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约车相关法律问题

2020-05-26 16:49杨畅斌
青年生活 2020年10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法律关系网约车

杨畅斌

摘要:网约车是"互联网+交通"的产物,实质上是共享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下出现的网约车行业存在着管理不严、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的新问题。论文从网约车的定义及特征出发,研究了网约车的法律责任问题,并以此提出完善网约车运营的建议,旨在为我国网约车法律建设提供借鉴,以能够促进网约车更好的为社会大众所提供服务。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责任;责任承担;法律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滴滴出行、滴答快车等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进入了民众的视野。鉴于近年来网约车的合法性得到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承认,我国的网约车产业更是潜力无限。但是,在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上,存在许多的空白地带,自从网约车出现后,其恶性事件屡次出现,致使与网约车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

二、我国网约车现有立法及不足

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出车辆使用服务需求,平台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车辆出租和使用服务;乘客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而网约车平台和司机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取相应的报酬。

(一)我国网约车立法现状

从辩证唯物论的角度看,任何新生事物均具有两面性,而社会规则正式对于新生事物反面作用的限制和管理,以使得新生事物的正面作用的到做法,负面作用得到控制。网约车作为我国互联网经济的产物,其其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成为网约车发展的必经之路。自从网约车出现后,国家及地方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交通部和公安部先后在2016年出台了多项规定来规范网约车的运营管理;随后,我国各地方政府均对网约车规范运行加强了管理,对网约车平台相关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1]。

2017年是网约车产业大爆发的开始,各大网约平台的用户数量激增,也就是在2017年,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的移动出行用车人数达到了4.35亿。但是,在随后2018年出现的郑州空姐乘坐网约车被害事件成为了网约车产业的拐点,该事件也将网约车产业推向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随后,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约车的规范管理,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二)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

受到网约车发展历史较短的影响,我国仍在不断的对网约车法律体系进行摸索探究。网约车法律事件中通常涉及到了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行人、保险公司等多方,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网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健全,存在诸多的空白地带,这使得网约车法律案件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三、我国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相关法律关系

(一)我国网约车的运营模式

我国的网约车目前存在自营和非自营两种运营模式。自营模式是指网约车所有权归属与平台,驾驶员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非自营模式指网约车所有权归属于司机个人所有,驾驶员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平台只是提供了车辆使用、出租的信息。第一种运营模式中,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责任非常明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自营模式正是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的主要方向[2]。

(二)非自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目前现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和规定。鉴于此,法律界主流观点认为:虽然网约车的所有权归属于驾驶员个人,但是其为乘客提供的服务均是以平台规定为准,网约车司机必须服从平台的管理和安排;而且在网约车服务的定价上,平台拥有决定权,网约车司机并没有定价权利,其只是按照平台要求,按比例获取个人提成。鉴于此,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已经存在了劳务事实关系。

(三)网约车平台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自营模式中,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各界意见较为统一,故无需过多的赘述。而对于非自营模式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首先,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和乘客提供的服务信息并不是无偿的,其对于费用的提成可以视作是“服务费用”;一旦服务期间,驾驶员或乘客的利益受到损害,平台应该作为责任主体之一。其次,网约车司机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来为乘客提供服务,在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甚至车辆的型号上,驾驶员均没有决定权,完全是按照平台要求完成的。基于此,可以将驾驶员提供的服务视为其对平台的履职行为,所以一旦在服务期内发生任何问题,平台都应该被视为责任主体之一。

四、完善我国网约车平台运营的建议

(一)提高现有立法的法律位阶

为了保证对网约车行业管理的全面到位,不应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定进行执行;需将其法律位阶提升至法律层面,以保证其执行的执行力度和约束力。各地方政府对于网约车的管理应以中央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对于地方法律法规与中央政府法律法规上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必须以中央政府法律法规为准,保证网约车法律体系的正规和全面[3]。

(二)放宽网约车车辆及人员的准入标准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两面性都是存在的,我们不应其负面作用从而对其进行全面的否定。所以,一方面必须承认网约车产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加大各方力度对其整治和管理;另一方面要也要为其发展提供便利,既要保证其合法地位又要给予相应的支持。所以,各地方政府应该放宽网约车车辆和人员的准入门槛,对于其审批流程和手续上,在确保审批流程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精简,提高审批效率。

(三)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与网约车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是网约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要加强网约车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尤其是在驾驶员与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上需要进行明确,既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要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

(四)网约车平台完善自身的管理

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约车行业的主体,其管理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和提升。因为,网约车平台要从法律规定、用户需求、驾驶员利益等多个角度加强其管理,充分的利用互联网及其衍生的大数据技术,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结语

网约车安全事件的频发,即为网约车产业发展敲响了警钟,也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之处了方向。我们不仅要加强法律建设,更好从法律细节上进行完善和补充,既要保护各方利益,又要约束其行為。

参考文献:

[1]孟旭,刘慧萍.“专车新政”背景下网约车法律制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3):16.

[2]陈彬,曾建新,吴志辉,彭金生.论函授站的性质与边界[J].继续教育研究,2006,(02):112.

[3]朱千红.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辨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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