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分析

2020-05-26 02:18黄金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12期

摘  要:民归民,刑归刑,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开论处是现代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规定,也是尊重和保障个人权益的具体要求。但是对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模糊地带则不太好把握,本文围绕保险诈骗罪展开,结合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例,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保险诈骗罪,并对该案例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罪与非罪;刑民交叉

保险诈骗罪因涉及到民事保险合同和刑事犯罪,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前不久南京的一起保险诈骗案就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和争议。李某从亲朋好友处弄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使用网上订票软件并筛选过后,特意选择延误率高的航班,使用非本人的身份购买机票并购买大量延误保险。若是知晓航班可能不会延迟则将机票退款,如果航班延误李某就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每份延误保险的保费约为40元,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李某在几年的时间内大肆索赔,金额多达300万元,其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仍在调查中。李某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笔者总结舆论中的主要观点如下:

本案单纯为民事案件

舆论中有的观点认为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主要是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多少等相关的民事和商业纠纷,其行为并不涉及到刑法的规制。她的所作所为固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是随意扩大她的责任,若行为受到民事责任惩罚措施足以评价和涵盖,则不亦再认定其构成犯罪。

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

李某大量重复买延误险,提前看天气退票或申请理赔,并不是合理利用规则漏洞,而是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在本案中,李某自身无乘坐飞机的意图,其亲友也没有实际乘坐飞机。她虚构了乘坐飞机的事实,令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李某主观上投保目的就是骗取保险金,结果也获得了保险理赔金。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的流程,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法》,也已经违反了《刑法》。

一、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关于本案的争议,笔者认为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并将对保险诈骗罪进行分析和解释来说明李某应当构成犯罪。

首先从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来看,《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做了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就犯罪构成而言,该条文没有做概然性的规定,司法人员在认定该罪名时没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严格依照法条规定的5种情形来认定犯罪,但当今社会的发展迅猛,新的诈骗手段可能看似不符合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却社会危害性巨大,所以有必要对本罪做进一步的理解和分析。对“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解释,在这一实行行为中,张明楷教授认为,虚构保险标的既可能表现为将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虚构为已经存在的保险标的,也可能表现为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还可能表現为将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虚构为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从而获得不应获得的保险金。理解了虚构行为,那么本案中的保险标的该作何解释?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本案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航班延误险对应的标的有两种说法,第一种是“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第二种是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即“航班是否延误”,笔者个人赞同第一种观点,虽然我国的航班延误险一般是只要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超过若干小时并且确实没有登机则直接赔付。但是航班延误之所以会有保险存在就是为了弥补潜在的损失,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航班本身是否延误并不会有损失,而是航班延误后打乱了乘坐航班的人的计划,例如,提前预订好目的地的酒店和交通车辆,因为延误导致无法入住或无法乘坐,这样才会造成损失。那么李某在未乘坐飞机的情况下,飞机是否延误对她都不会造成损失,所以她虚构了保险标的行为是应当予以认定的。

其次,我们从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应当认识到实施诈骗的后果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以及潜在的保险秩序的紊乱)。保险合同是依申请理赔,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不会去进行保险赔偿的。李某为了骗取保险金向保险公司索赔,其索赔行为与保险公司受损的直接因果关系是能够认识到的。如果李某认识到只要满足保险的申请条件,必然会得到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可避免地会遭受财产损失的有害后果,那么李某实施诈骗就已经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却仍然积极申请理赔,其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是否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此种目的应该算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即不需要与之对应的客观行为,但李某骗得保险金后,将其用于个人的生活花销,也可以得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后,李某作为一个智力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且不存在任何违法阻却事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结语与反思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这一点本应该没有太大争议。之所以引起舆论哗然,还是因为李某的行为被公众误解成了“合理利用规则牟利”。可以看出,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漏洞与风险,但是这个案件使保险公司长了一个教训,提醒保险公司更需要善于发现漏洞从而去规避风险,摆脱简单的以收保费为目标来获取经营业绩,保险公司必须堵住各种保险合同的漏洞才能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发生,同时才能获得更好的规范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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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君周.利用“航班延误”多次骗取赔(补)偿金的行为的定性[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0,30(02).

[4]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J].法学,2001(01).

[5]陈兴良.判例刑法学(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264.

作者简介

黄金(1994.12—),男,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刑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