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职务发明制度的思考

2020-06-23 09:38史春惠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5期
关键词:权属专利权

关键词 职务发明 专利权 权属 高校奖励制度

作者简介:史春惠,西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54

一、案情简介

罗某某原系中国科学院工程师,在工作期间,罗某某为力学研究所铝粉课题组成员。由于东方亮公司(中科院的自办企业)向铝粉组提出业务需求,铝粉课题组决定由罗某某负责利用原实验室的铝粉生产实验装置进行改造后生产锡合金粉。然而,生产出的锡合金粉并不达标故交易未果。但铝粉课题组以此为开端开始关注球形锡合金粉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市场。其间,罗某某向课题组提交了《情况报告和建议》,在“建议”部分提出了采用离心雾化法生产SMT用球形锡合金焊粉的生产工艺方案并进行了详述。后来,中国科学院以自己的名义为铝粉课题组购买了电主轴、变频器等实验所需器材。2012年,罗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离心雾化法制备球形锡合金粉末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在本案审理期间,中国科学院主张该专利为职务发明,而罗某某则主张其为个人发明,称研发该项技术并不是自己的本职工作,而是利用业余时间独立收集资料所研发的技术成果,仅仅利用了中科院力学所的物质条件进行了验证,验证后也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涉案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进而讨论该专利权权属应当属于中科院力学所还是罗某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那么,对于本案来说,“离心雾化法制备球形锡合金粉末的装置”这一专利的研发是否为某某的任务,罗某某在研发过程中是否主要依靠、利用了中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变成为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三、判决结果

法院考虑到该涉案专利关于技术方案的生产与罗某某在中科院力学所期间作为相关课题组成员承担东方亮公司委托中科院力学所开展的锡粉项目具备时间上的先后、技术方案的相关性以及罗某某的相关锡粉项目工作从未终止等情形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属于罗某某在本职工作中所作的发明创造。

同时认为,在类似化学、医学等实验科学领域,相关技术成果的测试通常为最终技术方案形成的必要步骤,罗某某对相关设备的改造和测试均使用了中科院力学研究所铝粉课题组的经费和实验设备,所以,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完成属于利用了中科院力学研究所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综上,法院认为该项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的权属应当归属于单位,即中科院力学所。

四、案件评析

在罗某某与中国科学院这一案件中,法官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一是关于本职工作的论述;二是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的论述;相比企业而言,高校背景下,关于这两项的判断就显得要棘手些。本案法官认为罗某某申请的锡合金粉专利与其所在的铝粉课题组有直接关联并利用了中科院的实验设备进行验证,因此该专利应当属于职务发明。然而,在实践中,除非发明人使用了院校里的科研经费、组建了科研团队,否则大家很难区分此项发明究竟应该为个人发明还是职务发明。由于高校老师的科研任务自由、科研时间灵活,给判断该项发明是否属于这名老师的本职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除此之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也是一项很难判断的指标,因为科研本身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探索,单单实验设备和数据库在一定意义上并不能算作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即使在理论上高校老师的发明很难进行有效归属,但事实上高校老师诉学校要发明权的案件并不如劳动争议案件频发,这主要是因为高校教师的初心大多只是希望得到经费支持和发明奖励而不是成为专利权人。

五、对职务发明制度的思考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以及对现实中大学教师的采访,笔者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归属及奖励制度有了一些新的思考。

(一)职务发明的归属

我国职务发明以归属单位为原则,以归属个人为例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经常因为高校教师本身具有的科研任务和高校所提供的实验设备,将专利成果归于职务发明从而归属单位。纵观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如美国采取了以归属个人为原则,归属单位为例外的制度、英国遵循的是“雇主优先”原则,日本采用了双标准,对职务发明的定义要求更加严格,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较为发达的国家都更侧重于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保护,而我国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上,都反映了我国更侧重于对单位的保护。

我国高校专利的平均成果转化率仅仅有15%,是发达国家的1/4,当然,其中原因有很多,但笔者认为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是其中的一个根本原因。我国的职务发明原则上归单位,而高校的非盈利性质并不能对专利成果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和转化,而且,专利转化过程会涉及各类主体,比如发明人或设计人、高校、转化人员以及产学研合作方等等,因此我国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设计给高校成果转化过程中平衡各方的利益也带来了一个难题。

所以,我国将职务发明原则上归单位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同时,我国对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的落实不到位也导致了发明人创造和转化积极性的丧失。

(二)職务发明的奖励制度

即使学界对我国职务发明的归属有许多批判,但是在实践中,职务发明归属的纠纷却并不如劳动争议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一样高发。因为作为科研人员,其初衷可能也只是为了发奖金、评职称,所以对于他们而言,合理的奖励比权属归属更为重要。然而在过去一段时间里,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并没有很好地落实且立法也存在不足。2019版修正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单位可以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此项修改完善了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但具体的落实仍要看后续的实践情况。

六、总结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一个利益分配机制,结合每个国家当下的目标反复平衡,通过第四次修改草案可以看出我国仍然坚持了以归属单位为原则,以归属个人为例外的制度,但增加了产权激励方式,这也与我国目前鼓励科技创新的战略要求是一致的。通过上述案件的分析和针对职务发明制度不足的分析,笔者还是希望在立法和司法上,能有所突破,不要拘泥于与科研任务沾边就算职务发明,更不能局限在利用了实验器材检验或利用了数据库搜索就判断为职务发明。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利用行政手段,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好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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