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困境:顺风车何时驶出法律盲区?

2020-06-21 07:08王健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7期
关键词:合乘顺风车主

本社记者 王健

顺风车一直在路上。

从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国家首次对顺风车作出界定,到2016年11月1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快速发展的顺风车至今在钢丝绳上行走。

网约车的平台、司机、车辆分别需要通过有关部门的资质审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前立法对顺风车车辆、车主都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要求,平台公司是否像一些网约车服务一样,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也至今争议声不断。

顺风车真正的困境则在于:多地未出台明确细则,顺风车界定不明;个别平台出于商业考量,也有放纵专职顺风车营运之嫌。为此,社会各界纷纷呼吁,早日填补顺风车治理和权责真空,让移动出行平台做强、做大、做优“真顺风车”,最终让整个顺风车行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发生事故,平台还是车主承担责任?

一单60多块钱的顺风车生意,本该一路顺风。不料,路上顺风车车主将车开到对向车道,车上乘客温女士在事故中受伤。

回想起这次搭乘顺风车的经历,温女士至今还心有余悸。

温女士告诉记者,2018年5月23日,她打了一辆顺风车,顺风车车主华先生接了单。这一单,华先生收入60余元。上车后,她坐在了副驾驶座上。在行驶中,因华先生操作不当,把车开到了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车相撞,造成温女士受伤。经交警认定,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温女士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华先生认为应当由顺风车平台方先行赔偿,后再由他对剩余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顺风车平台方则认为,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未提供承运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遭遇“踢皮球”后,温女士一怒之下,将车主及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一并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据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顺风车平台只负责发布合乘信息,由车主和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线并进行接洽,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10%的信息服务费。某公司提供的应为居间服务,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责任。最终,温女士和华先生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在顺风车行业发生两起恶性安全事件之前,这样的安全事故就断断续续时有发生。顺风车平台责任问题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是法学界目前仍未达成广泛共识。顺风车平台对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认识不一。

而对于平台的安全主体责任,顺风车用户委员会委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宁波分院院长王瑜认为,对于嘀嗒出行这种公益性远超过营利性的平台,一旦发生事故,在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且安全主体责任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应该由平台来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它更多的是为大家出行提供便利,而不是靠这个去赚多少钱。“安全是底线,如果把底线压得太深,嘀嗒负担不起,安全成本太高了。所以,是在保证微利和公益性前提下,更好地推进这个事情发展。”

但是,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莉则认为,顺风车平台提供居间服务这一定位责任过轻,同时也认同特殊承运人这一责任过重。因此,解决方案应该是看平台在居间服务的基础上,是否做到了准入机制上的积极审慎,真正做到源头上控制。同时,当用户相关信息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平台有无及时的维权机制和救济机制。

方莉的观点,在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顺风车安全事故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陈某一家三口在北京动物园北门,利用微信小程序中的某顺风车平台,乘上了顺风车司机尹某的车。下车时,陈先生8岁的儿子打开车门,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身亡。

>> 视觉中国供图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顺风车平台从本次顺风车订单中获取了6.9元信息服务费,享有了因顺风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且因顺风车司机需要通过提现来获得车费,故该平台可以从沉淀在其支付平台的车费中获取利息收入,获益巨大。遂判决尹某和陈某一家和顺风车平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自顺风车行业发生两起安全事件后,社会各界都带着审视的目光考量顺风车这个产品本身是否安全。事实上,依法合规经营以及技术创新,都不能绝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当安全成为整个顺风车行业的共识后,顺风车行业最常出现的司乘纠纷、安全事故责任如何判定等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及时厘清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方关系,划清各方责任,不仅影响社会公众对顺风车行业的认知,更事关顺风车这一新型共享经济模式的未来发展。

接到罚单,平台还是车主买单?

“我这是顺风车,不是网约车!”

尽管曾某波一再申辩,他的私人小汽车,还是被湖南省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岳麓区分局(以下简称岳麓分局)执法人员扣押。一个月后,岳麓分局向曾某波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曾某波是一名滴滴平台的顺风车主。2017年5月17日,他通过滴滴平台,接到搭载顺风车的订单,出发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茅草街,目的地为湖南省长沙市火车站。上午11时许,他驾车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某路段时,遭遇了岳麓分局执法人员拦截。

曾某波不服,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以岳麓分局适用《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对曾某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为由,确认岳麓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岳麓分局以曾某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再次对曾某波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曾某波坚持要讨个说法,又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都被驳回。他再次向湖南省高院提起再审。这次湖南高院支持了他的诉求,撤销了岳麓分局的处罚决定,认为尽管曾某波从滴滴平台接受跨区域合乘行程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但是他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并非非法营运行为,其行为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体为滴滴平台公司,违反相关合乘规定的后果不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

曾某波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终于为顺风车“正名”。但很多情况下,一些顺风车企业因为自己不规范的行为,车主最后被迫买单。

河南省开封市的李某就是这样一位倒霉的顺风车主。

今年5月9日,他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接了一单艾丽酒店到开封北站的顺风车订单,订单价格为47.5元。

原本这是一个普通的行程,但是李某将乘客送到了动车站后,被开封市交通局执法人员给抓住了。执法人员以非法营运为由,扣留了李某的车辆,并罚款3万元。

接个47.5元的顺风车订单,要被罚款3万元,李某可接受不了。

李某同样告诉执法人员:“我开的是顺风车,不是网约车。按照国家规定,顺风车的性质并不属于营运车辆。不是营运车怎么会被以非法营运处罚呢?”

但是,开封市交通管理局告诉他,按照2016年12月30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在本市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平台,应在开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并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

“你跑的滴滴顺风车,并没有在开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因此,依此对你出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裁定书》,暂扣车辆,并处罚款3万元。”

监管部门对顺风平台和车主处罚的对与错, 在嘀嗒出行的联合创始人李金龙看来,两者不是对立面,而是相向而行,监管的初衷是打击非法运营,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大局,而移动出行平台在做强、做大、做优“真顺风车”的时候,同样也在打击和抵制非法运营。所以,平台和监管是相向而行的,平台依法合规经营,监管部门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大家合力共同打击非法运营。

当然,监管部门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应与传统道路运输经营区分开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明确责任主体,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予处罚,处罚时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如此,方可规范和促进这一新型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共享出行,平台盈利与其公益属性是否矛盾?

纵观全球顺风车市场现状,几乎没有哪个平台实现了盈利。难道所有人都不约而同地默认了顺风车是慈善事业,而非市场行为?答案是否定的。当前,国内顺风车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商业模型是不争的事实。

有数据表明,在2018年整改下线前,顺风车业务2017年为滴滴贡献了8亿元的净利润。嘀嗒出行也已实现连续15个月盈利。虽然平台对每笔顺风车订单仅收取几元钱信息服务费,但由于订单量巨大,这仍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然而,移动出行时代,降堵减排、绿色环保、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乘客平等互助分摊出行成本。与快车、专车、出租车等其他出行方式本质上的差异,让顺风车显得既新潮又实惠,其公益属性自是不言而喻。

既然顺风车有公益属性,与顺风车平台盈利是否矛盾呢?

有专家指出,当初打着共享经济旗号的专车、快车,早就不能算是共享经济了,政府称之为“网约车”,起码现阶段还算个比较准确的概括。顺风车,就其本意来说,应该算是不多的符合共享经济定义的一种共享出行模式,车主、乘客、城市和交通监管者,相关各方都可以从顺风车模式中受益。此外,受益者中,还应该加上顺风车供需撮合平台,比如滴滴顺风车、嘀嗒出行、高德顺风车等。因此,不能让顺风车再走专车、快车的“老路”,应当严格限制顺风车的盈利可能,让商业归商业、公益归公益,保护最后的共享经济的成果。

但是,更多的学者专家认为,顺风车平台本身是可以而且应该盈利的,这与顺风车业务的公益属性并不矛盾。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交通规划所教授盖春英就认为,顺风车是市场经济产物:“市场经济我认为就是要盈利。顺风车行业只要对城市交通作出了贡献,让老百姓日常出行更加方便快捷,就是一种好的事物。如果顺风车平台企业不盈利,则无法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系教授邵丽萍则表示:对于顺风车车主来说,是不存在盈利的问题的,因为盈利需要首先有利润,不是车主收了钱就叫盈利,首先还得刨除成本。但是顺风车平台是需要盈利的,如果平台不盈利或盈利太少无法提供给用户更好的服务。

顺风车用户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林玮也认为,顺风车业务具备公益属性,但这不影响顺风车平台可以盈利。“因为顺风车出行平台毕竟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如果没有钱,就不会有人完全公益地去搭建这个平台。”

可以说,与顺风车相关的困惑和思考,如今正处于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也处在一个各方在思辨中逐渐达成更多共识的阶段。用户既是顺风车行业的参与者,又是治理者,只有用户对顺风车认知和理解更科学更严谨,顺风出行才能更加友善和谐,顺风车事业也最终才能行稳致远。

相信在公众更加理性的认知基础之上,在更加明确自身责任义务并且更加严谨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基础之上,顺风车出行将更加安全,也更加和谐和美好。

而顺风车平台,则应在完整履行自身的安全责任基础上,去提升匹配效率,让大家的顺风车出行更高效,去塑造更加平等包容的顺风车文化,让顺风出行更和谐,更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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