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安定论

2020-09-10 12:15黄淳
新教育论坛 2020年10期
关键词:基本要素理论基础价值

黄淳

摘要:基于程序安定论,对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展开讨论,根据程序安定论的内涵以及理论基础,使民事诉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方面可以消除程序中的调解原则,避免受到法官的主观影响,另一方面结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促进我国民事审判形式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程序安定;价值;基本要素;理论基础;保障与限制

引言

程序安定论内涵体现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以及法定性,上述内涵可以确立公正,并且具有效益观特点的民事诉讼程序。基于民事诉讼程序建立民事诉讼价值体系,需要在体系中明确价值取向,以便获得公正和公正的法律效益。

1程序安定的内涵

1.1程序的有序性

将诉讼程序控制在有序的状态,综合调整程序的时间和空间,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使民事诉讼进入到正常程序。在程序有序性狀态下,利用时间和空间构建连续性关系,保证民事诉讼在程序内正常的进行,避免程序出现混乱的情况。

1.2程序的不可逆性

民事诉讼按照程序正常的进行,完成的每个流程无法重新启动。此外在民事诉讼中,一旦做出决定,程序会根据下达的决定开展诉讼工作。

1.3程序的时限性

程序是由时间和空间等要素组成,程序的时限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指定的诉讼程序。根据程序的时限性,可以防止诉讼环节的个体随意更改时间,影响到民事诉讼正常的进行。

1.4程序的终结性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民事诉讼程序,在完成的同时,体现出程序的终结性特点,尤其是在法院下达判决以后,民事诉讼已经停止。在停止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下达的判决书公正、权威,进而显示出国家裁判的强制性,避免诉讼双方再次陷入到纠纷当中。

1.5程序的法定性

程序的法定性要求民事诉讼双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遵守法定原则开展诉讼活动,并且要求参与诉讼主体,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为获得不正当利益出现违法行为,影响民事诉讼正常的进行。

2程序安定的理论基础

2.1程序安定的法理学基础

程序安定法理学基础由三个要素组成,分别为秩序、公平和自由,上述三个要素使程序具有秩序性特点,并且充分体现出秩序是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进一步强化秩序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权利保护、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一旦民事诉讼程序失去秩序,程序的有序性、终结性以及时限性无从谈起。

2.2程序安定的哲学基础

程序安定的哲学基础,要求民事诉讼程序应按照形式规则,将形式与实体法相互融合,以唯物辩证的角度,保证民事程序稳定进行。

2.3程序安定的人性基础

程序安定的人性基础,基于维护和平为体现法律价值的要素,保护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安全,避免受到他人攻击或者攻击他人,降低由于安全问题引发程序出现变动的概率。

2.4程序安定的经济学基础

程序安定的经济学基础,一方面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民事诉讼,另一方面简化诉讼过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并且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3程序安定的保障与限制

3.1程序安定与程序公正、效益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的价值取向由公正与效益组成。程序安定与程序公正、效益之间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程序安定充分体现出诉讼制度独立性特点;二,程序的时限性和终结性可以满足诉讼效益和安定的需求;三,程序安定是诉讼制度基本的价值取向;四,公正是程序安全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3.2程序的安定与弹性

程序的安定与弹性协调发展,可以维持和稳固民事诉讼的过程。由于民事诉讼过程,会体现出规范的不确定性以及受到适当的限制,致使公正、安定与效益无法有效的协调,对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增强程序的灵活性,可以避免参与诉讼的主体出现极端行为。

3.3程序安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3.3.1讼争一成不变原则

民事诉讼进入到发展程序内,参与程序的主体以及相关要素,在框架内不得擅自更改,例如诉讼主体必须在程序内保持不变,直到完成诉讼。此外在程序中限定追加请求,防止拖延诉讼过程。

3.3.2应诉管辖和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应满足提起诉讼要求,并且对诉讼案件进行管辖,保证程序安定进行。此外受诉人民法院在接受诉讼时,应避免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等。

3.3.3限制撤诉原则

限制撤诉原则,应保证撤诉人享有的权利不发生改变,仍将承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在重新提出诉讼的过程中,可以获得重新上诉的权利。

3.3.4禁止任意诉讼原则和诉讼协约

按照诉讼程序开展审理工作,遵循禁止任意诉讼原则,要求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完成所有诉讼程序。根据诉讼契约要求,在法律框架下保证诉讼程序的安定和统一,应限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避免当事人的行为发生改变,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3.3.5放弃责问权的处理

放弃责问权的处理过程,一旦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规定,致使程序安定受到影响,需要当事人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发生改变。

4程序安定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4.1有错必纠原则与既判力

基于程序安定理论,对民事诉讼下达裁决,裁决内容应体现出公权性、强制性等特点,并且下达的裁决不能轻易更改。我国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时,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下达的判决中出现错误,必须及时纠正。

4.2调解原则和调审分离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调解原则与调审分离相互联系,在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进入到诉讼程序后,法院可以采用先调解后判决的方式,以调解为主,简化民事诉讼的流程,提高民事诉讼的审判效率。

4.3突然袭击的防止和举证时限

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主动提交相关证据,使诉讼双方处于公平的地位。但是许多当事人故意隐藏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突然上交证据,导致对方当事人处于被动状态,不仅使诉讼程序更加复杂,还延长诉讼的时间。

4.4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交错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目标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交错,一旦确定当事人在诉讼环节中地位,应避免受到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影响,致使诉讼时间不断延长。

5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程序安定论要求,对民事诉讼对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实体请求权利,法院采用职权处理的方式,使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安定。

参考文献:

[1]庄光健.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析[J].好家长,2017,5(15):230-230.

[2]程蓉蓉.论程序自治——以民事诉讼法为对象分析[D].2016.,23(7):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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