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环境监管方式探索
——以危险废物焚烧残渣数据分析为例

2020-09-08 01:27仉博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残渣危险废物废物

仉博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海 200235)

1 引言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1],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推行非现场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2],非现场监管方式是指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3]等科技手段,不进入或最小程度地进入现场,以对企业不打扰或者少打扰的方式,完成执法检查。除了少打扰监管对象的目的外,非现场监管更多的是强调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特别是查出难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文以危险废物焚烧单位转移联单大数据分析为例,通过残渣率变化趋势及横向、纵向对比发现异常,分析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探索非现场环境监管方式。

2 研究目的

2.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是指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焚烧炉、热解炉)烟气净化系统捕集下来的飞灰、焚烧炉的底渣两类[4],在危险废物名录中代码为HW802-003-18,不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焚烧炉维修更换下来的耐火砖通常也作为焚烧残渣进行处置。

2.2 焚烧残渣的影响因素

从物理化学角度来看焚烧过程[5],残渣产生量主要与惰性物质含量即不可燃组分相关,还与含水率、卤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热值等废物性质,以及焚烧温度、焚烧停留时间相关。惰性物质含量越高,残渣率越高。废物组分(如卤素、重金属)造成烟气中的污染物(如二英、重金属)浓度高时,需要增加颗粒性活性炭(最终被布袋除尘器捕集)等,从而增加飞灰量,因此不同危险废物的残渣率不同。焚烧温度低、停留时间短会造成燃烧不充分,残渣灼减率高,残渣率高[6]。

2.3 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焚烧企业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率及数据差异,分析业务经营、焚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便针对性地深入调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同性质的危险废物残渣率不同是正常的,并不是越低越好,也不是越高越好。异常数据不一定就是违法造成的,数据分析旨在发现问题线索,只要能合理解释即可。例如,某焚烧企业去年以液态废物为主,今年业务变化为以固态为主,自然导致残渣率升高甚至异常高,仍属正常变化。

焚烧企业可能采取虚开联单、违法转移废物、擅自改变处置方式、直排或低效率净化烟气、不按规程操作设施、不充分燃烧废物等方式,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以焚烧危险废物的接收联单数据(质量)与焚烧后委外处置HW18 焚烧残渣的联单数据计算残渣率,反映的不仅仅是废物属性、焚烧工况影响残渣率情况,还包含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原因是接收联单数量不一定等于真实焚烧数量,委外处置残渣数量不一定等于焚烧残渣真实产生数量。通过异常数据线索挖掘出违法行为(见图1),并让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本文非现场环境监管方式探索的研究目的。

图1 通过残渣率异常挖掘违法行为的分析思路

3 数据与方法

3.1 研究对象和数据来源

以S 市11 家危险废物焚烧单位为研究对象,其中不包括不产生飞灰和底渣的水泥窑处置设施,不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单位,个别单位目前已经关闭。焚烧单位简称见表1。分析数据为2010—2018 年接收焚烧危险废物的联单数据、产生并委外处置利用的焚烧残渣联单数据,其中,焚烧数据来源为年度信息公报,焚烧残渣数据来源为内部管理数据。

表1 2010—2018 年各单位焚烧废物及产生残渣数量 t

3.2 不确定性分析

残渣率计算方法为当年委外处置焚烧残渣数量除以当年焚烧危险废物数量。这种计算方法具有不确定性,如某年(n 年)产生的残渣,贮存到第二年(n+1 年)或更久才委外处置,将导致残渣率计算错误。更加精确的数据应该为当年焚烧量和当年残渣产生量,但本研究开展时数据获得性不具备。

4 结果与讨论

4.1 总体残渣率情况

研究对象2010—2018 年共焚烧危险废物107.6 万t,产生残渣14.3 万t。总体上,2010—2018年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率为13.3%,历年呈上升趋势,具体见图2。由图2 可见,前3 年呈下降趋势,2012年之后稳步上升,由2012 年的4.0%上升为2018 年的20.5%。若不考虑历年所焚烧危险废物物质特性及组成比例情况,这种残渣率变化趋势是不正常的。早期残渣率低(如2010—2015 年4.0%~12.9%)可能是由于监管不严格,焚烧危险废物数据虚高造成的,或者存在焚烧残渣流失情况。近期(如2016—2018年17.1%~20.5%)残渣率升高或许是正常的(焚烧量虚高和残渣流失情况减少),也或许是不正常的(焚烧量虚低、联单数据小于实际)。鉴于近年来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力度逐年加大,近期残渣率数据比早期相对更为可信,因此残渣率20%左右可能是合理的。

图2 2010—2018 年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率

4.2 各单位残渣率情况

2010—2018 年各单位总体焚烧残渣率见图3。由图3 可见,各单位总体残渣率情况存在显著差异,变化范围在5.0%~30.0%之间(去掉IncinerPlant-10残渣率64.4%的异常情况)。

图3 2010—2018 年各单位总体焚烧残渣率

各单位按年度区分的焚烧残渣率见表2。由表2可见,其存在更加显著的差异,变化范围在0.3%~39.7%之间(去掉IncinerPlant-10 残渣率2016 年81.0%的异常情况),算术平均值变化范围在2.0%~28.8%之间。其中,IncinerPlant-2,IncinerPlant-6 和IncinerPlant-9 在2015 年发生显著变化,从之前的1.4%~6.8%,0.3%~9.0%和1.2%~7.4%上升为2015—2018 年的22.6%~32.8%,27.3%~38.5%和29.2%~37.8%,IncinerPlant-11 则在2014 年发生显著变化;IncinerPlant-7 由2015 年13.9%稳步上升至2018 年39.7%;IncinerPlant-5 在2010—2014 年残渣率处于极低水平。

表2 2010—2018 年各单位按年度区分的焚烧残渣率 %

4.3 结果应用

根据残渣率总体变化趋势,各家单位总体变化趋势,各家单位历年变化趋势及横向、纵向对比的异常,对照图1 可以分析残渣率过高或过低异常情况,以便针对性地开展深入调查,挖掘异常数据背后存在的违法行为。例如,IncinerPlant-5 在2010—2014年残渣率处于极低水平,可能存在焚烧残渣流失、非法倾倒填埋或“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IncinerPlant-7 残渣率2018 年接近40%,可能存在混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处置工艺的违法行为(应该采用其他方式处置的废物实际进行焚烧处置)。S 市环保部门在2018 年通过自产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数据监控发现,某单位自2016 年起污泥产生量锐减,引起重视并深入开展调查,发现原因是该单位擅自变更了处置工艺,属于不按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行为,因而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共计560 万元处罚。本研究对象中部分单位也曾因异常情况采取过各种监管措施。

5 结论与建议

研究证实通过焚烧单位残渣率数据分析开展非现场监管技术探索是可行的。残渣率总体变化趋势,各家单位总体变化趋势,各家单位历年变化趋势及横向、纵向对比的异常,可以作为问题线索指导后续开展针对性的深入调查。

鉴于本研究数据获得性的原因,分析结果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实际应用中以具体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废物焚烧与残渣产生真实数据)分析计算,异常数据不能合理解释的应进一步挖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环境管理台账弄虚作假的,也可以依据相关罚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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