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享“新基建”红利

2020-06-21 15:25杨晓怿肖光睿
决策 2020年4期
关键词:新基建市场化基础设施

杨晓怿 肖光睿

近日,国家发改委表示,推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审议通过,将进一步强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统筹推进更多新基建投资。这意味着新基建即将开始大规模落地,成为新周期中的投资焦点。

地方上应当意识到这是时代的机会,把握新基建带来的新机遇,以新基建为切入口,带动地区高质量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那么,各地应当如何参与新基建、分享新基建红利?

新模式:基建市场化改革

新基建之“新”,除了领域新之外,还在于新模式。2013年全面深化改革后,我国开启了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推行更为市场化的“新基建”,将促使整个基建投资领域向更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的方向去发展。

以科技、装备制造为核心的新基建是市场化的。政府若要用好、用活新基建作为撬动地方发展的工具,需要改变自己的思维,启动新一轮的基建市场化改革。对地方政府来说,这意味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盘活、升级存量资产,引入社会企业运营。如今地方政府已积累了一批存量基础设施资产,但这些资产普遍存在权属分散、运营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在如今推行新基建的背景下,将存量基建资产升级改造、实现智能化、信息化,并将存量设施的运营市场向社会开放,是投入最小、带动效应最好的新基建实施模式。

通过这种模式,既让政府存量资产“动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又使企业能够打开市场,也利于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在当地生根发展。这一发展模式对财政不宽裕的发展中地区来说,是将传统基础设施转变为新型基础设施的最佳路径。

另一方面“以投代补”,成立政府基金来带动产业投资。以科技为导向的产业是高度市场化的,直接向产品进行补贴会使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扭曲,并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因此,在新基建时代,最有效的方式是用市场化的投资模式来替代直接補助,助力企业与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种“以投代补”的模式已经被实践多年,是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扶持产业发展的有效方式,是比过去传统“招商引资”模式效率更高、更契合政企双方目标的新模式。在新基建潮流下,地方上的发展思维应当更新换代,用新时代的眼光来看待新发展契机。

新方式:政府的角色转换

传统基建是基于国民基本需求诞生的,因此需要财政作为主力来投资。那么基于新需求诞生的新基建,还需要财政资金支持吗?答案是需要,也不需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新基建是基于传统基建之上的,因此依然需要财政支撑。

发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需要先有产业园区;发展新能源汽车,需要先有停车场地与充电设施;发展特高压,需要有更多的基本电力设备来支撑。从这个角度而言,新基建是基于传统基建之上的;而这些作为新基建的基础,必然需要政府支持、以财政资金作为支撑。

因此,发展新基建实际上也会带动传统基建的发展;即使新基建本身投资并不大,却会撬动更大规模的传统基建项目。但从新基建本身来说,新基建拥有截然不同的产出体系,应当交给市场。

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模式来给予新基建行业一定的支持,但不该是直接的、大规模发放补贴。例如,在过去的光伏、风电行业中,由于政府补贴导致市场体系被极大地扭曲,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市场泡沫,无益于促进产业的进步。

为了让新基建进行高质量发展,是时候放手,让新基建在市场化的环境中成长、竞争。那么政府应当在新基建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呢?

首先是发展新基建的基础设施提供者。既然新基建是基于传统基建才能有效发展的,那么政府应当针对新基建行业的需求做出顶层设计,为新基建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帮助行业发展。

这也是许多产业聚集要素较为齐全的地区正在做的事,在提供产业园区、环保配套等硬件的同时,做好企业服务、产学研基地等软件。尽管如今新基建在全部基建中的占比依然很低,但在即将释放的基建潮中,政府应当针对新基建的需求来“补短板”,发展新产业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

由于新基建概念的火热,许多地方政府趋之若鹜;如何合理的规划、建设配套的传统基建、防止传统基建的过度投入是现在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上一轮基建投资中,大量智慧城市、特色小镇等新基建项目存在建设与实际需求脱节的现象,造成了许多无效投资。在新基建的发展中,应当将需求的界定交还给市场,政府无须大包大揽,为企业做好配套服务即可。

其次是市场的监管者、行业的“裁判员”。政府直接投资的效率是比较低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普遍性共识。即使在PPP模式中,也存在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融资便利性,使用地方融资平台参与本地政府的PPP项目,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然无法促使基建投资的效率有效提升。

因此,在新基建领域,政府应当止步于“裁判员”,不应当直接参与、或通过融资平台等非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参与新基建项目。把市场化的领域还给市场,让新基建以市场化的方式健康发展,政府只需要做好监督管理、政策制定等工作即可。

第三是新基建行业的“投资人”。虽然政府不应当直接参与新基建市场,但在国有资本改革后,政府可以扮演另一个角色——作为行业投资人,为新基建领域企业注资,但仅履行股东的责任与义务,并不参与具体项目的管理。

这一模式在发达国家已经非常成熟,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可以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的前提下帮助新基建发展、解决资金问题,扶持行业的整体发展,也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新融资:激活多元投资

由于传统基建是由政府直接负责的,传统基建的融资模式与政府信用高度相关。因此,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新基建,在政府干预减少后,需要脱离政府信用,采用更为市场化的实施模式以及新的融资渠道。

针对政府负有提供责任的新基建,可以发行专项债。在新基建中,仍然有一部分基础设施属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的范围,如高铁项目的建设,这类项目可以通过发行地方专项债来解决资金问题。为新基建所配套建设的产业园区等传统基建,也可以通过专项债资金来解决。

针对准公益性的新基建,可以通过PPP等市场化模式实施。新基建中的另一个典型——新能源充电桩的建设,就属于准公益性的范畴,应当采用PPP等市场化的模式,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政府仅根据项目的实施效益补贴现金流的缺口部分。

通过市场化模式与政府补助,改善了项目的融资条件,可以协助解决新基建的融资问题。同时,随着债券发行门槛的逐渐放宽,市场化项目可以发行ABS、项目收益债、绿色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针对市场化较高的领域,可以成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科技创投基金的设立。如果市场化程度更高一些,无须政府直接补贴现金流缺口,只是缺乏长期发展资金,那么政府可以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对项目进行投资,政府不收取或仅收取很少的分红,扶持企业的成长发展。同时,鼓励设立更多的科技创投基金并引导相关投资基金更多投入相關领域,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获得产业初始启动和持续发展的动能。实际上,在政府投资基金和科技创投基金介入后,企业和项目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认可度,更容易解决后续融资的问题。

同时,需要完善新基建的各项政策。当前,新基建的融资政策亟待加强。新基建的优惠税收政策、定向的能源政策同样应当尽快完善,配合降低融资成本、减税降费、加大对研发成本补贴等方式。同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技术驱动”的原则,统筹协调好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特别是对民间资本参与“新基建”要从政策、资金、管理等多个维度给予足够的引导和扶持。

(作者单位: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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