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哄抬物价,如何判

2020-05-19 15:20
新传奇 2020年5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商标法核准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出现了包括品牌口罩在内的医药用品热销、涨价现象。

从2020年1月20日至22日,湖北、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针对医药用品经营者发布警(提)示,明确采取措施部署开展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监管工作,稳定价格秩序。此外,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也陆续发布声明称,已向平台上销售健康商品的商家发出通知,不允许涨价销售。

疫情面前,如果医药用品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将面临何种惩罚?

多位律师分析认为,经营者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在内多个行政处罚措施。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补充说,口罩供不应求,经营者适当涨价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过高涨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则违反《价格法》规定,将被行政处罚。

也有律师分析认为,经营者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價,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表示,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了多方面的明确,其中包括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行为。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岳屾山解释,2003年“非典”期间,出现了借机牟利、囤积居奇的现象,对此,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岳屾山解释,“按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国新闻网 2020.1.23)

注册“抗疫”热词为何被驳回

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连发两则公告,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均以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由,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法予以驳回,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其他不良影响”?

现阶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认定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二是未经授权,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例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尤其是针对特定人物为公众所熟知后或在特定事件发生后,某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蹭热点”“搭便车”心态,申请注册“李文亮”“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

对于那些在此次疫情暴发前就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商标,除非存在维持商标合法注册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宜将形成于商标核准注册日后的事实状态,用以评价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如疫情暴发前就已经核准注册的“新冠”或包含“新冠”的商标,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继续有效。

(《北京日报》2020.3.18)

猜你喜欢
情节严重商标法核准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思考
“有一定影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的理解与判断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的审查批捕要点
台湾累计核准陆资来台投资856件
2016年第三批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
2014年第三批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
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