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2020-09-22 09:52谢全发
学理论·下 2020年3期
关键词:修复和谐

摘 要:当前经济犯罪日益猖獗,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加注重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受害人的补偿,对犯罪分子主观上认错认罚,尤其是对修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够重视,因而难以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灭犯罪的根基,不能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总体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因而在经济犯罪侦查中,贯彻恢复性警务理念,重视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以达到缓和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对经侦中的恢复性警务构建开展研究,引领警务执法模式变革。

关键词:恢复性警务;修复;和谐;经济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03-0084-02

当前經济犯罪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传统经济犯罪司法模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经侦中,侦查人员也往往仅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忽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的弥补和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因此在对经济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不能够仅仅把犯罪视为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必须重视受害人因犯罪人而遭受的伤害。恢复性警务的推行可弥补此点,重视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并以一种和谐的方式进行侦查[1]。

一、恢复性警务概述

恢复性理念实质是一种和谐理念,其目的就是最大可能修复犯罪嫌疑人破坏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通过在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构建一种交流对话关系,使犯罪嫌疑人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有利于挽回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化解通过一般传统侦查程序无法化解的社会矛盾。通过建立这种多方对话的机制,使得侵害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当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犯罪率也是居高不下,对此,公安机关也应当进行反思,单纯地依靠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否是从根本上消除经济犯罪的最佳和唯一途径。

二、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的必要性

当前警民冲突时有发生,每年都有许多民警因公受伤,残疾甚至殉职。我们不得不对当前的司法制度进行反思,侦查人员是否必须与工作对象截然对抗?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的案件处理方式可以说是恢复性理念应用的起源[2]。两名年轻人做出了一系列破坏行为,给多名市民带来了财产上的损失,在经过法院的审理后,他们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是却拒绝缴纳罚金,后来在当地的社区组织的努力下,两名年轻人与受害人进行了会面并进行了沟通,经过沟通,两名年轻人内心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向受害人做出了道歉,并缴纳了罚金作为对受害者的补偿。用此种方法处理的案例越业越多,逐渐地朝向成为主流的道路前进。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就是要构建和谐社会。当前经济犯罪案件高发,全国各地每天都会有许多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以求结案,和谐侦查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3]。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警力资源是有限的,因而若是侦查效率低下,势必案件就无法得到有效办理,因此和谐侦查可以提高侦查效率,以确保司法公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当前社会经济犯罪居高不下,公安机关必然要大力发展枫桥经验,坚持群众路线,利用群众的力量,发动群众解决问题,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上。同时我国的刑罚体系主要以监禁刑为主,其存在固有的弊端,对于经济犯罪人员一味采取刑罚惩罚而忽视对其的教育挽救,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样只会使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仍旧我行我素,难于回归社会,再犯率高。因而公安机关迫切需要正视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通过侦查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化解警民矛盾的需要。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说法,这就必然要求警务人员在日常的经济犯罪侦查活动中要做到执法文明化、规范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新时期的整体社会环境下,社会节奏快,压力大,人往往容易产生一种焦虑情绪,经济犯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和犯罪人员极易发生矛盾冲突,而受害人由于急于挽回损失的迫切心情,也极容易形成对警务人员不理解、不支持的心理。这样的冲突现象在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中也有着极高的发生率,其中震惊全国的杨佳案及雷阳案都是极为典型的案例,杨佳因为警察的盘查,对警察产生了仇恨心理,后来杨佳持刀闯入警局袭击民警,造成六死五伤。在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中,这种对立关系也会使得整个审讯过程变得异常艰辛,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不配合不信任,使得案件处理进度慢,效率低。在这种对立的整体大环境下,甚至不乏犯罪人员出狱后报复社会、报复警务人员家属的情况发生。当然,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矛盾严重的现象与刑讯逼供屡禁不绝有着很深的联系。刑讯逼供是当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来说,用这种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都是十分不可取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十分复杂,办案周期长,迫于人民群众质疑警察办案能力的压力,有些警察错认为用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但是殊不知这种恶劣的方式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权利的侵犯,也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及精神状态造成极大的伤害。从更深的层次来看,刑讯逼供实质上影响了警察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信任。公安机关应当认识到不对刑讯逼供采取强力禁止措施的话,势必会将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推向恶化的深渊。因此,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问题应当具有长远眼光,严禁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由此可见尽快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制度体系的重要性。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问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提出了和解程序,这为恢复性理念提供了法律基础,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经济犯罪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打破加害人与警务人员之间的对立僵局,同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在以人人平等为原则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了解侵害人受害人双方的意愿,其注重的重心是修复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因此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警务人员可以运用刑事和解,把重心倾向于使经济犯罪加害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使其自发地想要弥补受害人[4]。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化解警民之间的矛盾,更好地处理经济犯罪案件。

3.补偿受害人的需要。经济犯罪加害人实施的犯罪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而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受害人因经济犯罪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补偿。我国当前法律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并不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具有区域跨度大、取证难、办案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导致了即使经济犯罪案件结案,受害人损失的钱款也往往无法及时追回。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容易就会被别有用心之人煽动,将矛头对准公安机关,造成群众与政府间的信任危机。更有甚者,受害者在无法挽回损失的情況下,有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这种情况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经济犯罪侦查活动中提出恢复性理念具有切实的必要性。

三、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的可行性

1.以和为贵的历史传统。中国传统社会以和为贵,大多数的小摩擦乃至有的像命案这样的较为严重的情况都能够通过民间调解来解决[5]。当前社会发展迅速,经济犯罪率不断上升,若是每起经济犯罪案件都要进入司法程序,现有司法资源难以满足需要,司法效率也必然会十分低下,因而法律难以及时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法益。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法律,在侦查中推行恢复性警务奠定了法律基础。经济犯罪加害人对侵害的法益需主动承担责任,加害人、受害人及公安机关三方联动,共同解决问题。

2.经济犯罪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矛盾冲突的性质。经济犯罪和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有所不同,经济犯罪一般只会给被害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只要经济犯罪人将被害人的损失及时弥补回来,被害人身体及心理受到的伤害就会相对较小,受害方对加害方的仇恨心理就会相对较弱。这就为双方之间的沟通奠定了基础。在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可以帮助犯罪人充分认识自身错误,主动弥补受害人损失,修复双方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实践经验。在关于逃税罪的规定中以及在2018年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中都为恢复性警务提供了法律保障。无论是非法逃避纳税义务,还是信用卡诈骗,初次犯该罪,并能及时弥补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在这些条文中并没有关于恢复性警务的明文规定,但其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体现了关于恢复性理念的精神。初次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能够促使犯罪人认识自身错误,及时弥补损失,以行政手段为主,刑罚手段为辅,把刑罚作为最后的手段,既能对犯罪人起到警醒的作用,又能挽回损失,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6]。恢复性理念在其他领域也已经发挥了巨大的效用,如生态修复,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苏州市公检法司也联合下发了《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暂行规定(试行)》[7]。目前国内多个地方正在推进刑事诉讼认罪认罚制度的建设,刑事诉讼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主动自愿承认自己所犯之罪,接受处罚,从而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警察的办案效率。以上示例都是目前恢复性理念在现实中较为具体的应用与体现,而就目前的效果来说,恢复性理念的应用确实推动了社会关系的修复,促进了社会和谐,由此可见,恢复性理念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构建研究大有光明前景。

参考文献:

[1]谢全发,李彦迪.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本土化之构建——以警察权为视角[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2]刘晓虎.恢复性司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53.

[3]陈尚坤.蔡艺生.和谐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8-10.

[4]丁国锋.专家学者研讨“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与发展[N].法制日报,2012-10-11(012).

[5]田海.广西壮族习惯法中的恢复性司法要素探析[J].广西民族研究,2016(2).

[6]熊亚文.逃税罪初犯免责:价值、困境与出路[J].税务与经济,2019(2).

[7]王全宝.苏州试行“刑事和解”[J].中国新闻周刊,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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