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野下计算机网络犯罪相关研究

2020-06-03 02:59刘文燕闫健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发展特点刑法

刘文燕 闫健

摘   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现阶段刑法制度方面尚未完善,许多不法分子就会钻取法律的空子,并以非法获利为主要目的,产生了很多危害性极强的网络犯罪行为。为防止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需要结合当前的刑法规制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加以处理与控制。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展特点以及刑法规制策略等相关内容,是有效防范和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重要步骤和有力举措。

关键词: 刑法; 计算机; 网络犯罪; 发展特点;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20.02.019

Research on Computer Network Cr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Law

LIU Wen-yan , YAN Jian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Harbin 15004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uter network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peoples daily life. However, because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system is not perfect, many lawbreakers will take advantage of the legal loopholes, and make illegal profits as the main purpose, resulting in a lot of harmful network crimes. In order to prevent and combat this kind of crime, we need to combine the current form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take effective ways and methods to deal with and control the computer network crime. It is an important step and a powerful measure to study th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of computer network crime and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strategies.

Key words: criminal law; computer; network crim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countermeasures

引言

虽然计算机技术一直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当中,但与之相关的刑法内容却未及时进行同步完善,仍旧在产生效力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限制性,无法对各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做出有效的明确规定。从而容易导致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狂,并不断通过新型骗术或手段开展犯罪活动,从而对受害人的个人利益或经济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面对该种局势,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进行有效的研究与分析,才能建立切实有效的刑法规制策略[1]。有利于满足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够为广大居民的财产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一、计算机网络案件的发展特点

(一)犯罪人员类型较为复杂

由于现阶段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在使用计算机网络发生犯罪行为时,有时仅凭一个手机或者电脑就能够达到犯罪目的。所以就会导致发生犯罪行为人员类型的模糊化,很难通过犯罪的具体行为判断出实际人群类型。有时可能是智商较高的高技术人才,他们可以利用修改应用程序、制造传播病毒等手段,为人们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埋下安全隐患[2]。有时则可能是普通人群,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虚拟性,散布一些虚假信息,并以诈骗为目的,使受害人上当受骗。但由于计算机网络环境是虚拟的,所以有的时候犯罪人员就算在受害人的身边出现,也很难有所察觉。这就是源自于計算机网络的神秘性,虽然通过网络使双方建立联系,但是双方的真实身份、真实职业等基本信息彼此却一无所知。

(二)犯罪案件隐蔽性较高

现阶段,网络系统中的资源处理速度较快,许多犯罪行为仅在一瞬间就能够完成。并且只要他们的思维较为缜密,就能够在确保犯罪目标得逞的基础上,不留下任何行动痕迹。这对于案件的侦破来说,就会产生很大的难度与阻碍,使办案人员无法找到突破口,很难将工作有效推进。特别是对于某些全程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的虚拟空间进行联系的犯罪案件,它们有的时候还会同时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地点区域,并且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变化当中。这就会使办案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锁定犯罪分子的所处位置,在无形之中为案件侦破失掉宝贵时间,并为犯罪分子的逃脱提供可乘之机。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得出,利用计算机网络方式引起的犯罪案件,其侦破率远远低于传统方式产生的犯罪案件。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隐蔽性确实较强,并极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三)犯罪人员年龄构成趋向低龄化

随着现代生活条件的日益提高,计算机已经成为每家每户的必需品,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对于青少年人群来说,他们自身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很容易在网络环境当中迷失自我。再加上现代社会正处于纷繁嘈杂的发展过程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稍有不慎就会使他们落入到犯罪领域的泥潭当中。通过相关研究调查表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群的犯罪比例正在逐年上升,各种类型的犯罪案件中都会在某一个环节获得未成年人群的参与。由于未成年人群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即使犯罪分子使用的是最低级的套路或骗术,都能够使他们深信不疑并且深陷其中。16岁,作为刑法规制的模糊阶段,许多低龄的犯罪分子也正是由于这个法律漏洞而促使他们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与智能化

我国的计算机技术一直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这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发展优势。能够让他们在犯罪过程中采用更加专业、智能的方法手段,并同时为办案人员的计算机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虽然计算机网络的防护、杀毒等安全手段经常能够得到优化与创新,但与此同时,犯罪人员的技能水平也不能被忽视。他们其中有很多人可能曾经接受过专业的技术培养,自身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即使受害者电脑上装有防护软件,他们也能够巧妙地躲避或攻破,从而顺利完成自己的犯罪任务。现阶段,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与专业化也会成为侦破计算机网络案件的阻碍因素,为办案人员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难度。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类型的刑法相关内容

从刑法角度来说,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一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犯罪行为,并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具有具体内容与明确规定,当有相关情况发生时就要面临必要的刑事责任处罚[3]。以下就是刑法规定当中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类型的简要叙述。

(一)以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计算机网络的正常使用离不开相关系统的配套管理,所以有的犯罪行为就会从计算机网络的根源处入手,以破坏系统的正常工作为途径,造成一系列有害的犯罪行为。这主要就是包括制造病毒以及黑客介入等方式,使计算机网络的控制系统遭到破坏,并且以此为契机,对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使用埋下隐患。虽然该种犯罪行为是充分利用到网络环境的隐蔽性特点,但还是会在刑法规制当中具有明确规定,所以一旦有相关行为发生,仍然会受到法律的相关处置。

(二)以非法获取与计算机相关财产的犯罪行为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在企业运作过程中逐渐得到频繁应用。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可以通过篡改网络资源中数据内容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种犯罪行为一般是处于修改财务数据的目的,使犯罪分子能够获得足够的利益与好处,所以在该种与金钱直接挂钩的发展局势下,许多相关类似的犯罪行为就会随之出现,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这种犯罪行为与破坏计算机网络为目的犯罪行为的主要差别就是在于其涉及的具体范围,破坏计算机网络为目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针对整个计算机网络系统,所涉及到的影响范围较大;而该种行为则是仅针对于某些财务数据,只进行小范围的轻微改动,与网络系统并未建立直接关系。

(三)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实施手段的犯罪行为

网络作为人们发表言论的一个自由场所,可以将其当作基本的情感表达载体,无拘无束地在此空间内阐述自己对于某些事件的看法与意见。但由于网络环境的限制条件较低,人们发表言论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很难得到有效控制。所以就会有很多不法分子趁机在网络中煽风点火,妄想通过舆论的导向转变,对稳定的社会环境造成一定消极影响,从而使自己从中获利。当其事态发展严重时,就有可能触碰到社会治安条例,或者构成危害国家的犯罪行为。有时还会在促使犯罪分子达到实际目的的基础上,使他们能够有效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相关刑法问题简述

(一)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牵连犯问题

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贪污等行为的情况属于牵连犯范畴,虽然这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行为产生的结果是一致的,但由于所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刑法中的处罚规定也存在差异。就拿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来说,它作为银行的主要命脉,一旦被犯罪分子破坏,就会对其本身产生巨大影响。但现阶段,刑法中未对非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定罪,只能够在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如果没有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按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进行处罚,这就可算作牵连行为。除此之外,利用计算机实施侮辱、传播色情内容的犯罪行为也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刑法一般也会根据其具体情节的影响程度而进行相关处罚[4]。虽然刑法中有的内容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是还可以考虑具体的修改方式,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建立单独的专用罪名[5]。

(二)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电子货币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逐渐发展,电子货币在网络中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许多与电子货币有关的犯罪行为也在不断出现。而刑法中对于涉及信用卡的犯罪行为,经常给予信用卡诈骗的罪名定位,但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用于明确的定位与解释。除此之外,如果采用网络入侵手段而产生的非法盗取他人财产行为,也可在刑法中按照盗窃罪的罪名给予处理。虽然计算机网络是作为该类型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其实只要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都可具有发生犯罪行为的有利条件,所以需要在刑法中予以足够重视,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出处理。

(三)有关计算机网络中“虚拟财产”的犯罪问题

现阶段,很多类型的网络游戏盛行,引来不同人群的痴迷与热爱。“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中常见内容,一般指的是游戏币或游戏装备等。而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发展,一些与“虚拟财产”相挂钩的犯罪行为也在接踵而至。很多时候,受害人在购买装备之后,自己的账号会容易发生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从而使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构成犯罪行为[6]。但由于虚拟账号与装备并不能算作实体物质,所以刑法中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即使有类似犯罪行为发生,也只能被当作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尽管有的时候账号或装备由于自身性质的特殊,仅仅能够被列为“虚拟财产”。但随着类似案件的涉案金額不断增大,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将案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列入刑法条例当中。

(四)有关利用计算机网络散播谣言的行为问题

计算机网络属于一个开放广阔的发展空间,人们都能够在其中自由自在地发表言论,并可以使信息内容突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而传播到世界各地。由此,就会有很多犯罪分子将其当作可乘之机,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传播性而制造社会恐慌。例如现阶段全国上下正处于抗击疫情的重要时期,许多人就会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并进行反复发酵之后引起社会恐慌。类似这样的言论实在太多,其真实性虽然不能得到准确保证,但还是会对社会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有必要被相关部门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之中,从而有效遏制人们的虚假传播,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提供重要保障。

(五)有关计算机网络国际犯罪的实际问题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广泛,许多犯罪行为已经逐渐发展到世界各地。不仅是我国境内,境外的许多国家也都在面临网络犯罪的影响与危害。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立法基础及发展背景不同,他们往往从法律条款中呈现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各个国家来说,他们立法的出发点都是围绕本国的实际利益,有时会为了满足利益而违背立法的基本目的,并无法对犯罪行为产生实际效用。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犯罪事件时,管辖、取证等调查过程都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有的案件还会由于缺乏必要条件而无疾而终[7]。所以从目前来看,刑法规制过程中应当增添国际犯罪的相关条款,并为有效控制系列案件产生积极作用。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实践现状

(一)无法清楚判定犯罪主体

随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人员低龄化现象发展加深,许多犯罪人员可能由于自身正处于受法律保护的年龄当中,就可以因此而躲避国家相关法律的处理与惩罚。有的时候可能因为他们知悉法律,妄想钻取法律的空子,利用自己正处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时期,而产生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且不会受到法律的相关处罚。除此之外,计算机网络犯罪在企业竞争当中也非常常见。例如有的企业在参与竞标时,通过不法手段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使自己企业获得相应利益。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就会成为实体单位。由于现阶段,我国刑法当中对此类案件拥有明确规定,只有人才能够作为犯罪主体。所以当上述案件发生时,会由于犯罪主体的不清楚而无法给予准确处罚。

(二)计算机犯罪的管理力度不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网络与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随之也有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在不断出现,为我国的法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我国刑法来说,它虽然对网络犯罪行为设置了相关处罚内容,但却因为需要一定的修订时间,而无法在新型犯罪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进行相应改变。所以在某些犯罪行为的控制工作上,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的规制内容中,主要就是以限制犯罪者的人身自由为主。因此,其中犯罪者就会在刑罚期限结束之后,还是会具备“重操旧业”的技术与能力。所以仅凭借刑法当中的有关内容,无法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斩草除根[8]。再加上某些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较高,有限的刑法打击力度无法有效抑制高频率的犯罪行为,从而为我国刑法的真实效力造成威胁。

(三)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护

以现行刑法的规定内容为准,对犯罪人员实施处罚的过程,多以政府机构相关权利的保护为指向,无法对全部类型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侵害对象起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普通公民所遭受的犯罪危害在该类型案件中占据一定比重,其累计所得的影响程度并不亚于政府机构。但由于刑法内容的局限性,仅仅以保障政府机关的权利为主,忽视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不利于安全网络环境的形成,并从一定程度上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当中,有过于强调犯罪主观性的情况发生,这会从侧面加强犯罪分子的危害性,并由于忽视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而为他们提供狡辩机会。这都会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而提供可乘之机,从而不利于刑法规定的有效执行,违背国家法律规制建设的初衷。

五、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策略

(一)提高犯罪主体的辨识度,确立明确的刑责制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日益发展,许多问题随之不断暴露。但刑法依旧需要展现一定的管控作用,能够由于自身的规制建设而有效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与整洁。虽然在现阶段,发生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很多个方面,但以人为主体的条款内容已经基本确立,只是未涉及到未成年的管理规制。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充分理清犯罪主体,对待未成年人的重大犯罪行为一样不能姑息。使未成年的传统观念得到束缚,不能一味地将年龄当作他们逃脱法律责任的借口。当发生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时,即使犯罪分子为未成年也一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除此之外,就是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问题,应当新增企业单位的基本内容,即使犯罪主体为企业单位,也需要给予其相应的惩罚。不能存在类似的局限性,使犯罪分子借机逍遥法外。所以刑法内容中应当增添此类情况的处罚内容,为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而不断努力。

(二)增加刑罚范围,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

随着犯罪行为的类型分布逐渐扩大,刑法规制建设过程中也应当及时根据发展形势而做出适当调整,将更多的违反犯罪行径绳之以法,避免因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加大而对社会环境造成更坏影响。虽然现阶段的刑法内容都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但这对于智商高的重犯来说,还是不足以让他们彻底消灭违法犯罪的想法。即便在被限制自由一定期限之后,还是会继续利用自身具备的犯罪资源,产生很多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应当合理加强刑法规制中其他方面的内容,以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为例,加大刑罚的处理力度,使犯罪分子能够真正付出实际代价。从而有利于增大违法成本,从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分子“重操旧业”。这能够为刑法的处理效力而提供重要保障,有效控制某些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犯罪行为,并促使安全整洁的社会环境能够顺利建成,为我国的社会安定提供重要保障。

(三)完善刑法条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现行刑法倾向重点考虑政府部门在网络犯罪过程中所受的负面影响,存在偏重点地实施刑法规制问题。但在实际的网络犯罪过程中,普通公民所受到的危害程度也非常严重。只是由于刑法条款的局限性,导致很多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必要保证。许多犯罪分子就会由此而產生嚣张气焰,更加肆无忌惮地发生违反犯罪行为。因此,这就需要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过程中,能够通过增加条款内容而为普通公民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犯罪人员的罪名设置条款,能够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影响与危害。并在处理过程中理清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从而有效避免因条款内容不清晰而造成的法律空白。就可以从根本上对计算机网络的犯罪行为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挥刑法规制的实际作用,为保障普通公民与政府机构的合法权益而做出贡献[10]。

结语

作为我国科技迅速发展后获得的“胜利果实”,计算机网络犯罪正凭借自身独特的发展特点,在刑法规制之外的区域中长久生存。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形式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不法分子经常以非法窃取他人利益为主要目的,借助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手段,实施有关网络数据及相关内容的犯罪活动,从而对人们的切实利益造成严重威胁。但在现阶段,网络发展速度是飞快的,并且在此基础下产生的犯罪行为方式也是变化多端的。那么刑法条款有时就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对各类犯罪行为实现充分的规制与约束。为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也为有效提高刑法规制在实际情况中的积极作用,就必须要结合当前的发展形势,采取切实有效的规制策略,以不断发挥刑法规制的约束作用为主,为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提供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刘良强,刘梅.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网络犯罪立法[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2).

[2]王海均.论刑法视角下的网络犯罪[J].经济研究导刊,2018(18).

[3]张志钢.转型期中国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历次刑法修正评估与刑法立法科学化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人民检察,2017(21).

[4]袁周斌.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6).

[5]陈冬梅.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浅析[J].法制博览,2019(18).

[6]李杰.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的刑法调控[J].法制博览,2020(2).

[7]皮勇.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研究——兼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网络犯罪立法[J].河北法学,2009(6).

[8]顾洪森.浅谈我国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对策[J].学理论,2009(19).

[9]熊灿斌.计算机网络犯罪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9(16).

[10]徐同祖.浅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刑罚建议[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5(3).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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