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制度的隐形治理功能

2020-07-23 06:16董鑫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治理

董鑫

【摘要】遇到法律问题时,公众首先检索典型案例进行比附、参照。由这一新的司法习惯,裁判文书制度衍生出了“准案例指导”的效应,发挥了隐形的社会治理功能。通过制度机制将积极的治理隐匿于被动的外形之下,最大程度弱化了司法权对私权的干预。以间接的方式引导公众形成司法认同,进而生成约束自我行为的司法“义务感”,司法治理实效凸显。司法机关以裁判文书为媒介、采用“非常态”的司法运作模式介入社会治理,不仅避免了强势的权力话语吞噬司法为民的改革效果,也与当下司法职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契合。

【关键词】 裁判文书制度  治理  司法改革

【中圖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0.011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追求中,司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1]司法机关通过主动的司法政策和手段,如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案例、进行司法批复来应对庞大的司法治理需求。从重视法律制定到重视法律实效,从法治建设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司法为中心,司法治理问题成为司法权能扩散的必然结果。司法治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着积极的社会治理功能。[2]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各主体自发运用判例参照比附待诉、待决案件的现象,正在我国悄然而广泛的兴起。[3]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各主体(包括法官)第一时间检索典型案例,这一新的司法习惯的形成,扩展了裁判文书制度的原初设计功能。传统司法治理模式之外,一种新的模式在悄然关涉司法运行。司法机关以裁判文书制度为桥梁,以隐匿的方式介入社会治理,司法治理实效凸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充分肯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成就时使用了“制度和治理体系”的表述,进一步加强了制度与治理的逻辑关系。[4]因此,重新审视裁判文书制度的功能定位,破解当前裁判文书制度的隐形司法治理功能的运行机制和运行逻辑,成为厘清司法改革的方向、探明裁判文书制度改进路径的秘钥。

裁判文书制度的隐形治理功能的生成逻辑

裁判文书制度的隐形治理功能的产生是与司法改革的步调相一致的。裁判文书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作为一个整体,裁判文书制度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可以分为书写制度、公开制度和应用制度。书写制度包括文书写作制度、释法说理制度等。公开制度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制度和公开查询制度等。应用制度包括案例指导制度、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等赋予裁判文书使用价值的制度。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推动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制度的改革和公开上网制度的施行。文书制度和公开制度的发展,成就了裁判文书应用制度新的灵魂。

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审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是公众获取司法信息的重要来源。任何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都能形成裁判的实例,西方称为“判例”,我国称为“案例”。除了一般法院裁判的普通案例之外,我国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特殊案例。从法律地位上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上而下具有层级权威优势。传统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作为审判公开制度的延伸,因为条件有限只能小范围公开宣告,如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导致普通案例的获取受限。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为公众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舆论平台,也使获取法律信息的渠道变得异常便捷。裁判文书变成了一种为全社会共知、共享的智识资源,成为社会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普遍参考性的工具。由此,裁判文书制度衍生出了“准案例指导”的制度功能,以一种“准制度”的角色隐匿于司法治理的运行中。

裁判文书制度的隐形治理功能的理论溯源

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普法工作已初见成效。公众不再以感性的道德观念等来衡量社会事件的对与错。裁判文书制度的隐形治理功能适时、恰当地保障了“让每个人民群众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正义“感觉”的实现,即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司法认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我们可以用亚当·斯密的“同情心”理论来解释这种司法认同。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详细论述了同情心。同情心(sympathy),意即感受他人痛苦的能力。他认为同情心是通过进行“情景比较”,达到待评价事件与已有经验“耦合的完全”而实现的。而同情心的生成以“共同的知识”为基础,以“辨析原因和厘清背景”为条件。当下,裁判文书制度功能的拓展为司法“同情心”生成提供了充足条件。裁判文书通过其案件的背景、案件当事人情况的介绍、案情的叙述和法律适用的释法说理,使得法条在具体实践中的使用变得生动。当裁判文书公之于众的时候,裁判文书中对于案件具体情节的表述、事实的确认等可参照的具体情节足够丰富,相较于法律条文“三段论”使用的枯燥僵硬,法条当中所内含的规则、原则会在具体案例中,以生动的形式得以释放,为当事人合理预测该涉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法律知识和法律逻辑上的积累。充分的司法公开、便捷的网络检索使得这种“共同的知识”积累有了形成土壤,而释法说理改革为公众“辨析原因和厘清背景”提供了保障。自发理性的司法认同,成为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来源。

裁判文书制度的隐形治理功能契合了“司法为民”的目标设定,满足私权自治的潜在需求。权利意识的觉醒促使公民行使和维护权利的热情异常高涨。公民对干预自己权利行使的因素都保有极高的警惕。社会治理的终极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过程是人民群众对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认知、认可、接受、积极参与并衡量成效的过程。[5]裁判文书制度“润物细无声”式的治理方式,最大程度弱化了司法权对私权的干预,以间接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引导公众自发形成司法认同,从而尊法、依法、守法。

裁判文书制度的隐形治理功能的运行效果

裁判文书制度的隐形治理功能,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积极的司法治理效应。首先,案例指导功能。裁判文书的广泛检索、援引和使用,预示着裁判文书作为法官造法形成的判例已经在司法实践当中,发挥着一定的治理功能。在我国,判例虽然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但其在缓解成文法所带来的僵硬性问题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一致性和统一性所发挥的作用已经为案例指导制度所证明,而案例指导制度以外的裁判文书形成的判例,更是具有指导案例不具有的数量优势,其内容的丰富性也是指导案例无可比拟的。同时,虽然裁判文书形成的普通案例与指导案例在案件裁判质量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多数案件的审判难以避免地带有地域性。因而,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案例,往往比指导案例在当地更加具有可参考性,尤其遇到指导案例没有涉及的情节,这种案例不仅具有参照功能,更具保持案件一致性、统一司法、维护司法裁判权威性的功能。其次,价值引导功能。裁判文书是法官对社会价值加以界定的过程,也是判断和建构法律意义的过程,这就决定裁判文书具有一定的价值引导功能。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决前,要运用自己的审判知识和经验理性,经过多次的事实分析、法律甄别、价值衡量,综合地考虑可能影响个案公正性的多重因素。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人的行为动机来源于情感为基础的义务感觉。通过多年的裁判文书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审判经验的积累、既往司法经验与智慧的总结,富有司法理性的司法裁判已经能够激起公众对蕴含其中的价值选择、推理演绎的认同,从而生成依此价值约束自我行为的司法“义务感”。最后,法治观念的重塑功能。因为缺少实践检验,社会转型时期在公众的原初法治观念下,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并不协调,群体性事件和涉诉上访时有发生。随着法治建设的重心由立法转向司法,裁判文书制度的运行重塑了司法理性。通过裁判文书对于事实、证据、法条的梳理和阐释,不仅减少案件复杂性带来的认知或者理解上的困难,也便于对案件形成理性的预判,从而采取更加理性的司法行为。“将个案纠纷的经验内化到治理结构中,变成治理结构的内化经验和知识”,[6]裁判文书隐形的引导司法行为,实现了司法观念的重塑。

裁判文书制度隐形治理功能的也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首先,案例指导功能存在“案例”对抗“案例”的隐忧。司法经验和审判智慧的提升,并不代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现同案同判。事实上同案不同判现象,甚至彼此矛盾的判决不仅在各地方法院并不鲜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也同样存在。每一份裁判文书在形式上都代表着一种权威性的司法态度,都内涵着一种经验理性,除指导性案例之外,这些裁判文书都具有平等的参考价值。其次,价值引导功能暗含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对抗。由于社会公众与司法从业人员有着不同的学术背景,二者司法认同生成的基础——“共同的知识”只能无限接近,不可能完全耦合。一方面,同案同判之“同”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很多在法律要素或法定情节上的“同”,并不等于案件事实当中的“同”。影响案件处理公正性的因素或情节通常并不包含在法条当中,而相同事实或情节在不同情境中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并不相同。另一方面,我国地区间的发展并不均衡,盲目一刀切的要求法律在适用上的绝对统一,可能会影响个案公正。众多司法裁判虽未满足社会公正的欲求,却是司法公正的体现,然而这一解释并不能获得民意的认同。最后,法治观念的重塑功能可能引发公众对法律系统的信任危机。一方面,裁判文书内容较法律条文更加丰富,决定了其出现错漏的可能性也相对更高。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说理只能充分,难以完美。道德权利的非法定属性,决定司法裁决中的道德价值必须在法律规则的拘束之下展开分析和论证,当公众以理性的司法观念攻击以“情理或经验法则”这些无论如何描述都不可能有完全周延的理由进行说理司法裁判时,容易造成舆论失控,引发公众对法律系统的信任危机。

裁判文书制度的改进策略

裁判文书制度功能是裁判文书以其内容为桥梁,以比附、参照其文本书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争议焦点的确立、法律条文的选择和案件结论的证成为运行逻辑。裁判文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着手。在内容上,深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制度改革,保证每一份裁判文书的书写质量,在释法说理时,简单案件规范化,复杂案件普遍化。除要求文书写作的规范和严谨,更为重要的是要求释法的核心一致性和说理的逻辑涵摄的同一性。普遍化是法官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时如何平衡自由裁量权与依法裁判的问题。普遍化意为同一情景、同一特征下的案件说理应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合法、严谨、正当化表述。它使得裁判文书建立在规范、统一、可把握、可感受的公正的基础上。从程序上,全面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7]该制度旨在从法院裁判的海量案件中自动检索与待判案件具有一定相似度的案件并自动生成裁判规则,作为法官裁判决策的辅助,使司法裁判具有充分的案例参考,以此提示法官纠正裁判结果与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偏差。[8]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公共商业资源避免“孤岛效应”,如北大法宝等网站,已经可以通过“关键词”的模糊或精确检索,快速找到类似或相同裁判文书。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裁判文书进行细化分析,不仅能方便裁判思路的确定和及时纠偏,还能有效避免区域性差异,在保证个案公正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同案同判。

(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司法治理视野下裁判文书自发运用现象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80601)

注释

[1]汪庆华:《司法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第19页。

[2]王国龙:《司法治理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及其对策研究》,《河北法学》,2018年第4期,第23页。

[3]顾培东:《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的生成与效应》,《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76页。

[4]肖金明:《全面依法治国:制度与治理之间》,《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6月下,第64页。

[5]谭菊华:《现代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法治化融合互动机制研究》,《人民论坛》,2019年第9期,第66页。

[6]侯明明:《“通过司法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命题的逻辑理路》,《天府新论》,2017年第4期,第68页。

[7]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发〔2019〕10号),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336773,上網时间:2020年4月29日。

[8]陈焘、刘宇琼:《“同案同判”的涵摄与超越——兼论区域法律统一适用与司法协同治理》,《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第184页。

责 编∕周于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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