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药用菌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基本对策
——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法律渊源

2020-04-17 02:56张清洋李文学盛立柱朱姝蕊朱星考
食药用菌 2020年2期
关键词:申请量菌种名录

张清洋 李文学 杨 军 盛立柱 朱姝蕊 朱星考

(1.庆元县食用菌科研中心,浙江 庆元323800;2.庆元县农业农村局,浙江 庆元323800;3.庆元县科学技术局,浙江 庆元323800;4.龙泉市农业农村局经济作物站,浙江 龙泉323700;5.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丽水332000)

种质资源是农业的基石,农业生产活动始终是围绕着品种进行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出台,其标志品种权正式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199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确定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负责发布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并受理国内外新品种权申请。目前已发布11 批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名录,达191 个属(种)。截至2018年12月底,农业农村部共受理植物新品种申请26 771 件,其中授权品种11 671 件[1]。但食药用菌于2005年才被纳入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2](表1)。因品种保护起步较晚,存在新品种保护不充分,育种者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3]。本文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布的品种权申请受理、授权的相关数据为基础,对当前食药用菌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和面临问题作一分析。

表1 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已经公布的食药用菌品种

1 我国食用菌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食药用菌品种较主要农作物品种进入《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晚,从2005年进入第六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开始,保护范围逐渐扩大。部分品种权人申请积极,如2016年黑木耳被纳入名录后,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年便申请了3 项黑木耳品种权,并在当年获得授权。

1.1 食药用菌新品种的申请和授权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食药用菌新品种累计申请量达43 件,授权总量12 件。品种权申请数量每年呈明显的增长态势,而授权量增长缓慢(图1)。申请量早期较少,2007—2015年间没有申请,2016年后开始增加明显,2018年为22 件,比2017年增长120%。表明2016年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逐渐被业界重视,食用菌产业育种创新活动进入新的增长期。从品种权授权量角度,食药用菌品种权授权量呈现渐进式增长,但增长缓慢,2006—2017年间共授权8 个品种。

图1 申请、授权量年度趋势(2005—2019)

图2 申请人类型构成(2005—2019)

1.2 品种权育种主体的构成

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数量是衡量食用菌育种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根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公布的数据(图2),国内科研机构共提出27 项申请,国内企业提出12 项申请,国外企业提出4 项。科研单位申请量明显高于其他品种权申请主体,表明科研机构在食药用菌商业育种方面占主导地位,企业申请数量明显低于科研机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企业中有两家为日本菌种企业,表明日本已在中国开始品种布局。

1.3 品种权申请的类型构成

目前我国食药用菌申请种类主要集中于食用菌,分别占总申请量89%(图3)和授权总量的100%。其中,2005—2019年品种权申请最多为香菇,共计15 件,占比33%;其次为双孢蘑菇11 件,占比25%;羊肚菌属6 件,占比13%;灵芝属5 件,占比11%;黑木耳共计5 件,占比11%;白灵侧耳3 件,占比7%。香菇和双孢蘑菇作为食用菌主栽品种申请数量突出,灵芝属作为唯一入选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药用真菌,申请量与黑木耳持平。

1.4 品种权申请的地域分布

图3 申请品种类型构成(2005—2019)

我国食药用菌品种权申请呈现地域分布不均的状态,福建、四川、上海、北京占到了全国申请总量的68%(图4)。一方面,各地环境条件导致适宜种植的食药用菌品种不同;另一方面,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存在差异。如上海、北京经济较发达地区,虽然食用菌产业并非当地支柱产业,但在申请量上明显高于山东、吉林、河南等食用菌产业大省。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对食药用菌品种权的重视程度高。

图4 我国食药用菌品种权国内外申请人地域分布(2005—2019)

2 食药用菌新品种保护面临的问题

农业植物品种名录中食药用菌品种申请量不断增长,食药用菌相关科研机构和国内外企业是育种创新的主体,从已经公布的不同菌类品种权的申请量和授权数量分布情况看,品种权申请量与授权量集中在食用菌,药用大型真菌的品种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首先,农业植物品种名录所纳入的食药用菌品种仅占我国菌物资源的极小部分。戴玉成等报告我国食用菌有936 种[4]、药用菌有473 种[5],截至2019年,11 批次农业植物品种名录中共列明12 种食用菌和3 种药用菌,食用菌已被列入保护的品种占比不到2%,药用菌不到0.1%。同时,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公布了已有(包括在研)植物DUS 测试指南的食药用菌品种共20 个,除去已被列入保护名录中的15个,仅有5 个是新增的,分别为鸡腿菇Coprinus comatus(Mull.Fr.)、广东虫草Cordyceps guangdongensis T.H.Li,Q.Y.Lin&B.Song、刺芹侧耳Pleurotus eeyngli、金顶侧耳Pleurotus citrinopileatus Sing.、草菇Volvariella volvacea(Bull:Fr.)Sing.。虽然我国从2000年建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建立了27 家DUS 测试分中心和果树、茶叶等3 个专业DUS 测试站[6]。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测试能力有限,尚无专门用于食药用菌新品种的DUS 测试站,从而导致其测试指南的研制工作进展迟缓。

其次,我国较之发达经济体在食药用菌品种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以香菇品种为例,申请数量上,邻国日本达229 项[7],而我国仅15 项。品种申请主体上,国外以公司企业为主,国内以科研机构为主[8]。参与我国香菇品种申请的国外企业有4 家日本菌种公司,分别为北斗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北研、株式会社千曲化成、株式会社秋山种菌研究所,占香菇品种申请量15 件的27%;国内申请以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植物营养与资源环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为主,占申请量66%,企业仅山东七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提出一份申请。品种申请总量排名同样以科研机构占据头部位置(表2)。

最后,育种主体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对品种权的应有了解。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在深圳开始改革开放试点,历经40 余年的经济发展,逐步形成了世界工厂的地位。而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创造性产业利润丰厚,我国食用菌行业虽有涉足但还难以商业化。一直以来,国内育种工作由公益性科研机构承担,育成品种主要向市场推广而非申请品种权,在这个过程中他人对品种的侵权、不合理利用等现象被长期忽视。育种者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难以从育种中获得商业利润,因此食用菌生产企业较少涉足菌种选育工作。社会企业参与度的下降更进一步导致了食药用菌创新活力的低下,出现了“国外菌种国内香”的局面[9],大量种植来源于国外的食用菌品种。然而,国外品种并非完全适应我国的食用菌市场和种植环境,在这一试水过程中国内的食用菌从业人员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表2 品种申请量排名

3 基本对策

3.1 增加保护种类编制DUS 测试指南

我国菌物资源丰富,已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菌类只占极小部分。首先,应当考虑在保护名录中增加新的菌类,扩大保护范围。除常见食药用菌属、种外,我国高附加值、国际认可度高的特有食药用菌品种也应纳入保护名录,以保护育种者权益。其次,要加大合作力度,联合开发新品种DUS 的测试指南,以有效检测品种特性。设立专项基金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建议国家食用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吉林农业大学菌物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微生物研究所等在食药用菌科研方面有一定积累的科研院所,参与到食药用菌新品种测试指南的研发和编制中来。同时引进国外已有的测试指南,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对相关品种性状和具体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增补或删减。

3.2 建立健全食用菌种质资源数据库

随着食药用菌品种权申请数量的不断增长,保存种质资源及相关信息的任务加大,需要采用适应未来育种趋势的保藏新措施来实现菌物资源的有效管理[10]。从源头入手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我国菌物种植资源的保护工作尚处在初级阶段,中国工程院李玉院士提出了“一区一馆五库” (菌物保育区、菌物标本馆、菌种资源库、菌种活体组织库、菌种有效成分库、菌种基因库、菌种信息库)的保护理念[11],以实现对菌物资源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对于已授权品种借鉴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平台的成熟经验建立长期种质库、复份种质库、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新品种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12],提高品种权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3.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概念,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13]。而品种权的出现则更晚,1941年荷兰的《植物育种者法令》和1953年德国的《栽培植物品种及种子保护法》是最早的两部相关立法[14]。我国品种权立法工作起步于20世纪末,为加入WTO 做准备,与国际接轨,1997年出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门保护,直到该条例出台8年后才陆续纳入食药用菌品种。近年来,发达国家对进口农产品采取技术贸易壁垒,增加了国民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也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契机。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农业大国,粮食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只有保护育种者利益,促进育种市场繁荣,推动农业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4 构建专业人才队伍,强化执法力度

食药用菌通常采用菌丝进行无性繁殖,菌种保存及繁殖技术简易,导致侵权案件的发生具有隐蔽性,难以取证。同时,尚无专门的食药用菌品种司法鉴定机构,品种主要通过田间观察和分子标记鉴定,前者虽然通用于品种权争议中,但易受季节气候影响;后者简单方便,但尚无对应不同品种的检测标准,结论缺乏公信力。这对执法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执法队伍需要吸纳专业技术人才,严控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规范市场秩序,稳定菌种市场,维护育种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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