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评议

2020-08-03 01:58田方
大经贸 2020年3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人格权民法典

田方

【摘 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交审议,说明我国对人格权的重视,立法机关对人格权的立法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人格权编和其他各编采取的结构模式,均是总分模式。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及学者建议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放在首位,之后再行确立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闪光点与不足但整体上反应了当今我国学者对人格权的理论研究成果。

【关键词】 人格权 民法总则 民法典

一、人格权编草案存在的不足

(一)人格权编中未明确个人信息是一种人格权利。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第813条规定,该法条指出的个人信息范围比之前的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电子信息和其他能够单独使用确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却未规定个人信息权,在一定意义上,个人信息尚未上升成为一种具体的法律权利,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只存在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对于个人信息绝大多数人会理解为人格利益而非法律权利。民法对于人格利益保护的力度逊色于人格权保护的力度。我国《民法总则》第 111 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视。但由于未加“权”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很弱。草案对具体人格权中的声音权与形象权也未规定,自然人的声音与形象是识别人格特征的关键要素。现行法律对声音权和形象权没有具体概括,仅将其作为人格法益予以保护,保护的力度偏弱。

(二)“人格权”编在民法典分则各编中的地位不恰当。其在物权编、合同编之后,具体规定中“人格权”顺序与《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的顺序不一致,《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首先规定是人格权,其次身份权,物权、债权等。现如今社会民法突出的是保护人权,即重点保护对象就是人身权,《民法典》具体条款草案之所以将人格权放在第三部分,首先,是因为参照2002年《民法》草案的规定,再次审议了关于独立汇编人格权的一些意见。如果我们能够认真解决好学者提出的建议,以提高逻辑结构清晰的程度,在保护人格主体的民事权利上将会有很大的价值,领先的人格权立法模式。

(三)缺乏特殊的人格权保护机制。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于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方式与《侵权责任法》雷同,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救济方式。网络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我们不仅关注对于权利人、行为人,还有媒体人,媒体中介是当今社会网络发展的重要原因,媒体人的谨言慎行对社会网络秩序具有引导作用。特别对于名人名家,侵权人对其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进行公开、侮辱或者诽谤,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权力救济微乎其微,他们在意的是名声,若媒体具有更正权,被侵权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得到救济。

二、人格权编草案的建议

(一)将个人信息确认为权利。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至今仍处于一个较新的领域,对其研究还不成熟。个人信息只是一种法律利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权利。从权利等级的角度来看,权利等级应高于利益。草案没有规定独立的个人信息权,所以存在局限性,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个人信息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能,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明确的指引。 一方面, 规定个人信息权有利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有利于有效防范新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可为特别法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上位法依据。

(二)将人格权编置于分编的第一编。目前,“人格权”编草案是在物权与合同之后的第三编。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应该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为了和《民法总则》的顺序保持一致,应当将人格权放在第一编,以体现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先进思想。如果生命、健康、自由的权利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他都为纸上谈兵。人的尊严作为法律的最高追求,优先于财产的价值利益,人的尊严受到保护作为重要的价值,体现了现代民法能够与时俱进。我们应该借鉴德国的经验,吸收有益的经验去除糟粕,尽管德国民法典编纂的模式并非十分合理,过分强调财产权的核心地位,给人以“重于民”的感觉。因此,我国应当人格权置于民事权利之首。人格尊严、人格价值和人格完整是最高的法律利益,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的汇编应当放在民法子规则的首位。

(三)增加人格权特别保护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作出的规定也十分简略,草案虽然规定了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未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这恰好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如今网络现象随处可见,对于网络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若权利人得到回应减小影响或者媒体对其发出的侵权文章、图片等进行更正或者删除,在网上澄清事实,这种方式比精神损害赔偿更有效,成本更低。权利人的回应权与媒体的更正权应得到重视,在侵犯人格权的情况下,这些补救措施比恢复原状更有效率。对于受害者的救济,恢复名誉可能比金钱赔偿更有效。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可以考虑对这些保护方法作出详细规定。

三、结语

“民法典”人格权汇编草案,存在部分亮点和创新之处。草案的制度结构在整体上是较为成熟和合理的。同时也是理性的存在,该草案人格权编,其逻辑结构清晰,合理。不仅与《民法总则》的逻辑关系通畅,与民法典各编的草案逻辑关系也相融洽、和谐,草案自身的角度来说逻辑情绪,结构分明,层次清楚,内容丰满,能够与时俱进。但目前草案的内容而言还存在一些可以弥补的瑕疵。人格权草案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之成为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利器,成为民法典中的最大亮点,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更有尊严、充满幸福感与安全感。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现阶段强化人格权保护的必由之路,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之举。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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