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风险识别

2020-09-10 07:22杜静
信息技术时代·上旬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风险

杜静

摘要:知识产权是我国科技型建设企业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而知识产权管理的风险存在于新技术、新项目的生产运营、科研创新全过程中。本文从建设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梳理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类知识产权管理风险,如: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滞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风险。

关键词: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风险

目前,我国众多建设企业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不够,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管理制度残缺不全,有效地应对此类风险的能力不足,很多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来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与应用。科技型建设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就意味着面临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一旦此类风险发生,企业将面临巨额的亏损,如果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完善,发生风险时不但能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而且能为企业赢得高额的经济利益。

1 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内部风险

知识产权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建设企业应从战略高度重视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和运用管理能力,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努力使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以下的内部风险:

1.1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对于将高新技术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建设企业,在设计新型项目、研发新型技术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管理风险。

一是建设企业对于自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缺乏保护意识、保密措施不当、管理不善,在运用中存在核心技术内容被公开,被他人模仿、假冒、泄露以及被抢注导致新技术无法获得专利的风险。还有科研成果转化失败,科研目的未达成而导致的风险。职务专利成果被内部人员自行收益等情况。

二是建设企业本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意识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论证时未对相关专利进行详细调查,导致重复研发;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能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后未对科研成果进行有效保护,导致被限制使用的风险。

1.2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残缺不全

现今许多建设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如建设企业在对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方面,合同条款的制定、审核、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缺少有效监控手段和内部审签制度,无法预防和控制知识产权合同管理风险。

1.3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缺失

目前,我国的建设企业很少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常常流于形式,缺乏切实有效的实施措施,相关事务大多由综合管理部、技术部门等其他部门代为执行,也没有相应的岗位来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事务。这导致了建设企业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的管理专业的保护,从而导致了的管理风险的发生。

1.4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风险投入不足

防范知识产权管理风险的投入不足,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是我国建设企业的通病。路伟律师事务所曾发布《中国百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报告》报告显示,在风险防范的投入上,美国公司平均支付相当于公司年总收入的1%,欧盟公司为0.7%,而中国公司仅为0.02%。多数建设企业往往更愿意将有限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多直观价值的生产、经营中去,却忽视了作为企业核心价值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1.5建设企业无成熟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我国建设企业核心技术的人员流失,也是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之一。如果企业没有适宜的科研激励、约束机制,一不能保证科研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二就是科研核心人才流失,建设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作为约束,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的员工一旦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将面临的风险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很难得到补偿。

2 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外部风险

建设企业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稳定而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为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并着实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有:

2.1建設企业知识产权合作单位带来的风险

随着技术复杂度的提高,单纯依赖建设企业自身科研能力而取得技术成果的难度越来越大。通过“产学研”或其他单位联合开发的模式越来越普遍,合作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例如:建设企业与合作单位虽然签署了科研保密协议,但是企业技术秘密在合作过程中被泄露;合作开发进行时未能明确约定技术成果归属,导致建设企业与合作单位之间的出现知识产权权属、共有知识产权行权或收益分配不清从而造成各权利人恶性竞争的风险。

建设企业在专利转让中,所转让的技术不可用、已转让技术再转让等均会带来知识产权风险。例如,建设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企业要向甲方承担因项目中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但是其实很多情形下这些损失和费用本不应由建设企业承担。如根据客户提供设计方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设计方案本身才是导致侵权的原因。又如,设计合同规定企业要将包含在项目中的所有知识产权许可给客户,并且该许可是免费的、永久的、无限制范围的、有再许可权。如果接受这样的条款,意味着建设企业的直接竞争对手皆有可能无限制的免费使用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风险。

2.2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对手带来的风险

建设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核心技术被盗用,或被竞争对手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包括专利诉讼、商业秘密诉讼、商标诉讼等)打击,这些已经是企业间竞争的常态。如在智能手机领域中,几乎所有品牌厂商均未能幸免。除了直接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外,竞争对手也经常利用专利布局等为竞争对手设置障碍,抢注专利技术等的戏码不时上演,针对竞争对手新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申请与之相关的、改进的专利也是普遍的做法。

2.3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带来的风险

我国建设企业除了面对强大竞争对手设置的各类知识产权壁垒,还需要应对来源于非实施实体的风险,即Non-Practicing Entity,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却不从事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而主要靠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获得收入。包括高校、研究所,也包括专门通过发起诉讼而赚取巨额利润的专利收费公司。NPE在美国,由于起诉的门槛较低,而侵权赔偿金较高,NPE发起的专利诉讼非常之多。NPE通常会向很多企业发警告函,企业收到警告函后如果置之不理或者应对不当,NPE会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迫使企业开始和解谈判,或者接受之前未协商一致的条款。企业一旦被诉,不但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专家费、侵权赔偿金等,还需要应对繁琐的法律程序,包括对企业损害较重的证据开示程序。

2.4相关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

建设企业经营、科研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政策,对于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巨大影响。在我国,政府对于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都会对建设业经营、科研产生影响。而且,国家、地方人大和政府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创设、修改或废止,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带来影响。例如,政策法规、司法解释对于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归属的规定与解读的变化;侵权认定标准的调整和变化;侵权赔偿额度的调整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风险。

3 结语

知识经济时代下的知识产权是保障建设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有力手段,我国建设企业的发展必然会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也会遭遇各种可预知的和不可预知的风险。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建设企业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加大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对策。从而更好地开拓市场,促进建设企业良好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惠君.谈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控制[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13,(5):13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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