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之惑:该不该享有待岗生活费

2020-09-26 13:40子木
检察风云 2020年15期
关键词:待岗补偿金生活费

子木

裁员增效:单位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

1990年7月,冯春霞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市齿缝厂工作。那时,市齿缝厂是国有企业,职工收入较高。冯春霞结婚后,与夫家在桥东区居住,距离单位十几公里。虽然每日早出晚归辛苦地往返奔波,但她的工作热情丝毫未减。企业改制后,像冯大姐一样的正式工“转身”成为合同制员工,“铁饭碗”“大锅饭”也能被打破,这是大家始料不及的。当时,冯大姐相比前辈的月工资下滑幅度不是很大,对此她也没过多焦虑。

1998年4月起,冯大姐的单位连年亏损,职工下岗风波着实令她胆战心惊,常在噩梦中惊醒。所幸凭借超强的业务能力,冯春霞的名字在连续几波的下岗名单中均未出现,可她的心依旧“悬”着。

果不其然。2001年秋季,单位宣布新一轮下岗职工的名单她榜上有名。这次裁员中,年龄偏大的老职工陆续办理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最尴尬的是像冯大姐这个年龄段的职工,上有老、下有小,没了工资保障,该怎么面对日后的生活?

那天到办公室收拾物品,看到厂里的一草一木,她的眼泪还是忍不住啪嗒、啪嗒地落了下来:“市齿缝厂是我大学毕业迈进社会工作的第一站,我把人生最美好的十年时光全都奉献给了这里。就这样回家了,你说我心里能不难受吗?”

“很快就会复工的”,冯大姐一直在家静等佳音,可每每听到的都是“负面”消息:公司招聘了很多临时工。这些人年龄小、工资低……所以单位根本不缺人。

七个春夏秋冬转瞬而逝。一些待岗职工因公司发不起生活费等问题到政府上访,冯春霞一次也没有去。2008年6月,市齿缝厂与冯春霞签下《待岗协议》。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冯大姐满腹委屈:“单位承诺为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参加工资标准调整,我看到很多职工在《待岗协议》上签了字,也就没多想签了名。可谁知接下来的九年时间,单位持续亏损,我们这些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一直处于欠缴状态。无奈我只得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

主动辞职:向单位主张待岗费被拒

2017年9月,年满50周岁的冯大姐终于熬到了退休。可当她到市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拒绝。原来,档案显示冯大姐是“干部”身份,如此一来她还要再“熬”五年。

“单位早就不让我上班了,这些年我日子过得还不如‘工人编制……”冯大姐想来想去,主动向市齿缝厂递交了辞职报告。接着,冯大姐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按灵活就业人员办完退休手续。谁知,半年后,一位前同事的到访令她平静的内心再起波澜:“单位已通知我们前去办理劳动关系相关手续……还准备为我们重新安排工作,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发待岗生活费呢!”

冯大姐到单位一打听,确有此事。当她向单位主张待岗生活费等多项权利时,遭到了拒绝:“你已享受退休待遇,况且现在也不属于我们单位的员工了,你不在补偿之列。”

(图/视觉中国)

2018年5月,冯大姐按照劳动争议先仲裁的规定,申请市仲裁委仲裁。15天后,市仲裁委以冯春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冯大姐不服,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5万元;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2001年10月至2017年9月待岗生活费13.9万元。

邢台市齿缝厂接到《应诉通知书》,答辩称:冯春霞与我单位签订待岗协议书时已放弃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待遇等工资标准调整以外的其他福利,并且冯春霞长期没有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其主张待岗生活费不应支持;原告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待岗协议》内容中没提到待岗生活费问题,更未将待岗生活费明确为其他福利。待岗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属于每位普通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单位的福利,齿缝厂应支付我这两项补偿金。”冯大姐在法庭上驳斥道。

庭审后,一审法院结合《待岗协议》等相关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冯春霞与市齿缝厂已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47条规定,被告齿缝厂应当按照冯春霞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工作时间为1990年11月至2017年9月)。因冯春霞未向法院提交证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参照市最低工资标准159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590元×27(个月)=4.293万元。

一审法官指出,独生子女奖励金是国家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夫妇的奖励,不属于用人单位福利,也不是劳动爭议案件的受案范畴,故不予支持该诉求。

不服判决:女会计该享有待岗生活费吗

2018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市齿缝厂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支付冯春霞经济补偿金4.293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冯大姐不服,递交了上诉书。

针对一审判决书里“冯春霞没有提供2001年至2008年期间的待岗相关证据,也未在签订待岗协议时主张生活费,视为放弃权利,所以不应再享受待岗生活费待遇”这一解释,冯大姐向市中院提交了齿缝厂《职工安置方案》和《关于解决企业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方案》”和“《意见》”)等相关证据的复印件。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8条规定,非职工本人原因造成职工停工待岗的,企业按照当地年底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解决。市齿缝厂出台的《意见》第2条规定,明确支付2003年2月至2014年4月的待岗职工生活费。《意见》第10条规定,调出职工调出前也要支付待岗生活费。我的情况均符合这两条规定,应为我补发待岗生活费。”对此,冯大姐底气十足,以为胜券在握。

然而,二审法官了解到:从2001年10月起,市齿缝厂开始停发冯大姐的工资;该厂因经营不善一直欠缴养老保险费;冯春霞提供的《方案》和《意见》还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仅是草案稿。

邢台市中院合议庭的法官经过讨论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冯春霞签订《待岗协议》前和辞职前均没有主张待岗生活费,应视为主动放弃了该项权利,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为由,驳回了冯春霞再审申请。

两场官司打下来,市齿缝厂虽已为冯春霞补发了多年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但冯大姐还是不满意:“我一直都在积极主张待岗生活费,因为单位亏损严重,无力解决我的问题才这样的。”

2019年11月,她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监督申请书。办案检察官审查卷宗后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冯春霞在2008年至2017年9月属于待岗职工。而今,市齿缝厂出台的《方案》和《意见》已于2018年9月28日全面实施,所涉及的待岗员工应受到相同待遇……

2020年2月,办案检察官耐心为冯大姐解释不抗诉的原因,又指出解决的办法:“就这起案件,您可先向市齿缝厂再次协商解决待岗生活费事宜,也可到法院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如果您不服新判决,还可到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这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吗?”面对冯大姐的困惑,检察官继续解释:“这份终审判决生效后,市齿缝厂的《方案》和《意见》才正式实施……属于新的事实,按法律规定,法院应受理。”

至此,获得检察官支持與理解的冯大姐,眉头舒展开来。

(文中当事人及单位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评

一般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对有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但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即“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新的事实”是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本案冯春霞在二审期间提供单位所制定的《方案》和《意见》均为草案稿,还未实施。而现如今《方案》和《意见》已实施,且发生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所以冯春霞可作为新的事实,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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