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0-08-02 10:48陈俊熹
各界·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疫情防控研究

陈俊熹

摘要: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部分个人或者单位试图利用这个特殊时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触碰法律的底线,而等待他们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关键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研究

2019年年末,一场原因不明的肺炎疫情蔓延在中国大地上,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要求全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尽最大的努力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某些个人或单位拒不遵守中央及相关部门的命令,试图触碰法律的底线,而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一、妨碍疫情防治人员履行公务

在疫情发生后,有些人对防控疫情的命令置若罔闻,依然我先我素,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甚至殴打、辱骂工作人员。2020年1月份,山东济南某县的一名男子,在其所在工厂已下达“戴口罩入场,配合人员进行体温检查”的通知后,仍然拒不配合,并试图强行进场。在警察赶到后,该男子对警察拳脚相加,恶语相向,对警察执行公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男子使用暴力殴打警察,干涉警察执行公务,构成妨碍公务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虽然判得不重,却成为该男子一生中的一大“污点”,为人所不齿。该男子事后非常后悔,提醒其他人要“以自己为鉴”,在疫情期间遵守命令,不要妨害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在自己“触碰”法律底线的同时威胁疫情防控。

二、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擅自离开隔离场所

在疫情防控期间,某地一名男子在确诊后治疗期间内拒不配合治疗,撕碎医务人员的防护服并抓伤医务人员,之后逃出医院,在公共场所乱转,还在微信朋友圈“炫耀”。其中,撕碎防护服、抓伤医务人员这种行为造成了人身伤害,逃离医院在公共场所乱转的行为也易造成其他人不特定感染。根据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该男子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且情节恶劣,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该男子不听劝阻,在公共场合乱转的行为已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疫情期间“两高”颁布的《指导意见》,该男子在特殊时期违反防疫规定,犯下重罪,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该男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男子“一时逞强”追求自由,却使自己可能终身失去自由,付出了法律的代价。而那位医护人员由于被男子抓伤,最终感染了新冠肺炎,对疫情的防控也带来了不便,可谓“害人害己,天理难容”。

三、虚假销售,骗取钱财

疫情防控期间,大量的防护用品被运往“抗疫一线”,口罩、消毒液一度成为人们手头急需而由紧缺的物品,网上购买成为人们手中的一根“救命稻草”。但总有人借此机会,实施伤害群众感情的犯罪活动。2020年1月期间,B市某张姓男子,在网上发出虚假广告称自己手头有大量口罩,价格比市面上便宜,加微信支付即可购买。结果,张某在短短的几天内,就骗取了1万多元,而购买口罩的人在支付后发现张某将自己“拉黑”,及时报警,才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面对警方的讯问,张某承认自己是因为手头缺钱,恰逢疫情暴发,便想出如此手段。张某以卖口罩为名骗取群众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却给群众带来了麻烦,也扰乱了网购防疫物品的秩序,情节较为恶劣,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指导意见》,结合张某本身在到案后的悔罪意识,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某妄图借疫情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殊不知比一般情况下量刑更重,由于他的行为耽误了几位被害人正常购买口罩的时间,也受到了被害人的谴责。这就充分说明利用危困时期欺骗群众感情的做法并不可取,不论何时,法律制裁从不会缺位。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前不久,在全国各地的个别药店里,销售者将口罩的价格标为30元甚至更高,并且以不销售作为筹码迫使顾客不得不接受,并且不开发票。当某地一位顾客用手机拍下这一幕时,店主竟然声称这批口罩是为医院专供的,不再向顾客销售,更有甚者,在记者暗访时砸坏了记者的镜头。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运行秩序,而且在群众危难之际牟取暴利,手段着实恶劣。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药店的行为对于购买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已经购买口罩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可以在不撤销交易行为的前提下请求药店赔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口罩属于医疗用品,由政府指导定价,药店的口罩售价明显违反政府指导价,属于法律规定中“哄抬物价”的行为。而《价格法》规定销售方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利用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对消费者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造成极为恶劣的后果,构成刑事责任,则可依据其触犯的具体罪名如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在此也提醒相关经营者,疫情面前应选择以群众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不要一味追求利润,牟取暴利,相关监管机构和人员也要加强排查力度,确保群众利益不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造谣传谣

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人基于不法动机,为谋取某种不法利益,编造、传播有关疫情谣言,怂恿他人进行聚众打砸抢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前不久在某地,一名男子谎称“面粉即将断货”,号召大家抓紧时间囤积面粉,市民在情急之下不分青红皂白地进入超市购买面粉,由于人数过多,场面秩序几度出现混乱,最终造成几位村民争夺面粉被打伤的结果,迫使正在抗疫一线的几位警察被迫上前劝阻并进行调查,給当地疫情防控造成了麻烦。经查明,该村某位村民与超市老板之间素有矛盾,想要借此手段“报复”超市老板,却未料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男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其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该男子传播了虚假信息罪并奏称公共秩序较为混乱和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此外,该男子的造谣迫使抗疫一线的执勤警察被迫离开岗位,妨碍了经查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这件事给村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两高”颁布的关于疫情期间的《量刑规定》,该男子最终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男子的行为也作为全村的“反面事例”进行公示。男子试图利用疫情期间不知情的民众达到“报复”超市老板目的,可却忽视了这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带来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越是在困难时期,越是要齐心协力、搁置争议,利用危困时期造谣报复他人的做法显然不可取,方式不当还可能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伤害。

六、挖断道路,阻碍通行

随着疫情的不断扩大,部分地区的群众出现了恐慌的心理,当他们得知“外来人员”有很大的感染风险以及受到新闻内容中国家采取措施对武汉等城市进行“封城”措施的“启发”后,部分村民为避免疫情扩散至村内,擅作主张将村内通往外面的交通主干道挖断,自觉这样做是顺应了国家的潮流。可没过多久,问题接踵而来:村内急需的生活用品和医疗用品由于路被挖断,无法运到村内,运输人员只好将货送至别处或者借助人工步行的力量送至村内,但要求村民多支付运费。结果不出几天,村内相关物品价格上涨,且防疫物品进入困难造成了防控不到位。最终,上级领导在视察该村时发现了问题,经询问,该村挖断道路并未得到上级领导、村干部的批准,更不是响应国家号召,而是余某等人为防止疫情扩散而采取的“措施”。在面对警察讯问时,余某等人仍是不理解自己明明是在帮助村民,怎么构成犯罪了呢?原来,公路属于国家公共设施,未经国家或政府的命令,任何人不得破坏,于某等人擅自挖断公路的行为属于破坏交通设施,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中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余某等人擅自挖断路主观没有恶意,但客观上却造成了法益侵害,最终只得接受法律的惩罚。

七、结语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暴露出了许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个人或单位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不自觉遵纪守法,反而想借助疫情这个特殊的时期实行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扰乱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秩序,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对国家疫情防控带来“麻烦”。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天理难容。依据刑法的相关理论,在疫情防控等特殊危困时期实施犯罪,利用了人民的客观不利处境,因而主观恶性比一般时期更为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之前“两高”发布的疫情期间定罪量刑从重处罚的规定符合了这一理论,为严厉惩治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个特殊时期,每一个人都应投身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和优势,而不是“趁火打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否则等待着的必将是正义的审判,法律的严惩。加强疫情防控,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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