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反证提出责任研究

2020-07-06 03:20张鹏
青年生活 2020年15期
关键词:举证责任民间借贷

摘要:伴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优势日显,数量激增。但因实体法、程序法的特殊规定,以及根植于中华大地千百年的民间借贷所形成的自身特点,导致了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困难的普遍存在。为此,最高院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意图统一各地裁判标准,缓解证明困难,但实践中收效并不理想。本文笔者主张从具体证明行为角度切入,试图构建起不负证明责任方的反证提出责任,并借助法官诉讼指挥权协同规制,以缓解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困难。

关键词:民间借贷;反证提出责任;举证责任

一、民间借贷纠纷证明困难成因

民间借贷纠纷证明困难的存在源于多方面的因素,实体法的特殊规定加重了原告的证明负担,而流传于中国千百年的民间借贷又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熟人”观念、证据意识淡薄使得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缺失严重、事实认定缺乏足够依据,进一步加剧了法院事实查明的困难。

(一)实体法因素

民间借贷相比其他有名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在实体法中的规定存在着显著的特性,它不仅不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强制要求,又必须以款项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这一规定在程序法的投射,无疑将会加大诉讼中的证明难度。即,依现行法律规定,负证明责任方在承担交付要件证明责任的同时,还将面临无书面合同而要证成借贷合意这样的风险。实体法的规定为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困难埋下了伏笔,而我国民间借贷实践的自身特点,则将这种困难带向了新的高度。

(二)自身因素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加速了企业扩张,推动了民间借贷数量的不断增加。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简便、快捷的背后,依然留存着传统借贷的烙印,“熟人”观念作怪、追逐高额利息、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等特点加剧了民间借贷证明困难的存在。

(三)程序法因素

纵观民间借贷中的证明困难,其并非源于证据距离的不同,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武器不均等而产生,而是与实体法的规定及民间借贷的自身特点密不可分,也即证据偏在不是民间借贷诉讼中证明困难存在的根本原因。那么,显然在我国“原则-例外”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并没有就民间借贷这类证明困难进行特殊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证明困难、事实认定难等难题却真实而大量的存在,在这一背景下,最高院专门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意图对该类案件进行指导,以缓解证明困难,然而实践中收效并不理想。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反证提出责任概述

反证作为证据理论分类的一种,依据通说,是指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它是法律赋予不負证明责任方维护自身诉讼利益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推翻负证明责任方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以动摇法官确信。因此,反证的提出应当以负证明责任方对待证事实的即将证成为适用前提,如果本证并未使法官就待证事实形成确信,反证亦没有了提出的必要。那么从该角度出发,笔者所提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反证提出责任应该作何理解呢?

本文所指反证提出责任实则是“具体举证责任”[1]这一概念的下位概念,是在穷尽证明责任仍不能有效发掘案件真实情形下,借助对具体证明活动的规制,依托双方合力,为缓解民间借贷因证据缺失而导致的证明困难的制度构建。其理论基础来自于客观证明责任规制之外的证据提出行为的独立性,诚如松本说对证据提出责任的论述,不负证明责任方也存在着证据提出的必要,但笔者所构建之反证提出责任并非以法官心证即将形成为前提,也并未从抽象意义上将其诉诸于整个证明责任领域,而是借助相关条件的规制,针对性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类型化案件的证明困难解决,本质是从具体证明领域的相关研究出发,对现行证明责任体系的修补。

三、反证提出责任的适用规制

反证提出责任的适用依托于特定情形下证明困难的存在,本文主张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困难案件予以筛选,赋予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证据缺失案件反证提出责任,使反证提出责任的适用类型化,并在具体诉讼中由法官依托诉讼指挥权决定就哪个构成要件要求不负证明责任方提出反证加以证明。

但不可否认,借助诉讼指挥权对反证提出责任进行构建在司法实践面临诸多问题,诚如王亚明博士文章中指出,司法实践中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存在着诸多问题,他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诉讼指挥意识不强;二是诉讼指挥效率较低;三是诉讼指挥能力不足;四是诉讼指挥时机把握不好。[2]基于上述司法现状及反证提出责任自身因素的考量,有必要对诉讼指挥权进行合理规制,以灵活适应司法实践及制度构建的要求。

(一)明确诉讼指挥权内容

目前学界对诉讼指挥权概念理解不一,诉讼指挥权具体内容尚没有完全准确的界定,这无疑加剧了诉讼指挥权的运用难度,为司法腐败留存了空间。为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诉讼指挥权的内容予以明确,本文主张将诉讼指挥权划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程序引导权、庭审指挥权、释明权及调查取证权,并将反证提出责任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权归于庭审指挥权之下。

(二)促进考评机制合理化

以庭审指挥权的形式赋予法官反证提出责任的决定权,使得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得以扩大,在此情形下,理应对相关工作展开针对性的监督,以确保法官职权行使的合理、公正。近年来,虽然法官监督工作已初见成效,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将考评流于形式的现象,部分法院将考评工作交由各厅自己执行,自行考评现象严重。对此应当设置严格的惩罚和落实机制,加强不同部门的交叉监督,以从根本上杜绝该类情形的存在。

(三)组织疑难案件的定期指导培训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就个案由法官赋予特定要件反证提出责任,这要求法官具备较强的争点发掘能力和诉讼指挥意识,在恰当的时机围绕争点展开掌控诉讼走向。因此,定期组织疑难案件培训,以提高法官的诉讼指挥意识和争点发掘能力就变得异常必要,这将有利于实践中证明困难快速而高效的解决。

综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类型化案件反证提出责任,并借助法官诉讼指挥权协同规制这一理论构想,不仅可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因证据缺失所导致的证明困难,亦可作为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的例外情形,修补现行证明责任体系下因灵活性欠缺产生的证明困难,以适应灵活多变的司法实践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胡学军. 从“抽象证明责任”到“具体举证责任”——德、日民事证据法研究的实践转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法学家, 2012, 000(002):159-175.

[2]王亚明. 诉讼指挥权的实证分析及理性探讨[J]. 福建法学(2期):80-86.

作者简介:张鹏(1993.10-),男,汉族,山东省肥城市,硕士,单位:上海大学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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