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从何来:一部丰碑法典的历程

2020-06-12 06:25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0期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总则人格权

本社记者 祁彪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张纯供图

民法典的诞生之路,漫长而又辉煌,凝结了数代民法学家的精力与智慧。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时五年编纂的这部鸿篇巨典,在万众瞩目中正式问世。

民法典神秘的面纱终被掀开,意味着一个新的时代被开启,也意味着推动和编纂民法典的历程,已经成为历史。

但是,这段历史值得被铭记……

四次搁浅的历史

几乎所有人在评价民法典出台之时,时代背景都会作为重点被提及。如果回顾此前民法典的四次搁浅的历程,就会感触更深。

作为公认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法典,民法典在学术界被称之为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因此,编纂民法典几乎是每一代民法学家的梦想,也是一个国家目标。

在此次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曾经四次启动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都因各种原因而搁浅。

对于前三次编纂工作的搁浅,中国法学界泰斗级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有过总结性表述:“民法典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停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当时出了一个很不错的草案四稿。但为什么不再搞下去?主要是当时彭真委员长提出来,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还没有定型。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模式都还没有确定,这个民法典怎么写?这涉及很多重大问题,如农村土地是搞承包经营权还是其他?物权怎么写?是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开放到多大程度?证券、期货市场有没有?现代公司制如何组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些商法内容无法解决,所以不便急于搞一个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当时提出先制定单行法,在此基础上再形成系统的民法典。按彭真同志话来讲就是‘变批发为零售’。”

按照这样的思路,一系列民法领域的单行法被先后制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们举手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相继出台。

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

“到2002年,我国有一次比较大的民法立法行为,这是第四次民法典初期编制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公布中国民法典草案,但是当时的民法典草案做得相当不好、相当不成熟,学术界整体很不认可。原因就是民法典编纂至少要消除现行法律相互矛盾的地方,弥补明显的漏洞,同时就原来立法非体系性的篇章结构做重新的安排。而2002年的这一版草案就完全没有做到,只是把原来有效的法律和当时立法的大体方案简单地拼接在了一起。所以,这部草案不论是从立法指导思想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没有可取之处的。”孙宪忠说。

孙宪忠,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几乎全程参与了现在这部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作为始终关注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法学家,他曾参与了梁慧星起草的民法典草案。

一个时代的变迁

虽然第四次民法典也以搁浅告终,此后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呼声也逐渐沉寂,但是各单行法的立法工作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之后,一个适合民法典编纂的时代似乎终于来临。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意味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但是,此时关于重启民法典编纂的呼声仍旧寥寥。直到2013年,孙宪忠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他以一份由其起草并联合其他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议案,打破了这种静寂。

在2013年的议案中,孙宪忠提到了一个之后被立法机关不断使用的词:“掏空现象”。

“我在研究学习当时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过程中发现,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多数条文都被其他法律替代或者不能使用了,比如说法人制度的条文被公司法、企业法等替代,涉及物权的被物权法替代、民事责任部分被侵权责任法替代等等,有用的条文只剩下人身权当中生命权、健康权等一部分约10个条文还能继续发挥效用,这就是所谓的‘掏空现象’。”孙宪忠说。

孙宪忠就“掏空现象”提出了希望再次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当年在没有收到立法机关回复的情况下,孙宪忠教授于2014年再次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建议,同时在议案中详细阐述了一套完整的民法典立法方案。

此后,2014年民法典编纂迎来转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标志着民法典第五次编纂工作正式启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后,法学界持非常欢迎的态度,但是民法典具体的编纂方法、路线等问题到了亟须解决的地步。”孙宪忠说。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孙宪忠就此提出了《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其中明确表示民法典编纂应分两步走的方案,即:近期,首先可以开展的工作是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中期到长期,整合现有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的群体;最后,做法律的最后整理和编纂,完成民法典的大业。

而在同一时间,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先行编制单独的民法总则,继而将其他民商事法律整合为统一民法典的“两步走”立法计划。

“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由全国人大作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操作,还有五家单位参与编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编纂民法典是国家安排的任务。”孙宪忠说。

一个“网红”的关注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而整个民法总则的编纂,由于充分听取了各个群体的意见,被誉为“民主立法”的典范。

2016年6月下旬,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就民法总则的制定作出重要指示,民法总则制定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和尊重各方面的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和立法协商,凝聚最大共识。要尽最大可能广泛凝聚民智、汲取民意,特别是要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直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形成“最大公约数”。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草案二审和三审前,紧锣密鼓地组织召开了四场座谈会。2016年10月10日和11月23日,张德江先后在北京、四川主持召开两场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与此同时,2016年10月13日和11月18日,李建国副委员长先后在宁夏、上海主持召开两场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

四场座谈会的参与面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家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来自法院、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等参加座谈会并发表了意见。

此外,因为关系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的立法自然而然吸引了社会各界甚至是普通公民的关注,他们迫切表达着自己的需求与意见。也正是因为关系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更希望倾听这些来自普通人的声音。而网络技术的进步,恰恰使这两者的连接成为可能。网络犹如一个巨大的神经系统,能够将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热点、焦点迅速汇集起来,并反馈给立法机关,让立法机关及时地感知到社会公众的关切点。

2016年6月、10月和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每次审议后,都要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16年7月5日至8月4日、11月18日至12月17日、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这三个时段,先后历时三个月,民法总则草案一度成为“网红”,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在三次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中,总计有15264位热心网友,对民法总则提出了69386条意见。此外,还有基层群众、社会团体、法学研究人员等各界人士通过邮寄或快递的方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逐一整理、认真研究,不错过每一条合理的意见建议。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而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民心的代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都非常重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除了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外,此前,民法总则草案就已经经历过全国代表们的两轮检阅。

作为立法过程中的核心力量,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法学专家对于民主立法的感受最为深刻,他们的参与度和热情也是最高的。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所说:“民法典寄托了几代民法学人的期盼和梦想,在整个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凝聚了众人智慧。民法典牵动着我们每一个民法学人的心,我们能够参与其间,是人生一大幸事。为了制定好民法总则,全国民法学界的同仁积极建言献策,发挥了极大的热情,贡献了应有的智慧。”

在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先后组织了数十场专家咨询会,法学界百余名专家学者参与,形成了百万字的专家咨询报告。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高票通过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为期两年的立法进程成为民主立法的标杆,也让接下来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更加令人期待。

一个分编的争议

民法总则通过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按下了快进键。

2018年8月以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六个分编草案全部完成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尽管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已经在凝聚最大共识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但是在民法典分则编的编纂过程中却存在诸多分歧。这其中以人格权是否应在民法典分则中单独成编争议最大。江平、王利明、梁慧星、孙宪忠、杨立新等民法大家均卷入了此次大论战。

支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一方主要理据在于:一是从逻辑体系上看,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果对人格权没有在分则中像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那样设立分编,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二是通过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编,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反对方的意见是,人格权只在受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一种。既然民法典已有了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又何必多此一举另设新编?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看来,争议双方都认可人格权的重要性,分歧主要在于是否独立成编的立法技术问题。“支持者主张把人格权相关权益集中成编,既能细化规定,又凸显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反对者认为,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编中都有规定,如果独立,会造成条文重复。”

胶着之下,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司法机关开始发声。2017年5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办了一场“人格权编立法建议稿研讨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代表明确赞同人格权独立成编。

2017年10月,更权威的声音出现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报告中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看来,中央在人身权、财产权后单独列出人格权,就是要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那就是要写好人格权编”。

当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京举行,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那是人格权编第一次公开亮相,它被放在了物权编、合同编之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之前,人格权编单独成编成为定局。

类似的争议,还存在过。比如关于债法总则的争论,有专家认为基于一般的民法体系,债法总则不能没有,但另一些专家认为在民法典中设立债法总则有点叠床架屋。民法有总则,债法又有总则,合同法里面也有总则,就变成一个一个总则分则错综复杂的体系,难免过分抽象。

此外,本轮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是否独立成编也曾引发争议。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出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多方面考虑,知识产权应独立成编。也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变动性和民法典的稳定性不协调,民法典中不宜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编。

因为牵扯到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争议及时进行了回应,认为“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条件还不成熟”。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而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

在分编编纂过程中,除了上述关于整个体例的设置引发了巨大的博弈和争论之外,还有更多细碎的争论发生在各分编的具体条款的规定上。正是这些争论,使得分编编纂日趋完善,使其更加贴合这个时代,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019年12月28日,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以完整版形态亮相。 中国新闻图片网供图

一部法典的完美

2019年12月28日,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以完整版形态亮相,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在今年的两会上,民法典提交审议。编纂工作仍开门接纳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力求完美。

2020年5月24日,上海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指出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三十五条规定与国际惯例不符的看法,并提出对此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依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作为研究国际贸易、海商法的专家,陈晶莹指出在国际惯例中,预付运费概不退还;按照通常的做法,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无偿解除合同。因此,她认为民法典在此问题上应该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该建议得到在场其他代表的附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当即指出,这个建议应该尽快反映上去。当天,就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来向陈晶莹了解建议的详细情况。

2020年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编纂和立法的意义,同时代表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结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同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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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6日下午,上海代表团分组再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第八百三十五条最后新增:“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议被采纳,相信对于陈晶莹等代表来说,倍感欣慰与鼓舞。

同在当天下午,广西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修改稿时发现,广西代表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中,获吸收采纳意见建议共5条。

针对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李杰云代表提出增加“住院伙食补助费”内容,草案修改稿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对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杰云表示:“护理、交通、营养是必不能少的,吃饭问题也不能忽略。”因此拿到草案后,他就找来几个同志研究讨论。认为这一点要写清楚,更加便于实操。

除了李杰云代表提出的“将住院伙食费纳入赔偿范围”,崇左东亚糖业公司工会主席林文雄代表提出的“明确物业管理的消防义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莫小峰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总经理助理黄超代表提出的“以文字方式实施性骚扰也要担责”,莫小峰代表提出的“只要出具付款记录,客运合同即成立”,广西科技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院长潘桂仙代表提出的“收养子女条件适当放宽”的建议,均被采纳。

而作为律师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对于民法典的出台天然有着更多的关注。据了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中,方燕代表的多个修改意见被采纳。具体内容如下: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将胁迫婚姻的撤销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调整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取消被收养人14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只要是未满18周岁均可以纳入被收养人范围;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调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增加民政部门收养评估的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有报道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正是这种“精益求精”的态度,让民法典更趋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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