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独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

2020-05-26 03:14黄子淋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11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一带一路

摘  要:在国际格局逆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主要路径之一。构建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独立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国际治理体系完善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协调机制

1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1.1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不足

现行国际法律体制主要是由西方主导的,具有反映西方经验和规则的倾向。对国际商事仲裁来说,这种西方经验和西方倾向同样显著。在机制架构方面,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建立在西方国家商事仲裁的传统和实践之上,根植于西方文化和法律的价值理念,进而造成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制度基本都由西方国家的实践发展而来,构成国际商事仲裁中文化和法律理念差异带来的最大困境。

1.2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CSID)的问题

第一,裁决不一致的问题。与“一带一路”国家相关的ICSID案件中,存在大量的裁决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SGS公司诉巴基斯坦案和SGS公司诉菲律宾案中,在对保护伞条款进行解释时不同的仲裁庭作出了不同的认定。第二,政府监管恐惧。ICSID已逐渐成为投资者推迟、削弱甚至会摧毁东道国政府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武器,这种影响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明显。第三,透明度的缺失。透明度的缺失会降低ICSID机制的可信任度,成为正当性危机的诱因之一。

1.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由于法官人数不足,WTO上诉机制陷入停摆状态,也就意味着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作出的判决无法通过WTO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获得上诉救济。广大发展中国家无法通过WTO争端解决获得公平救济,而需要更多诉诸双边谈判等方式解决争端。

2目前学界研究的主张

2.1单一仲裁中心

单一仲裁中心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在内、面向参与国家的“一带一路”争端预防和解决中心。其可行性在于,构建单一的仲裁中心契合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需求,且由中国独立推动具有更高的便捷性和效率。

2.2合作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是指由“一带一路”参与国中的权威仲裁机构或仲裁组织形成的合作机制,它通过整合“一带一路”参与国的优质仲裁服务资源,形成各参与国在仲裁规则、仲裁员资源、案件审理、硬件设施提供、宣传互助等多个层面的合作机制,构建一个面向参与国商事主体的合作联盟。

2.3构建专门集调解、仲裁、訴讼为一体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从理论上来看,构建专门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更契合“一带一路”战略理念,可解决现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难题。然而,构建专门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无论是在建立前、建立中,还是在建立后,均要面对巨大的障碍。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凝聚力、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信任度、仲裁能力不足、替换原有争端解决路径等均是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3“一带一路”独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3.1“一带一路”新的(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第一,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不是对已有规则的全盘推翻,而是整合并完善现有法律服务资源并适当创设新的规范。我国现阶段可以考虑在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关涉争端解决机制适用和效力的重要方面,首先对国内法予以完善。

第二,整合各类国际、区域间争端解决资源。只要是涉及沿线国的国际、区际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或单独的争端解决条约,都应当成为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吸收借鉴的参考。这些资源被纳入到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后,争端当事方可以自主选择其共同加入的条约作为解决争议的规则。

第三,独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从宏观上来看,应从争端解决方式和争端解决机构两方面着手。在争端解决方式方面,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依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而建立,吸收现有可用的争端解决资源,作为新机制的规则基础,并根据需要制定新规则,将新旧资源组合,形成新的规则体系。在争端解决机构方面,需要设立在中国的主导下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共同组建的执行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肩负多重职能,既负责“一带一路”协定的解释,也负责争端从进入到化解再到执行的整个过程的运作。

第四,推进建立沿线各国法律共享平台。可以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由专业的团队对各国的法律制度、先前的司法判例进行研究,并及时关注各国在司法方面的变化与动态。并建立相应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研究共享平台,将前期研究成果进行共享,以期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逐步构建奠定理论基础、形成理论共识。

3.2“一带一路”非官方争端解决组织协调机制的构建

相对官方机制而言,智库等非官方组织开展的研究和宣介解读,说服力更强,更易为各方面所接受。因此,应发挥“一带一路”智库网络平台优势,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沿线国家智库对“一带一路”这一全球公共产品进行共商共建,由此推动沿线各国增信释疑、凝聚共识,实现国家间政治互信、政策协调。构建“一带一路”智库合作网络主要思路如下:第一,建立开放型智库网络;第二,转变和创新智库国际交流合作方式;第三,建立常态化智库对话、人员交流与合作研究机制;第四,探索建立一个平行的NGO国际论坛。

参考文献

[1]王海英,衣淑玲.“一带一路”倡议下IIA投资仲裁机制的区域化改革前瞻[J].求是学刊,2021(01).

[2]肖威.ISDS机制变革的根源、趋势及中国方案[J].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05).

[3]尹晨、李雪.“一带一路”创新治理机制探析—基于全球政治社会学的视角[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5).

作者简介

黄子淋(1996.10—),男,重庆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本课题受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号:sculaw20200126,项目名称:《“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资助。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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