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我国监察制度研究

2020-04-29 06:45刘伟丝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党政监察

【内容摘要】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的监察体制发生了一次历史性的转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监察体制历经数次转变,历史证明要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重视国家监察体制的建设,18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获得了宪法上的定位,其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同时《监察法》也将我国的新形势下的监察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当然,尽管当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是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总结出来的,但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也仍然正在路上,因此,在未来,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亦应坚持正确的方向,使得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朝着良性的方向不断发展。

【关 键 词】监察体制;监察委员会;监察部;改革

中图分类号:D262.6;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61-02

作者简介:刘伟丝(1993-),男,黎族,贵州安顺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监察体制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监察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总体上可以概括为:创立阶段——消亡阶段——恢复阶段——改革完善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欠缺一套具备近代法治意义和切实有效的监察体制,但新生的政权尚还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国家需要相应的制度对新生的政权加以巩固,监察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体制的确立也成为当时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1949年9月《共同纲领》中就明文规定国家要设立人民监察机关,随后当时的中央政府委员会便决定成立我国第一个监察机关,即人民监察委员会,各地也相继建立相应的监察委员会。

这一时期我国的监察体制主要呈现为人民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对全国各级监委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规范及发布政令,并监督各级监委的落实情况;同时受理人民及各组织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各级监委对各级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失职、贪污腐化等行为,是否对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况进行监督。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的框架的基本形成,但人民监察委员会在1953年便被撤销,由监察部取而代之,这是由我国当时的政治和经济形势所决定的,1953年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经济领域也开始出现了贪污腐化的现象,以往的仅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因此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便决定设立监察部取代人民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机关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监察部虽然在地位上不如人民监察委员会,但以监察部为中心的监察体制是与我国当时的实际相契合的,其在当时的国家治理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毕竟当时我国刚刚成立,各项工作都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因此难免会作出一些错误的决定。直到1982年,82宪法重新确立了国务院具有监察权,我国行政监察体制开始恢复重建,在政治上继续坚持“党政分开”的战略方针,加强对法制事业的建设,在逐渐变好的政治环境中,我国的监察体制也开始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注重对反腐事业的治理,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治属性和地位,并确立了我国“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格局,国家监察委的设立使得我国的反腐力量更加集中,监察机关的地位得到空前提高,对我国监察体制的良性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当前我国的监察体制

党的十八大可以说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转折点,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不断强调对反腐事业的治理,十八大更是强调要深化改革我国的反腐的体制机制。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以北京、山西、浙江为试点,進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经过一年的探索和实践,监察体制的改革在试点获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于是在2017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体制改革的巨大成果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全面深化改革也必须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前提,改革要于法有据。于是在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性质,并于3月20日通过了《监察法》将改革以来的成果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自此我国便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政治权力架构。

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统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监察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并受上级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自此我国监察体制便转变为下级监察机关同时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国家监察机关领导的双重领导模式。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国家监察权最大范围地集中于监察委员会,其监察对象要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对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贪污腐败行为要实现全面无死角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我国长期以来政治体制和国家属性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影响,为集中反腐力量,提高反腐效率,实行监委合署办公的工作模式,实现执纪和执法、对党员的监督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的有效融合。

十八大以来我国监察体制的转变可以说是我国监察体制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它不仅适应当下我国经济和政治形势,更为我国监察体制的良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监察体制

虽然我国当下的监察体制较以往的监察体制无论是在体制机制上还是立法体系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性,我国的监察体制的改革仍然需要不断的深化和完善,笔者欲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监察体制的完善提出几点意见。

(一)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正确路径

自1993年以来,国监察体制一直走的是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路径,这是为了最大程度的集中反腐力量、提高监察工作效率,在监察对象上实现最大程度的全面覆盖,这样的办公模式也有利于优化党政关系,使监察工作也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与十九大以来我国一直强调的加强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是不谋而合的。但这样的工作模式也容易导致党政不分的问题的出现,这样会直接导致执纪和执法难以区分,因此理顺党政关系,确定执纪与执法之间的界限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重要保障,因此无论是何种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正如十九大所强调的一样“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领导一切”,王岐山同志也曾说过:“在我国没有党政分开,只有党政分工”,因此我国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也应如此,我们既不能搞党政分开,也不能搞党政分工,而是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大前提下,对纪委和监委、检察院进行职责上的分工,在执纪和执法上做到以国法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重要补充,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决定是采用“先纪后法”、“先法后纪”还是“纪法并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合的党纪党规及时的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

(二)谨防监察权的越位

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目前监察委员会主要拥有调查、处置、监督的权力,这些权力虽然在名称上与司法权力不同,但实际上的行使以及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影响是大同小异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应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以防监察权的权力越位。

(三)正确处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原属于检察机关的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进行了剥离,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产生了影响,但检察机关仍然是我国的公诉主体,对于监察委员会调查移送的案件依然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进行了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应重视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加强公诉案件的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对接。

参考文献:

[1]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李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视域下的制度设计变迁——新中国成立以来权力监督的历史梳理[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3).

[3]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J].奋斗,2019(5).

[4]王立峰,吕永祥.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理论内涵、现实意义与优化路径[J].河南社会科学,2017(11).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9年度学生科研项目,检察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课题编号:2019Zx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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