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的拍摄自由与他人隐私的权衡

2020-04-08 09:37李馨玫
商情 2020年6期
关键词:隐私公共空间自由

【摘要】自由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却常现冲突,本文正是对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同人们在公共空间的活动自由进行讨论,以一件经过二审的判例入手,通过阐释及分析来论证公共空间存在有限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的拍摄自由。

【关键词】公共空间  隐私  自由

一、引言

一直以来,公共空间都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此不同文化交流碰撞,不同人群展示自我,人们由此感受自由的氛围,然而公共空间的自由真的不受约束吗?当然并非如此,就如本文所引案例,在公共空间的自由应当受限于他人隐私,接下来展开本文的论述。

二、提出问题

案情:上诉人郑某、王某与被上诉人赵某、黄某以及李某系上下楼住户,双方产生纠纷源于赵某于自家户门对面墙上安装一带夜视功能摄像头,郑某认为该摄像头的安装能拍摄到其会客及出入家门等情况,由此侵犯其隐私权,故起诉赵某等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等人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从判决中可知,法官认定不侵权依据为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均属于公共区域并未涉及私人区域,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拍摄范围均为公共区域难道就不会发生隐私权侵权吗?

对比(2016)粤民再464号判决书所涉案件,与本案极为相似,即被告将摄像头安装在自家门上且监控区域均为公共区域,原告认为私生活安宁受到侵扰,起诉被告,一二审判定不侵权,理由同上;但再审中法官基于该摄像监控装置记录并存储原告个人信息,使得其居住安宁受到侵扰,即使被告处于自我防护且拍摄均为公共区域也认定侵权。可见,拍摄范围为公共区域同样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可能。

进一步而言,筆者提出问题为自然人为个人利益而在公共空间进行拍摄的自由与他人隐私存在冲突时应该如何平衡?

三、问题阐述之隐私与自由

本节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自然人在公共空间进行拍摄或为个人利益,或为公共利益,一般来说,公共空间进行摄像头的安装多是考虑到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故下文均只针对为个人利益的自由拍摄。

第二,本文所指公共空间仅为线下可由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自由进出的公共空间,不包括线上公共空间。

第三,国内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个人在公共空间是否可以安装以及如何安装摄像头,但有些地方规章加以规定,例广东省的《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中表明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安装不安装或者擅自安装监控技防设备的处罚行为,但这也只是鉴于公共安全,不能辐射全国,再加上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可推知个人有在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进行拍摄的自由,当然安装摄像头拍摄只是公共空间自由拍摄的一种方式。

既然,自然人可为个人利益在公共空间进行拍摄,那么当触及到其他自然人的隐私时,应如何权衡?由此引发诉讼,如本案,平等的民事主体中自由和隐私应当优先保护哪个?

四、公共空间自由以保护他人隐私为前提

首先,应先区分隐私与隐私权,侵犯隐私并不等于侵犯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很广,可包含名誉、个人信息、私生活安宁等,因此被侵权人可通过提名誉权、个人信息权或者隐私权之诉对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止。由于隐私是一种自治的权利,自然人可以选择公开或者放弃,当自然人自主决定公开或者放弃这种权利时,他的隐私也便不是隐私,他人公开也非侵权;但若他人的隐私被强制公开或者放弃时,该行为就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其次,应当确定公共空间存在隐私。从司法实践角度,将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隐私权、摄像头、公共空间的民事案件进行比对,可知认定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中都会表明该拍摄行为可能会记录他人信息从而存在侵犯他人安宁生活的潜在危险或直接侵害他人的生活安宁,从该角度看公共空间是存在隐私的。

最后,不同人群的隐私保护程度不同。简单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对普通人来说,其隐私受保护程度高。从法理上讲没有完全自由,否则每个人都可能为了追求自由不假思索地损害别人的利益,社会将会处于无序状态,因此必然对自由加以限制,换句话说不侵犯别人的隐私去追求自由就是对自由的限制,此时隐私应当高于自由受到保护,而普通人对于隐私要求的程度高是由于他们并没有自愿地让渡这部分权利,他们不希望自己的生活安宁被打扰或者信息性的隐私被泄露,因而在公共空间进行自由拍摄前提就应该不使这些未让渡隐私的普通人受到侵扰。

第二,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其隐私在公共空间受到保护的程度低。公众人物可凭借自己知名度获取社会资源,作为等价交换,他也须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其中包括隐私,也即他主动走入公众视野并通过名人效应获利,相应地须承担因此带来的潜在风险,此时公众人物应有一定容忍度,但也并非意味其隐私完全公之于众,一些信息性的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生活安宁被侵扰、人身安全存在威胁的情况,仍可诉诸法律得以解决。相对来说,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程度较普通公众的低,公共空间的自由拍摄行为产生侵权的可能性也就降低了,但是这个度很难把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总之,公共空间存在隐私,只不过普通人和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程度不同;同样公民也有在公共空间进行拍摄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应当是一种避免他人隐私被侵扰的有限自由,拍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最重要的是受不同人群隐私保护程度的限制。

参考文献:

[1]顾长河,张婧.隐私权范围研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2011.2.

[2]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

[3]沈佳欣.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M].西北大学,2012.

作者简介:李馨玫(1995-),女,河北秦皇岛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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