并不用这笔纳资费用招募新人宿卫。兵部提出废除三卫空名现象的报告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对三卫进行了釐革。

注释:

[1](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56页

[2]《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第157页

[3]《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第156页

[4]《柳宗元集》卷8《段太尉逸事状》,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76页

[5](清)董诰等编.《全唐文》(第八册)卷763《郑吉·楚州修城南门记》,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932页-7933页

[6]《册府元龟》卷64《帝王部·发号令三》,第683页

[7]皇甫湜撰.《皇甫持正文集》卷3《策·制策一道》,载《宋蜀刻本唐人集》(第2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54页

(清)董诰等编.《全唐文》(第七册)卷685《皇甫湜·对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017页

[8]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29《职官十一》“折冲府”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810页

[9](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107《政事》,常衮.《禁诸道将校逃亡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54页

[10]贾志刚《唐代军籍虚占与军费》对唐代将军籍称为“尺籍伍符”的说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文中指出,“尺籍伍符”即指军籍,有时略称为“尺籍”或“伍籍”。参见贾志刚.《唐代军籍虚占与军费》,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11]《新唐书》卷50《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27页

[12]《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37页

[13]《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25页

[14]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7《卫禁·宫殿作罢不出》,第576页

[15]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7《卫禁·宫殿作罢不出》,第583页

[16]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8《卫禁·宿卫兵仗随身》,第619页

[17]《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第153页

[18]《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第154页

[19]三卫是指:左、右卫亲卫·勋卫·翊卫、左、右率府亲·勋·翊卫、诸卫之翊卫,同谓之三卫,见《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第154页

[20]张国刚.《唐代中央军事决策与军队领导体制论略》,南开学报,2004年第1期

[21]《新唐书》卷46《百官一》,第1196-1197页

[22]《资治通鉴》卷206,“则天后万岁通天元年十月”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626页

[23]《唐会要》卷81《用荫》,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499页

[24]《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804页

[25]《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第1796页

[26]《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第155页

[27]《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四上》,第1281-1282页

[28]《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第1161页

[29]张国刚.《唐代府兵渊源与番役》,载氏着《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17页

[30]李春润.《唐开元以前的纳资纳课初探》,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李春润.《略論唐代的资课》,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2辑

[31]《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第1174页

[32]《唐会要》卷72《京城诸军》,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298页

[33]《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第1906页

[34]《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第1196页

[35]《唐会要》卷72《京城诸军》,第1293页

[36]《唐会要》卷59《尚书省诸司下》,第1031-1032页

作者简介:

杜思勰(1994--)男,甘肃武威人,本科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史专业,导师为何德章老师。毕业后考入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古代史研究所,从事隋唐史的学习和研究,导师为么振华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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