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处分竟然打折扣

2020-07-18 11:13
党员干部之友 2020年7期
关键词:社局纪律处分处分

处分喻梁/图

违纪违法问题通报

2019年2月28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纪委监委通报了一起县人社局、县城管大队执行纪律处分决定不到位的案例。

经查,县城管大队在办理2017年度干部年度考核时,在明知单位干部万某已经被开除党籍的情况下,仍将其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并上报至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对考核结果把关不严,违规对万某工资进行晋升,在相关部门提出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情况下,仍未对已经违规晋升的工资进行纠正,导致纪律处分执行在各部门中间空转,严重影响了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2018年12月,县人社局时任工资股干部廖海水、县城管大队办公室主任袁自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对县人社局副局长邵中东、县城管大队大队长杨长兴进行诫勉谈话。

事件回顾

“老廖,这是我们单位的薪级工资调整申报材料。”2018年5月的一天,袁自万来到该县人社局,向廖海水递上一沓材料。

廖海水翻阅着这些材料,一个熟悉的名字跃入眼帘,他停住了手。

“万某?他不是去年5月被开除党籍,还降了岗位等级吗?”廖海水问道,“怎么今年还给他申报晋级?”

“您这记忆力还真不错啊。”袁自万笑了,“事情都过去一年了,您还记得这档子事?”

“这事就是我经办的,我哪能不记得!”廖海水说。

袁自万凑上前神秘地说:“他去年被降级了,今年再给他升级,应该也没啥关系吧?再说,2017年他的年度考核结果是‘合格’,也符合晋升条件呀。”

廖海水一惊:“他都被开除党籍了,年度考核结果竟然是‘合格’?”

“处分都给了,年终考核何必再给人家添堵呢?”袁自万眨眨眼,“再说,人社局事业股也认定了这个考核结果。”

“事业股真的认定了?”廖海水沉吟片刻问道。

“当然!”袁自万笃定地回答,“事业股不就在您隔壁嘛,您一问就知道了。”

在地震研究机构收集的一些矩张量目录中,许多事件,即使是强震,都被记录为具有明显的补偿线性向量偶极百分比,这被认为主要是由未模拟的三维地球结构(Henry et al,2002;Ferreira and Woodhouse,2006)产生的。我们研究了与区域数据相对应的频率中假非双力偶分量的产生,推测它们是由于通过标准的矩张量方法从一个有限程度的震源的倒相记录引起的。在这个综合实例中,我们证实即使在足够的低通滤波后,辐射仍会有方向性,从而在标准的矩张量方法中转换成虚假的非双力偶分量(AdamováandŠíleny',2010)。

廖海水掂量了好一会儿,最后还是收下了材料,为万某办理了薪级工资的晋升手续。

2018年7月,永修县纪委监委发出文件,要求对2017年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及工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县人社局时任分管副局长邵中东收到文件后,安排该局事业股和工资股落实。随后,事业股纠正了万某的年度考核结果,但工资股给万某违规上调的薪级工资没有纠正。邵中东将工作布置下去后,也没有进一步过问。

查处经过

2018年9月,九江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成立4个联合检查组,对全市纪律处分执行情况开展了一次“拉网式”检查。在调阅该市永修县城管大队事业编干部万某违纪违法案卷宗时,万某2017年度的考核申报材料引起了检查组的注意。

案卷显示,2017年5月,万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后,受到了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根据规定,受到该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但万某的2017年度考核申报材料上,赫然显示为“合格”。

“你知道万某2017年受了处分吗?”面对检查组的询问,袁自万愣住了。

“知道是知道,但我没有掌握相关规定,工作疏忽了……”袁自万语无伦次地掩饰。

相较之下,县城管大队大队长杨长兴的态度则比较诚恳:“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我工作过问不够细致,应负领导责任。”

“事实上,每年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前,组织人事部门都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检查组一针见血地指出,“县城管大队在编干部并不多,万某受处分的事可谓人人皆知,怎么在年度考核时却被选择性遗忘?”

“你2017年给他办理了降级,2018年马上又给他办理晋级?你不知道他还在处分影响期内吗?”调查人员询问廖海水。

“知道是知道,”廖海水惭愧地说,“但我看到事业股给他定了‘合格’,心想这事反正下面有人申报,上面有人把关,自己只是中间一个办事的,何必那么认真,于是将错就错,给他晋升了薪级工资。”

“后来开展自查自纠,事业股把万某的考核结果纠正过来了,你为什么不及时纠正?”

“本想当个‘老好人’,结果把自己的责任忘得一干二净。”廖海水垂下了头,“在工资股干了十几年,关键时刻却犯了糊涂!”

案例点评:

打板子不能“轻轻落下”

□ 王位华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案中的4名干部,通过种种途径对万某受到处分一事早已知悉。但在年度考核、工资晋级工作中,他们“好人主义”占了上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导致层层失守、处处失职。这既是不担当、不作为的表现,也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变种。

纪律处分的板子已经举起,却“轻轻落下”,不仅让纪律的权威“打折扣”,也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空转。

要解决此类问题,一方面,要建立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完善受处分人员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聚焦工资待遇调整、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大纪律处分执行的工作合力;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纪律处分执行切实到位,并针对已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坚决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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