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就是正义

2020-04-08 09:37徐玮
商情 2020年6期

【摘要】苏格拉底通过与希皮阿斯的对话提出了关于“守法就是正义”这一论断,认为守法与正义是一回事。他本身是一个用行为来显示正义的人,他的死是对法律的服从,这无疑是他对“守法就是正义”这一主张最彻底的一次实践。我们应该肯定“守法就是正义”这一主张的合理性,然而问题是为什么苏格拉底对法律的遵守换来的却是一场不公正的判决,对于这个问题回答的关键应该是厘清苏格拉底遵守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我们遵守的法律应该是遵循自然规律同时又顺应民意的法律,是良法善法。

【关键词】神法 人定法 恶法

一、神法和人定法

在希皮阿斯的追问下,苏格拉底终于正面的回应了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即守法就是正义。但是他在论证这个观点的时候采用的仍然是惯用的反问方式,他一连抛出了几个例子:受国人尊敬、多获得法庭上的胜利、被信任、同盟者及统帅的选择、报恩施恩等等,这些都是遵守法律的结果,而其实这同时也是正义的一种外在体现,因此可以得出,守法和正义是一回事。苏格拉底进一步指出“守法就是正义”中的法律是城邦的律法,“它们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也就是说这里的城邦的律法并不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它是由组成城邦的公民们根据自己利益协商一致而制定出来的,是公众的一种合意,也是因为这样,人们才会更愿意自觉地遵守法律,使得城邦强大稳固。

希皮阿斯反问苏格拉底,怎么能把能够被随意废弃、修改的法律看的很重要呢,“这儿出现了自然法理论的雏形:诚然法并非不可触犯,但也不能对它随心所欲地进行修改;它必然会趋近超验的规范,即自然法。”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必须要遵守的,但它并不是不可以被修改的,法被制定出来以后需要根据自然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修订,使人们服从自然、神的意志。事实上,人定法也正是因此在完善之中保持着一定的稳定性,得到提升,保持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紧接着苏格拉底就提出了由神明制定的,人类一致遵守的不成文法这一概念,并且指出违犯神所制定的律法的人是无法逃避刑罚的,它比人定法的效力是高的,体现了神法的优越价值。因此实际上苏格拉底肯定了人定法和神法的并存,并且二者不是对立的两方,在他心里神法是最高的法,是绝对正义,人定法需根据神法的变化而不断修改。

“这便是为什么那些不遵守它们的人即便逃过了人类法律的惩罚,但必然会遭到惩处的缘故,因为它们的所作所为与由诸神创造的事物的本质正好相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苏格拉底并没有质疑神的存在,也不是对神的不虔敬者,相反,他的言行中有很多都体现了他对神的信仰。同时这种观点在《约伯记》也有所体现,约伯在遭受苦难后并没有动摇对上帝的信仰,上帝是一种主权者。之后在苏格拉底与阿得曼托斯的论辩中,他声明最荒唐的莫过于把最伟大的神描写的丑恶不堪,神只是善的原因,不是一切事物的原因。

只不过苏格拉底心里的神是更完善更高的一种理性神,他追崇的是一种新神,因此雅典人才会施加了一条亵渎神的罪名在他身上。但在苏格拉底心里认为接受判决是顺应上帝之意,他的死恰恰是神的旨意,而且他没有将肉体与灵魂看做一体,在他看来,死的只是他的躯体,他的灵魂得到了解脱,仍然在追求正义与神法。由此我们可以说苏格拉底的死其实是一种胜利,他揭示了神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他以生命的代价服从法律、追求正义来维护城邦的法律,促使了人们运用理性、智慧来追求顺应自然规律、神的人定法。

二、恶法非法

色拉叙马霍斯曾指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并且这里的强者就是指不会犯错误的统治者,统治者会制定对己有利的法律,人民都得遵守,否则就是不正义。苏格拉底在接下来运用了类比技艺的方法进行反驳,然而最后论证的结果只是证明了统治者制定法律是为被统治者的利益服务的,因此他想要说明的问题是正义到底是谁的利益这个问题,而不是对人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这一点来进行批判。苏格拉底所持的观点是法律必须被遵守,哪怕法律是错误的,也就是恶法亦法。在苏格拉底眼里,如果说每个人都因为法律判决不公正而选择逃避法律的处罚,这也是一种不正当,整个城邦生活的秩序也会因此而混乱,这确实是恶法亦法的一个支撑点,因为哪怕是错误的法律,可它毕竟仍然是法律,就会有它的约束力存在,人民就应该有服从它的义务,这有利于树立统治者的权威,进行有效统治。

恶法亦法所带来的问题不能忽视,有人认为,恶法亦法,亦是正义这个命题本身就存在危险,也就是说“每种政治制度都是正义的,或者政治制度本身没有好坏之分”,这会导致人们在直面暴政时无法识别它。希德勒正是用这种“恶法亦法”的外衣来掩饰了自己真正的罪恶,将残害犹太人变成了一件合法的事情。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者的意志是不可能永远同人民的意志相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民众就要在不认同的同时被迫接受少数立法者的意志,服从背离人们利益的法律,多数人民的利益要为这种恶法让步。这样的弊端不仅会在立法的源头上产生恶果,同样会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出现恶实。

那么遵守错误的法律仍然可以称得上是正义吗,我认为并不是,如果说苏格拉底在法庭之上是失败的,恰恰是因为他遵守的是一种恶法。

三、结语

“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心拥戴?”因此我们遵守的法律應该是遵循自然规律同时又顺应民意的法律,当人定法与神法达到一致时,人与自然也就实现了和谐,社会进入到有序状态。同时实现正义要遵守的法律应该是善法良法,正如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曾提出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良法才会得到人们普遍的遵守,因为它能够更接近社会公众心里对于正义的期望值,从而推动法治的实现。我认为这才是“守法就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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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徐玮(1994-),女,山东潍坊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