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犯罪论本土化研究

2020-06-05 01:13吴一澜
长春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罪名女性主义

吴一澜,赵 倩

(1.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0050;2.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警察系,合肥 230031)

1 犯罪学女性视角概览

女性犯罪的研究是女权主义对犯罪学的贡献之一。斯玛特说过,“如果犯罪学与越轨社会学想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犯罪、法律与刑事程序,在社会的改革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就绝不能仅仅研究男性犯罪”[1]。女性犯罪的关注点一般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描述男性或男性少年犯罪的理论能否描述女性和少女的犯罪;二是为什么女性犯罪比男性要少,这是一个性别比率的问题[2]。

1.1 自由主义女权论

性别不应当被视为一个自然的事实,而是被视为一种复杂的、历史的以及文化的产物,这与生理上的性差异与生育能力有关,但又不止于此。自由主义的女权论者将性别在犯罪率方面的差异归因于社会化过程中性别差异。

1.2 社会主义女权论

社会主义女权论者认为,阶级和性别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影响人们可获得的机会,因此也就会影响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1.3 多元化主义女权论

多元化女性主义会同时考虑种族和族群、阶级和性别等因素。到目前为止,学者对女性主义犯罪学作了大量的研究,探讨了种族和阶级与性别相关的模式,“表现性别”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的方式,促进了性别与结构主义方法理论的发展,使得女性主义犯罪理论日趋完善。

2 女性犯罪样态实证分析

性别差异在监禁中是很明显的,男性构成了全美监狱囚犯的91%。各式各样的“性别差距”或“性别犯罪率”的差异性,已经成为女权主义犯罪学的主题。在西方,自我报告是有关性别问题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而在我国,犯罪数据目前比较难以获得。

为了弥补样本不足的缺陷,本次研究我们采取了安徽省统计局统计年鉴记录官方数据与在某女子监狱抽取的一个监区女犯样本数据相结合的方式。

2.1 女性犯罪年龄均值偏大

对所有样本的女犯年龄进行分析,发现整体的年龄呈现较好的正态分布,以44.41岁为平均数,标准差为9.939,中年女性居多。将年龄以10岁为单位分段,占比最多的为40—50岁女性,占比为36%;30岁以下为14%,30—40岁为21%,50岁以上占比为29%。有学者作了男性与女性犯罪年龄的均值对比,也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在吴鹏森教授的《当前我国女性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原因分析》中有1408个有效样本,男性被调查者平均年龄为27.04岁,女性被调查者平均年龄为 35.64岁。同样也证明了女性罪犯年龄比男性罪犯年龄要高。

2.2 文化程度

除去样本缺失3例,初中文化的占比最多,为42.2%,其次为小学文化占比25.6%;再次为文盲,占比为18.9%,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很少。可以看出,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普遍都不高。

2.3 犯罪事实分析

2.3.1 类罪名分析

与最高法院公报一致,将样本所犯罪名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类罪名进行分类。如表1所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占比最高,为37.8%;其次为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罪,占比为25.6%;再次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比为20%。这三类罪名的占比超过4/5的犯罪。与安徽省整体的犯罪类型略有差异,以2016年安徽省统计年鉴(表 2)的类罪名(以结案率)为参照,类罪名分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占比为29%;其次为侵犯财产罪占比为23%;再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比为21%。

女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例远远低于全省总体的比列;在全省总体占比最高的类罪名,却是女性犯罪占比最少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在女性犯罪和总体的犯罪样本差别不大。

表1 罪名

2.3.2 刑期分析

量刑刑期较长,如表3所示,有近一半的女性犯罪者的刑期在10年以上。对女犯的刑期进行分类,结合刑法和监狱实践对刑期的分类,将刑期分为3年以下、3—6年、7—10年、10年以上至死刑4个段。发现10年以上至死刑的占近半数,占比为45.6%;其次为3—6年,占比为26.7%;7—10年占比15.6%;最少的为3年以下刑期的,占比为12.2%。根据吴鹏森《当前我国女性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原因分析》中的统计结果,女性犯罪人的刑期比男性犯罪人的刑期更长,研究其有效样本得知,女性平均刑期比男性长16个月。

为了进一步理清女性犯罪刑期与罪名的关系,将二者作了交叉分析(见表4)。除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比是最多的。但具体到每种类罪名有差异。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项类罪名比较极端,2例样本在3年刑期以下,1例样本在10年以上刑期。但也应意到,此项罪名中女性犯罪中样本量较少,可能代表性较差。在破坏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4种刑期呈依次上升的趋势;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中,基本上都在10年以上至死刑,占比在所有类罪名中最高,高达69.6%;侵犯财产权利罪中,3—6年与10年以上的占比相同,都为45.5%,3年以下为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个类罪名中,除了最高的10年以上的之外,其次为3—6年、7—10年、3年以下;贪污贿赂罪只有1列且为最高量刑幅度。

表4 罪名与刑期分类

2.4 判决前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看守所条例》,在法院作出审判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唯一羁押场所是看守所[3]。如若羁押期限过长,不利于罪犯的矫正。将羁押期限按照半年以内、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三年和其他进行分析,如表5所示,半年以内的占比为16.7%,半年至一年占比为32.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为32.2%,一年以上至三年为32.2%。其他样本率为18.9%。不同的年龄段对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没有太大影响。但是罪名与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有一定的相关性,半年以内羁押期间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比最多,为46.7%;羁押期限在半年到一年的,占比罪名最多的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比为34.5%;羁押期限在一年以上到三年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最多,占比为48.3%;可能存在超期羁押情况的女犯的类罪名集中在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占比为58.8%。

表5 判决前羁押期限

实际判决的期限和判决前的羁押期限也有一定程度的相关。判决前羁押刑期在半年以下的,最后的刑期占比最高的为3年以下,其次为10年以上至死刑。羁押期间在半年至1年的,判决期限2—6年最多,占比为44.8%,其次为10年以上至死刑;羁押期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刑期占比最高为10年以上至死刑,占比为44.7%。可以看到,随着羁押期限的递增,判决期限占比最多的也在向更长期间的刑期递增。值得注意的是,在统计不到羁押期间的罪犯样本中,其判决刑期都为10年以上至死刑,这可能也反映出,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中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比较严重。

2.5 籍贯

户籍也是影响女性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在90例样本中,多数为省内籍贯罪犯,对于省内的罪犯进行了市一级分类统计,对于省外的罪犯仅统计到省。具体来看,省外的女犯为29人,占比为32%,近三分之一。其中,分布在云南省的最多,为6人,其次为湖北和湖南,分别都为3人,贵州、四川、浙江分别都为2人,河南、吉林、江西、山东、山西、广东、广西、甘肃、福建、重庆市分别都为1人,还有外籍人士,缅甸1人。与安徽交界的省份河南、湖北、江西、山东、浙江都有所在地户籍的人被关押。交界的省份中,只有江苏户籍的女性犯罪人无。在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占了15个,直辖市只有重庆市。省内阜阳市人数最多,为17人,含界首市,其次是宿州市9人,亳州和合肥市都为6人,芜湖市为5人,滁州市为4人,淮南市为3人,淮北、六安、铜陵市都为2人,马鞍山、宣城市、安庆市、蚌埠、池州市都为1人。除了黄山市,其他所有的地级市都有女犯被关押。

3 女性主义理论本土化分析

如果没有认识到性别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无法完全理解和解释犯罪。女性主义犯罪理论可以被用来减少在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乃至整个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犯罪本身的根本差异解释了监禁中大多数性别的差异。当犯罪学家将注意力放在性别上时,他们提出性别是否也影响了判决;公诉人和法官是否存在着骑士精神,让女性犯罪人免于判处监禁,也许有一些罪行会让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入狱。

3.1 女性犯罪解释之“表现性别”

关于性别本质和犯罪网络中性别分层影响方面反映出女性和男性都存在“表现性别”,正如日常活动各行各业表现得像男人或者像女人一样,这样的表现有助于实现所谓的男子气或女子气。在90个样本中,故意伤人10起,占11%。女性暴力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暴力犯罪基本发生在熟人之间,且暴力方式与男性有所区别,采取的是投毒、利用安眠药使得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用枕头捂死受害人等方式。与男性犯罪男子气概的暴力犯罪模式不同,女性暴力表现形式冲动型犯罪较少,基本为有计划的犯罪。正如西方犯罪学者米勒指出,所有的这些区别能反映一种性别分层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男性基本上被视为强壮,而女性被视为软弱。无论男性还是女性的犯罪者,都以社会所期待的方式“表现性别”,以此达到所谓的男子气和女子气。

3.2 刑事司法体系统中的女性犯罪论

女性主义犯罪论关注是逮捕、审判等刑事司法后果中可能存在的性别差异。学者提出了骑士假设、罪恶女性假设、平等机遇假设。骑士假设认为,相比男性,女性会受到更为宽容的对待。罪恶女性假设则认为,由于女性犯罪是如此少见,因此,一些犯罪的妇女社会危害性更大,结合冲突和标签理论认为,这些妇女更具惩罚性对待措施。平等假设认为,性别不会影响司法进程。西方学者对这三种假说的实证检验不尽相同,但从我们取得的样本来看,结合审判前羁押期限与最终刑期两组数据的检验结果,近一半的女性犯罪者的刑期在10年以上,且不存在罪名差异。判决前羁押期限在1—3年的女性占比也较多,近三分之一,检验的结果与罪恶女性假设较为一致,但因样本量与研究资料所限,对此假设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考证。

3.3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分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熟悉,犯罪人与被害人不熟悉,无被害人犯罪三种情况。“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首先由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提出,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涉及这样一些物品或服务,它们被自愿和私下交易,但却为官方强烈要求禁止”。这一概念目前较为典型的是日本学者大谷实指出的“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专为保护宗教或道德,而同个人的利益无关的犯罪”[4]。在实践中,无被害人犯罪包括毒品类犯罪、卖淫类犯罪、赌博类犯罪等情况,被害人本身没有认为自己是受害人的情况。将所有90个样本的有无被害人情况与侵害人是否熟悉作了分类并进行了统计,发现女性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熟悉的比率为50%,无被害人为9%,只有41%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不熟悉的情况。

4 女性主义犯罪理论下女性犯罪提出的对策

性别观点与女性主义理论近年来已经成为犯罪学的热点之一,女性经历不应当被遗忘或者不应当被边缘化,并强调承认男性的主体地位,认识并有效预防女性犯罪要关注妇女的能动作用、妇女的身份以及妇女的抵制。

4.1 自由主义女权论——社会化进程中性别差异

根据犯罪生态理论,社区是共生的,人类与自然界一样由于依赖、共同生存的需要会自发地形成一个个特定的区域,即自然区域。不同的人住在不同的区域中,一旦一个新的群体进入到某一区域时,该群体可能成为一种主导的群体。男性和女性犯罪在社会化进程中存在犯罪圈的差距,女性犯罪的犯罪圈在熟人之间比例较高,为50%,预防可能性较大。结合安徽省统计局的数据,黄山市为刑事案件发生率最低的城市,在我们本次的抽样中,全省15个地级市,唯独没有黄山市户籍的女性犯罪者,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女性犯罪受犯罪圈影响较大。

4.2 多元文化女性主义——性别、阶级相互作用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女性在谋求工作上还是会受到各种限制。在本文所分析的样本中,大部分的女性犯罪者为40—50岁的中年妇女,由于她们受教育程度都不高,所以容易导致没有独立职业。女性犯罪的类型与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是有关联的,因此,在进行女性文化知识的教育时,要区别情况,对于农村地区的妇女,因其文化知识结构偏低,考虑问题容易极端,所以要加强其文化知识教育。具体来说,针对广大的农村妇女,要坚持扫盲工作,同时还要助年轻辍学女生重返学校,从而有效提高女性整体文化素质,以此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对于有一定文化的女性,更应该注重的是加强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疏导。通过法制教育使其明确法律的界限,逐渐养成守法意识,知道依靠法律来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学会用法律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现代人生存压力大、心理浮躁,消极情绪不及时处理,容易走向极端,重视心理辅导和对心理问题的预防,成为预防与制止犯罪的防线。

4.3 关注女性犯罪的“表现性别”

女性犯罪有明显的“表现性别”特征,不论是从抽样的女性罪犯样本与安徽省统计局官方数据,占比最高的类罪名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在针对女性犯罪的预防上要考虑到其女子气的特征,对于女子气的暴力犯罪模式,具体表现在冲动型犯罪较少,有计划犯罪且容易发生在熟人之间,例如家庭暴力从被害人转为犯罪人。针对女性犯罪的特点,要做好事前的犯罪预防、增加机会成本,关注受害目标和受害对象,从而减少犯罪。

作为犯罪学领域内最为重要的进展之一,女性主义犯罪研究大约有40年的历史,尚属新生理论。本次研究由于样本获取困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希望借鉴目前西方的女性犯罪理论,结合中国女性犯罪的样态分析,可以为西方理论的本土化探索与适用做出一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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