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反思
——基于对东华理工大学2019届毕业生的调查

2020-04-22 12:38颜河清唐灵芝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求职者就业指导权益

颜河清,唐灵芝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前言

高校的连年扩招,既满足了莘莘学子的求知愿望,也造就了每年高校毕业生人数骤增的现实。大数据显示,从2011年至2019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由660万增加到了834万,净增166万。相比2018年应届毕业人数的820万,预估2019年的毕业生人数将高达834万,增加14万,创历史新高。就业人数的增加,与就业岗位需求量之间的现实矛盾,导致就业的难度越来越大,竞争程度越来越高。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高校毕业生总量大。二是在就业市场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就业市场呈现出典型的买方市场特征,大学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三是就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节。[1]近些年来,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大力拓展就业渠道,实施一系列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就业难的现状。保障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激发企业的创新意识,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特别在当前贸易霸凌主义无端干涉我国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需要更多的青年才智投入到祖国经济建设的大潮,研发越来越多的民族品牌,跻身世界竞争行列,实现智力强国,知识富国,智识固国。然而,受诸多元素的共同制约,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屡受侵害,严重挫伤了莘莘学子报效祖国的积极性与满腔热情,需要深挖背后产生的原因,共同维护大学毕业生应享有的各种权利与固有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以东华理工大学2019届毕业生为研究样本,共随机发放调查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200份。通过对收回的有效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严重,权益被侵害的表现形式多样,产生的原因多样化。

二、已然与实然: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受侵害,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稳与高校日常教学的有序开展,影响着高校的教育质量。就业权益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报酬或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从本次收回的调查问卷来看,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贯穿于整个求职过程,表现形式多样(见图一),且就业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严重(见图二),从图二表格中可以看出,42%的受访者认为求职过程中就业权益被侵犯的发生率很高,只有7%的人认为没有遭受过求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还有24%的求职者对就业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全然不知,表明隐性就业侵权行为在增加,求职者本人的法律意识严重缺乏。

图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现状之表现形式

图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现状之数量

从上图一可以看出,现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受损类型主要表现在:

(一)就业平等权被侵害——就业歧视。就业平等权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强调所有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与自主择业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这些“组合拳”式的规范文件,为高校毕业生平等择业、公平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现实中的招聘市场却继续存在就业歧视现象。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调查显示:认为目前就业领域有歧视的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有50.89%: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3]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一定的不正常的“理由”采取的区别对待、无故排斥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手段、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目前显性的就业歧视现象虽有所减轻,但隐形的就业歧视大量存在,且难以被择业者察觉而得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就业歧视主要包括性别歧视、户口或生源地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生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等等。在本次收回的有效调查问卷中,有42%的受访者遭遇过就业歧视(见图三),表明就业歧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图三:高校毕业生遭遇就业歧视情况

1.性别歧视。我国多部法律如 《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然而,现实中女性高校毕业生因性别问题而被拒之用人单位大门之外的现象屡见不鲜。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高等学校在校女生比例已达44%,但在相同条件下,女生的就业机会则只有男生的87%,女生初次就业率仅为63.4%,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4]不少招聘单位总会编造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将求职女大学生婉拒门外,严重损害了女大学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

2.生理歧视。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会被设置各种匪夷所思的标准与要求。诸如身高、体型、形象、是否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等。为了帮助毕业生充分就业,各高校会积极筹办校内专场招聘会,邀请一些知名国企与民营企业及校友创办的企业进校招贤纳才。自然这其中不乏有些招聘单位出于情面关系走过场,故而在招聘会期间,会故意抬高门槛,过度提高要求,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结果可想而知成一日游。作为此类招聘单位来说,采取这种作法既没有得罪举办单位,又没有增加企业负担,可谓“双赢”。殊不知却严重伤害了求职者的心灵,浪费了求职者的机会成本,侵害了应聘人的就业权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①与乙肝歧视拒录公务员案②即为例证。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且,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007年联合发布通知,禁止各级医疗机构在入学、入职、就业常规体检中提供乙肝检查项目。上述的佛山市人力主管部门擅自增加国家禁止的体检项目、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局及芜湖市人事局无视国家的规定的作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就业平等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除以上两类最常见、最典型的就业歧视情形外,还包括诸如学历歧视(招聘条件中明确注明非“985”和“211”院校毕业生不用,剥夺了其他普通院校毕业生的机会平等权)、户籍与地域歧视(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日常管理成本,不付或尽量少付租房等费用,明确提出非本地户口不用)、工作经验歧视(这种情形体现在企业的招聘中,明确规定有实践经验者优先录用。究其原因,就是推卸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愿承担员工的必要的培训费用,严格意义上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求职者的财产权被侵犯。从上图一可以看出,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会遇到求职陷阱、用人单位拒签就业协议、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不签或缓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违反《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侵犯了求职者的财产所有权。

1.求职陷阱。求职陷阱是指心怀叵测的用人单位利用高校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实施骗取财物、骗取求职者信息或者要求求职者提供低廉抑或免费的人工服务。据一项大学生求职的调查结果显示,有70%的受访者曾经遇到过这样或那样的“求职陷阱”,还有不少大学生称有过“二次受骗”的经历。[5]求职陷阱形态多样。表现之一是只招不聘即招聘陷阱。一些企业借着招聘的机会,实则给企业作免费广告,摆摊设台只是“霸占”一席之地,压根就没有任何招人计划,对接收的求职简历事后也是扔作垃圾了事。既侵犯了求职者的财产权,又泄露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表现之二是名为招聘,实则收费即收费陷阱。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大旗,巧立各种名目,向求职大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如面试费、体检费、培训费、建档费等等。表现之三是粉饰招聘岗位即招聘信息陷阱。一些企业把招聘岗位描绘得高大上,极力粉饰之能事,以高薪为诱饵骗引大学生,开空头支票。然而招聘的岗位与实际工作的内容却相差甚远,承诺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劳动报酬及各种待遇等根本不能兑现。

2.实施其他违法行为。除了上述最常见的招聘陷阱外,一些企业利用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及社会阅历的欠缺,违背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对求职毕业生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置若罔闻,利用自身处于就业市场中的优势地位,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拒绝与就业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各种理由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中,只考虑单方权利与利益,对合同另一方主体却设置霸王条款,降低己方责任承担风险与违约成本,而针对从业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却设置远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上限,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③之规定,随意约定试用期限,同时利用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限未届满之前,便以各种理由恣意单方解除合同、辞退员工,严重侵犯了高校毕业生的劳动权利与劳动报酬的获得权。

三、应然与实然:对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原因考究

造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可归结为社会、高校及毕业生本人。

1.就社会层面来说,首先表现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颁布了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太概括、太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且缺乏便捷的救济机制。有道是“无救济无权利”,缺乏救济的权利等同于形同虚设,权利的实现需要配置相应的保障机制。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一调一裁二审,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藉此,高校毕业生每当其就业权益被侵犯时,必须先经过调解或仲裁,才能提起诉讼。这种程序规定,无疑限制了权利被侵害者的选择权,加重了维权负担。即便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劳动纠纷,根据“谁举张谁举证”原则,被侵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可是在目前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举证难度大,最终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其次,地方政府监管不力。为了规范就业市场秩序,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系列政策与调控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就业、及时就业。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制度与监督的严重脱离,监管缺失、监管缺位、监管乏力的现象常有发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现象不乏其例,导致一些不良企业或用人单位逃避行政处罚,坑蒙拐骗乱象纷飞,严重损害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2.就高校层面来说,笔者认为高校对毕业生就业权益被侵犯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者责任。高校作为毕业学生的直接教育者与管理者,承担着在校学生的各种管理职责。尽管各高校针对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有损学生权益的行为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效果欠佳。常见的相关预警措施包括开设就业培训、就业指导讲座、职业规划等,且也采取过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如图四所示),但仍然不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如就业指导流于形式、就业培训课程老套、陈旧,培训内容单一,尤其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宣讲。就笔者本人所在学校而言,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根本就没有邀请过法学老师进行专场就业法律知识的宣讲,学生只是自己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权利被侵犯时可以求助于法律,但如何救济、怎样维权毫无概念。导致每当权益被侵犯时显得束手无措,毫无反击之力。再有高校缺乏专业的就业指导培训师资,担当就业指导的仅是从事学生工作的老师兼任,缺乏有针对性的帮助与实质性的指导,结果是学生感觉就业指导课可有可无,提不起兴趣。

图四: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的形式

3.就毕业生个人而言,笔者认为最终导致其就业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的就业政策缺乏有效了解。从本次问卷结果来看(见图五),29%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43%的受访者只是听说而已,但对具体内容却不清楚。这就足以说明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没能积极主动学习了解有关法律知识与政策内容,直接导致维权意识的空白。结果是每当自己劳动权益被侵犯时只能选择隐忍,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助长了不良企业的侵权气焰。

四、未然与应然: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保护的完善措施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大学生作为祖国未来建设的中坚力量与生力军,社会各界应当提供积极帮助与有效支持,政府部门需要转变思想观念与工作方式,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构建权益保障体系,共同维护高校毕业生应有的就业权益,解除后顾之忧。针对本次问卷调查反映出的问题,通过分析权益被侵害的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净化就业环境,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笔者认为:

图五:毕业生对法律法规等的了解情况

首先,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简化救济程序,尽快制定《大学生就业促进法》。青年智则国智,青年强则国强。年轻一代的整体素质决定着国家的发展进程与民族的振兴希望。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命脉,承载着民族振兴的伟大使命。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毕业的学生人数节节攀升,千军万马竞争就业岗位。尽管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就业,维护劳动者权益,但就我国立法现状来看,缺少专门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也造成高校毕业生这类特殊群体在求职过程中就业权益屡受侵犯的现象发生。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大学生就业促进法》,专项保护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同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劳动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的承担方式,加大对破坏就业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已有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本着特殊主体利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对涉及侵犯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劳动纠纷,实行“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机制,赋予高校毕业生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减少其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在举证责任方面,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被侵犯的特殊情况,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证明义务转嫁到用人单位,增强毕业生维权信心。当然,本着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在实行这一系列原则或制度的同时,需要严格就业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避免高校毕业生的随意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营造良好的供需环境,实现法治招聘,文明就业,平等择业,公平竞争。

其次,各级政府加大监管力度,打击不良招聘行为,净化就业市场,维护就业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劳动力市场同样如此。法律制度只是人们行动的指南与准则,需要各类主体遵从执行。政府的监管在实现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如前所述,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不到位、不及时、不彻底,导致一些不良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屡试不爽,损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监督过程中,要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加大监查力度与打击强度。对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懒政行为主体给予严惩,并且追究领导责任,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对实施侵犯求职者权益的相关企业或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建立行业禁止制度与企业黑名单制度。

最后,高校狠抓内功修炼,拓宽就业指导渠道,夯实就业指导基础。良好的就业指导可以激发大学生更多的创业热情和就业积极性,高校应切实改革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制定完善的就业指导措施。[6]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7号)的要求,各高校必须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明确列入教学计划。因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破解大学生就业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就业权益能力的关键途径。[7]从本次问卷调查来看,确实学校也开展了就业指导相关工作 (见图四),但仍需继续提升。为了充分发挥就业指导的应有作用,笔者认为,一是在现有就业课程体系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就业培训指导大纲,更新就业指导内容,加大就业法律法规在就业指导课程中的权重。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及地方性的有关劳动政策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培养学生对劳动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的了解与掌握。二是建议各高校开设法律公共基础课,并且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笔者所在学校除了开设法律公选课程外,为了满足其他专业学生的需求,开设了法学双学位的课程,同时文法学院还设有法律事务援助中心,为校内校外提供法律服务。藉此,笔者建议各高校可建立“大学生维权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各类法律咨询与服务,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总之,从本次问卷调查反馈来看,大学生面对自身就业权益被侵犯时,有着各种需求 (见图六),这就需要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共同发挥政府、学校、企业等的集体智慧与聚合作用,还大学毕业生以公平就业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图六:保护就业权益免受侵犯的措施需求

五、结语

通过本次问卷调查及其结果的分析,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被侵犯的现象还较严重,侵权形式表现多样,造成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众多,需要全社会群策群力,共同捍卫大学毕业生的各种合法权益。就业市场的规范与净化,能直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文明就业、充分就业;能极大调动求职者的竞争积极性,激发就业潜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有助于法治环境的优化、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助于提升高校教学水平,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实现人才强国,经济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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