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

2020-09-03 02:19柴凌燕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3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问题与对策

柴凌燕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生态环境的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因此,环境保护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检察机关因其自身特点,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可以更好的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文章在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困境,并总结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与对策

引言

社会工业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工厂废水废气的大量排出,不仅造成全球变暖的现象,也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近几年,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的好坏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环境治理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之一,这需要有关人员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关单位提起诉讼,并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的目的与私益诉讼的目的不同,公益诉讼主要是以维护大家的公共利益为主,不是直接受影响的主体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环境公益诉讼根据其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有关部门提起的诉讼。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有较强的诉讼能力,这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有效减少环境污染。

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困境

2.1权利与义务有待明确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规定了检察机关有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具体解释,但忽略了对检察机关与普通原告的区别,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对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有一定的监督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起诉中的权利与义务。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与个人的思想意识有关,如果检察机关干涉太多,很容易导致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出现。因此,检察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2调查取证的权利有一定的局限性

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投诉人”地位,在调查取证方面和其他法人、自然人一样,有些人员及单位不配合检察机关进行环境污染调查取证,这就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花费的时间越长,环境污染源就越得不到及时的控制,这不仅不利与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治理工作,也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2.3环境管辖权有待确定

我国幅员辽阔,生态环境污染的区域跨度比较大,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例如,一条河可能会流经很多区域,河流沿岸很多自然人或组织团体都对该河流有过污染行为,这就很难确定该由哪个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除此之外,一些环境公益诉讼和当地企业工厂及行政机关有一些利益关系,部分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团体为谋取经济利益,会故意防止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影响了检察机关为法院提供有效的污染环境证据。因此,有关部门应明确我国环境资源的管辖权,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

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对策

3.1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的范畴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可根据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地位予以明确,但由于二者的性质与目不同,须加以合理的区别。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只是保护环境的途径之一,维护环境公益才是根本目的,若存在其他路径,检察机关则没有必要启动诉讼程序。另外,公益诉讼不能阻碍私益诉讼的进行,对于私益与公益交叉的部分有关部门应遵循私益优先原则。

3.2赋予检察机关合理的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關作为“公益起诉人”具有一定的调查权,但不具有强制性,取证难问题会直接影响检察机关起诉率,导致检察机关在选案时出现趋易避难、避重就轻的现象。因此,赋予检察机合理的调查取证权可以有效的阻止生态环境污染行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若相关单位或人员不予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可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相应的机关与人员积极配合,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有关部门应赋予检察机关合理的调查取证权,为其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检察机关合理的使用权利,从而及时有效的制止环境污染行为。

3.3优化完善检察机关联合起诉机制

为了解决跨区域案件的管辖问题,有关机关应突破管辖制度,优化环境管辖的模式,创新集中管辖措施,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统一交由特定检察院行使,这在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地方势力的干预,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针对跨区域的环境污染案件,有关机关应优化完善检察机关联合起诉制度,即由多个检察机关联合起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受污染地区的检察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的调查取证工作。

3.4建立健全诉前监督管理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后,才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健全诉前监督管理程序,有利于行政权能与司法权能的平衡,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但依据现有规定,诉前程序的作用更倾向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并未规定适格主体或行政机关不起诉或不履行职责需承担的责任,诉前程序可能过于形式化,导致无法实现其真正目的。因此,有关机关应将诉前程序具体化,明确诉前程序的法律效力,经过诉前程序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或仍不起诉的社会组织,有关机关可让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使诉前程序的履行与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有效衔接起来,进一步促使公益诉讼的有效运行。除此之外,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须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不能基于政策原因做出具有倾向性的判决,从而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4.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有些企业及行政机关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不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从而引起雾霾、全球变暖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借助其自身特点及优势,充分行使其“环境公益诉人”的合法权利。为确保检察机关更好的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国家及有关部门应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的范畴,赋予检察机关合理的调查取证权,优化完善检察机关联合起诉机制,建立健全诉前监督管理程序,从而确保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圣野,贺江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1(01):89-92.

[2]张慧梅,曹佰成.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困境与对策[J].时代人物,2019(11):138-139.

[3]张忠民.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的回溯与反思[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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