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合法权益保护的“杀手锏”

2020-08-14 10:14杨继瑞
经营管理者 2020年7期
关键词:企业经营者杀手锏合法权益

2020 年 6 月 12 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拟定的《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 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 过,并将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条 例》的颁发,受到了业内外人士特别是各类 企业与相关经营者的重点关注。作为四川 省内首个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条例,它不但给全省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合法权益保护构建了法治“靠山”和“杀手 锏”,同时也为四川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夯实了法治基础,对四川省经济社会和谐 稳健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

杨继瑞,男,1954 年 10 月生,四川井研人。四川大学原副 校长,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原副书记,重庆工商大学原校长。 中国消费经济学会会长,成都市社科联主席,四川省委省 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成渝经济区发展 研究院院长,四川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智库主席兼首席专 家。经济学博士,经济学院教授(国家二级),博士生导师。

PART 1

它是四川高質量发展的重要法制支撑

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四川化“危”为“机”,是四川在深度、广度和强度上促进疫情后经济快 速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支撑,是四川企业夺取“战疫”和经济行稳致远双胜利的法治 靠山和“杀手锏”。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活力是营商环境的核心。营商环境是生产力,是不可替代的 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营商环境空 前提高。但是,与营商环境优良的国家和地 区相比,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瓶颈。我国 的营商环境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的地位极不相称,四川省的营商环境与该 省经济大省的地位也不匹配,与“现代化” 的标准更是相差甚远。现代社会中,企业是 经济的主体,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们在 各类所有制相关企业里面发现,民营经济无 疑是整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财 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就业生力军。

根据《2019 年度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 报告》 显示,2019 年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稳 中向好,呈现出“56999”的显著特征,即贡 献了 50%以上的 GDP,60%以上的税收,90%以上的新增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 量。四川省民营经济首次呈现“三二一”整体 产业结构,四川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开始显 效。2019  年四川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2.63 万亿元,增速 7.6%,高于全省 GDP增速 0.1 个百分点。四川省民营经济增加值 占全省 GDP 达 56.3%,较 2018 年提高0.1 个百分点,不但实现了连续多年比重的 提高,而且比重庆(52.8%)、陕西(54.6%) 分别高3 .5 、1 .7 个百分点;从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四川省民营经济增加值比重来看,成都比重占到了 33.6%;环成都经济圈比重 为 25.8%;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比重 接近,分别为 17.1%、16.7%;攀西经济区 比重 5.4%。2019 年四川省民营经济市场 主体规模持续增加,全省实有民营经济市场 主体 597.0 万户,同比增长 9.5%。民营经 济 市场 主 体 占 全 部 市场 主 体 的 比 重 为97.4%,较 2018 年增加 0.2 个百分点。

理论与实践都充分证明,企业和企业经 营者的活力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增长 的直接动因,也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 途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治化的营商环 境是最能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因素。在经济 全球化时代,营商环境优良会吸引大批企业 投资;与此相反,营商环境恶劣就会让企业 避之不及或者弃之。为此全世界各国政府无 不把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发 展的制胜法宝。打造营商环境的最终目的是 要激发企业活力和吸引企业经营者。营商环 境好,企业才能留得住,企业经营者才有创造性,才会吸引更多企业发展产业、发展项目和加大投资。从这个方面来说,优化营商 环境就是提升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

但是,从四川省经济环境与营商环境的 整体上来看,全省市场活力尤其是民间经济 活力未完全释放,企业手续简化不到位、优化审批制度不到位、企业开办便利度不到位,政府部门内部衔接不到位的情况仍然非常严重。有 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仍然存在政府服务不能善始 善终、管理环节过于繁杂拖沓、招商承诺未能全 面兑现等问题。民营企业缺乏获取政府部门相关 信息的畅通渠道,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无法实 现,重复性浪费仍然较明显,政府监管理念滞后, 对于监管流程仍不清晰、不可预期;市场准入门槛高,难以适应新经济发展等问题仍然突出。在侵害问题。四川要夺取“战疫”和经济行稳致远的双胜利,必须把挑战和压力变为动力,抢抓消费回 补和潜力释放,加快培育和壮大经济发展的新生 力量,在逆势发展中抢占先机,企业活力至关重 要。所以,四川一方面要聚焦在线新经济等新业态 新模式,加快推进新基建、布局新产业、培育新消 费、形成新动能。紧紧把握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 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机遇,抓大项目、大投资的落地,成为中国战略大后方的经济现实经济社会中,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遭受 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对 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行 为还存在。一些行政行为不规范,竞争秩序混 乱,假冒伪劣猖獗,个别媒体不实宣传的“炒作” 和报道,不但对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侵 犯,甚至还会触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有些经营者甚至受到了人身安全的威胁。因此,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以地方法规保护企业和企 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

2020 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使得包括四川省在内的全国民营企业都遭 遇了经济寒冬,一些企业甚至破产倒闭,这其中也 带来了诸如强制停产、意外终止合同等企业权益“压舱石”,在“一干多支五区协同”中体现四川担 当和四川作为,持续打造投资热点、培育发展亮 点,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另一方面,四川必 须激发企业活力,让企业在法治化的生态环境下, 为企业构建常态化的法治生机,为四川经济化危 为机夯实庞大的微观基础。

因此,《条例》的出台,适逢其时,对四川做好 “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企业逆势稳 健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这是四川积极回应国家 战略的重大抉择,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四川化 “危”为“机”,是四川在深度、广度和强度上促进 疫情后经济快速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 支撑,是四川企业夺取“战疫”和经济行稳致远双 胜利的法治靠山和“杀手锏”。

PART 2

它是提高四川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成果

《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意见,公开征求了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和 企业经营者的意见,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同时借鉴了广东、福建等地的立法经验,从而有效提高了立法的针 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省对企业权益保护 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的法制建设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进行了 卓有成效的探索,为《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

早在 2018 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就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20 条政策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该意见 结合四川省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条 例》出台进行了积极探索。2018 年,四川省委十 一届三次全会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 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强化民营企业产权 保护和激励,制定《四川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 护条例》。

在 2019 年 1 月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有许多代表在议案中 提出了关于依法保障民营经济有序高效发展的 建议,具体包括“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 规范 提升民营经济管理服务水平 增强民营 企业竞争实力”等相应内容。为落实四川省委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 厅、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等立法单位广泛征求意 见,深入调研论证,科学高效地推进条例的起草、 审查工作。去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省政府议 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员会通过多种形式的早题,比如企业综合负担很重,对企业合法权益保 护力度不够,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竞争并存在一定 的服务或垄断经营;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和决策;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凭借优势地 位拖欠账款;查封、冻结企业财产的问题在一些 地区还不够审慎等问题。同时,四川省司法厅、四 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等相关 机构为贯彻四川省委的决策和部署向社会广大 团体征求相关意见,并对《条例》涉及的若干内容 进行了深入研究。《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征 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意见,公开征求了 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 见,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同时借鉴了广东、福建等 地的立法经验,从而有效提高了立法的针对性、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四川省人大两年持之以恒的努力,以及 四川各部门的通力合作,2020 年 6 月 12 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了《条例》。《条例》是四川省委、省政 府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战略,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 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的战 略举措,是四川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质量 发展,依法促进企业和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努力 提高四川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成果。《条 例》的出台,为全省企业和企业家积极参与市场 公平竞争、依法维权,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公正 司法,社会机构主动服务、参与保护提供了法律遵循和法治保障,是四川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杀手锏”。

PART 3

它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高了安全感获得感

《条例》为企业及其经营者在维护相应权益的层面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后盾,不但解决了企業侵 权的防范和被侵权后的维权问题,还能够让政府、企业及其经营者、媒体和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相应 的公平竞争。

《条例》共 28 条,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 依法行政等方面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予以保护。《条例》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 行。《条例》的通过和颁发,以地方立法的方 式,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使企业 和企业经营者提高了依法运作企业的安全感 和获得感。

(一)维权对象指向所有企业和经营者。需 要关注的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经济社会, 此次《条例》权益保护对象不仅为企业,同时还 有企业经营者。

《条例》第二条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依法设立的,或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 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经营者权益保护,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权益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第二项规 定经营者的范围“,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 指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相 应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 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 等。”此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 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相关职责时 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 工商户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由此可 见,《条例》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十 分广泛,涵盖了省内所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全方位的“保护神”。

(二)多维度地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充分而又有效地保护企 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只靠一个人或单个 团体的努力是不能实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社会公众应高度重视企业和经营者的权 益保护,满足企业和经营者的需求,形成帮助 企业和经营者的良好氛围,维护企业和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企业“用 户体验”,需要各相关部门及时协同跟进,及时 清理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之间的 制约,要实现“众神不争”;即使出现“神仙斗”, 也必须有解决问题的渠道。因此,《条例》在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等维护企业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分工协作,以构建企业 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多维度网络。

例如,《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 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 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和企业经营 者权益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有关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该条款阐述了保 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和相 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四川省实际情 况,《条例》详细论述了政府部门保护企业和经 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考虑到目前国际 贸易摩擦加剧,四川省内许多企业经常面临国 际贸易纠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

种协会必须履行的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特别是考虑到企业联合会等协会能够比较好地在企业 和政府之间起到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条例》第八条 还进一步规定“: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影响企业公平竞争或者企业和企 业经营者权益的,应当征求企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 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这使得 企业协同组织有了法治意义上的“话语权”。

除此之外,结合当前经济社会信息传播迅速,真假消 息难辨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一些网络媒介,例如一些自媒 体,通过制作、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 者权益等问题,《条例》特别在第七条中规定“:新闻媒体 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 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于虚假或者失实的 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各类媒介发布虚假信息,干 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因失实报道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致使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 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使得媒体 必须正能量和客观性地为企业“鼓与呼”,不负责任的“炒 作”,传播虚假信息等有可能承担侵权后果。

(三)严格约束行政权力,严惩滥用公权力者。《条 例》重点对行政权力进行了科学规范。事实上,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正确与否,关系到企业 的合法经营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财 产权、人身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为此,《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明确了行政 执法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以及对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对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或者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行政许可。

《条例》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 说明,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的诚 信管理,建立政务领域诚信记录制度。国家机关应当依 法履行同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 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 违约毁约。”

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落到实处,必须要以法治思 维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法治政府、完善营商制度、弘扬 营商法治精神。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 在实际生活中可执行、可量化、可追责。《条例》对行政权 力的规范“,刀刀”切中要害,着力有效管控行政权力可能 跨越“边界”和“勾诓锯”行为的“五寸”。因此,我們认为,《条例》为企业及其经营者在维护相应权益的层面上提供 了强有力的法治后盾,不但解决了企业侵权的防范和被 侵权后的维权问题,还能够让政府、企业及其经营者、媒 体和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相应的公平竞争,为四川企业和 企业经营者在新时代的发展提供了常态化的法治平台。 毋庸讳言,《条例》颁发了,仅仅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下一步构建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完 善企业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 和处理环节,提高商事合同纠纷解决的司法效率;完善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等法律制度。完善法 院执法人员信息系统和债务人公开披露制度,落实工作 机制改革,解决“执法困难”问题,远不是一部《条例》就能 完全到位的。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保护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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