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相对贫困线测度
——基于中国劳动力调查数据库的研究

2020-08-15 01:24
关键词:贫困线测度流动人口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1)

一、研究问题

贫困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我国精准扶贫战略成效显著,相关数据显示:2013至2019年我国减少了约9295万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由10.2%下降到0.6%。这预示着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步入“查缺补漏,巩固脱贫成效”的后扶贫阶段,扶贫工作任务也将由消除绝对贫困向消除相对贫困转变(1)参见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lh/2018-03/22/c_1122575588.htm,2018年3月22日。方晓丹:《2019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109万人》,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sj/sjjd/202001/t20200123_1724700.html,2020年1月23日。。面对新的形势,众多学者在关注农村贫困问题的同时,逐渐意识到城市流动人口贫困问题的严峻性。虽然流动是穷人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实际上很难完全解决他们的贫困问题。城市流动人口具有空间变动和时间跨度特点[1],是流入地的“拉力”以及流出地的“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2-3]《中国统计年鉴》(2019)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流动人口达2.41亿人,占城镇人口总数的28.99%。这些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为城市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劳动力,激发了流入地的经济活力,但受制度排斥和能力排斥两大因素制约,面临着较高的致贫风险。[4]近年城市流动人口群体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新生代流动人口逐渐成为流动人口主力军。国家卫健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显示,在新生代流动人口中“80后”流动人口占35.5%,“90后”“00后”和“10后”流动人口分别占比24.3%、19.3%和20.9%;二是家庭化流动逐渐成为流动人口迁入城市的主要方式,“梯次迁移、举家迁移”逐渐取代“部分迁移、部分留守”的迁移模式。[5]这些新变化预示许多流动人口将逐渐由暂时性迁移、循环迁移向永久性迁移转变,城市流动人口群体已成为城市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伴随而来的城市流动人口贫困问题将是今后我国扶贫工作必须面对的难题和挑战。

精准扶贫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完整的贫困治理理论,是指导党和政府贫困治理的理论方针,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贫困问题,经受了长期的实践检验,同样适用于治理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由于城市人群结构复杂、流动性强,城市贫困流动人口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难度更大,但科学测度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是城市流动人口贫困治理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基于此,本文在综合参考农村贫困线和城镇贫困线测度方法的基础上,运用中国劳动力调查数据(CLDS,2016)科学测度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以供制定城市流动人口贫困治理政策提供参考。

二、文献回顾与模型选择

现有城市贫困流动人口识别研究中,有学者采用访谈法、案例法等定性研究方法。例如,王朝阳(2005)将城市贫困流动人口直观地概括为“无稳定工作、无固定住所、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新三无”贫困群体[6];也有学者采用替代贫困线识别城市贫困流动人口,例如以城市低保线[7-8]、国际贫困线[9]为标准衡量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程度,或将常住流动人口纳入城镇人口计算城市贫困线[10-11]。但以上处理方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识别不精准问题,无法精准把握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的规模和程度,不利于城市流动人口贫困问题的解决。城市贫困流动人口的识别研究还存在诸多不足,亟须选择科学方法测度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

贫困线是以适当、合理的方式将贫困理论转换成具体的测度指标,用于识别贫困群体。[12]国内学者研究贫困线测度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思路:一是在现有贫困线研究基础上研究贫困线的调整机制。如有学者从价格调整、生活水平调整以及周期调整三方面提出了不同贫困线的调整机制[13],也有学者提出农村贫困CPI概念以降低贫困线调整误差。[14]这种思路是根据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贫困线,有利于贫困线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二是用不同的贫困线测度方法重新计算贫困线。如计算我国农村贫困线时,有学者选用热量支出法[15]、恩格尔系数法、马丁法[12][16]、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法(ELES)[17]等;计算城镇贫困线采用的方法有综合法[18]、收入分布函数法[19]、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法(ELES)[20-21]、收入比例法[22]、主观贫困法[23]。这些差异源于不同学者对贫困线测度方法的偏好和关注贫困群体特征的侧重点不同。由于我国目前实际上并没有被广泛认可的城市流动人口官方贫困线,因此只能采用第二种思路,即选取合适的贫困线测度方法测度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根据贫困理论,可将贫困线划分为绝对贫困线、相对贫困线和主观贫困线,分别体现了贫困理论中的“勉强活命(Subsistence)”“基本需求(Basic Needs)”“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等核心思想。具体来看,“食品支出”是绝对贫困线的核心指标要素,包括热量支出法、市场菜篮子法(Shopping Basket Method)、恩格尔系数法、马丁法、1天1美元标准;相对贫困线强调多维度测量和比较测量,包括生活形态法((Life Style Method)、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法(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 ELES)、收入等份比例法和平均收入比例法;主观贫困线强调主观满足感,包括莱登贫困线、主观贫困线和社会政策中心贫困线等。

贫困线的选取与其所测度群体的特点有关。我国城市流动人口在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社会保障状况以及人文状况都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24],具体表现为低受教育水平、低收入水平,多为选择性贫困[25],与其他社会阶层普遍存在隔阂,贫困文化更具保守和传统的特点[26]。相比于农村生存型贫困的特点,城市贫困流动人口更多地表现为生活型和发展型贫困,其致贫原因也更复杂,在就业、住房、医疗保障、义务教育等方面都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27]而与城镇人口相比,城市贫困流动人口在工资水平、家庭资产、住房条件与社会保障等多个维度都处于相对贫困的生活状态。[28-29]也就是说,城市贫困流动人口显示出综合性贫困特点,应该综合食品、住房、医疗、教育中的必要支出,测量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在实际运用中,贫困线的选取也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减贫目标等因素有关。回顾各国官方贫困线的演变: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早期划定贫困线时,大都采用具备“绝对内核”的绝对贫困线方法——热量支出法、基本需求法、市场菜篮子法等,主要依据收入定义贫困。如1950年之前,英国立足基本衣、食、住等需求采用市场菜篮子法划定贫困线[30];1965年奥珊斯基(Orshansky)采用基本需求法测定了美国第一条官方贫困线用于识别“穷人”并向其发放社会福利[31]。在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后,部分发达国家的绝对贫困问题,特别是赤贫家庭的贫困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政策目标转向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社会排斥等问题,比例法、生活形态法等相对贫困线受到青睐。如1979年,英国开始采用比例法以家庭收入中位数的60%划定贫困线;1985年欧共体中央统计局根据平均家庭支出的50%标准测定了国别贫困率和欧共体统一贫困率。[32]这表明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减贫目标会随之变化,政策制定者也应调整贫困人口的识别标准。当前我国来到打赢绝对贫困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节点,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城乡贫困治理将兼顾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结合城市流动人口的特点应选取相对贫困线方法测度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

结合城市流动人口群体特点以及我国贫困治理阶段,本文选取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测度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能通过对消费结构函数的分析计算出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多维度的基本需求,符合城市流动人口在基本医疗、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权利贫困问题突出这一特点,适合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的测度。此外,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测度出来的贫困线比较符合经济学原理,且能使用相关机构年度调查统计数据进行计算,既能运用于全国贫困线的测度也能运用于地方贫困线的测度[21],同时吸收了其他贫困线测定方法的优点,克服了它们的缺点,结合了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两种情况,保证了数据统计与计算的客观性和独立性。[17][33]

三、基于ELES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

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Extensional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ELES)是1973年经济学家路迟(C. Liuch)在英国经济学家斯通(R. Stone)提出的线性支出系统函数模型(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 Model,LES)基础上拓展和完善后的需求函数模型。这一模型假定人们的日常消费结构中反映了生活的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不会受收入的差异性影响,只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才会产生非基本需求商品的不同偏好消费。其函数表达式为:

对每一类具体的消费支出,通过处理调查统计数据得到Vi和I数据,从而计算得到每一类具体消费支出与收入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用最小二乘法估计出参数αi和βi。

进而推出贫困线的计算公式:

(二)概念说明与数据来源

测度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首先需界定流动人口。目前流动人口还未形成统一的界定标准,但都蕴含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这一本质特征。从官方定义来看,国家统计局将流动人口界定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35],区别于人户分离群体。从学术界的界定来看,有学者将流动人口界定为“在城市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人口”[36]“外出(到本乡镇以外)从事至少一个月的劳动的人口”[37]等。以上界定标准都能够将流动人口从其他群体中筛选出来,但筛选得到的流动人口不太适用于贫困线的测度。许多流动人口的收入若仅需维持自身开销可能问题不大,但要维持整个家庭的开销就会有些吃力。正如我国农村以家庭为单位识别贫困,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也应以家庭为研究单位进行测度。基于此,本文参考国家统计局对流动人口的界定标准,将户主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县(区)不一致的家庭界定为城市流动人口家庭,以家庭为单位识别城市贫困流动人口。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6年中山大学中国劳动力调查数据(CLDS),中国劳动力调查数据是中山大学自主开展的大规模社会科学调查,以15-64岁劳动力为调查对象,包括个体问卷和家庭问卷。由于本文的识别单位为城市流动人口家庭,因此选择涉及家庭消费支出的家庭问卷。家庭问卷中设有“户主的户口住址是在?”一题,被调查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村/居委会”“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本县/县级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本县区以外”进行回答。将回答为“本县区以外”的被调查者筛选出来,共得到1136份流动人口家庭样本。为直观地了解流动人口的流动规模以及流动方向,对样本数据做描述性统计。从家庭规模分布来看,流动家庭规模最高的为3人(22.27%),其余依次为4人(21.48%)、5人(15.49%)。从城市分布来看,流动人口主要分布在一线城市(北上广深)、新一线城市(东莞、郑州、昆明、长沙、西安、武汉、南京、杭州)、二线城市(珠海、佛山、温州、厦门、中山、哈尔滨)。

(三)城市流动人口相对贫困线测度

本文采用林闽钢关于相对贫困理论的“贫+困”框架,构建了城市流动人口相对贫困线的测度指标(图1)。林闽钢认为今后我国向相对贫困瞄准的反贫困战略,既要解决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需要的“贫”问题,也要关注基本能力不足带来的教育、卫生、住房等“困”问题[38],其框架较为清晰地体现了相对贫困中的绝对贫困内核。基于此,本文选取人均食品消费支出指标测量“贫”,选取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人均教育支出、人均居住常规支出、人均租房支出测量“困”。

图1 城市流动人口相对贫困线测度指标

根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低到高排序,将城市流动人口样本分为8组,进而计算每组城市流动人口的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人均教育支出、人均居住常规支出、人均租房支出,得到2015年按流动人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八等分分组的收入和支出表(表1)。根据表1,样本中城市流动人口最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组为91540.86元/年,最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组为2136.37元/年,直观地体现了城市流动人口群体的贫富差距。

表1 2015年流动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低到高八等分分组收入与支出 (元/年)

依据城市流动人口相对贫困线测度的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ELES),分别对每一大类商品按不同的收入阶层进行一元线性回归,运算得到城市流动人口各项消费支出回归方程参数及检验表(表2)。各项消费支出回归结果如下:

(1)食品消费支出:V1=2950.653+0.132I(R2=0.908F=58.962)

(2)医疗保健支出:V2=1062.267+0.020I(R2=0.734F=16.543)

(3)教育支出:V3=685.248+0.051I(R2=0.996F=1342.283)

(4)居住常规支出:V4=491.939+0.019I(R2=0.862F=37.363)

(5)租房支出:V5=888.404+0.044I(R2=0.870F=40.186)

表2 回归方程参数及检验

根据表2可知,除了医疗保健支出变量的R2(0.734)低于0.8,其余各项消费支出变量的R2都在0.85以上,尤其是食品消费支出变量R2(0.908)和教育支出消费变量R2(0.996)达到0.9以上,说明整体消费支出回归方程与样本数据拟合度较高。5个被解释变量的P值都小于0.05,说明回归系数具有统计学意义。各项消费支出的回归系数和常数项也全部通过了T检验,结果皆为显著。

四、结论与讨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2010年中国已超越了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些成就背后是大量城市流动人口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然而他们中的一部分由于没有固定职业、固定居所、固定收入而陷入贫困,成为城市贫困流动人口,同时也为城市社会和谐发展带来潜在威胁。为更直观地把握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程度,有必要对以下问题进一步讨论。

一是与农村贫困标准及城市贫困标准相比,城市流动人口贫困标准缘何更高?当前国家统计局将家庭人均年收入2300元(以2011年不变价标准)划定为我国农村贫困线;各地城镇贫困线主要以低保线标准为参考识别城镇贫困人口。根据国家民政部官方门户网站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各省份城市低保标准均值为457.701元/月/人,从高到低排名前五的省市依次为上海市(770.00元/月/人)、北京市(709.063元/月/人)、天津市(688.75元/月/人)、浙江省(604.168元/月/人)、西藏自治区(579.018元/月/人)。显然,本文测度的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显著高于农村贫困线和绝大多数省份的城市低保标准,仅次于上海市及北京市的城市低保标准。这一对比结果与多数人认为城市流动人口比城市户籍人口生活成本更低的认识不同,其中的可能原因有:(1)流动人口大多数倾向于流向一线发达的超大、特大城市,其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水平更高;(2)城市户籍贫困人口往往有自己的住房,其子女享受当地的义务教育;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城市流动贫困人口往往需要租房、其子女通常不能享受居住地城市的义务教育,增加了他们的住房成本和教育成本;(3)人们潜意识地将城市户籍人口支出等同于生活必须支出,在实际中城市户籍人口的高支出更多地源于对高生活品质的追求,并非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缘此,测度出的城市流动人口相对贫困线略高于城市户籍人口低保标准,也说明原先以城市低保标准作为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线的做法科学性不高。

二是城市贫困流动群体贫困程度的测度。根据贫困发生率的计算公式(即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样本数据中城市流动人口贫困发生率达到了28.87%,这说明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的程度较深;进一步测度城市流动人口收入平均缺口(即贫困人口人均收入与贫困线之差),得到城市流动人口的收入平均缺口为3869元/年,佐证了城市流动人口群体较深的贫困程度。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是从社会公平层面,还是从城市治理的现实需要层面,国家和城市政府都应树立前瞻性的治理理念,给予城市流动人口贫困问题以足够的重视。首先,应加快制定城市贫困流动人口精准识别标准。从已有研究来看,当前关于农村户籍人口贫困和城市户籍人口贫困的界定都有大量的理论研究,政策层面也有明确的贫困线设定且进行动态调整,而城市贫困流动人口的贫困线设计尚缺乏成熟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这是城市贫困流动人口政策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国家和城市政府应参考城市户籍人口贫困线的设计依据和考虑因素,尽快启动城市流动人口贫困的识别标准和贫困线研制工作,进而在此基础上,出台或完善针对城市贫困流动人口的扶贫政策。

其次,优化城市贫困流动人口的权利交换环境,建立社会保护型城市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城市流动人口在政治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中都面临着不平等的权利交换环境,在流入地的工作和生活存在着诸多壁垒,承受着更高的生活成本,然而黏附于户籍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又使其无法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使得城市流动人口的抗风险能力较弱。缘此,应尽快从制度变革、政策创新方面着手,针对流动人口权利贫困的特点,建立社会保护型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侧重于保障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权利,而非简单地给予救助补贴。此外,还应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数据网络,分类分级落实城市贫困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注意识别已享受流出地社会保障政策的城市贫困流动人口,避免出现重复享受有限社会保障资源的现象。

另外,城市贫困流动人口脱贫政策的实施无疑需要大量的财政资源投入;而多数城市政府认为解决城市户籍人口贫困问题已很吃力,对于兼顾解决城市流动人口贫困问题更是有心无力。也有个别城市政府担心如果仅仅只有少数几个城市着力解决流动人口贫困问题,会产生虹吸效应,吸引周围城市的流动贫困人口蜂拥而至,目前国外相关研究也证明了这一担忧不无道理。因此,城市流动人口贫困问题不应仅仅从单独的个体城市层面去看待,更应从国家整体审视:(1)城市流动人口的贡献不仅促进了城市的发展,而且最终也体现在推动了中国整体的发展;(2)国家层面应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城市政府解决贫困流动人口脱贫一定的财政支持;(3)城市贫困流动人口的脱贫政策不应是某个或某些城市的行动,而应是在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各个城市政府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细化和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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