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2020-05-26 18:24曹杰妤
青年生活 2020年13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新闻自由司法公正

曹杰妤

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和正义,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所处的社会立场、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推行的职能不同,两者之間常常出现各种冲突。本文阐述了新闻自由的内涵以及权利属性、司法公正的内涵以及构成,分析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建设途径。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立法完善

一、新闻自由的内涵以及权利属性

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落实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同时也是公民享受知情权和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条件。“它是表达、言论自由的延伸,或者说言论以及表达自由实现的主要借力平台。从主体上讲:它的主体实际上是公民和媒体,媒体同时也是其体现者。当普通民众谈论到它时,有时是指媒体采访、报道和传播的自由,有时候又是将公民视为媒体的借力对象,据此来表达思想,获取信息的权利。”[1]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权利属性,它是一种言论自由,其自身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媒体能够凭借自身职业的独特性系统集中的向社会大众传递信息,进行价值引导,带来的社会影响力远比普通社会大众的大。新闻自由作为社会层面的法律监督的一种结构性权利,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新闻自由的一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具有广泛性以及人民性。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及构成

司法公正的内涵由程序以及实体两部分构成,程序公正也就是指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在实际诉讼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合法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违法的行为的得到应有的惩罚以及制裁。公正的司法过程有以下三要素构成,一是司法独立,二是审判公正,三是有效执行。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行使独立审判权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影响。审判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进而做出公正的裁判。有效执行是案件审理终止后续问题,解决好现在面临的“判决容易,执行难”的问题,进而保障整个司法过程的连续性。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分析

首先是二者统一性,具有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秩序、正义和自由作为法价值的同时也是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洛克曾指出:“法律存在的主要目的断然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实现,反而是保护以及扩大它的存在。”[2]司法公正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对言论主体对自由价值追求的一种正面肯定。其次更多的是两者之间的对立性,新闻媒体是最具有影响力以及最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但是作为社会层面的一种监督方式始终是不能代替司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具有局限性,不当的舆论导向甚至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阻碍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由于很多时候媒体利用受众广泛这一特点,能够对舆情形成控制,民意与司法的严肃以及公正会产生冲突,法院的审判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程序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当媒体监督没有把握好与司法的界限时,就会造成媒体把控整个审判的局面,“这种审判方式是媒体监督在司法领域不加控制越界滥用权利的结果,它深层次反映出的是媒体监督和法治原则之间的冲突,甚至可以说是媒体自由与司法独立和公正的一种对抗。”[3]

四、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构建途径

(一)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引导新闻自由的重点

我国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立法仍然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律来牵制,法律的相对空白导致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方向过于分散。因此,要建立健全相关立法,使得舆论监督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来赋予其立法上的效力,划定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的界限,避免其过分使用领域内的自由给法院审判带来社会上的压力。在相关立法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制框架下进行监督、报道、反馈,将舆论监督的重点放在促进司法公正上,形成和谐的互动局面。

(二)加强新闻自律,坚持客观公正

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价值的发挥离不开新闻媒体的自律,“这就要求在运用传媒方式监督实际司法工作的时候,要以不干扰其正常审判程序以及原则为前提,确保其独立性。就新闻媒体自身工作而言,他们在热点案件中更多的是以一种旁观者的角色,应该抱着严谨认真和客观的态度,对事件真实性负责,不作主观价值判断,做好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保密工作。新闻出版业协会也可对其工作系统的完善以及领域内工作人员的评论负责,制定好行为规范。”[4]

(三)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媒体与司法的联系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也需要司法机关完善相应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司法机关依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公开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信息,对社会热点以及焦点问题进行答记者问,充分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使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新闻媒体在对热点案件进行报道时,应当多角度分析以及提问,秉持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描述,如实的反馈案件信息,利用好自身工作的优势,督促司法机关合理行使司法权,积极承担好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加强司法独立,提升法官专业化水平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新闻自由对案件发表观点以及看法,社会舆情的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受着新闻媒体的引导,新闻媒体追求新闻的时效性,但法院审判的唯一标准是国家法律,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避免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以及司法的权威。法官要构建好与新闻媒体良性的沟通渠道,在充分尊重新闻媒体自由的前提下坚持司法独立,保证司法的公正不受新闻报道的干扰和影响。要注重培养一批有丰富实践经验以及知识储备,有崇高的公正司法精神的法官,要多开展培训以及专业的学习活动,不断提升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页。

[2] {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6页。

[3] 谢伦丁:《论媒体审判和媒介监督的关系及其影响》,载《传媒与和谐社会》2007年第11期。

[4] 武鹏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载《公民与法》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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