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独立成编紧追社会热点

2020-08-12 09:08丁辰
理财周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肖像权人格权隐私权

丁辰

文前提要: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说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 明确“隐私”的定义,完善对肖像权的保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这些创新将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新高度。

人格权编含6章、51条、近5000字,详细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时代特色明显。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随着人格权益不再局限于生命与健康,如何适应社会变化应对信息时代的挑战,如何保障“人的尊严”,如何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针对当下热议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信息技术换脸”“盗取个人信息”等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肖像权、健康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予以了完善。

限制人肉搜索行为

在网络和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人格权保护面临挑战,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侵害人格权的方式,变得更加复杂化、多样化,需要法律上的更新,回应现实的需求。

民法典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的信息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人肉搜索主要是指通过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它包括利用互联网的机器搜索引擎及利用各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进行收集信息的一种方式。

實际上,人肉搜索就是一种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非常容易涉及到法律和道德问题。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大量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个人隐私、引发网络暴力侮辱和诽谤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等情况,使他人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此前人肉搜索很难界定边界,这次民法典明确对“人肉搜索”进行限制性规定,也设定了合法“人肉搜索”的边界,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规范“AI换脸”: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

用信息技术处理照片早已不罕见,从Photoshop到各种美颜应用软件,再到各种视频处理应用,都能够进行图片处理,甚至达到换脸的效果。无论是当作娱乐恶搞他人,还是利用这种技术做不法勾当,这种可以随意替换视频中角色面部的“AI换脸”技术、深度伪造使人难辨真假的动态人脸画面和声音,引发了人们对相关技术可能侵犯肖像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更多担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此作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那些网络上传播的恶搞图片和视频,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即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强化保护个人信息

生活中你是否经常能接到各种骚扰电话和花式电话诈骗,或不知不觉被各种手机应用软件收集了个人信息,或被宾馆中藏匿的微型摄像头偷拍,面对信息技术的花样“用途”,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点和痛点。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上述场景都能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约束。民法典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而且,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些列举的明确禁止实施的一些侵权行为,比如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传单;进入他人的房间窥视、偷拍;跟踪、偷听等都是侵犯隐私权的形式,这些法条也将成为每一个个体私密生活安宁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公职人员泄露他人私人信息,民法典中也做出了规定,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国家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

对性骚扰大胆说“不”

遭遇性骚扰怎么办?这大概是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往受到性骚扰的受害人大多为妇女和儿童,他们不仅受到生理上的伤害,还受到了更多社会道德、伦理等层面的制约和谴责,大多数受害者经过反复权衡利弊,通常会选择沉默,性骚扰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与制裁。民法典将性骚扰正式立法,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处置、诉讼作出了规定,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支持。

同时,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将规范企业、学校等责任主体的过错责任,管理方对被管理方没有担起管理责任,导致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则需要承担额外的管理失职责任。

对于各种性骚扰,受害人可以大胆说“不”,也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救助,这些法律条文也架起了道德和法律的连接桥梁,是新时代法制健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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