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思考

2020-06-04 09:50郭毕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3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法律制度

关键词 个人破产 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

作者简介:郭毕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12

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从事经济活动及商事行为日益频繁,个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中坚力量。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公民个人的“破产”行为也随之而出現。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破产法》中尚无对“个人破产”的规定,“个人破产”制度的阙如,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当自然人债务人在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法清偿债务时,规定司法机关对其财产予以管理和执行的法律制度。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破产执行”的相关理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中。依据古罗马法的相关执行制度规定,在债务人个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扣押。但在古罗马法时代,人身关系与债务关系尚未分割,债权人除了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还可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拘押。

真正体现近现代人本主义的个人破产法律规定始自西班牙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破产和解制度”。到了14 世纪,在古罗马法、西班牙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商业交易及管理制度的习惯,意大利的部分地区建立运行了适用于商人破产的法律规则,既包括实体规定,也包括程序上的运行规则,近现代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具有了雏形。

(二)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情况

从各国破产法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各国在个人破产立法上也呈现出了一定的变化趋势。早期的破产立法,由于主要是在规制商品交易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履行情况,所以其主体一直仅适用于商人,并规定债务人盗用或隐藏财产均被判为重罪。1877年,《德意志帝国破产法》对破产个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除了商人可以破产以外,普通自然人也纳入个人破产的范畴,即从商人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转化。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个人破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从当前我国国情出发,在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观念变化、个人投资、经营、消费日益多样复杂的情况下,负债消费、超前消费等交易方式也日益普遍,债务违约现象也屡见不鲜层出不穷,不论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还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上来看,个人破产法的构建都十分迫切。从 2003 年起,便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引入个人破产制度。2004年,个人破产相关规定一度进入《企业破产法》(草案)。2006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出台,仅对企业破产做了规定,被坊间称为“半部”破产法。2019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 2023)》,其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称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再度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立法争议

支持者认为,保护债的履行,维护良好经济秩序。在个人破产制度下,债务人如果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部分债务,便于其“重生”实现新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在个人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只有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有效衔接起来,进而链接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构建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才能有助于良好经济秩序的构建,也更有利于建构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建构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建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责任体系。同时实现我国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更有利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经济往来和商业沟通。

反对者认为,客观环境制约,当前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困难重重。一是当前金融体系、信用体系无法适应个人破产制度。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监控制度仍不完善,无法有效监控个人的所有商业及信贷行为,个人信贷风险标准尚不统一;二是相应配套的制度措施仍未完善。司法体系中尚不存在破产法院体系。司法成本大大增加,当前司法力量难以应对预期可出现的大量个人破产清偿纠纷。

(三)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目前,在个人破产法介入的前提下,债权人只能依据债务履行的一般规定追偿债务,受限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期限等问题的规定,债权人难以获得充分的保护。

对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法通过法律规定,给予债务人基本生活保障,为诚实的债务人从债务中“重生”提供了可能。

实施个人破产已具备初步条件。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个人的投资、消费、储蓄行为“全纪录”成为了可能,推动了个人“经济账户”的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体系的健全成为可能,为个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

解决与国外破产制度不对等的问题。2000年,世界银行就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其中就有建议把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由于我国尚无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国外的个人破产判决是否在我国适用、如何在我国适用,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中国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启示

(一)个人破产能力分析及启示

在破产能力上,日本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即不论是否为商人,均有破产能力。在自然人死亡后,其破产能力自然消灭。如果自然人在破产申请后或破产宣告后死亡,其被继承的财产将继续执行破产程序;如果自然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已经死亡,法律也规定可以对继承财产进行破产申请。这一点是基于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存在的,既然该财产属于债务人,那么在破产程序已经开始或者临近开始时,就应当进行全面清算。

(二)个人破产原因分析及启示

在破产原因上,日本破产法典采用了概括主义,直接抽象概括出了“支付不能”这一规定作为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当债务者因资产不足,处于对应即时清偿的债务不能全面持续清偿的客观状态时,即认定债务人破产。选择概括主义,而不是通过正向列举法律条款,有助于保护债权人提出破产的诉求,在这个基础上,当债权人察觉债务人“停止支付”“支付不能”,即可提出破产申请,进而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法院接到申请后,债务人也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有能力支付来驳斥债权人的诉求,阻止破产程序的开始。

(三)个人破产财产制度及启示

日本破产法中,在合理范围内的破产者财产为法定破产财团,其他不属于法定破产财团的破产者财产为自由财产,破产者可以自由处分。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采用固定主义,即在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者的财产构成破产财团。此外,如果破产财产管理人认为法定破产财团中一些资产无价值或无意义并确定主动放弃的也属于自有财产。采用固定主义更有利于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和对债务人的保护,但也为债务人转移、隐匿等恶意形式规避偿债提供了空间,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四、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个人破产立法模式之选择

在商人破产模式和个人破产模式上,充分考虑世界各国趋势和我国国情,个人破产立法宜采用个人破产模式。当前,自然人参与经济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自然人”与“商人”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特定“商人”的立法已经不再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清晰界定商事、民事抑或其他法律性质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一些交易行为的主体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商业主体,但其特定行为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商业经营性质,仍然要受商事立法的规制。因此,在立法上不宜将“商人”与“自然人”天然割裂开来,而是应该采用个人破产主义,对所有自然人一视同仁。

(二)个人破产自由财产之规定

规定债务人自有财产是对债务人保护的一种方式。在被宣告破产后,如果没有自由财产制度,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将概括地成为破产财产,其生存权就会直接受到威胁。同时,规定自有财产制度,有利于促使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如果破产程序将债务人所有财产都划归固定财产,债务人将趋利避害地逃避破产程序的适用,极有可能致使债务负担日益加重,不仅难以维护债权人利益,甚至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因此,规定自有财产将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重权益。

(三)個人破产免责制度之建立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责任的相关制度。这一制度是倡导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谅解债务人,让债务人可以走出债务困境,恢复生产生活。我国应当建立免责制度,并予以细化规定,使这一制度可以真正保护债务人。规定善意债务人制度,避免恶意债务人利用这一制度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与此同时,也应当明确不能适用免责制度的债务范围。例如,损害人身权产生的债务,旨在保护债权人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因犯罪行为尤其是经济犯罪产生的赔偿责任,旨在间接避免犯罪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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