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纠纷中恢复原状的法律适用

2020-08-13 10:37黄辉
锦绣·下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摘 要: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的土地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的价值不断升值,农村争夺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农村的土地存在颁发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四至界限不清晰、面积都是估计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另外,在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及时耕管的情况下,有些造成多年荒废,被他人耕管,栽种树木,到后来他人直接认为该地就是他的,耕种超过20年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纠纷难以避免,甚至出现更多土地纠纷,这给农村调解带来麻烦,甚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双方都拿不出证据证实土地的原有实际情况,因此,无论是土地的实际原有人,还是后来的耕种者,都面临土地确权的困难,对此,这给百姓的生活带来困扰,也是法律上的难题。

关键词:恢复原状;存在问题;法律适用

案情:1980年2月,李某作为某县某乡某村某组村民,承包某县某乡某组土地一片(面积3.5亩)的土地,但与村组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李某一直耕种到1999年。张某系同县同乡同村同组人,看到李某家无人耕管土地,于是在李某家土地上种植玉米、桃树、杉木等。李某后来发现后,多次向张某交涉,但张某仅是搪塞李某,说以后你想耕种我把土地还给你,因你现在又不种,土地闲置浪费,我条件差,我耕种你的土地,也是帮你耕管。这样不就更好吗?到后来,李某就没有干涉张某,任由张某耕种到2019年,这时,张某的儿子从外地打工回来,由于无事可做,想要耕种土地,这时李某去找张某商量拿回土地,张某说,这土地已归我了,我已耕种了20年,你也没有什么证据证实土地是你的,李某显得很无赖,又去找社区调解,但双方都各执一词,互补让步,调解无果,这时李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李某把耕种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要求李某给付耕种这么多年的土地租金等诉讼请求,那么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又会怎么处理此案?

首先,关于土地纠纷的法律处理。李某首先要拿出证据证实土地系自己所有,否则面临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李某可找原村组人员证实土地系他耕管多年,因原村组人员比较了解情况,如果的村组委员人员就更好,这些人员对土地的分配情况更为熟悉,能知晓土地的四至界限,土地当时的分配情况,以及当时分配的在场人员等等。虽然分配土地时是人证,但李某请出的人证证明力大于被告张某的证明力。因在民事侵权纠纷中,李某请出的证人显然是为证,因证人只能证实土地系张某耕种,还不能证实原来的权属情况。且证人在法庭上要签订做假证需付法律责任,这对证实来说,必须如实回答法庭调查的内容,不能为了别人的利益把自己送进监牢,如果是证人故意作伪证,导致法院判决错误的,对于做假证的证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伪证罪,这对作证的证人非常具有威慑力,防止其做假证,导致冤假错案。

其次,关于土地纠纷,一般处理先向政府申请确权,由政府作出裁定土地的权属,如果张某向当地政府申请确权,当地政府作出确权,确权给李某,当然李某向法院请求张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肯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当李某向当地政府申请确权后,土地确权给李某,但张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政府复议的时间是60天,若双方当事人对复议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政府的裁定,而作为法院来说,又不能改变土地的权属,对政府的确权,要么撤销,要么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该案久拖不决,甚至有的土地纠纷导致当地政府无法裁决,一直搁置,也导致因土地占用的赔偿款长期无法发放,导致百姓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如果的个案还好,但对有些案件,就不是一个案件,而是多个案件,如果政府处理不好,容易造成其他恶性事件,影响当地百姓的和谐,也是政府头痛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疑难问题。所以,在政府对土地进行确权时,尽量多对当地的原村组人员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裁定土地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法院法律的推敲,避免日后隐患无穷,同时,作为乡镇政府,应当多学习法律知识,如不懂,不能擅自作主张,可凭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专业人员处理土地纠纷,这样也可以减少当地政府日后避免诉累。

再次,李某直接可以以侵权为由,请求李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在本案中,李某的年龄、以及李某家的人口数量等都具备承包该片土地的情况,而张某只有夫妻二人及一个孩子,从其家庭成员的情况来说,张某的年龄并不适合承包耕地。作为法院可以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据此作出判决。而不是只要当时人拿出土地确权证书或是耕地承包合同,因农村耕地承包有许多并无耕地承包合同,且即使有耕地承包合同,四至界限也不清晰,也容易造成纠纷。作为法院法官,在判案时,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不是凭那些所谓的固定证据,否则,如果法院都处理不了,李某更是有冤无处伸,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再次,现在司法进行改革,尽力防止司法错案。凡是该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由其他县的法院進行审理,防止审理不公,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另外,如果是该某县政府,由县政府法院的上级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以防县政府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对法院施压,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

最后,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某县某乡政府应积为百姓排忧解难,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及时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这也是我国进入新时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该案无论是土地确权的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正当的裁定或判决,而不能久拖不决,或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实,对于土地纠纷,只要正确积极履行职责,政府在土地纠纷处理时,也会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而法院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若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也能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树立司法权威,而不能让百姓不走司法突进反而走信访,寻求其它途径解决问题,反而更不能解决,这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背道而驰的,特别是法院应充分发挥好审判案件息诉的重大作用,因法院本身是司法机关,人民利益的最终守护者,如果法院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百姓的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

作者简介:

黄辉,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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