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视野下的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

2020-06-08 15:31斯特法诺·戴拉·托雷吴美萍
中国文化遗产 2020年2期

斯特法诺·戴拉·托雷 吴美萍(译)

摘要: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在意大利有着曲折发展历程。切萨雷·布兰迪(cesare Brandi)于二战后提出的“预防性修复(restauropreventivo)”为更新遗产保护流程和实践提供了最早和最重要的参考,但是布兰迪的修复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艺术品保护,将其应用于建筑保护则有着明显的局限性,较之馆藏艺术品领域,建筑遗产领域的预防性保护往往面对的是更为复杂的问题。乔凡尼·乌尔巴尼(Glovannl Urbani)于1975年提出的“翁布里亚区文化资产计划性保护”(Pilot Plan for Programmed Conservation of CulturaI Assets inUmbria)试点项目,可视为意大利预防性保护的里程碑。1990年开始的“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Risk Map of cuIturaI Heritage)项目为意大利建筑遗产的区域性灾害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数字化前沿性研究提供了参考。最后结合《威尼斯宪章》后意大利本土在建筑保护教学界的变革和对建筑保护的重新定义以及2004年意大利颁布的《关于文化遗产和景观的国家法典》(National Code of cuItufaI Heritage and Landscape)中对保护、预防、维护和修复的定义,提出了基于追求材料真实性之目标和提倡共同演变式保护的计划性保护的实现途径和未来趋势。

关键词:预防性保护;计划性保护;建筑遗产;材料真实性;共同演变战略

引言

一直以来,意大利在历史保护实践和理论发展中都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无论是科学技术在遗产保护中的应用,还是对破损遗产进行补救的方法和原因等方面的探讨,在意大利都有着很深的根基。因此,意大利看待预防性保护的现代国际发展有其特殊的视角,这也不足为奇。很多年前就有意大利学者提出遗产保护要转向重视预防性行动,其后的发展历程复杂而曲折,需要对一些概念难题进行更好地阐述,尤其是在遗产保护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从文物本体到历史环境)的情况下,當同一概念用于艺术品、建筑或者城市历史景观时,就更需要对概念进行清晰地说明和阐释。本文着重谈建筑物或建成环境的预防性保护,就其概念应用和具体方法展开讨论,分析其理论起源以及不同阶段的发展和相关实践,在阐述历史过程中会对一些概念误解进行必要的说明。

一、切萨雷·布兰迪

谈及遗产保护理论,则必须提及切萨雷·布兰迪(Cesare Brandi,1906-1988)的《修复理论》一书,该书写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63年正式出版,后来被翻译成20多种语言在多国出版。布兰迪理论的核心关注对象是艺术品,他提出:只有对艺术品,才值得使用复杂的修复方法,其目的是使其物质一致性(physical consistency)传承给未来,并同等尊重其历史和艺术特性。

布兰迪的理念后来在《威尼斯宪章》中得以呈现。近年来,布兰迪在意大利境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中受其影响最大的主要观点是:破损遗产的处置,需要通过慎重的补救措施而不是简单的重制(Remaking)。

然而,翻译历史保护相关的意大利文文献并非易事,就如某些主要关键词的翻译,它们虽然源自同一拉丁语词根,但在不同国家则有着不同的含义。布兰迪所用“修复(restauro)”一词,其含义和当前英语中的“修复(restoration)”和“保护(conservation)”都不一样。布兰迪认为“鉴于艺术品向未来的传播,对其物质存在及其美学和历史双重性的方法论认知(methodologicalmoment)不一定非得包括将艺术品还原到其形态发展的某个先前阶段的物质状态。在人类经验里,此类认知。是伴随着对艺术品进行再创造的过程而产生的。另一方面,如果将保护理解为仅限于对艺术品实际肌理进行的物质性干预,这样的局限理解就意味着忽略了布兰迪方法的大部分文化背景。实际上,布兰迪于1939年负责建立了意大利中央修复研究院(Istituto Centrale perilRestauro,ICR),当时他将大量可用资金投入到了科学调查研究的技术设备上,从中可看出布兰迪极其重视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对艺术品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然而在布兰迪看来,任何保护工作还是应该由艺术史学家来统筹负责,只有他们才能处理艺术品问题。

本文所讨论“修复(restoration)”之含义乃布兰迪语境中所指之特殊含义,与国际语境中的通常意义不一样,——如辛西娅·罗克韦尔(Cynthia Rockwell)在英文译本《修复理论》所论及的。

于本文主题非常重要的是,布兰迪在其理论框架中纳入了“预防性修复”(restauro preventivo/preventive restoration)。尽管“预防性修复”这一章后来被莎拉·斯坦尼佛斯(Sarah Stan iforth)收录到《预防性保护史论选集》,放在概念的历史基础部分,而在布兰迪思想里,这并不是其中心论点。

更进一步说,布兰迪的“预防性修复”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后来的“预防洼保护(preventive conservation)”。意大利关于修复和保护关系的讨论,包括两者理念的对立或重叠,都非常明确,不能简单地说“意大利的‘修复概念包括了修复、‘直接或‘补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布兰迪在《修复理论》一书中用了一整章篇幅讨论了被其称之为“预防性修复”的概念。

布兰迪的“预防性修复”描述的是认知阶段的最开始,包括对物质性保护(physical conservation)的现状、认知艺术品的真实性以及与物质性保护并级的观赏性的调查研究和评估。实际上布兰迪所追求的方法没有一步是简单的:所有行动都必须考虑艺术品的美学和历史双重特性并追求最佳效果。

布兰迪作为一个艺术史学家,在其看来,建筑属于艺术品范畴,“建筑,如果是真正的建筑,也是一件艺术品”。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许多学者不同意布兰迪的理论,指出其理论用于建筑保护有明显不足之处。

将建筑视为一种艺术品,布兰迪不仅忽略了使用问题,也忽略了用户及其日常生活在居住和塑造空间中所起的作用。在布兰迪观点里,建筑产生的形式和空间,被理解成内部和外部,而不是被生活和居住其中的人们所体验的。他只是从艺术角度去理解建筑的丰富性,这就有可能变成一种非常狭隘的观点。

将用于艺术品修复的复杂方法用到建筑保护上,问题就会变得很棘手,布兰迪的意愿是鼓励科学调查研究、诊断、慎重制定决策和避免制造赝品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将认知建筑的艺术性作为谨慎保护的先决条件,往往会导致忽略普通历史建筑,从而导致城市历史景观保护管理的缺失或立面主义。的出现。比如,布兰迪提到罗马纳沃纳广场(Piazza Navona)的房子可以被拆除和重建,因为它们不是艺术品,就不会产生赝品。。在布兰迪看来,这些历史建筑不是文物古迹,而只是真正文物古迹周边的历史城市景观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尴尬,因此在罗克韦尔的“全文”英文译本中被删掉了。

在建筑保护领域,布兰迪的理论和方法有着其内在的弱点,使其无法预见建筑保护的进一步发展:他对文物古迹的定义以及将建筑视为艺术品,根本无法应对后来被视为社区遗产的建筑群体的保护需求,比如工业遗产、历史中心、城市聚落、军事遗产等。

举几个例子:当我们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时,对其价值认知可以是非常不同的,如法国圣艾蒂安系列制造厂(Santi—Etienne manufactu res),對其价值的认识不仅仅局限于历史性建筑本体,厂区整体空间规划和设计,以及历史上的多次工人运动,共同构成了社区记忆,这些都是其作为工业遗产的重要价值所在。再如意大利米兰尼瓜达医院(Nigua rdahospital),1920年完成设计,是意大利医院设计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作品,该作品由医学博士恩里科·隆扎尼(Enrico Ronzani)、工程师朱利奥·马可维吉(Giulio Marcovigi,1870-1937)和建筑师朱利奥·乌里塞·阿拉塔(Giulio Ulisse Arata,1881-1962)共同设计完成,阿拉塔是当年很著名的建筑师,但他只负责了主立面的装饰部分:若按照布兰迪的理论,就只有主立面值得保护,因为只有主立面可以被视作为艺术品,若如此保护则就完全曲解了该建筑最重要的特色和价值。

另一个非常意大利式的问题就是教堂修复,社区民众在教堂留下的痕迹,从美学和历史角度看往往是不重要的,但从人类学的角度看则是非常有意义的(图1)。实际上,对遗产进行人类学角度的理解,这是1964年之后意大利非常重要的一个转变,对应对过去几十年出现的遗产保护的新要求非常关键。换句话说,布兰迪的方法是极其以专家为中心的,但遗产保护应该紧跟以用户为中心或者以社区为中心的发展步伐,而这也与预防性保护概念的发展密切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学术界相关讨论中,社区参与已成为一个中心议题。不管如何,在极其敏感而复杂的遗产视野框架内,布兰迪“预防性修复”的直觉性仍然为更新保护流程和相关实践提供了最早和最重要的参考。

二、预防性保护和建筑

提及“预防性保护”,若无特殊说明,一般指的是博物馆领域,建筑保护领域可以从中引入一系列的方法和实践经验,但同时必须意识到建筑保护与艺术品/收藏品保护面对的是不同问题。经过二十余年的研究积累,在博物馆和收藏品领域已经构建了一套关于预防性保护的知识体系、一个国际科学委员会以及一套规范性参考框架。

然而很多学者和从业人员都同布兰迪一般,从理论和实践角度都将对(可移动)文物、室内装饰和建筑物的预防性保护视为同一个问题。在现实中,建筑的复杂性使得问题变得不同,若将遗产保护视为大规模的环境问题则会变得更为不同。建筑不能被缩小到艺术品的尺度,对建筑的理解和赏析是通过使用来完成的,建筑保护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与艺术品保护完全不一样。以与艺术品同样的标准对待建筑,就会导致优先考虑其美学视觉问题而忽略其性能问题,这无疑有悖于建筑保护的最终目的。若将建筑作为艺术品存放空间进行处置,问题则变得更复杂,因为艺术品需要合适的保存条件以实现最佳保护。

正如弗兰克·马泰罗(Frank G.Matero)所提议的那样,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建筑物和场所的美学享受。他引用了艾尔文·帕诺夫斯基(Erwin Panofskv,1892-1968)在其文章《艺术史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中总结的二分法问题:“艺术品并非总是出于欣赏或者审美体验的目的而被创造的……但是它确实需要美学上的体验”,但实际上,大多数建筑物在创造之初并不仅仅是作为艺术品被创造的,对它们的美学体验只是帮助我们理解和欣赏它们价值的一小部分。建筑创造了生活空间,结构保护了物品和人类或者保证了活动得以开展等。对它们的调查研究属于建筑史范畴,但其他许多学科可以丰富对历史建筑的理解。除了实际问题之外,在对一个地方的体验中,美学体验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通常需要考虑教育、娱乐和逃避现实等需求,许多地方被保护是因为其价值,往往与艺术或美学没有直接关系。

如果将美学体验限制在选定“高质量”建筑物,则会出现选择问题,——选择保留哪些建筑、拆除哪些建筑以提升文物古迹的价值。事实证明,这几乎无法找到既定解决方案,因为每个人都可以看到,随着时间推移,受保护类遗产范围不断扩大,那些以前不被视为建筑遗产的乡村聚落和工业遗产也被纳入了进来,甚至在同一栋建筑内,不同阶段的痕迹几乎都被视为是有价值的符号标志。因此,仅仅基于美学或历史价值认知来选择保护哪些和拆除哪些,这已不再可行,应该基于另一个层面,即遗产资源管理的规范原则,进行更理性的选择。

不管怎样,关于历史保护和建筑保护的论述是在艺术品和建筑物的双重性作用下发展起来的。在意大利也是如此,学术理论、保护标准和保护法规,有时候涉及遗产标准,有时候涉及建筑标准。

自1964年《威尼斯宪章》颁布之后,意大利遗产保护界非常活跃,但大部分讨论都是在意大利本土内进行的,与国际舞台的联系则体现在对国际宪章所提倡之方法的尊重,这可算是在基于历史和美学价值讨论的保护和修复争论之间选择了一条明智的折中路线。

在这种背景下,可以明确的是,当今意大利计划性保护的基础来自于两个方面:1)乔凡尼·乌尔巴尼(Giovanni Urbani,1925-1994)所做的工作;2)意大利保护专家阿米迪奥·贝里尼(Amedeo Bellini,1940)将建筑保护视为与艺术品和收藏品保护不同的特殊领域,提出建筑保护理论发展并不应该以基于(分级性)价值评估的遴选为首,而应该致力于从更广泛的角度理解建筑并优先考虑物质性保护。

三、乔凡尼·乌尔巴尼

1970年代初,人们对污染和环境恶化的担忧开始蔓延,与此同时,有关学者也开始提出地球资源极限、“零增长”假说等理论。

第一批生态学家的论述集中于捍卫地球资源平衡,基于“平衡状态”和“改变过程”提出预防或者减缓措施。热力学第二定律成为通用的一个理论前提,用于指导保护(行动)的优先权限,这点很具有科学的意味。

在这种关注环境的氛围中,物理学教授马塞洛·帕里贝尼(Marcello Paribeni)与乔瓦尼·乌尔巴尼(Giovanni U rbani,1925-1994)合作,基于经典的热力学定律,拟定了测量艺术品“衰变过程”的可能方法。乌尔巴尼作为中央修复研究院院长,将中央修复研究院的活动引向了对布兰迪“预防性修复”思想的具体而系统的应用,并投入大量精力为推广“计划性维护”政策创造前提条件。他写道“传统修复的转变,时至今日仅被理论假设为‘预防性修复,现在是必须采取具体技术行动的时候了……”,并在其技术行动中补充说“我们将之命名为‘计划性保护”。

乌尔巴尼是一个非常有思想涵养的人,他与许多知名知识分子、作家和艺术家有着很多很有意思的关系。他在中央修复研究院修复部完成学业,师从莱昂内罗·文杜里(Lionello Venturi,1885-1961),1947年獲得艺术史学位。起先他仅是中央修复研究院的一名修复师,1973年被任命为院长。1975年,他提出了“翁布里亚区文化资产计划性保护”(Pilot Planfor Programmed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Assets inUmbria)的试点项目,这可视为是意大利预防性保护的一个真正里程碑。在项目引言中,他如此写道“文化遗产不能与自然环境分开处理”“文化遗产在客观上是有限的”,这两句话很有环保主义者的意味;另一方面,他指出“保护问题应立足于全球视野考虑……目前能用的技术只能改善美学观点下的修复现状,而不能从保护角度进行改善”。

该试点项目成果卓著,主要包括:对整个区域遗产“保护现状”的评估工作、制定针对试点地的干预计划、损毁过程的现场测试成果展示以及相关研究和教学计划实施等。

这项提案无疑是非常及时的,与1975年欧洲委员会发起的欧洲建筑遗产年的目标相一致,即《阿姆斯特丹宣言》中所提倡的“一项新的防护和整体性保护政策”(anewpolio/Ofprotection and integrated conservation)。乌尔巴尼使用了“文化遗产”(beni culturali)一词,这在1970年代的意大利是相当新的名词。该术语的引入开启了一场至今尚未完成的革命。该术语意味着对遗产的理解不是通过遴选艺术品杰作,而是通过发现联系和关系来理解遗产,也就是说,将遗产命名为“文化遗产”意味着将其与其所在地区视为一个整体,并且由于其整体性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将遗产视作为逐个逐个的艺术品杰作和逐栋逐栋的在录建筑(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反而就没那么显著了。

该试点项目没能实地开展活动,主要是因为政治因素:举个例子,一家私营公司本应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部门的技术合作伙伴,但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部门作为该倡议的公共领导者,它不欢迎私营单位的参与(这在1970年代的意大利是很正常的情况)。几年后,两次灾难性的地震对意大利遗产建筑造成巨大破坏,其后乌尔巴尼发起了一项关于保护文物古迹类遗产免受地震危害的研究,此研究最终只能以巡回展览的形式告一段落,且展览并不受人待见,乌尔巴尼感到非常失望,决定辞去院长一职(比原定的任期时间提前了十二年)。

近年来,乌尔巴尼的思想得到复兴和赞颂,事实上,学术界一直不乏对乌尔巴尼“思想遗产”多元化的讨论。其中一种主流论调强调了乌尔巴尼的布兰迪背景,认为他最终使得布兰迪的理念和想法得以在中央修复研究院延续。同时,乌尔巴尼强调对材料真实性的保护,并接受为实现保存和传承材料真实性而采取的必要保护行动所带来的变化,甚至是老建筑物和废墟遗址的外观变化也接受。他的这一观点后来被误解读为作为牺牲性保护层的灰浆和表面处理可以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替换,这一点激起热衷于过度修复的建筑师的争论。

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与乌尔巴尼留下的两大遗产(即长期保护的系统性愿景和应用现代科学工具的必要性)并不一致。在意大利境外,乌尔巴尼并不那么受欢迎,尽管1996年盖蒂保护研究所出版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和哲学问题》(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Issues in the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一书中选用了乌尔巴尼撰写的一章内容(关于保护科学家在文化资产保护中作用),但仅在其简短的传记中提及了他对计划性保护和维护的热情倡导。

尽管乌尔巴尼突然结束了中央修复研究院院长的工作,但其合作者继承了他的遗产,特别是后来的“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Risk Map of Cultural Heritage)项目,明确引用了乌尔巴尼试点项目的理论框架。实际上,在翁布里亚区也启动了一些实际活动,如“艺术品维护技术人员”(保护师-修复师)培训课程和保护实验室,这些活动都提高了小区域在面对(即将来临的)地震灾害时的适应力和恢复力。

四、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和后续发展

乌尔巴尼非常有先见之明地将预防定义为风险管理问题,指出对待保护类文物/资产需要结合其所处环境,因此需要考虑其环境带来的巨大危害。这些都成为后来“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项目的基本理念。

“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项目对之前翁布里亚区试点项目所提出的部分方法内容进行了拓展,旨在为地方当局和国家管理部门提供一套技术工具,为其管辖区域的文化资产保护提供技术性支持。然而直到1990年,意大利通过了一项法律,才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资金支持,项目的科学研究则由中央修复研究院负责。

从技术角度看,该项目的后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项目后来发展成为地理信息系统,能够“计算出意大利文化遗产的每处文物古迹类和历史艺术类资产所遭受的损失风险度,并且通过持续更新的专题制图方法来了解它们在整个区域的分布情况”。

该项目通过纳入区域内不同级别的行政管理部门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行实施而得以开展。在其他地区,必须要提伦巴第区,因为在风险地图这个大框架中,它在促进计划性保护的精细化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修复研究院的工作小组仍在开发和更新风险地图项目的地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与其他数据库的互操作性也越来越强,这一点已在意大利几个区域的灾害和危机管理中得到证明。因此,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数字化前沿性研究提供了参考。

五、《威尼斯宪章》之后的建筑保护

《威尼斯宪章》颁布之后,其局限性在遗产保护实践中日益显现。最早超越《威尼斯宪章》框架的建筑保护理论观点,强调的是控制损毁(如果可能的话避免损毁)的理念,这被视作为对平衡状态的一种改变。实际上,还有一些最具创新性的提议关注的是如何在对现存整体结构进行彻底保护与允许历史场所重新利用而进行自由增建这两者之间寻求戏剧性的并置共存。马可·德兹.巴尔德斯基(Marco Dezzi Bardeschi,19342018)是这一领域的代表人物。2018年,他的作品在中国召开的一次名为“建筑在建筑上”(Building onthe Built)研讨会上得以展示。

保存材料真实性的目标,是意大利专家对1994年奈良会议的贡献,其引发了遗产保护教学的持久变革(主要是在米兰学院),也带来了实践操作方面的持续变化,如促进了先进测绘技术的使用、科学诊断方法的应用、使用复杂技术手段对真实性要素进行加固和修复以避免其被替代等方法。很显然,这些持续变化与意大利在修复艺术品表面的方法/技术的发展演变类似,从中不难看出两者之间发展的一致性。这种保护态度固并未被所有的意大利学者所接受,而这种趋势则为建立旨在防止损毁从而促进保护过程有效性的预防性保护战略提供了又一个理由。

随着时间的流逝,米兰学派所提倡的保护理念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支撑。最初,朱塞佩·克鲁西亚尼(Giuseppe Cruciani)于1989年所提出的理论——“停止或更好地限制和减慢(因为停止整个过程是不可能的)系统的增加熵值(即无序)”,似乎已经足够支撑。但是该理论产生了一个孤立的立场,似乎会让大家觉得保护是反对创新和改变的。因此,“转型管理”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反思的目的是讨论如何建立新的保护流程,使保护有效,如何形成不排斥发展的保护愿景。1996年,作为米兰学派代表人物的阿米迪奥·贝里尼(Amedeo Bellini)教授用基于变化理念的新比喻替代了原来的平衡比喻,对建筑保护进行了更清晰明确的定义:“持续变化是我们和周边事物存在的一个条件;变化是我们存在的唯一确定性,或者至少是我们经验的唯一确定性……因此,保护意味着对变化规则的研究,在对每项证据唯一性及其文档含义多样性的认知中,就会使永久性最大化,就会添加其自身留下的痕迹,就会给出新的阐释而不会造成破坏”。

基于贝里尼教授的理论,我们就有可能以更有建设性的方式来解决建筑遗产的使用和可达性问题,同时保证将建筑遗产及其历史信息充分传承给未来,使得永久性最大化,并将最大化的永久性作为项目转型变化的一个独特而连贯的标志。

但是贝里尼的定义还是倾向于将修复项目作为一个建筑项目来考虑其改进问题,没有考虑到保护的整个过程,而只是将其作为一个阶段。修复/保护项目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建筑项目。在这个不断变化的世界里,保护必须通过长期战略才能得以实现。没有改动就不可能使建筑继续使用,即使功能保持不变,也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更改:建筑在社会辩证法中演变着,所以我们必须去挖掘老建筑的“共同演变的潜力”。共同演变不仅需要适应新需求(这也许可以通过一次性的干预措施得以实现),也意味着一种在遗产和社会相互影响中存在的持久辩证关系。

要实现永久性最大化,就需要有管理共同演变过程的意识,需要共同演变战略,通过不断调整来运作。因此,我们不能只使用用来管理项目和实施干预措施的工具,而是需要使用用来管理整个过程的工具。

实际上,米兰学院提倡将这些思考与研究和应用联系起来,其起点是以更动态和综合的态度来理解建筑遗产,即:建筑遗产不仅仅是专家所定义的“文物古迹”形制,而是一个生命系统,因为多方驱使和利益而被用户和社区所认知。其理论研究在新达尔文理论中找到了转变的基础所在,即从防御性平衡论(导致对发展极限的思考)转变为共同演变论,从而引发对极限性的发展的思考,最终建立一门“具有多样性的科学和体系”。并非偶然,关于“多样性”和“动态特征”的术语在国际宪章中也较为常见(如1994年《奈良文件》和1996年《圣安东尼奥宣言》)。

这就意味着保护专家角色的转变:不能再仅仅局限于认知历史和美学价值,而是要能够理解和管理不同利益相关者所倡导的多重价值,从而提升将文化遗产作为社会凝结元素的整体价值。

更进一步说,保护的对象不再是一个处于静止状态的“艺术品”,而是其内在的演变潜力。保护就意味着照看好文物的这种内在演变潜力。这就需要一个综合的规划行动战略,包括预防工具和实施新的生产周期,这将需要对时间、方法、能力和激励措施进行重新定义。

六、计划性保护:从事件到过程

理论上的思考引发了很多讨论,有时被归纳成确定性的一个终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保护目标是通过多项行动来实现的,而不仅仅是主要的干预措施。这一系列行动可以被描述成“不同程度的干预”(以作为选择不同行动的选项),或者也可以被描述成一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并盡可能保持其长期运营中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如今,流程的优化和工具的开发成为计划性保护研究的重点,与此同时也对所有遗产政策的实施和影响进行全面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已在一些试点项目中得以实施和验证,特别是伦巴第区的“文化区”(Cultu ral District)项目,——这首先要归功于地方当局的法规和激励政策,也要感谢卡里波基金会(Fondazione Cariplo)的支持。

实际上,2004年意大利颁布的《关于文化遗产和景观的国家法典》(National Code of CuIturalHe ritage and Landscape)(以下简称“2004年法典”)对保护进行了非常先进的定义,即将保护视为不同行动过程的综合产物,其中第29条明确了“保护是通过整合、协调和计划性地开展研究、预防、维护和修复行动而实现的”。

由此,修复不再是唯一被定义的保护行动,现在每一项保护行动被理解为一系列工具,它们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程序,但需要为了同一目标一起合作。2004年法典对所有的保护行动都进行了鲜明生动的定义。

预防是指“有助于限制文化资产在其所处环境中的风险情况的一系列行动”,具体所指为针对地域性危害(如地震、洪水、滑坡)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危害(如人为遗弃或者旅游业压力)进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该定义直接让人联想到乌尔巴尼的思想遗产。

维护是指“旨在控制文化资产现状和保证其完整性、功能有效性和特性永久化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和干预措施”。这是在意大利保护法中首次出现“维护”一词。值得强调的是,与国际上的英文“维护”一词相比,意大利所给出的“维护”定义非常不一样,英文的“维护”主要指维修,不包括控制,其控制行动是与维修分开考虑的。但是意大利本土内对真实性和拙劣规划下维修风险有着长期讨论,基于此提出的维护定义自然不同,因此,检查和维修都被纳入进来,维护行动整合而复杂需要由有能力的人员来实施。

修复是指“通过一系列旨在确保材料完整性和恢复资产本身的行动对文化资产的直接干预,以保护和传承其文化价值。对于位于地震风险地带的历史建筑,修复也包括结构加固和提升。该定义揭示了对修复理解的一个趋势,它不包括复制过去的任何意愿,但真正重要的是整体方案:保护不再是一个单独的事件,所有行动都只是更广泛战略框架中的一个阶段。

2004年法典的第29条条款产生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实际效果。首先,这是一份代表新方向的宣言。计划性保护并不再是某些学者的梦想,它已经被意大利国家作为遗产保护的主要方向。其次,以前的意大利遺产法保证了国家对修复给予财政支持,但并没有明确日常维护和预防性措施,2004年法典则明确指出了国家需要给所有保护行动提供财政支持,包括预防和维护(如控制、检查、监测等)。最后,该法典为所有其他与文化遗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提供了一个参考,从而开启了一个新的协调进程,——其他法律也会沿着同样方向进行修订,比如允许采取预防性的保护行动。2017年,“计划性保护战略”被再次提出,以作为遗产类资产公共采购工作的一个主要参考。

然而法律条文本身并不能改变老旧的态度和习惯,十五年后的今天,意大利的法律定义还远远超前于日常行为。不管如何,卡里波基金会赞助支持的试点项目已经积累了十余年经验,在实施科学调查、监测和维护方面的试点干预项目已经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新方法需要新工具,尤其是详尽的信息管理工具。这类工具的开发,国际合作至关重要,国际上在专业定期检查、风险防范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成功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参考。

七、未来趋势议程

意大利的预防性保护方法是经由一个复杂的路径而发展起来的,从布兰迪的预言及其对科学技术的首次开放,到乌尔巴尼的系统性和区域性视野,再到当下对过程和知识管理的重视。

未来的议程仍需要整体性的视野,对大型灾害的预防、对过程阶段的一致性的重视以及当今工具的数字化,这些都需要综合性的视野。

一方面,不能将文化遗产与其所处环境分开来对待。如果不将它们(即文化遗产)纳入一个具有系统性和区域性视野的框架,就不可能对文化遗产保护和提升的技术和政策进行有效的实施。行动的尺度总是很多的,但它们都是互相关联的。在所有保护干预措施实施过程中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不管是新技术的复杂应用,还是极其简单的作为,都需要基于常识以及考虑现场工作人员甚至过往行人的意愿;即使是非常简单的维护行为也有可能因为设计不当和管理条件的制约而不被鼓励或被完全阻止。基于这个原因,计划性保护中就需要关注社会参与、经济收益以及保护和适度利用之间的关系。

有时候在试点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民众的参与似乎只局限于参与文物修复过程,在为了实现更自觉管理和预防风险的先进管理模式开放过程中则没有太注重民众的参与。过去几年因为地震带来的严峻挑战确实增强了政府和民众对综合战略需求的认识。

另一方面,数字化工具使得实施及时到位的维护程序成为可能,尤其是那些有着比较稳定管理系统的遗产地,比如在一些著名的教堂和宗教场所。这些案例证实了保护管理部门是有可能基于有效的数字化工具/信息管理系统对复杂的维护程序进行有效管理的,这些复杂的维护程序往往包括先进监测技术和科学调查研究,甚至需要对早期检查和回应程序进行组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开发此类高级的数字化管理工具/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此类专有系统需要根据独立的教堂管理系统的需求而量身定制。这样一来,此类针对教堂和宗教场所开发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就面临着与市场脱钩的风险。因此,当今对开发支持保护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活动,从一开始就紧随建筑信息模型不断发展的步伐,这是非常具有高度战略眼光的。需要强调的是,对所谓“历史建筑信息模型”(Historic Building lnformation Modelling)的研究,需要避免只局限于展示历史建筑,而是要挖掘可互操作电子工具的潜力,以确保不同保护阶段保护行为和目标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