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抡才”何以“大典” :明代科举经费的编征与演变

2020-06-10 00:36
安徽史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举人科举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自唐代以后,科举制度所造就的“抡才大典”,成为历代王朝选拔人才,稳定人心的重要手段。“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万千士子的目标,传统时代的社会流动有赖于此。不过,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必会耗费相应的社会成本。(1)从唐神龙年间开始,进士及第者,都有曲江游宴、雁塔题名之邀,奢华程度“一春所费,万余贯钱”。参见吴宗国 :《唐代科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至明代,科举制度对于社会财力的消耗已引起时人的重视,万历年间,吕坤上疏言节省侈费,其中专论科场供应耗费巨大 :“各省争尚繁弥,搭铺费数万之席,彩帐结数千之帛,一雨淋漓,尽成污坏,调集数十处乐工戏子,张设千百桌看席花枝,一日冬烘,总归弃掷。而百派杂出,一省骚然,科场之内,一切供给,猪羊过百,鸡鹅数千,米面丘山,酒肉林池。”(2)吕坤 :《去伪斋文集》卷1《摘陈边计民艰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61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43页。由此可见,科举制度固然促进了社会流动,也产生了不菲的社会成本。随着白银货币化与国家财政的转型,在相关文献资料中,出现了大量有关科举经费的记载,使科举制度的社会成本,具备了可视性与度量性。

杨联陞较早对科举旅费展开讨论,赖惠敏则有关于南直隶地方财政中科举费用的估算。近年来,学界更是以“科举经费”“科举经济”“宾兴之费”等名,对唐宋以来科举制度运作所需经济费用展开了考察。(3)杨联陞 :《科考时代的赴考旅费》,台湾《清华学报》1961年第2卷第2期;赖惠敏 :《明代南直隶赋役制度的研究》,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3年版。此外,刘琴丽、李世愉、林岩、赵子富、毛晓阳、徐毅、程伟、刘明鑫等学者均对该问题有所关注。不过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如何使讨论既能够在经济史的视野中,体察数字与制度的契合分野,又能从科举史的角度,重新对各方史料加以技术性地处理,仍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明代科举经费为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释其规制与内容,析其编征与变化,论其作用与影响,以祈方家教正。

一、宾兴与科场 :明代科举经费之制

揆诸史籍,明代科举所需的赴试路费、科举坊费等,早已有之,但要形成具体系统的经费规制,则要迟至嘉靖年间,随着明代地方赋役改革的深入,逐渐成为时人共识。(4)明人霍韬曾指出,举人路费,成化以前未有也,是两广总督朱英在广东推行均徭法改革后的产物。因此,科举经费的出现,与明代地方赋役改革的推进密不可分。参见丁修真 :《举人的路费 :明代的科举、社会与国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

洪武十七年颁布的科举程式中明确规定 :科场之供,“在京及各布政司搭盖试院房舍,并供用笔墨、心红、纸札、饮食之类,皆于官钱支给,咨报户部”(5)正德《明会典》卷77《科举·乡试·事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41页。;地方起送科举士子,“中式举人,出给公据,官为应付廪给、脚力,赴礼部印卷会试。”(6)万历《大明会典》卷77《贡举·科举通例》,《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4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8页。这里的“官钱”支应科场,“廪给”“脚力”供应宾兴,是明代早期国家对于科举运作的两种设计。

明初官钱多来自于商税以及赃罚,这些钱钞除一部分起运外,留存地方的则作为官府公费。(7)明初地方行政中的办公、科举以及庆贺经费一般由存留的商税等课程钱钞支办。参见丁亮 :《明代浙江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景泰年间,马谅为应天府尹,积堂钞为工佣之费,名曰公余钱。凡重建府治、修葺庙学、创立贡院,皆取给于此(8)张萱 :《西园闻见录》卷13《廉洁》,《明代传记丛刊·综录类30》第117册,台湾明文书局1991年版,第585页。,是典型的以官钱支给科举的事例。此外,明代地方上征收的课税,一部分会由地方收存,作为“岁造段匹、祭祀及官吏俸给等项支用”。(9)万历《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商税》,《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427册,第1291页。隆庆年间成书的《山东经会录》中,地方科举经费便出自泰山香税。(10)《山东经会录》卷8,齐鲁书社2017年版,第660页。万历年间,扬州府修订的《重订赋役成规》中,部分地区置办应天乡试的经费也来源于商税。(11)例如,江都县的县学岁贡长夫银、南京文场供应银、凤阳武场供应银由“行夫出办”;宝应县的南京科场银、凤阳武场供应银则由“商税羡余内出办”。熊尚文等 :《重订赋役成规》,《扬州文库》第2辑第46册,广陵书社2015年版,第140—141、174页。贵州地区的科举经费,几乎以赃罚所得银两为主要来源。(12)嘉靖末年皓光先清理贵州科举事务,询其费用,有司应以原无定额,每科动支廵按衙门赃罚等银凑用。张卤 :《皇明嘉隆疏钞》卷16《条议时政以重边省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73册,第277页。这些记载中,尽管科举经费早已折银,但反映了早期由官钱支给的方式。

自明中期开始,随着国家财政的紧张,加之科举制度不断发展,政府只能将增加的成本不断摊派于地方小民 :“都里旧例,止输物料,给差使。景泰后,凡百官需,悉令出办,凡岁祭、表笺、乡饮、科贡、料价、夫马等项,民苦之。”(13)康熙《琼山县志》卷3《赋役志》,《日本藏罕见中国地方志丛刊》第13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25页。这也成为科举经费亟待规制的历史背景。明代中后期地方兴起的赋役改革,将原本由实物与力役支持的宾兴之礼,率先纳入了货币化与定额化改革。嘉、万时期,在河南地区编征的经费条目中,生员乡试称之为“礼送夫马至省”(14)嘉靖《夏邑县志》卷4《学校志·宾兴》,《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47册,第27页。,岁贡起送,仍称“赆小麦二斛”(15)万历《新蔡县志》卷4《典礼·宾兴》,《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47册,第227页。,这里的夫马与小麦,可见洪武程式中脚力与廪给形式上的遗存。

正德年间编撰的《琼台志》中,已提及地方有关科举费用的支出,但“乡举魁解银一百二十两,举人一百两,岁贡盘缠四十两,以各府概例不书。又如生员科举、进士花红坊牌等项虽大,以例无常,不书。”(16)正德《琼台志》卷11《杂需》,《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0册,上海古籍书店1964年版。可知,此时地方虽已有科举经费的名目,但仍糅杂于各项经费之中,尚未形成具体的规制。

嘉靖《浙江通志》曰 :“有贡有赋有役,赋则有夏税、秋粮、鱼、油、翎、鳔、额办、坐办、杂办,役则有银差力差”,杂办“曰科举银、曰举人牌坊路费、曰进士牌坊、曰贡士路费、曰武举路费”。(17)嘉靖《浙江通志》卷17《贡赋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32号第3册,台湾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879、882页。嘉靖末年,庞尚鹏主持浙江地区均平法改革,将地方里甲供应的科举事项明确为七大类 :科举事(科举礼币,进士、举人牌坊)、武举事(盘缠)、岁贡事(岁贡生员旗匾、花红、酒礼)、提学道事(岁考、季考)、起送科举事(起送科举生员、起送会试举人)、迎宴事(新举人、新进士)、三察院考试事。(18)《钦依两浙均平录》,日本尊经阁藏明嘉靖刊本。《山东经会录》中,仍只列有进士、举人牌坊、武举盘缠、岁贡银、长夫银、历科举人车价银等几项,较之浙江,殊为简略。不过该书中也提到“岁贡盘缠酒食银每年三十六两,除苇地租银抵补三十六两外,止编四千八十六两,每年照数征给,歇贡之年,银两解送布政司科场支用。”(19)《山东经会录》卷6,第490页。万历三十九年刊布的《江西赋役全书》,条目较之浙江更为完备,且加增了此前山东、浙江未见的“科举并租赁椅桌”“武场供应”等项。(20)《江西赋役全书》,《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443册,第390页。

由上可见,在不同时期与地域,因赋役改革的差异,科举经费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究其大概,基本不脱离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地方科举群体的考试费用,如生员参加岁考、季考、乡试的费用,举人会试的费用,岁贡生员的路费;二是用于褒赏地方科举群体的费用,如花红、牌坊、鹿鸣宴等;三是地方举办各级考试所需的费用,如提学道的岁考、季考,各地协办的乡试科场银等。在此基础上,明代科举经费的内容,又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主项 :用于地方科举群体赴考的宾兴之礼与官方组织各级别考试的科场供应。

二、定额与浮额 :明代宾兴经费的计算与派征

明代中后期的赋役改革,实现了国家科举资助由“物”“役”向“费”的转变,在地方志书中的赋役部分,遂出现了大量有关科举经费的记载,涉及到明代会试、乡试、起送科举生员的具体数字以及经费摊派与编征的方式。那么,这些数字该作何种意义上的理解?其出现的依据与变化的趋势又是什么?以下依据《钦依两浙均平录》(以下简称《均平录》)中的相关材料,拟对上述问题展开考察。

(一)宾兴之费的编征

《均平录》是嘉靖年间浙江巡抚庞尚鹏主持里甲役改革的产物,其对于认识明代地方赋役改革的重要性,学者已有详论。不过,《均平录》只是针对里甲正役的三办而言,其经费编征并不包括诸如民壮、驿递等徭役内容。反映在科举经费上,便未见有举人水手(即举人路费)与岁贡路费二项的记载(此前已出现于时间稍早的嘉靖《浙江通志》中)。(21)如在均平录册首所刊载的改革公文中,便提及宁、台二府与杭、嘉、湖等地关于总兵、参总等供应廪给项编征不一。处理的结果则是以原派里甲者已议入册,不派里甲者听该府照旧支用。在杭州等府的起送会试项下,虽有“除额给水手外”的字样,但这一部分的数额也并未出现在《均平录》中。下文中凡引用《均平录》文字者,若无特殊说明,均以明嘉靖版本为据。此外,由于改革进程所限,科举经费的编征也并不充分,例如地方乡试的科场供应一项,只是笼统规定 :“他如考试阅操等项,合用椅桌搭厂竹木棚缆之类,亦于均平银内支用,置办事毕,变价还官,或存候用,不许借办铺行,致有亏损。”(22)《钦依两浙均平录》,日本尊经阁藏明嘉靖刊本。

在《均平录》中,科举用银主要开列于三办中的杂办银下,由府至县,共列有七项开支,条目基本相同。因科举事项不同,各条明载三年或两年编征的总数,然后计算出每年编征的额数,即带征之数。如乡、会试事项均以三年为期,提学事项两年为期,科举礼币、举进牌坊则是每年带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带征的方式,在方志等文献中往往不加注明。下面以“杭州府迎宴新举人”的条目进一步说明经费的计算方式 :

迎宴新举人,大约府以二十三名为率,每名合用捷报旗匾、银花、彩叚旗帐、酒礼,并本府陪桌酒席银六两,共银一百三十八两。各县量,以仁和县一十名,钱塘县八名,海宁县二名,富、余、临三县各一名,每名亦照府用银六两,共银一百三十八两。通共银二百七十六两,以三年分派,每年该银九十二两,如无中式下科申鸣免派。(23)《钦依两浙均平录》。

上列条目中,首先分别估算出府、县各级的科举名额与单位名额经费,进而以此为基础,计算出三年或两年的总经费,再确定每年带征之数。其中最关键的莫过于名额的估算,但《均平录》中并未交待其依据。为厘清此问题,现将浙江各府起送科举生员、会试举人,迎宴新进士、新举人四项派征情况绘制成表1,以便说明。

表1 《均平录》中浙江各地区的宾兴编征表

从表1所列十一府编征的宾兴经费总额来看,分列前几位的分别是绍兴、嘉兴、杭州、宁波各府,基本反映了浙江各地区的科考情况。其中,地区相邻的编征经费较为相近,部分经费的编征也较为一致,如迎宴新进士,全省起征数为10两,新举人在6两上下,起送举人,多数地区以府7县4的方式进行分派。

若进一步比对各地科举的具体情况,便会发现问题 :一是超额编征,如迎宴新举人之条,该经费旨在褒赏新中举人,但绍兴府额编的70人,杭州府、嘉兴府的46人,已远超出地方科举的最高记录。根据现存浙江乡试录的统计可知,隆庆以前,绍兴科举中式最高人数为嘉靖七年的37人,杭州府与嘉兴府分别为20人与16人(24)《天一阁藏科举录汇编·乡试录》,第7—8册,宁波出版社2016年版。,《均平录》中的编征数已是实际中式情况的2—3倍。二是缩额编征,在地方起送科举生员项上,嘉靖年间,规定解额录取举人数与乡试起送生员之间的比例应在1:25—1:30之间(25)嘉靖四十三年闰二月,礼部制定全国统一的解额比例 :每举人一名,取应举生儒二十五名,参见《明世宗实录》卷531,嘉靖四十三年闰二月丙子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8648页。嘉靖四十五年,乡试解额比例被调整为每举人一名,准应试生儒三十名,参见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1《入乡试之人》,《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9册,第464页。,若以该时期各府中式举人的最高数估算,则《均平录》中的编征人数远未达到起送标准。这样两种情况,使得额编与实际之间,产生了差量,此处姑且称之为“浮额”,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浙江各地区科举经费的浮额情况表

说 明 :在表2中,将科举生员、迎宴新举人、迎宴新进士这三部分的历史实际人数与表1经费编征额定人数进行了对比,迎宴新进士、举人数主要取自嘉靖年间地方科举的最高人数,然后根据1 :25的比例推算出各地科举生员的理论最大值,便可计算出其与表1经费编征数之间的差额,最后再依据《均平录》给出的各项额度,计算出二者间的浮额数与浮额率。

表2可见,科举生员一项上,浙江大部分地区的实际人数均超出了编征额数,浮额与浮额率的负指数越高,说明在均平法改革下,这些地区起送科举生员数的限制较大,额编经费处于不敷的情况。而在迎宴新举人与新进士的编征中,各地区无一例外存在经费编征高于实际的情况,并且,越是科举欠发达地区,超额的现象越明显。

结合相关史料可知,在均平法的影响下,一些地区的科举经费确实得到了削减。如科举生员一项上,海瑞执政淳安期间规定 :“本县遇当科年,连续考生员名数约二十人。旧例派自见年已上三遞年出,每一生给银四两。又见年出办每名酒席银五钱,近科止于支应银内取用,不派里甲。酒席银原县中私派,今革去。”(26)海瑞撰、陈义钟编校 :《海瑞集·兴革条例》,中华书局1962年版,上册,第92页。而在《均平录》中,淳安县的情况是 :

一件科举事,起送科举生员,每名路费卷资银三两六钱,每二生合酒一桌,银一钱五分,每生蕉布一匹银八分,绒花二枝银五厘,每生计银三两七钱六分。……淳安县一十二名……县陪席并连吃酒,建德县银三两三钱六分,遂、淳、桐、寿四县各银二两八钱八分。

两者对比发现,海瑞时期科举路费一项的总体支出较庞氏为高,前者为80两,后者为48两,原因在于海瑞时期编征的人数为20,后者只有12人,且定额银数也较低。

可见,对于不同的科举条目,均平法的经费编制也不尽相同,这也体现了改革“所定数目固有盈于此而缩于彼,未必事实皆中一一周详,若损有余而补不足,因时裁酌,随事通融自足,以供周岁之用”的设计初衷。(27)《钦依两浙均平录》。只是,对于科举发达地区而言,额编过低容易产生编外再派的情况,而对于那些科举欠发达地区,名不符实的编征额度,无形中又增加了地方的负担。这两种情况的存在,也决定了明代后期地方科举经费编征的演变趋势。

(二)明代后期科举经费的变化

嘉靖年间经费编征的格局,为观察此后地方经费的变化提供了基点。通过对嘉兴府平湖县嘉靖、万历、天启三朝时期科举经费编征情况的考察,再结合相关史料,大致可以反映出明代后期地方科举经费演变的趋势。

表3 明代后期平湖县科举经费的演变情况表

表3可见,嘉靖以后,地方科举经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编征条目的增加。二是科举生员编征经费的增长,表明均平法改革所确立的经费额度已被突破。三是在会试、乡试层面,费用则略有下降。其原因恐怕也在于,此前超编的浮额留有进一步削减的空间。万历以后,在湖广地区(28)湖广地区,万历十九年乡试,该省科举额征银一万二千两,近岁多一千八百一十三两,议将试官员领鹿鸣等宴及杂费等项、又会试举人及教官作兴长夫等项,通行裁省,共银四千一百余两,行布政司刊刻成案。《明神宗实录》卷242,万历十九年十一月乙酉条,第4522页。、南直隶的徽州地区,均可见减除科举浮额的举措。(29)万历时期歙县“三年带征举人每年约四名,共银四百二十八两”,参见万历《歙志》卷3《户赋十六》,《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123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217页。以此计之,单歙县三年中式举人每科乡试就有12名,而在泰昌《徽州府赋役全书》中,则定编府每科中式举人总数“约一十三名”,显然此前歙县按12名标准派征,远高于实际情况,所以“裁减歙县原议乡会中式浮额银共一千零四十四两。”参见田生金 :泰昌《徽州赋役全书》,《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443册,第308、291页。

明代后期科举经费数字账目上的增长,并不意味着相应的科举实践。天启年间的情况表明,除原本确定的府、县分编中的部分县级经费由本县自行征用外,科举礼币、武举、新进士、举人以及包括举人水手等大部分项目,均需“解府听用”或“由府解司”。这使得在县一级层面上,原本定额编征的科举经费,往往不能足额支给,只能采取在原额基础上,通融派发。如季考银条下 :“岁考银不敷,准于内通融支用”;科举生员项下 :“照名尽将所派银两通融均给”。(30)天启《平湖县志》卷8《赋役》,《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续编》第27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522—528页。同样的方式,可见万历末年扬州府的编征事例。(31)参见熊尚文等 :《重订赋役成规》,第43页。除此之外,在其余事项下挪移暂借,或在原编条目下另立款项,也是地方应对经费不足的方法。(32)又如开列的杂办银末,载有预备杂用县银,内以七分听上司行文取用,三分听该县公事支销,应支款项内,便有三院司道取给举人贡生路费卷子银一项,参见天启《平湖县志》卷8《赋役》,第522、528页。崇祯年间,在钱粮加派的影响下,平湖邻县的嘉善,便因无法实现府派的会试水手费用,只得暂借里书积谷一项银两补凑全额。(33)李陈玉 :《退思堂集》卷6《申参一件·本府会试举人水手不敷挪移补给事》,明崇祯刊本,第53页。在一些地区,更是出现节裁经费,“科制一切额编于公者还以急公,至募义捐输之岁积,或移而他费”的情况。(34)崇祯《南海县志》卷12《艺文志·学续助宾兴记》,《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第10册,岭南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页。上述事例表明,随着明末国家财政危机的加剧,地方科举经费的编征与实际作用逐渐脱离,这是利用明末及清代方志相关记载时必须注意到的问题。

三、费役之间 :明代科场之供的改革与困境

地方科举事项的折银,并不代表所有科举资助的货币化。地方学政在对地方生员进行褒赏时,仍存有不少实物 :“赏格一等羢花二枝,折红一两,二等羢花二枝,折红五钱,三等三十名,内荆川连二刀,折银及纸仍要多备,候间行赏。”(35)侯峒曾 :《侯忠节公全集》卷17《江西学政·申明钦定教条十七》,《明别集丛刊》第5辑第58册,黄山书社2016年版,第542页。吕坤论坊牌时,便指出举人、进士拿到坊银后,理应自行盖造,但地方官员往往又以每科总坊、津要特坊等项动支钱粮,派编夫役。(36)吕坤 :《去伪斋文集》卷1《指陈边计民艰疏》,第40页。对于牌坊造工成本,唐顺之有一个估计 :“牌坊之费四五十金,计工二十人有奇,一工计役三四旬,则是二十余人计役七八十旬有奇。”(37)唐顺之撰、马美信等点校 :《唐顺之集》卷9《与郭似菴巡按》,浙江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394页。此处的力役,又是由增加的坊费所派生。明代科场经费折银化后,费中有物、费中有役的现象尤其明显。

地方布政使、提学衙门组织的各级考试,虽有官钱供应,但科场所需的物料与人役,仍赖地方里甲与首府附郭的厢坊铺户承办。在官费有限,且需索无度、支销无凭的情况下,承办人员所得官钱,往往入不敷出。江西南昌府“遇当役之际,俱令在官,整备酒席,借办幕次什物,家火打灯,抬轿铺毡执彩等项,委果赔累烦难,坊民受困久矣。”(38)万历《南昌府志》卷9《计开议革坊甲紧要条件》,《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第5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应天府“科场一项,铺行视为苦海。”(39)《明神宗实录》卷342,万历二十七年十二月戊寅条,第6338页。顺天府“春秋陵祭、乡会武闱及各衙门取用物件等项,两县里甲供应不前,暂令各厢户备办,遂沿习为常”,“嘉靖间,户部见所解前银数,多发贮太仓备边,银去差存,逃亡过半,议者乃请每县各给银三百两,供应繁难不敷措办,日逐赔补,渐益凋零。”(40)《明神宗实录》卷19,万历元年十一月甲申条,第534页。

陕西布政使黄承玄曾分析科场供应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本折之扰,如搭厂木料,用本色病商,变银则变价;二是行户包揽,赚取差价,里甲累赔且分担不均,如搭棚芦席,“民间几费千金,而在官不得一二百金之用”;三是役额滥派,随意加编,如修理贡院,“夫匠工食,计不过数百金之役耳,何至滥派六百余名,为役九十余日,为费一千六百余两,额派不足,往往加派以累小民”,至于贡院家具“向无专守,第委之一二老人,任其挪借,亏损甚多,每次估修,工费颇巨”,“棘闱枣茨,额用一十九万八千余斤,往科派附近州县办纳,民间费累不赀”,刷录纸张,“舍贱而用贵”等等,不一而足。(41)黄承玄 :《盟鸥堂集》卷5《酌定科场工料事宜》,台湾“国家图书馆”藏明崇祯刻本(残),第36、38页。

针对上述情况,地方官上任伊始,一般都会有所整顿。嘉靖年间,张时彻出任江西巡抚时,得知在南昌府附廓南昌、新建二县的科场供应中,坊长借领买物料之机科敛里长,遂定坊不得管里之制;在誊录生员滥派问题上,定各县派征名额,编算工食银两。(42)张时彻 :《芝园别集》卷5《公移·查处南新二县里甲案》,《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82册,第556—557页。这些做法因并未涉及承役本身,无法从根本上舒解民困。隆庆年间,南昌地区进一步改革 :一是坊户、里甲之役一概折银,在扩大经费来源的基础上将民办改由官办;二是将具体物件及需要签派的员役,登记造册,定编定额。物料购买需“定价雇赁”,造办需“委官造办”,应役人员“俱先期查委司府能干首领,或县佐领银雇募,临期分拨”,同时“责本司通吏监督领造”,“席面就令原派管收物件坊长兼之,亦计日给与工值”,如此一来,“坊长则有工银之给用,铺行则无价值之亏,而又官吏监督随便备办,盖诚得其要领矣”。(43)张时彻 :《芝园别集》卷5《公移·查处南新二县里甲案》,第556—557页。

那么,通过力役折银、官方督办等方式,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顺天府,早在嘉靖末期,铺户买办已完全转为纳银代役,但铺户仍然无法摆脱买办之役,以致赔累依旧,而新的“佥商”之役的施行,又成为物料供办转嫁的新形式。(44)高寿仙 :《财竭商罄 :晚明北京的公私困惫问题——以〈宛署杂记〉资料为中心的考察》,《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受同样问题困扰的应天地区,直至万历年间才着手改革,其做法是彻底革除铺行,与江西地区类似,将原来的承办事宜交由官府雇募人役,按照市价采办。万历四十三年,黄承玄出任应天府尹,将此前的改革贯彻至科场,“止给价皂隶平买,不役一人”(45)顾起元 :《客座赘语》卷2《铺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7页。,时称“场中百事皆精好,于额设之银,又不多用一两”(46)周晖 :《二续金陵琐事》卷下《不用铺行》,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似乎较好地解决了科场供应的困境。

然而,在随后的泰昌《徽州府赋役全书》中,明确可以看到“应天府场屋额征并奉文加派共银七百一十一两六钱九分八厘”的记载。相应的,在此前的歙县,“应天府场屋银五十四两”,而在赋役全书中,增加为七十四两。(47)万历《歙志》卷3《户赋二十七》,第238页。绩溪县“应天场屋银二两七钱八分”,赋役全书中则增加为一十五两。(48)万历《绩溪县志》卷3《食货》,《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24册,第519页。天启元年至崇祯十年间,在六合县,尚有额外岁征额办银,如科举考官鹿鸣等宴修理银一两四钱五分、科举轿伞银一两三钱八分三厘三毫等项。(49)顺治《六合县志》卷3,《金陵全书》甲编方志类第25册,南京出版社2010年版,第224页。又如常州府,应天府场屋银原为二百七十四两,万历二十二年加派至五百五十三两,三十四年又加编六十两之多,至四十三年黄氏改革后,一度减至四百十八两,但四十四年随即加派二百十六两。(50)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5《钱谷志·里甲·科贡》,《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15册,第201页。这表明,在铺行得到彻底革除后,应天府科场经费的总额却在不断增加,导致各地陆续出现科场协济派征条目。崇祯年间,任顺天府尹的刘宗周在清理大、宛两县钱粮弊政时指出 :“最称繁重者,无如乡会两场协济。万历十九年间,乡场协济额设七百余金,而今浮至一千八百金;会场协济额设九百余金,而今浮至一千七百金,至乡会武场亦复如是,皆所谓滥觞之弊也。”(51)刘宗周 :《县帑告匮已极人情滥觞无穷恳乞圣明亟定经制以垂永久以裕国用疏》,丁晓强点校 :《刘宗周全集》第4册“文编一”,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82—83页。科场之供,遂从重役转为重费。

结 语

“抡才”与“大典”是科举制度运作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要部分,随着明代国家财政转型与赋役改革的推进,与之相关的科举运作逐渐由役转费,终成明清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赋役史的角度来看,作为赋役改革的产物,明代科举经费的发展演变,同样遵循着由力役、实物逐渐折银,并且定额化的轨迹。但科举运作的经费化并不代表完全摆脱对物、役二者的依赖。正如一些学者强调的,由实物转向货币,并不一定就代表着市场化的结果。明代科场供应的多次改革,始终存在着由役转费,而又由费转役的两难境地。铺行的改革使得部分民众摆脱了重役的束缚,但地方随即又陷入了重费的局面。物料造办由民办改为官办,避免了行户压榨里甲、铺户的可能,但这种可能又必须隐含着“吏治清明”的前提。这些问题,显然已非货币化、市场化的进程能够解决,充分体现了明代赋役改革的复杂性和局限性。(52)相关讨论,除前引高寿仙文,尚可参考黄阿明 :《明代货币白银化与国家制度变革》,广陵书社2016年版,第284—300页。

伴随着科举经费的货币化过程,地方民众的负担也在增加。举人出身的海瑞便指出 :“科举路费,此待贤之礼也,待贤宜丰不宜俭,然出自里甲膏脂,与得其人,是谓养贤及民,取之宜也。与不得人,今称所待之贤,他日厉民之人也。”又称 :“夫进士举人岁贡生正经所得,有牌坊银,有路费银,若长夫水手贺礼牌匾接踵而来,分外物也。执其正而取之民,义也。民不得而辞也。分外所得,叠之穷民之身,民何堪之!”在海瑞看来,日渐增长的科举成本无不出于乡里小民,但士人只会多方索取。优厚的科举经费不仅没有起到培植士气的效果,反而使得“嘉靖不如正德,正德不如弘治,弘治又不如成化”。(53)海瑞撰、陈义钟编校 :《海瑞集》上册,第94—95页。由此可见,科举固然带来了社会流动的希望,但也增加了社会消耗的成本。海瑞的言论或许有夸大之处,但其所揭示的社会现象,无疑值得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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