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

2020-07-23 16:42冯尚梅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1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完善价值

摘  要: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规范不完善、适用范围不明确、监督刚性不足、检察建议的专业化水平较低、质量较差等问题影响,使检察建议的适用率不高,运行效果不佳。因此本文拟在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使再审检察建议能够规范、有效行使。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价值;法律监督;完善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内涵

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时,以书面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一种诉讼监督方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成为改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关系的一个契机,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得到认可并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成为补充民事抗诉不足的重要监督方式。与抗诉的“上级监督”模式相比,检察建议的方式即属于一种“同级监督”模式,这种模式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间接方式。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

1、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压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民诉法修改以前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没有抗诉权的,因此由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就大量涌入市、省两级法院检察院、法院,而通常情况下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在用尽上诉的救济途径后选择的程序,因此上级抗诉的模式就会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案件激增。因此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模式可以使一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得到解决,从而缓解了上级法院的压力。

2、柔性监督的性质,弱化了法院对抗诉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调和法检关系,有效促进司法公正。检察院抗诉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而通过抗诉导致的改判往往会作为错案处理,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机制会增加其对于抗诉的抵触性,再审的改判率低,不利于案件的纠错和工作的开展。而检察建议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前期审查,其协商性和非对抗性的特质没有像抗诉的强制性特征,更具有“柔性”,以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自行启动纠错程序,有利于检察院与法院对案件的磋商,弥补了抗诉制度的缺陷,还不会影响法院的业绩,促进司法公正。

二、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中的问题分析

(一)与抗诉关系界定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确定为法定监督方式,但是其与抗诉制度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在二者的适用范围方面未予以明确界定。民诉法只规定了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选择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起抗诉,这说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与抗诉的适用范围重合,而且二者之间属于选择关系,选择主体是检察机关。可是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两者性质不同,所适用产生的效果强制力也不同,因此这种监督方式和模式的多元化反而不利于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实现。

(二)刚性不足,采用率不高

民诉法及司法解释都只规定了对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法院应当受理,但对于检察建议的具体操作并未规定,再审检察建议最终采纳与否往往取决于法院的态度,检察机关无权干涉,有些法院甚至对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另外,再审检察建议的强制力较弱,实践中也没有对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检察建议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缺乏相应的跟踪监督机制,因此检察建议就不能起到像抗诉那样刚性监督的效果,也就会导致下级检察院宁愿选择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也不愿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从而导致其适用率较低。

(三)专业化水平较低,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由于立法对于再审检察建议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对于其具体制作格式、内容并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也缺乏专业化的知识,缺乏足够的重视,在检察建议的制作时不认真调查研究,制作时也较为轻率,例如有的案件虽然监督意见正确,但是依据、理由等阐述不清,论证不严谨等问题突出,这必然会影响其适用效率,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三、提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成效的建议

(一)明确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要想实现监督方式的合理化,就必须明确界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分,就应当在法律规定中对监督案件的种类进行分类,即哪些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哪些适用抗诉,正确处理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关系,而非让检察机关对具体的监督方式进行自由裁量的选择。同时也要健全二者的衔接机制,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反馈情况的追踪。建立相关督促制度,对于不反馈的行为可以向审判决机关发催促函,对于同级法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反馈或者不予采纳的再审检察建议,如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应当及时提出抗诉,做好检察建议与抗诉之间的衔接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监督。

(二)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

在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往往由于其非强制性而不被法院重视,因此要使其在审判监督中发挥作用,就应当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但这种效力应当与抗诉必然启动再审得效力区分,即要明确规定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方式以及不履行回复义务的法律责任,加强法检两院之间的沟通,构建和谐法检关系,以此增强检察建议的实效性,改善检察建议不予理睬的现象,维护司法权威。

(三)提升民事检察建议的专业化水平

对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可以进行专业化人才培养,在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建立专门的再审检察建议部门,从根本上、大局上加强对民事检察业务的重视,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业务能力水平。同时也要规范再审检察建议文书的制发程序,在格式、内容上严格把关,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说理性。以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实际效能。

四、结语

在中国的本土资源和现实语境下,以抗诉和检察建议为支柱的检察监督机制,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诉讼监督方式,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所以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科学分配抗诉和检察建议各自的主要功能、适用范围,构建二者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明确检查建议的效力,规范其适用程序,从而实现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郑帆.再审检察建议研究[J],司法天地,2013(07)(下).

[2] 秦勤.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困境和制度完善[J],河南社會科学,2013(10).

[3] 程文佳.论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J],法制与经济·法治论坛,2015(06).

[4] 樊益宏.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解读[J],法制博览,2016(06).

[5] 田彬、孙洁、李瑾.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J],法学专论,2016(15).

[6] 徐樱.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探析[J],河北农机,2019,(17).

[7] 范玮娜、史永生.民事再审检查建议的实证考量[J],中国检察官,2019(17).

[8] 席月花.民事再审中检察建议之适用规则[J],新西部,2019(09).

[9] 程楚楚.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务问题研究——基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视角[J],法制博览,2020(01).

[10] 彭燕妮、刘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实证研究[J],中国检察官,2020(04).

作者简介:冯尚梅(1997.12—),女,汉族,籍贯:陕西安康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民事诉讼法,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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