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研究

2020-09-02 07:00莫明华
网络空间安全 2020年7期
关键词:工作机制大数据背景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在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日益严重。基于此,涉众型经济犯罪偵查工作的开展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和规模、案件的资金流量、犯罪的危害性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提高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效率,应结合当前犯罪的新情况,依靠大数据新技术,在犯罪预警、线索管理、风险评估、资金查控、调查合作、案件涉案财产的追偿与赔偿等方面,确保充分利用公安资源,与案件建立平稳、有效的合作关系。各部门之间应协同配合,有效地进行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大数据背景;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机制;侦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conomy, the stakeholder economic crim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inance. Based on thi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arry out and explore the investigation work of stakeholder economic crime. At present,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means and scale of the crime, the capital flow of the case, and the harmfulness of the crim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investigation efficiency of cracking down on the economic crime involving the stakeholders, we should combine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current crime, rely on the big data and new technology, in the crime early warning, clue management, risk assessment, fund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investigation and cooperation, and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the case To ensure the full use of public security resources and establish a stable and effective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with cases. All departments should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to effectively carry out the investigation of stakeholder economic crim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Key words: big data background; stakeholder economic crime; working mechanism; investigation research

1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经济类犯罪案件作为一种矛盾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着力打击的重点之一。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涉及人数众多、跨省市跨区域现象普遍、涉及金额较大等一系列特点。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网络在金融领域的普及,不仅拓宽了企业扩展的路径,而且也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稳定的接口。同时,借助网络的隐蔽性,在线交易的便利性,也降低了网络犯罪的成本和犯罪被发现的可能性。

在传统侦查方式的指导下,侦查从犯罪结果的发生开始,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进行。侦查人员根据现有犯罪事实对侦查结果进行假设,然后根据侦查技术和办案经验进行论证、修改和完善结论,直至揭露与案件有关的因果关系,然后再进行侦查,总结成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当法律体系难以通过互联网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犯罪增长趋势之间的平衡时,当犯罪形式从静态变为动态时以及犯罪技术从单一到多元化的提升时,公安机关有必要对传统的侦查路径进行完善。

2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必要性探讨

2.1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研究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网络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出高发、多发的发展趋势,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受害人数屡创新高。以Y市为例,2017年以来,Y市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8名,涉案总价值3亿余元,协助外省、市调查取证的涉众犯罪案件494起,涉及投资人员53万余名人,涉案总价值25亿余元。由此看出,涉众型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风险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有力侦查,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积极蓬勃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不受侵犯。同时,我们应该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上,减轻此类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保证国家政治社会的有序发展。一方面,我们应创新涉嫌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机制。通过将宣传预防和风险调查放在首位,并集中对潜在风险的投资和金融机构的运作和关注,从根源上扼杀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综合防控模式,有效地整合各级部门,提高侦查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基于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监督防控,可以从政府的初步监督、案件的预警和预防、案件发生后的侦查和打击、案件的审理和财产的处置等方面,加強预防各方面发案的可能性。为实现打击非法利益和保护合法利益的统一,打击各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有必要明确各不同机构在控制和打击该类犯罪活动中的职责与作用[1]。

2.2 大数据的普遍应用已成趋势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通过各种数据和线索的相关性分析已成为现实,数据已成为具有基础价值的新型战略资源。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其现有成果,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互联网作为一把双刃剑,其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力工具已不可避免。以2019年为例,Y市共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案件9起,其中线上案件8起。由此可见,网络涉众型经济案件已然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流形态。随着全国各地涉网平台案件的不断爆发,受害人群体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维稳形势将会更加严峻。

基于此,公安机关也应注重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培养各部门之间联动执法的能力,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督防控平台,实时更新各类高发犯罪人员或企业的动态,将涉众型犯罪案件的发生扼杀在萌芽中。

2.3 多元化的犯罪路径成为执法部门侦查困境

涉众型经济犯罪因为具有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数众多等特点,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所以对这类案件的侦查打击以及追回资金的迫切性较高。但实际上,在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中,如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将犯罪资金据为己有或先将其挥霍一空,导致受害者的资金追回困难,涉案资金下落不明让执法工作难以推进[2]。因此,迅速调查和办理案件,已经成为执法机关侦查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新期望。

2.4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跨省市跨区域的特点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更加碎片化,同时也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涉众型经济犯罪利用互联网这一有力的工具,呈现出犯罪地域覆盖面广的特点,诸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等,这些辐射行为经常会扩散到其他区县或省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展态势,也逐渐呈现出高速度、高粘合性等特点。同时,从受害者群体的角度来看,相当多的受害者通过介绍亲戚进行投资,或者向他们认识的同学、朋友进行推荐,这导致危害的辐射范围越来越大。

2.5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参与人数多

大多数在线借贷平台都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非法筹集资金,以此来建立资金池模式,通过发布虚假贷款信息骗取被害人钱财,为犯罪嫌疑人个人挥霍或其他产业投资吸纳资金。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因为打破了业务活动中“信息中介”的固有方式,最终导致无法偿还而破产。

3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展态势来看,犯罪的手段、规模及其案件涉及的资金流向等各方面,危害性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犯罪形态呈现组织化、产业化,涉案金额大、资金流向隐蔽且复杂,行业监管不力,跨区域作案多等几个方面。

3.1 犯罪形态呈现组织化、产业化

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分工更加清晰准确,犯罪的核心要素有互联网大数据的加持后,更加肆无忌惮。灵活、便捷的民间借贷,便捷的手续和低成本的优势,可以满足中小企业时间短、效率高的融资需求。由于中小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资金周转能力有限,为了满足这些企业的需求并从中获利,一些融资团队不惜与多个非法集资犯罪组织进行业务合作,实施“公司化”运营模式,为经营不善或经济形势低迷的小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融资[3]。

这些专业融资团队的组织者、财务人员、区域经理和业务负责人,都具有清晰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分工。从他们提供的业务范围和专业服务可以看出,涉众型经济犯罪类型的广泛化和专业化突出,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复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覆盖范围较广,跨省跨区域形态多发,涉及金额较大,追回金额的迫切性较高[4]。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实践困境。

3.2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金额较大,资金流向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

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信息的普遍应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经济犯罪行为高发、多发的“副作用”。在当前我国民间流动资本充盈,日常金融服务产品难以满足投资需要及虚假高利息回报信息的诱惑下,大量民间资金不断涌入各类非法“资金盘”。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受害群体方面也因此呈现出职业多样化、学历层次不一、年龄差异较大、涉及群体众多等特点。在涉案资金来源方面,还包括无业人员、退休老人、公司白领、企事业单位职工、党政公职人员等关系复杂的社会群体,为执法机关追赃挽损及维稳工作增加了难度。

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基于侥幸的心理和赚钱的动机,渴望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然而,其风险辨别的能力却没有跟上,导致这些人成为犯罪者的主要侵害目标。由于这类群体对互联网这一新型产业的不了解,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作案的条件。

在这种犯罪中,涉案人员与涉案账户之间的关系很容易挖掘,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易具有独特的数字特征,犯罪组织的结构与资金流动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实际案件的侦查中,犯罪行为人利用上述受害群体伪造账户交易明细或盗用第三人账户等方式伪造资金流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为了避免受到公安机关的产业监督和侦查打击,犯罪分子经常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转移资金,或将其转换为互联网虚拟货币进行变向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工作带来掣肘。

3.3 行业监管的缺失导致涉众型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难以开展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信息的普遍适用,国民经济已经取得良好的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也日益严重。在新兴经济领域,行业监管的缺失和法律法规的空白,将不可避免地拓展了经济犯罪空间。特别是在当前的金融部门中,在改革的过程更容易滋生涉众型经济犯罪集中爆发的风险。行业监管弱化,使金融部门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也成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开展侦查工作的难点。

3.4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跨区域的特点使侦查工作开展困难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碎片化,同时也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與传播广度。

一方面,涉众型经济犯罪借助互联网呈现出“广域性”的特点,在互联网背景下,嫌疑人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在线上开展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这类线上犯罪相较于传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其涉案区域更广,涉及人员更多,涉案金额更大。由此产生的现实困境是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异地办案难,侦查协作机制不顺畅。

另一方面,嫌疑人利用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特征,既打破了这类新型犯罪作案的空间壁垒,也强化了这类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使得各地公安机关难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导致这类犯罪组织的存活周期比传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存活周期更长,积案数量更多,涉及面更广,造成的危害结果更难逆转。

公安机关由此面临的现实困境是案件线索发现难、电子证据易灭失、跨区域追赃挽损难度大。根据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的网络化发展趋势,网络因素与犯罪行为的深度融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如何在传统侦查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高效打击新型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机制,成为公安机关亟需解决的新难题。

4 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侦查工作中的主要完善路径

4.1 针对过往犯罪数据建立预防体系,施行定期定点排查

处理民间融资行为与国民金融之间的关系。从目前大数据发展趋势看,需要以制度和规范的形式加强对私人融资的管理,使私人融资行为更加规范和有序[5]。不可避免的是,在新兴的互联网经济领域中,监管不到位且不完善。

在新形势下,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犯罪大数据信息共享系统,综合利益相关者经济犯罪风险监测与防范体系,由多部门协调,上下级资源共享,多警种配合。通过定期及定点筛查工作,逐步完善利益相关者经济犯罪的侦查机制,梳理潜在风险的源头,从源头上坚定地处理利益相关者经济犯罪的主动性,以实现提前响应和制止损失。

4.2 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互联网平台实时掌握现行动态

注意实质内容的核查,在操作过程中加强事先控制和监督,防止犯罪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一些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以及金融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互联网平台的工作账户制度,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趋势。国家税务部门、银行及担保公司、房地产企业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也应履行各自的主要职责,通过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隐患常识培训,充分挖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信息,积极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沟通交流,达到专门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双向反馈,把经济犯罪的隐患消除在萌芽期。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合作机制。跨区域线索收集和犯罪情报信息共享,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平台的基本数据和情报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以情报为主导的侦查已成为打击利益相关者经济犯罪的主要攻击方式。一个强大的互联网侦查情报平台,可以将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面辐射得更广,利用互联网侦查情报平台收集嫌疑人的相关动态,并以此线索建立完整的经济类犯罪案件的预警模型[6],从而全面提高准确预警和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准确打击能力。通过建立全国经济犯罪互联网平台,将最佳工作机制和最完善的数据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准确引导和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

4.3 加强各部门联动执法,推进群众力量的有效协同

在案件的早期,经侦部门要从情报收集、动态控制等方面,加强与地方派出所的信息共享。案件受理立案后,经济调查部门应当及时与情报、网安、技侦等部门配合,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动态进行动态分析和控制。同时,与法务部门合作,主动要求检察院参与案件侦破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规范取证,并确定调查和批准强制措施的方向。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与金融机构、公安局、税务局、工商部门,联合对新注册公司的实际营业地点及法人和实际业务进行严格检查。对于非法获取、制作他人身份证以成立空壳公司或虚假索取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的人,侦查机关应当注重深挖余罪,配合检方提前介入,提高取证和定罪的针对性,统一诉讼范围,减少退回和补充调查的时间,加快调查和起诉进度,提高调查效率。

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与合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和控制,特别是异地开户的银行账户[7]。只有及时、有效地进行资金流向查询和冻结,才能掌握案件的主动权,避免涉案资金被分散转出而导致难以收回。

在大数据时代,基层派出所经常会接触到经济犯罪活动的第一手信息,包括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经营状况、资金流向等有关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的信息[8]。此外,基层公安机关对其辖区的实际情况有足够清晰的了解,因此应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在情报收集方面的优势,加强基层派出所对辖区的动态控制和人员摸排,不断扩大预警和防控机制领域。

4.4 完善立法,加强惩处力度

涉案嫌疑人的经济犯罪手段有多种方式。行为人往往借助金融与互联网的名义,实施一些较为新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因为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惩罚犯罪活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显得尤为被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立法与司法解释,完善执法程序,为打击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在严厉打击和惩治犯罪行为时,应加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惩罚力度,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在大数据时代,对于执法部门部门而言,维稳、调查及破案同等重要。经侦部门要及时集结骨干力量,快速侦破案件,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冻结相关涉案账户,定期收集证据,并及时移送检查和起诉,以消除由案件引起的民间纠纷[9]。此外,我们还应主动回应群众的合理要求,及时披露可公开信息,增设追赃挽损案件的诉讼进展反馈和依法维护权利的专门指导程序,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知情权,减轻实际工作过程中的维稳压力,实现线上稳定性维护与线下稳定性维护相结合。经济调查部门应当与信息办公室、网安、技侦、情报、银行等部门加强协作[10],做好舆情管控与反馈工作,通过数据碰撞分析判断有关经济犯罪的相关信息。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稳定情绪,加强在线巡逻控制和监控,避免网络空间内群众舆论失控,做好维稳工作[11]。

5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發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在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日益严重。基于此,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犯罪的手段和规模、案件的资金流量与危害性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提高打击涉嫌经济犯罪的侦查效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结合当前犯罪的新情况,依靠大数据及新技术,在犯罪预警、线索管理、风险评估、资金查控、侦查协作,以及案件涉案财产的追偿与赔偿等方面,确保公安资源与社会力量建立平稳有效的合作关系。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协同配合奖惩机制,有效地进行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孙静如.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创新研究[J].安徽警官学院学报,2019(02).68-74.

[2] 任怡.论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117-122.

[3] 孙静晶.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机制创新[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4] 单丹,王铼.大数据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5]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难题对策研究[J].法学杂志,2010,31(06):97-99.

[6] 赵婧.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和对策[J].兰州大学学报, 2000(4):12-14.

[7] 刘为军.打击犯罪新机制背景下的区域警务合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6):65-70.

[8] 张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4.

[9] 刘凯琳.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特点及情报线索的搜集与分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12):32-34.

[10] 王一晨.防范应对集资犯罪的调研报告[J].公安研究, 2010(12)81-82.

[11] 杨柳青.网络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趋势和侦防对策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

作者简介:

莫明华(1996-),男,壮族,广西河池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级侦查学专业,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和关注领域:刑事侦查、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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