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魏乐籍制度的形成

2020-04-22 05:59闫铮
北方音乐 2020年2期
关键词:北魏

【摘要】孝昌年间,北魏朝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乐户”的存在,“乐户”这一称呼因此而诞生。本文在整理大量与乐人相关历史资料的基础上,指出长期以来早已存在的乐人,也即乐户群体,开始成为国家统一管理的目标对象,乐人的身份地位十分特殊,也没有人身自由,但是因为其从业受到国家制度严格的限制,对声乐伎艺的承继、发展及创新方面起到了极其深刻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中国音乐的发展。

【关键词】北魏;乐人;乐户;乐籍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7X(2020)01-0006-02

【本文著录格式】闫铮.论北魏乐籍制度的形成[J].北方音乐,2020,01(02):6-7.

一、北魏宫廷乐伎的发展

公元386年,北魏正式建国,以盛乐作为首都。军事上的节节胜利为北魏带来了大量的人口,官府对人口的管理也更为严格,役使依附民从事不同的行业,比如政府部门、手工业等,或者从事生产劳作,比如杂户、百工户、兵户等,各个机构的服役内容虽然有所差别,但社会地位等于同官奴婢。依附民的大量加入不仅使得中原地区的农业更为发达,同时也使传统文化更为集中。这一过程不仅和上述几大区域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同时和乐户制度成文的时间点完全一致。

天兴六年,北魏乐府初步创立,汇集了大量的伎乐旧家和西域诸伎。因永嘉之乱,西晋伶官乐器先被前赵刘聪所俘,再被后赵石勒掳获,接着被后赵石虎携带入邺。接受冉魏短暂的统治之后,其中一部分乐工流徙至东晋,在各地辗转,最后流落到中山。在这段时间内,不断汲取不同的声乐,比如天竺乐、西凉乐等,前前后后八十余年过去,承继汉魏伎乐旧家的中山乐人数次易主,苟延残喘,最后仍然被无情地抛弃。

公元311年之后,部分太常乐人迁至江南一带,另有一部分则移居至河西地区,虽然去向有所不同,但中原文化却幸得以保留。洛阳乐人西迁至凉州,而凉州的伎乐因此达到空间繁荣的阶段。史家如是道:在当时,凉州即是汉族文化最为丰富同时也是最先接触西方文化的地方。西方文化先传至凉州,与汉族文化初步融合之后,再流向东部。音乐的传播同样也是如此。北魏定都平城后,大量百工户开始参与都市精神文化建设,其中大部分人均是来自于中原一带,或者是中原百工户的后代。北魏宫廷乐人历经数个朝代的变迁、传承、创新。乐人不断的迁徙同时也表明,乐人大多来源于家族传承或者是战争掳获,其次源于赏赐以及破产的底层农户转变,或者是良人买卖。

二、北魏家伎的发展

如同南朝盛行家伎一样,北地的贵族更注重享乐,蓄养家伎的规模超过了南朝。无论是上层贵族还是寻常市井,歌伎活动极其频繁。比如当时的大都市洛阳,除调音、乐律之外,还有丝竹讴歌,可见北朝的伎乐也十分发达,虽然在这一场域中的乐人并无社会地位,但这种情况并非一成不变,很多私奴婢乐伎大量集聚在权贵的府邸;这一现象同时也说明,乐人的活动在很多场域中都十分活跃,一些伎人主要从事声乐创作,一些伎人主要从事表演,大多数私奴婢乐人都是恩主用以娱乐的对象。

在财富不断增多的同时,北魏上层贵族中的蓄伎之风也越来越兴盛,而恩主制和官属乐人保护体系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密切,不仅为漂泊无依的乐人提供了生存保障,同时也很好地满足了恩主们的需求。北魏时期权贵阶层蓄养家伎的数量极大,充分说明当时悠游生活广泛流行的现象,从而使歌舞伎乐得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极大地促进了民间音乐和宫廷音乐之间的相互融合,进一步丰富了北魏音乐的内容及形式。就歌舞伎乐的继承和发展而言,南北朝家伎不仅上承前代魏晋,而且下启之后的隋唐在技艺传承方面遵循严密的宗法制,所以具有保守性及自闭性的特征,使歌舞伎乐在朝代更迭中得以幸存。所以,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植根于传统的小农经济,其属性状态相对较为稳定,因此很难兼融其他的文化要素。不 同于宫廷乐人的大量集合以及伎乐的学习方式,再加上当时文化传播的方式通常以名师讲学为主,虽然也存在代代相传或者是官府办学,但是家伎伎乐的传授却从未有史料进行记载,很难进行传播,在考证之时自然很容易想到政府的世袭制管理,从而将希望放在家庭内部的传授上。

三、“乐人”到“乐户”

根据北朝时社会群体的地位,从国家掌控的户籍来看,有皇亲贵戚、吏户及杂户等,很难进行细致的划分。单以乐户而论,根据乐官制度研究获得的大量成果可知,凡是隶属于太常令、鼓吹令等辖下的人口,大多擅长专门的技艺,所从事的活动也与乐事有着密切关联,也就是“乐户”。

纵观伎乐发展历史可知,乐人与乐互为依存,两者间的联系极其密切。夏商之后女乐和巫覡相继出现,后来又诞生了“优倡”“女伎”等称谓,乐户的地位本就十分特殊。盡管乐人服役的内容及来源自古就有,但在魏以前,史料中却很少有关乐伎社会身份的具体描述。有关乐户的史料表述,最早见于杂户。综合历史上有关周瑜的史实以及东汉建安二十三年春季的史料记载,资料当中所提到的“杂人”所属群体应当与百工户相同。而史料当中关于杂户的明确记载,则一直到太兴元年方才出现,其次的史料描述则是奏乐之人同时身兼军兵之职,也就是军户,在唐代户籍当中又被称为“营伎”,还可以称作官属乐人,战时、军中及平时宴饮娱乐皆可用之。

十六国初期,人口发生急剧的变化,政权更迭频繁,内迁诸族的组织形式受到破坏。由于战争,各族之间杂居共存,部落本身的维系力量日益削弱,或者被战争所瓦解,从而形成全新的社会结构,其中一些部族成员由于太弱,受到族内成员排挤,被迫离开本族,和别的民族共同居住,使得族属开始变得复杂,族内人员也开始变得多样化,从而导致“杂户”出现。在前文中曾提到石勒掳掠杂户六千余人,其中是否有乐人并无史料可查,但这六千杂户服务于权贵阶层、与权贵阶层关系密切却是肯定的。拓跋部占领中原后,初期曾多次对人口进行重新编制,百工伎户多编入军营户,而乐户归属太常管辖,根据相关史料可知,部分军户由乐户担当,或者说,乐伎其实也属于兵。而北魏确实也有“声鼓集众”的传统,由此可见,北魏统治者最早确实将乐户划归为军营,服役的内容十分清晰,对乐工的需求也很广泛。尤其是交战之时,往往鼓声震天,说明军中鼓乐的数量确实十分可观,同时也说明兵户也即乐户的史实。根据相关记载,一旦归入军籍或者乐籍,轻易无法脱离,同时他们还会不断迁移,没有固定的乡籍。

如前文所述,自入主中原以来,北魏就十分注重不同人才的具体运用,而太乐乐人与军营乐人的待遇基本相同,在国家机制日益成熟的同时,社会体制也越来越完善,从天兴元年到太和十一年,与乐人相关的制度不断改进,再结合北魏时期人口分配的制度可知,乐户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北魏前期,政府一般对杂户及吏户进行严格的控制,而乐户尚不明确,应当是属于杂户或者吏户。天兴六年起,政府开始兴建专门的乐官机构,开始加大对乐户建设的重视力度,自从北魏中期起,太乐体系越来越健全,使太乐伎获得快速发展。通过对以上史料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比较客观的认知。通过上述结论可知乐户并不是普通的编户,而是由政府进行控制与管理,完全依附于政府部门,基本没有任何的社会地位,如果想成为普通的拥有人身自由的百姓,必须获得专门的赦免手续。

四、关于“乐户”的管理制度

正是因为贵族阶层日益激增的政治需求与精神需求,北魏朝廷开始更加严格地管理乐伎,并且颁布了严苛的法律制度,凡犯罪之人,一律罚没为乐户,“乐户”这一名称始见于资料文献,与普通的民户有着显著区别。对乐户的管理源于前朝法律及社会现实,因罪而成为贱民或者官奴,或者以其他的形式在军中服役;或者成为伎人为统治者提供娱乐,或者为统治者制作不同的器物等;甚至会因统治者的需求而充作他途,比如建设、屯田以及征仗等。乐户阶层没有社会地位,户籍也十分特殊,人身自由方面也受到极大的限制。

针对乐户管理问题,北魏官府于孝昌年间专门颁布法令:凡杀人者,首犯斩首,妻子及其亲属皆没为乐户;犯罪但未殺人,所获赃物少于五匹者,首犯斩刑,从犯处死,妻子也罚没为乐户。该律令对乐户的来源及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乐籍制度之所以更加具体,主要是出于下述两方面原因:一是承袭之前汉魏的律法规定。北魏的这一做法部分参照了此前汉魏的法律规定;二是北魏后期战乱频发,社会动荡不安,朝廷的内耗过于严重,特别是孝文帝迁都之后,代北武人和北魏贵族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严重,双方之间的矛盾几乎从未平息,对北魏朝廷造成极大的冲击。由于社会形势极不稳定,朝令夕改,针对当时社会上发生的各种犯罪现象,有关部门希望朝廷能制定更加严苛的法度,通过法令来维护摇摇欲坠的政权,强化朝廷的统治权利,确保朝廷秩序稳定。对于犯罪之人,作出的惩处既不同于前代,也不同于南方的梁朝,而是一律施以重刑,将罪犯的亲属罚为乐户也是一种处罚的措施。采用“罪没”的方式来控制俘虏人口,这一做法完全承袭十六国以来的惯例,由此可见,在当时的社会中,乐户的地位十分低下。所以,作为社会身份预设十分低下的群体,乐户类似于营户、兵户、百工户等,因共同的职业而成为一个群体,尽管不再参与生产劳动,国家负责提供所有的生活资源,但却必须从事相应的劳役,由于没有社会地位、依附官府而存在,所以毫无人身自由可言,所有的劳动成果均被统治者剥夺。

北魏以罪没充作杂户的方式,被其后的政权所承袭。从唐代起,开始在国家法律当中明确此类贱民的特征。所谓杂户,也即自前代起,配属各司掌管,由课役统一管辖,区别于普通百姓。在平时的生活当中,也清楚地说明了太常乐人的身份及地位,若贵族子弟或者士大夫,一旦与此有染,不可更改,不得与士庶通婚,除去其户籍。对于杂户在社会中的地位,唐律最终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北魏律令的明确及运用,则为后来的唐律提供了大量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黎国韬.早期乐户若干问题考[J].戏剧艺术,2014(3).

[2]翟桂金.论北魏国家贱民制度之演变[J].许昌学院学报,2006(1).

[3]项阳.乐籍制度研究的意义[J].人民音乐,2012(10).

[4]周升华.论杂户的界定与北朝杂户的构成[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3).

作者简介:闫铮(1977—),女,汉族,山西榆次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山西大同大学,研究方向:音乐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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