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2020-07-21 08:13金磊
各界·下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国家治理

金磊

摘要:法治社会的形成是法治国家建成的基础,也是推动法治政府建成的重要力量。国家向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社会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文基于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必要性,拟从建立完备的国家法规法规数据库、满足法律研究型服务需求,发挥司法机关的服务能动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法治社会;国家治理

法治社会的形成是法治国家建成的基础,也是推动法治政府建成的重要力量。国家向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社会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题中之义。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2年要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亦要求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必要性

(一)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在动态发展

公共法律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要充分体现公共性、法律性和服务性特征。公共性,是指国家通过行使公共权力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共利益;法律性,是指国家提供的服务是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应当关涉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服务性,是指国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应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为指向。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国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指挥棒。由于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是一个日益增长的动态发展过程,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在拓展其深度与广度,因此公共法律服务也应基于相应的需求变化而不断调整其范围,不断提升其质量和水平。

(二)当前公共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已经从最初的主要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位发展到了向全社会提供均等化服务的阶段,相关服务理念与具体实践需求也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是有关部门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法律性、服务性的理解尚未跟上时代的脚步,在具体服务实践中已显现出其滞后性。首先是公共性不足,政府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侧重于与具体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个体或组织的实用性需求,对于公共议题的法律服务需求则关注不足;其次是法律性不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主要针对社会具体矛盾纠纷的防控与处理提供操作层面的法律应用型服务,但对于调查分析社会法律观念、行为及现象等法律研究型服务需求则重视不够;最后是服务性不足,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各职能部门的基本权能边界,各部门之间还尚未形成有效的联通,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公众获取高效便捷法律服务的需求。

二、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建立完备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社会公众及时知晓国家和地方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是对国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最基本的内容。目前,国家已建有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并在司法部主管的中国法律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各地人大和有的地方法律服务网也有相应的查询平台,但是普遍存在信息数据不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而一些收费的商业平台却能够提供最新最完备的法律法规数据。国家和地方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毫无疑问是公共资源,理应由国家及时且免费提供。因此建立完备且及时更新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为社会公众查询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便利条件,理应成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内容。

(二)注重社会法律研究型服务需求

社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多样的,既有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旨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实用型法律服务需求,也有对社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研究型服务需求。社会法律观念、行为和现象纷繁复杂,需要通过大量的法律文本、案例以及相关数据来进行分析归纳,而这些法律文本、案例、数据主要掌握在政府和司法机关手中。虽然人大、政府和司法等国家机关也进行相关研究,但此类研究主要是为国家机关提供决策咨询,具有内部参考性,对推动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不具有直接影响力。而主要承担社会科学研究的诸多研究机构既是法律研究型服务的需求者,也是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的参与者。社会科研机构通过对社会法律观念、行为和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并利用其社会公共知识的传播优势公开发表其研究成果,能够对构建社会法治理念、凝聚法治共识、彰显社会法治文化发挥重要的影响作用。社会科研机构通过研究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也是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具体实践。为了使社会科研机构能够更加客观、更加贴近社会真实地进行相关研究,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向其提供高效便捷的获取相应研究资源的渠道和平台,也应当成为国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

(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服务能动性

虽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但是在新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已不仅限于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意见》内容,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具有多元性,亦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优势资源,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由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传统观念认为司法机关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具有被动性,主要立足于其司法职能,基本围绕诉讼服务展开,或者基于个案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向外延伸的空间较小。但是从国家治理理念角度出发,凭借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优势资源和其所处的特殊社会地位,司法机关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实际上可以大有作为。比如通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情况的研究分析,向社会提供一定的风险提示和预警;通过网络媒体对典型案件的开庭进行全程直播或者重点评述,向社会进行案例式地普法和法治观念教育;通过对基层各行业、各领域的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系统地工作指导,提升基层社会组织的依法治理能力;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分析,向行政机关就行政执法存在的类型化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指导行政机关向社会提供更为高效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通过公开和共享案例数据库,向社会科研机构提供研究资料等。同时,也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社会研究机构建立联合机制,运用其优势资源,对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制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重在服务,但这种服务亦是国家責任,并由相关的国家权力行使机关承担具体责任。具体责任的确定,有赖于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制机制,是保证国家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从当前的实践看,主要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所涉及的各项内容正在进行规范化管理,有的已经有了明确的量化标准,但同时也还有一些服务可能难以量化。对服务行为进行量化,虽然有利于操作执行,但是也存在易于僵化、机械化的弊端,因此需要辩证地看待,处理好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的关系。对于能够量化的服务项目,应当尽快制定标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明确的问责标准;对于难以量化的服务,则应当定期通过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性评估或者社会满意度测评,形成动态评估模式,如果专业性评估或满意度测评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那么也应当对服务提供的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1]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9.

[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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