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余绍宋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2020-06-30 14:28李一枝
世界家苑 2020年4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要:余绍宋作为近代艺术、法律名人,此前研究多侧重于其书画、方志编纂成就。本文以《余绍宋日记》所载内容为中心,讨论余绍宋在法律领域的相关思想内容及其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的实践情况,体现其在推动近代司法改革过程中做出的努力。

关键词:余绍宋;法律思想;司法改革;《余绍宋日记》

1 前言

余绍宋(1883—1949),浙江龙游人,字越园,早年曾用樾园、映碧主人等别名,49岁后更号寒柯。余绍宋于1903年赴日本东京法政大学学习,归国后以法律科举人授外务部主事,但因辛亥革命爆发只得离开北京。他曾短暂任教于浙江法政专门学校,但很快于民国二年担任司法部参事。除了1921年、1926 年两度出任司法次长外,余绍宋还在修订法律馆、文官惩戒委员会、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等多个机构任职。此前针对余绍宋大部分研究侧重于其书画、方志编纂方面的成就,而较少关注其在法律领域所做出的贡献。

2 求学研理,思想初成

龙游余氏家族是书香世家,家学渊源深厚,而余绍宋自幼聪颖,博闻强记,读书善思考,颇有培养前途。此外,他还师从王耀周。王耀周先生精通国学,但并不拘泥于旧式教授模式,能够因材施教,并根据时事的变化改变教学内容,如戊戌变法时“改试经义策论”。这段学习经历为余绍宋今后进一步精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有小成后,余绍宋本想参加科举入仕一展抱负,但因衢州教案影响,清廷下令衢州府停止文武考试五年。之后科举制度被废,余绍宋只能转投教学事业。在1905年,余绍宋终得机会,赴日留学。他先入日本东京高等日语学堂学习日语,次年取得证书之后又进入东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日本东京法政大学属于私立大学,以习法国法为主,经建议于1904年附设法政速成科,修业期间为一年半。由于法政速成班修业时间短暂,学生们不能接受完整系统的法学教育,这可谓是一大憾事。但所教授的知识及模式毕竟不同于中国传统知识体系,余绍宋在此期间学习所得也为其日后进行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

虽然余绍宋从小受到的是传统的中国式教育,有着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民族文化的深厚底蕴。但后来余绍宋留学日本,汲取了东、西方的各种文化智慧。因此除了儒家思想之外,余绍宋还具备了许多时代的新思想。可以说,他的思想根植于传统,又不拘于传统,不仅跟上了时代发展的步伐,而且常常走在时代前列,足以领一时风气之先。

3 宦游北京,践行理论

1913年,余绍宋开始了在北京的宦游生活,先后在司法部内担任佥事、参事到两次出任司法部次长。此外,他也兼任了其他职务,譬如《司法例规》编纂主任、修订法律馆顾问等。除了担任政府官职外,余绍宋还在许多学校进行教学工作。

北京政府财政窘迫,欠薪一事经常而又普遍。余绍宋在司法部任职期间于其日记中曾多次谈及入署办公“第一大事便是筹款”,此情况愈演愈烈,到北京政府中后期,中央政府更无力解决,各部长官为了薪俸筹款身心俱疲,司法系统也深受其害,不少人只能直接辞职另谋生计。经费窘迫之际,司法系统内部矛盾不免激化,余绍宋谈及也叹“可谓多故矣”。因为司法部缴还银行账簿事,京师地检厅的检察长梁卣铭和司法总长董康“意见不合,坚辞职”。4月20日司法部又有“大哄”,余绍宋就认为部员的“鼓噪不服”多是“饥饿致之也。”。尽管后来司法部从财政部领取了微薄经费使得部分机关恢复运转,但此类“法潮”并未能停歇。

此外,全国各地军政势力干涉司法的事情层出不穷。1921年3月31日就有“范之杰挟王占元信胁迫部中欲夺人事”,7月31日,“吴佩孚载洛阳干涉司法”。余绍宋坦言,“凡此皆以军人关系故,非得以也。”更严重的,还有军政势力对司法官员的捕杀。例如因东省特别区法院问题,司法部和张作霖等东北军政势力之间矛盾不断,于1921年8月3日逮捕了东省特别区法院长官杨玉林,尽管不久后被释放,但“法院威信已扫地无余”。9月5日杨玉林再次被捕,司法中枢颜面尽失,而后向东省法院派人极为困难,司法工作无法展开。到北京政府后期,司法外部环境持续恶化。

总之,北京政府中后期,随着国家文武结构失衡中央地方权势易位,各地军阀分立,财政窘迫等,导致司法外部生态严重恶化。外部生态的恶化,不仅导致司法运转严重不畅,而且引发了系统内部暗潮涌动,“法潮”迭起,这些对法制建设来说并非积极因素。这一时期余绍宋位处司法中枢,为司法制度改革做出了一定努力。

3.1 维护司法尊严

尽管司法环境内外交困,但余绍宋始终努力维持司法尊严。

五四运动爆发后,学生入狱,被捕学生移交法庭。对此行为,余绍宋“甚不赞同”,这一带有明显政治性质之运动导入法律渠道加以解决,“将来法庭必陷入困难境地”。后因经费问题又于1926年发生学潮,余绍宋与司法总长董康一道声明:“此次学潮,法界宜持公平冷静态度,绝对不为政府之傀儡,亦绝对不迎合社会的思潮,庶几司法事业不至牵动。”

除学潮外,选举舞弊问题也十分棘手难办。如1921年上海县知事沈保昌等因在上海众议院议员选举中舞弊而被起诉,几经辩论,后将案子呈送大理院,大理院发回上海地方审判厅重审,最后宣判确认选举无效。虽然判决并无不合法律之处,但唯恐牵动全局,所以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赴京拜见司法次长余绍宋,请求他设法维持。余绍宋虽“知政府苦衷者,然法律俱在,要亦不可枉也,故周旋其事颇觉为难。”当天下午,“因命戚运机来,告以政府苦衷固宜体谅,然法律万不可曲解,事关法院威信,断不可使法界亦卷入政治风潮,再三叮咛,且命其即日回沪。”众所周知,选举乃现代政治运作之常事,若出现问题,多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但此类案件通常会让司法机关深感为难。可见,在法律与政治的纠葛中,司法机关往往备受掣肘,但余绍宋始终坚持“断不可使法界卷入政治风潮”。

而在余绍宋任职期间相继发生了罗文干案、金佛郎案、三一八惨案等一系列事件,余坚決维护法治尊严,维护国家利益,不惜辞官抗议,是其秉性刚直、执法不阿、重视气节的表现。

3.2 中西结合,取长补短

尽管余绍宋曾赴日求学,但学成归国后并未认为中国原有的司法、行政一无是处。在好友谈及“中国旧文化绝少可存者”时余绍宋仍认为“文化各有派系,不能执东洋文化指摘西洋,亦不能执西洋文化指摘东洋也。”例如在死刑问题上就对前清司法某些优点重加吸收,对旧式律法人亦重新任用。民国司法部拥有复准执行死刑之权,“前清于此事极郑重,民国后甚草率”,前清刑部出身的董康担任司法总长时期,对死刑复核权颇为慎重,在借鉴前清刑罚基础上,1920 年制订《科刑标准条例》九条,规定“后附复核死刑及无期徒刑办法,须由司附具理由,较为矜慎”。该条例颇具争议,其后终被废止,未能施行,由此司法部司员作出复核决定仍旧不需要附理由。余绍宋考虑到如此做法过于草率,下令以后死刑复核时“仍具理由”,但不用旧式程序,因为“旧式较繁,本应改正”。显然,这是对传统司法“慎刑”的调试与利用。数日后,余绍宋在日记中再次写道:“余前虽虑部中复核杀人、强盗等重案或致草率,曾令司员别具理由,不必沿用旧式,日来观所呈理由书多不明了,仍有不能不用旧式之情形,因与李幼泉司长商定,仍依十年旧式办理,又以死刑与无期徒刑关系至为重大,审核务须周详。”而且,余绍宋把死刑复核与无期徒刑复核分别交给两位前清刑官出身的人员许受衡、涂翀凤处理,原因是他们虽然是旧式刑官出身,但也了解新律,可谓知悉新旧律法:“许玑楼于前清曾任秋审,处事有年,现在参事厅一无所事,因商请其于死刑案重加复核,渠于新律以任高检长有年,亦已熟悉,当不至十分守旧。无期徒刑案,由涂翀凤主任复核,渠亦旧律家,在部数年,于新律亦已领会者也。”余绍宋还认识到,当时犯罪日多的诸多社会因素及刑罚问题虽然有教育失效原因,但大多数是为情势所迫不得不为,“故处刑宁失之宽,毋失之严,……不得持治乱国用重典之成说以自文也”。

此外,法官轮补问题一直是司法部积弊。“向来部中用推检多由高等厅长保荐,其弊在部中无权,后来朱博渊长部乃力矫其失,概由部直接派用,用人之权固集中于中央矣。然其弊也,厅长不能举监督之实,而责任亦不分明。”余绍宋就打算仿照前清“遗缺之制”,“主要之缺准由各该厅长就属员中遴选升补,其遗缺则请各部派往”,这样用人之权不完全集中在中央手里,任职法官也可以得到有效监督。同时,法官升迁有望,避免消极怠工、碌碌无为情形。除了法官选任方式外,还考虑工作繁简之别,“准各厅长官斟酌各属厅事务之繁简,酌量调简处厅员至繁处办事,仍支原厅之俸。”轮补标准上也有所考量。“司法讲习所第三学期考入甲等诸员概分直隶、江苏两省候补,此次办法与前次不同者,因前次依省分排列分发,考在前次者分在京师,则允不能得缺,分在东三省者,则地方瘠苦,不若考在后者之犹得南方省分,其不公平孰甚,故余毅然更改之也。又通令禁止各高等长官保荐地方厅长。”这些举措汲取中外制度之长,即坚持了法官任用的全国统一,又符合地方实际,经陕西等地适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除了继续保留本土可供实施的制度之外,也采纳外国有益内容如“主张初级管辖尚应推广,并应于初级管辖中划出最简易一部分,如追租等事,仿日本警察即决例,概以极简单之方法行之以便民”。

3.3 以人为本

除了前述已经提及的慎重看待死刑复核权,余绍宋还极力推动狱务改革。1920年提出打算“整顿各省监狱并养成人才办法,决定设狱务研究于京师,调各省委任典狱长分监长、看守长等入所联系,以三月为期,分班考核。”在参考之前各省考核县管狱员办法之后,制定规则,同时在各省高厅检中设立狱务补习所,培养狱务管理人才。余绍宋不仅多次接见狱务人员,还亲自进行实地考察,例如1920年9月26日“观厅房并看守所”,10月2日探访漕河泾监狱看守所、上海分监,见杂乱腐败之景,不禁“大怒”“叹息”。但由于各种原因,尽管早先已有各类推进改革计划,“至今犹未实行”,余绍宋不免遗憾。

3.4 追求法律成文化、统一化,避免适用混乱

司法部中不少法规、例规、公报事宜,余绍宋也是主要参与者、制订者。1917 年1月8日,“草拟《专审员考试任用法》”;30日,“审议《地方自治章程》”;4月5日,“部署重刊《司法例规》事”;20日,“赴内务部商订《侨民保护法》”;6月9日,“将《司法例规》稿逐细详阅,并拟分两期出版”;21日,《司法例规》上册出版。可见,今日法史学界所习见史料《司法公报》《司法例规》即由余绍宋长期主持编撰。此外,余绍宋还自愿起草《法院编制法》,认为“此法不亟草成,仍今日制度、司法断无改进之望也”。与此同时,推进《惩治盗匪法》、《民事公断处条例》、《刑事诉讼法》等各类法规的起草、修订、颁布实施。在余绍宋担任《司法例规》《司法公报》编撰主任之时,他还将民国以来各种还在适用的各种司法法规、文件分类定期编辑公开出版,并分发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使法律有效地推动了国家司法的统一。而对失效或应该取消的法律,余绍宋“将一一以命令宣布”,“俾用者便于检点”,以此避免造成适用上的混乱。

3.5 重视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培养

1909年12月,清政府颁布了选举议员章程、厅州县自治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在杭州设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亟需法律人才。而清政府仍然禁止私人讲授法律,因此阮荀伯、余绍宋等人上书,争取私人兴办法政学堂。浙江巡抚增韫接受他们的意见,于1909年12月27日上奏建议朝廷变通学部章程,将不准私人设立学堂专讲法政的限制删除。1910年,留日学生阮性存、余绍宋、许养颐、在浙江筹办私立法政学堂,至此形成了官办法政学堂与私立法政学堂并立的格局。此后,余绍宋也一直坚持在法政学校教授法律(主要是行政法)。余绍宋还编写和参与编辑了大量法学出版物,如编著《行政法总论》,主编《外国法丛书》,合编《实用司法法令辑要》、《最新行政法规》等书籍,为人才培养提供理论书籍。

1926年梁启超拟成立司法储才馆,邀余绍宋担任司法储才馆学长,余绍宋允任四处奔走,商定司法储才馆课程表、教师选聘等事。储才馆成立后,由于梁启超身体欠佳,馆中一切大小事务均由余绍宋代为处理。司法储才馆“授课实习而外,设专任导师,以分董学生之所业,兼默察其性行。注重外国文字及发电,以期得参观比较之资。设月刊,俾教师、学生得任意发抒所怀,以收切磋琢磨之效。逢休沐,必由馆长教师或延名宿,为课外讲演,俾得他种学术补助之益。间日,必由馆长、学长分班传见学生,为寻常谈话,俾知为学方法、做人切于实用者,故当时学生咸感讲习之樂,相与淬厉”。无论是法政学堂还是储才馆,这些机构都为司法系统输送了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才。

除培养后备人才外,余绍宋对现有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也十分重视,曾多次在日记中提及任职法官的司法素养问题。他还提出募款设立法律图书馆,以便司法人员能提高其业务水平。余绍宋十分看重履历,在国宪起草委员会商讨司法问题时,余绍宋就提出“主张司法行政最高长官应具司法官资格”,并且说明缘由。如此一来,即使法科出身,但没有司法履历、未具司法官资格者,也不能出任司法行政最高长官。可见,在混乱时局中,余绍宋也坚持让司法行政长官保持法律专业属性,以期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发展。

4 转投艺术,不忘救世

余绍宋若不做官,仍可以在北京国立法政大学等校任职,但他毅然辞去所有职务,决不愿再和当局合作。究其原因,北京政府傲慢,不能容正直之人,反而亲近逢迎小人。他在日记中写“为人臣者犯颜直谏,纵罹不测,犹得直名,是犹有相当代价,故前仆后继原作牺牲。今既无此名分,谁复为之。”这一段内容非常清楚地表达了在此环境下他直言无名亦无效的无奈。而罗文干案、金佛郎案、三一八惨案等事件的发生,也使得他对当局的所作所为大感失望。即使后来有许多老朋友多次劝他出山,他依旧不为所动,多是因其对政府当局不信任且无过多信心,故不愿意再掺和所致。

离开北京后,余绍宋转而投身书画和方志编纂事业,但他并未完全消极避世。在繁忙的修志活动之外,余绍宋也参与浙江临时参议会和国民代表大会。余绍宋在浙江临时参议会上“每次询问、发言或提案,均以能言与敢言著称。他最注重军风纪的整饬,与民间额外负担的减轻”。但临时参议会毕竟不是正式议会,没有监督财政等权利,尽管余绍宋提案多涉民生赋税、教育公益等,侧重澄清吏治与纾解民负,但均实现无门。

5 结语

综上所述,余绍宋在京任职时间虽不长,但毕竟执掌国家司法中枢,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时人林志钧也称赞余绍宋“居官不随俗俯仰,勤而慎,案无留牍而措施裕如。”宦游北京时期,余绍宋竭力维护司法尊严。而观其司法改革集中于推动优化具体法律制度规定,重视法律文本化、统一化,但并未关注宪政层面等宏观法律文化比较,这或许是因为其接受的是法政速成的教育,未能接受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学教育有关。与此同时北京政府时期司法环境内忧外患,余绍宋深知实务层面的改革比理论层面的更直接并且能更快看到成效。尽管辞官后他并未再进入司法系统,但其仍心系国家民众,凡于民众有利的事,依旧视为己任,较好地发挥了社会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余绍宋为推动近代司法改革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余子安.亭亭寒柯:余绍宋[M].商务印书馆,2015.

[2] 余绍宋.余绍宋日记[M].中华书局,2014.

[3] 余绍宋.司法储才馆同学录序[M].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15.

[4]阮毅成.记余绍宋先生[M].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李一枝(1995—),女,浙江龙游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明清法律史、近代法律史。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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