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适用性探究

2020-09-26 09:07项志祥
西部学刊 2020年16期

摘要:激情犯罪被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皆有实例,从其依据来看,主要有外界重大刺激、 理性程度降低和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几个方面。通过对激情犯罪的分类,可见并非所有激情犯罪都应适用从轻处 罚,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还需对过错的程度、被害人的意识状态以及激情犯罪人的身份进行限定。

关键词:激情犯罪;从轻处罚;过错;刺激;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6-0061-03

从犯罪的动机来看,无外乎利欲型、性欲型和情绪型 几种,而情绪型犯罪根据情绪的强烈程度以及时效长短 等特征,又可分为激情犯罪和非激情犯罪。我国法律中 并没有关于激情犯罪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尚未能形成通 说。根据吴宗宪教授的观点,激情犯罪是在强烈而短暂 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其具 体行为包括杀人、伤害、放火等。[1]362 其他学者也几乎一 致地认为,此类犯罪行为人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受激情 驱使,通过不计后果的行为方式,抗拒现有的状态。现阶 段,激情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然而對于激情犯罪认识深度的欠缺又容易产生规则的误 用。本文试图通过对激情犯罪从轻处罚依据的辨析以及 激情犯罪的分类,来限定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范围。

一、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依据

国内外都已存在相关的实例,说明激情犯罪从轻处 罚可以适用于司法实践。但这也给我们带来一个疑问, 即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或者说激情犯罪有 何自身的特殊性?在这里我们须厘清一个事实,即有些 情绪性犯罪得到了从轻处罚并不属于激情犯罪,如两兄 弟为母治病劫持人质。目前来看,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 依据主要有外界刺激、行为人理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 三个方面。

(一)外界的重大刺激

情绪型犯罪不同于欲望型犯罪,它的产生肯定伴随 着外界的刺激。如果撇开外界的刺激因素,激情犯罪人 极有可能不会实施犯罪。因此从一定程度来说,激情犯 罪实际上属于人的一种应激反应。一些学者认为,外界 的重大刺激缺乏统一标准,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不足以 将其作为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依据。从逻辑上看,这种 观点是片面的,缺乏有效的标准并不代表事实上不存在。 如果激情犯罪全都得不到从轻处罚,并不符合归责原则, 也难以达到法律所应起到的警示和预防作用。

此外,遭遇外部的重大刺激而得不到救济,也与社会 核心价值观不符。若纵容这种外部刺激,不仅不利于社 会和谐稳定,反而助长了一些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而 对遭遇外部重大刺激给与从轻处罚,符合民众内心朴素 的公平正义观念。因此,学界应当将目光从是否对此类 犯罪从轻处罚的问题上转移开来,关注应当对何种类型 的刺激给与何种程度的从轻处罚。

(二)行为人理性程度降低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在面对外界刺激情景时,人的思 维导向会变得僵化,理性程度降低,行为者原先的应激应 付机制失去了作用,采取了不能在认知水平上得以控制 的应激应对方式。[2] 也就是说,如果给激情犯罪人一段 冷静思考的时间,他们未必会选择同样的行为方式,只是 因为彼时情绪上涌难以控制。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很多激情犯罪人在犯罪后多主动自首并表现出沮丧、后悔的情 绪,更有小部分人甚至选择了自杀。也有学者认为,激情 犯罪人的理性程度降低,并非由于外界有了足够的刺激, 而是激情犯罪人本身内在所具有的高激惹性和暴力倾 向,外界的刺激与行为人理性程度的降低并无直接关联。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也存在着诸多不妥之处。一方面,情 感是人类的本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摆脱情感的束缚,成为 一个纯理智之人。如果将激情犯罪全部简单地归责于行 为人本身的性格缺陷,并不以此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未 免过于求全责备。何况,难道法律制定的目的是要令所 管辖的公民完全克制内心的情感以维持社会稳定吗?另 一方面,即使激情犯罪人本身确有高激惹性和暴力倾向, 也并不代表外界的刺激与其理性程度降低没有直接联系。

(三)行为人较小的人身危险性

从行为模式来看,激情犯罪都是在较短的时间内由 于激情而实施犯罪,没有事先预谋、伙同他人等行为,更 不会选择隐秘的方式。此外,激情犯罪的伤害行为多为 一次打击行为,只在短暂的一瞬间打击被害人,很少有多 次重复地实施打击行为。[3] 因此有学者认为,对大多数 的激情犯大可不必判处处罚,因为他们走上相同犯罪道 路的可能性极微。[4] 但也有学者对此持相反观点,认为 激情犯罪行为人由于易被触怒的特征反而具有更大的人 身危险性,不能将激情犯罪与激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小强行划上等号。[5] 笔者以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属于 比较性的概念而非绝对性的概念,对于一向奉公守法的 公民而言,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毋庸置疑是更大的,在此 宜将这一概念在激情犯罪人与非激情犯罪人中作出比较 来判断其是否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如果说激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更大,那么非激情 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更小吗?对于有预谋的犯罪者 而言,在实施犯罪前通常经过了精密的策划,在经过一段 冷静期思考后仍对于自身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置若罔 闻,并有可能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言辞多具有一定的煽动 性。从某种程度来说,非激情犯罪行为人更加容易被激怒, 只是在发生刺激情境的瞬间得以控制,其后负面激情反而 持续爆发,最终谋划并实施犯罪。很明显,相较于非激情 犯罪而言,激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更小的,这也使人 身危险性小的特征得以成为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依据。

二、激情犯罪的类别

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也会伴随着 诸如紧张、亢奋、愤怒等消极激情,但激情犯罪的特点在 于这种消极激情短暂且强烈,由外界的重大刺激所造成, 以此来区别于预谋犯罪。此外,激情犯罪是短时间内的 应激反应,如遭受外界刺激后已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理 应内心有所平复却仍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属于预谋犯罪。

(一)被害人无过错

在被害人无错过的情况下,激情犯罪实际上是行为人 在刺激情境下由于主观上认知的狭窄所引发的行为选择。 以药家鑫案为例,其驾驶轿车将骑着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 撞倒,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药家鑫本 人固有的“农村人难缠”的偏见以及将张某爬起张望的 动作理解为“找麻烦”,没有相关处理经验的他手足无措, 恐惧等负面激情涌上心头,决定对被害人痛下杀手。药家 鑫为何车上携带有刀具姑且不论,被害人与他素不相识, 仅仅因为这样轻微的交通事故就要置对方于死地,即便是 临时起意,其主观恶性也难言就一定小于预谋杀人。

另一种特殊情境下,被害人无过错的激情犯罪还可 能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失控所致。处于负面激情中的激 情犯罪人做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其后又因情绪失控 或者“杀人灭口”等原因而选择继续伤害第三人,此时 第三人被无端牵连。在马加爵案中,言语激怒马加爵的 只有邵某一人,但前来找他打牌的杨某刚好撞见其清理 血迹,也同样被无情杀害。或许在杀红了眼的马加爵看 来,只有阻挡他犯罪计划之人,没有不可杀之人。此类情 形中,激情犯罪人具有比其他犯罪更高的人身危险性。

(二)激情犯罪人单方认定过错

触犯激情犯罪行为人尊严感的外界刺激,可以使反 道德的、反社会规范价值的,也可以是合乎道德和社会 规范价值的。[5] 单纯地将道德性作为激情犯罪外界刺激 的认定标准,不但于理论上不妥,也难以有效涵盖法律实 例。对于此种情形,可试举一例。案犯刘某为一高中生, 平日成绩排名靠前,却在一次月考中发挥失常,被班主任 当众批评,并令其家长来学校面谈,刘某有感于颜面受 损,遂拔刀将班主任刺伤。在此案例中,班主任正常履行 岗位职责,合乎道德和社会规范价值,但其行为却引发了 刘某的消极激情,单方面地认定班主任是在羞辱他,错误 地理解“面子”,结果导致了悲剧。

(三)被害人有过错

激情犯罪往往与被害人的过错相伴而生,这也是讨 论最为广泛的情形。全国首例适用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 案件发生在 1996 年,鲁迅文学院临时工王某饮酒后抓住 路人姚某衣领,并打了姚一个耳光,揪扯间被姚推倒在 地,头部遭受撞击,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不治身亡。两人 未曾谋面,之前没有积怨,因为王某饮酒后行为莽撞且动 手打人,致使姚某产生愤怒情绪,单纯地想着去发泄怒 火,却没有考虑到将王某推倒在地可能的后果。这是一 起典型的激情犯罪,两人原本相安无事,由于王某的挑衅 引发悲剧,其理应承担过错责任。

以上四个案例虽然都属于激情犯罪,但却有着明显 的区别。分析激情犯罪的原因,实质在于以下两者的结合:激情犯罪人内在心理缺陷与所遭受的外部不良环境 刺激。[6] 在前三个案例中,激情犯罪人内在的心理缺陷 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因素,他们几乎不例外的都呈现出了 狭隘偏激的认知水平、消极的处事情绪和薄弱的意志品 质等性格缺陷,在与社会的交往过程中像一颗定时炸弹, 随时有可能爆发。如果要以犯罪时的激情为由,对此类 案件适用从轻处罚,势必与社会公众的认知走向对立面, 也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实践。而在后一个案例中,激情犯 罪人主要是遭受到了外部不良的环境刺激,愤怒和反抗 的情绪被瞬时激发,从而产生了不计后果的行为,未可见 其内心有多么严重的心理缺陷。

三、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限制

根据激情犯罪的分类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可行的适 用区间,笔者认为,激情犯罪若要从轻处罚,须以被害人 过错为条件。一种观点认为,激情犯罪的研究重点在于 激情而非被害人的过错,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激情犯罪 就可适用从轻处罚,那么非激情犯罪人在被害人过错的 情况下也可适用从轻处罚。这实际上是对于激情犯罪的 严重误读。被害人的过错是激情犯罪人产生激情的主要 原因之一,如果单纯地探讨什么是激情而不去研究是什 么导致了激情,对于激情犯罪的认知注定不会全面。此 外,在激情褪去的情况下,人的理性得以恢复到正常水 平,此时尽管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仍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直接动因,但此时外部的不良环境刺激已经居于次 要地位,而犯罪行为人内在的心理缺陷居于主要地位,从 轻处罚的适用可能性已大大降低。

激情犯罪从轻处罚,须以被害人过错作为条件,那么存 在被害人过错的激情犯罪就一定可以适用从轻处罚吗?以 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仍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限制。

(一)被害人的过错程度

首先,若被害人有正在進行的杀人、抢劫或强奸等行 为,此时的激情犯罪人可直接适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 当,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列。其次,若被害人的过错 明显轻微,例如邻里之间的纠纷等,此时激情犯罪人实施 犯罪行为也是由于内在的心理缺陷而不是外在的重大刺 激,因此并不适用于从轻处罚。最后,当被害人的过错行 为足以使一个正常理性人受到刺激而使理性程度降低, 并在此时实施了激情犯罪行为,方可适用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的意识状态

激情犯罪从轻处罚,还应以被害人过错行为时有正 常的理性意识为前提。如果被害人处于明显的醉酒状态, 或者被害人属于精神类疾病患者,而激情犯罪人在认识 到或者应当认识到这一特征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对自身 的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继而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则难以 适用从轻处罚。实际上对于醉酒者而言,其本身应有关于饮酒行为的正确认识,但相关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自有法律制约,激情犯罪人不能代理执法者行使执法权。 如果此类行为也得以适用从轻处罚,势必将醉酒者或精 神类疾病患者推向危险的人身处境。

(三)激情犯罪人的身份限定

一些特殊职业如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和医护工作人 员,因其工作本身就是建立在社会公众的信任基础之上, 而他们的激情将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难 以适用从轻处罚。之前已有乘客辱骂公交车司机的案例, 并抢夺方向盘,乘客的行为伤害了司机也威胁到其他乘 客的生命安全,但作为司机本身来说,上岗前就应建立危 险情况预案,将把所有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放在首位,如 果任由激情释放,明显是不负责任的。换句话说,这类行 业本身就要求从业人员培养更高的应激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激情犯 罪从轻处罚进行限定,并非是纵容过错。相反,公民应当 树立规则意识,法律也应加强对微小犯罪或者漠视规则 行为的管理,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结语

有关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研究,绝非对于激情犯罪 的放任纵容,而是旨在关注激情犯罪这一相当规模的犯 罪群体,探究其行为形成的机理,以达到预防更多此类犯 罪的目标。该研究还有一个目标,就是通过激情犯罪从 轻处罚适用性探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当下 社会环境中,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仍有待完善,因此细小的 摩擦演变为“真刀真枪”的案例不在少数,究其原因在 于后果主义导向的裁判标准积弊甚深。若激情犯罪得以 从轻处罚,实际上是对这种情形的中和。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 . 法律心理学大辞典 [M]. 北京 : 警官教育出版社 , 1994.

[2] 傅顺贤 . 用浑浊理论和心理学应激理论来解释应激状态下的激情犯罪 [J]. 社会心理科学 ,1998(3).

[3] 李如冰 . 认定激情犯罪须厘清其特殊构成要素 [J]. 人民检察 , 2015(3).

[4] 周振杰 .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J]. 人民检察 ,2006(1).

[5] 陈和华 . 激情犯罪不宜从轻处罚的心理学依据——“从药 家鑫杀人案”导入 [J]. 法学 ,2011(5).

[6] 郝小娟 . 激情犯罪生成机理及其防控机制研究 [D]. 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作者简介:项志祥(1992—),男,汉族,安徽芜湖人,单位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李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