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侵权中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

2020-08-13 10:37刘颖超
锦绣·下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

摘 要:随着网络谣言的内容复杂化及传播渠道多样化,我国现有的网络谣言治理体系面临制度规范不健全、惩戒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对于网络谣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现有民事私益诉讼发挥作用有限。因此,可探索在网络谣言侵权中引入公益诉讼,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制度,扩大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适当分配举证责任、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网络谣言侵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网络谣言民事私益诉讼制度的缺陷

网络谣言侵权人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典》中的总则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以及《网络安全法》等。依据现有法律,在民事私益诉讼中,需要有“明确的受害人”才可对网络谣言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当网络谣言侵害公共利益,且此违法行为不由行政法与刑法调整时,就导致因无“明确的受害人”使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如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对疫情扩散情况及防控信息的编造行为,极易引发公众恐慌,侵害公共利益。

二、网络谣言侵权中引入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及优势

(一)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拓展可能

公益诉讼是对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规制,其作用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共性权利,尽管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是其显著的特征。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覆盖面及传播途径更加广泛,依据奥尔波特的谣言传播理论,当涉及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上升时,谣言影响力会显著增大,此时的谣言传播就具有“不确定性”。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为例,人们对疫情相关的信息极度渴求,因而出现了疫情感染人数,治疗药物,疫情发生地等大量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当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土地资源保护等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19年,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十九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在投资者保护、未成年权利、文物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等领域不断探索适用公益诉讼。在新冠疫情爆发后,各级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展开疫情源头防控。因此,对于网络谣言侵权公益诉讼,可在借鉴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其特点进行制度探索。

(二)網络谣言侵权中引入公益诉讼的优势

首先,将公益诉讼引入网络谣言侵权,可以规制网络谣言侵害公共利益、且不由行政法与刑法调整的违法行为。其次,各地检察院可通过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向公众征集网络谣言侵权的线索,使公益诉讼对现有的以民法、行政法、刑法、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管理的网络谣言治理体系起到监督与补充作用。此外,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负有网络谣言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对造谣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职责。

三、网络谣言侵权引入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一)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并行

一是网络谣言治理中可能会存在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当检察机关掌握了网络谣言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线索时,可对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网络谣言传播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与处罚,若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管网络谣言传播的职责,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对于网络谣言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若不构成刑法的入罪标砖,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网络谣言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互联网领域内的社会秩序。

(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1.扩展原告主体范围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民诉法》规定的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例,检察院和省级以上消费者团体有原告资格,省级以上消费者团体作为适格原告,能够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信息传播领域,互联网、新闻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识别,利用媒体资源进行真实性审查,在海量信息中收集到违法犯罪的信息,这能够减轻检察机关收集线索与起诉的成本。因此,在网络谣言民事公益诉讼中,除检察院具有原告资格外,还应当拓展原告主体范围,赋予省级以上有关互联网、新闻行业协会原告资格。为防止出现滥诉,可以设置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发挥调解的作用,使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得到保障。

2.适当分配证明责任

若在网络谣言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则原告方需要证明被告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虚构事实,且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可以对信息进行隐秘技术的修改,这加大了原告的举证难度,使原告难以证明造谣者的违法行为。因此,在网络谣言侵权公益诉讼中需要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公平,确保民事公益的实现。根据公平原则,可以适当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并可引入第三人制度,由网络提供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供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3.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网络谣言侵权中,存在微信公众号、微博营销号等为了商业利益和广告收益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致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谣言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规制作用有限,侵权行为难以得到遏制。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网络谣言公益诉讼制度,规制“机会主义行为”,结合侵权人造谣的收益成本确立赔偿额度,能够遏制侵权人为了商业收益而编造虚假信息,虚构事实的行为。为了体现惩罚性赔偿的公益性,惩罚性赔偿的款项应当建立公共基金,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四、结语

将公益诉讼引入网络谣言侵权,建立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并行制度,扩展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确立适当的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现有的网络谣言治理体系起到监督与补充作用,对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构筑清朗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刘海洋:《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之举证责任分配》,载《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3]李浩:《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载《法学》2017年第11期,第168页。

作者简介:

刘颖超(1994.10),女,汉,甘肃,海南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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