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办案模式,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2020-04-16 12:50陈彦鸿林宇晨
环境 2020年4期
关键词:大亚湾污染环境惠州市

陈彦鸿?林宇晨

东江是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的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好东江源头的生态环境,对于维护粤港地区饮用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东江中下游中心城市的惠州,近年来切实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推进完善生态公益诉讼制度,让蓝天碧水青山绿岸常驻。

倾倒含油废液被起诉

2016年10月30日下午,李某华临时聘请工人,在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卓越蔚蓝海岸小区旁的华千盛沙场将其从多个修理厂回收的废弃机油进行油、水分拣。在分拣过程中将18桶含油废液倾倒在沙场地面。经监测,该含油废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系有毒的危险废物。经清理,该处被污染的土壤约79.35吨。

案发后,李某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张某祥冒充责任人接受原大亚湾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的调查询问、处罚和区公安局调查,直至司法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李某华才承认张某祥包庇行为。

2018年11月2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华触犯污染环境罪,并于同日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李某华在沙场地面直接非法倾倒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的含油废液,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照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次环境污染事件评估,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华承担本次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41205元和应急处置费用26500元;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华承担对本次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所支付的损害评估费用100000元,费用总额为467705元。

被告人李某华辩称东江环保公司对79. 35吨污泥未进行分拣,应该进行分拣以后才能确认其造成的污染,经过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李某华当庭表示认罪,并已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愿意积极配合筹集资金填补因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

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

“被告人李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因非法排放有害物质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损害评估费用共计467705元。”

……

2019年1月29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华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在沙场地面直接非法倾倒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的含油废液,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积极赔偿因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由于李某华认罪、悔罪、属初犯、偶犯、造成的损失刚达追诉标准、积极筹集资金赔偿损失,予以采纳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华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倾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的国家损失。被告人提出应进行分拣后确定其损失,经法院认定,由于分拣程序只是对污泥污染物处理的其中一个环节,该处置费用包含的对象即是79. 35吨的污泥,也是基于79. 35吨污泥的处理单价,而不是分拣污泥后处置费用,故不予采纳。

因被告人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以及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为调查事件所造成的環境损害,委托有关专家开展损害评估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侵害人赔偿。被告人需承担本次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341205元、应急处置费用26500元、损害评估费用10万元。

鉴于被告人已主动预交污染环境民事赔偿款,在庭审前已将该笔赔偿款共计467705元预交至法院账户,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配合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以案释法

创新三职能合一办案模式初现成效。在办理李某华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恰逢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制度的改革,为及时准确收集涉案证据并依法将涉案证据固定好,检察机关首次尝试将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三种职能合一的办案模式,由同一检察官办理,及时介入调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被告人李某华侵权行为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的相关证据,将本案的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及时固定,使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收集的证据成为了该案的重要定案依据,提高了司法效率,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加强公检机关与执法部门沟通联系。为了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区环保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事前就收集固定涉案物证等方面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区环保局在调查核实阶段受被告人李某华误导,认为李某华实施的行为属于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第二种情形即“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拟以“污染环境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未委托鉴定机构对环境损害问题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建议区环保局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应按照环保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达成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事前收集固定涉案证据等方面的共识,及时将本案经清理后的受污染固体废物移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区环保局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后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成重要立案依据。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李某华以自己只倾倒18桶约1800千克含油废液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立案标准为由要求公安机关撤案,该案不能以“严重污染环境”的第二种情形作为立案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也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可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因区环保局在移送立案前有鉴定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该报告中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数额确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人民币46万元以上,符合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第九种情形,遂成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中,《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不仅是公益诉讼中确定环境损害数额的依据,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了重要的立案依据,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链 接

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合力打击犯罪

2019年11月5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举办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座谈会。通过会议,双方初步形成了建立在环境公益诉讼、人民调解工作中相互支持、配合的协作机制。惠州市检察机关发现本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可以告知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督促和支持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委托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协助调查取证,并出庭支持起诉。对惠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环境诉讼案件,省环保基金会可以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源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协助案件顺利办结。

2019年11月21日,惠州、河源、东莞三地检察机关在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东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公益保护协作机制”,三地检察机关围绕东江流域生态环境特点,以办理公益诉讼、刑事犯罪案件为抓手,通过互相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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