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困境与破解

2020-10-10 02:51郝金月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困境

郝金月

关键词个人破产 个人征信制度 困境

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十三部门于2019年7月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首次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十月浙江温州法院通报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将本己热议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推向了高潮。2020年4月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广东省高院印发行动方案予以支持深圳就个人破产制度开展改革试点,这意味着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将率先在深圳“破冰”。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可以使这部分个人商事主体在遭遇市场风险时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有利于激发创业者的热情和活力,更有利于保障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的增长。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况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个人破产制度”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然依据世界上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以及较与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简言之个人破产制度是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遵循个人破产程序完成破产的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所带来的是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同时也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能够尽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近年来,我国为解决个人债权债务纠纷,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诸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規定对不执行法律文书义务的人进行限制出境,征信记录、媒体公开等,并且多采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解决债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并可对违反规定的被执行人依据我国《刑法》采取拘留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突发性的灾难导致临时性的个人债务危机,我国多数采用临行性政策调整,例如,2020年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各大银行采纳银保监会的指导意见针对受灾严重地区(湖北)个人和医护人员相应给出延期还款,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等政策。

这些措施尽管在一定时段能起到作用,但却无法长久。限制高消费令,媒体公开等措施对于有钱不还者可以起到警示约束,但对于无力还钱者会使其深感羞J隗,挫败其通过努力还债的积极性,有碍于事情向正态方向发展。“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司法部门的难题,而多数执行难的案件其事实上为破产案件,民事执行程序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临时性政策施行也只能暂缓债务,同时也对债权人含有不公平的因素。

而今,个人破产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我国也在尽快的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更好的同诸国经济发展往来,有助于我国面对突发自然灾害时为自然人提供债务解决机制,有助于我国公民更好的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已经势在必行。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困境

(一)缺乏明确的个人破产制度法律规范

浙江温州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件中蔡某身患疾病,医疗花销巨大,家中又有在读大学生需要供养,其作为某破产企业股东,身背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214万,实属艰难,最终经审理法院宣告其破产,蔡某依照其同债权人都认可清偿方案进行清偿,这样既保障了蔡某基本的生活权利,使其免于因背负沉重债务而困苦一生,债权人的权益也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这个案件具有其独特性,近年来,因个人债务引发的事件颇多,或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因消费借贷无法足额支付。我国缺乏明确的个人破产制度法律规范,许多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保护选择跑路躲藏,更甚遭到债主逼债家门引起严重后果,如于欢案。并且面对“执行难”的老赖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法律规范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缺乏完善

有学者认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基石。笔者赞同此观点,自然人财产不同于企业资产,企业资产都经过注册登记,进行详细记录登册,而自然人的财产具有隐蔽性的特征,自然人大多不愿将自有财产让旁人得知,更有甚者会将多数现金放入自家保险箱而非存入银行,因此个人财产难以把控和查询。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时,个人财产不明会让诸多破产人心存侥幸,意图滥用破产清算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现今,我国在房产、银行储蓄等方面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但涉及范围还不够广泛,同时缺乏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平台,导致对个人财产状况时需要多部门查询极易扩大司法成本,因此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还需要进行完善有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三)个人征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弥补了我国在征信体制方面立法的缺失,对征信机构,征信监管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的保护都进行了法律规范,但是作为我国征信业的第一部法律法规,仍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其中该《条例》规范征信业不够全面具体,如,笔者认为其对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应进行具体化的区分,这样便于信息管理查询。个人征信义务经营者在进入个人征信市场需要将信息由人民银行集中进行审查,保障其事前监督性,笔者认为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同时我国公民对信用意识相对薄弱,各大个人征信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难以实现征信数据共享,不利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完善。

(四)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后续保障,破产人在被宣告破产后,希望获得社会帮助可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重新进入社会市场就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优待。现今一直存在农村居民难以获得社会保障的问题,在一些相对偏远贫困的农村,因某些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极易导致资不抵债,生活难以维系,这本已符合个人破产条件,若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及时全面给予帮助,在进行个人破产之后其也很难进行基本生活。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力求更大力度更加全面的保障,才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困境之破解

(一)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立法

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一部较为全面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法律规范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可以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诸多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规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

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主体。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是当今的两大立法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存在因经营不善和信用消费借贷等多种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形,商人破产主义无法全面解决我国公民因信用借贷消费而造成个人债务危机问题。并且一般破产主义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破产制度的主流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是现代发展的趋势。

明确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设计个人破产程序。可以借鉴德国的个人破产立法,设置和解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以及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不同的条件指引选择不同的破產程序。为规避恶意逃债,笔者认为可以将个人破产申请门槛设置一定限度,使得真正“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人通过破产获得重生。

构建自由财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是为破产人留有基本生活权利的制度,在法律中明确界定自由财产权行使的范围,有利于破产人权益的保护。明确破产免责的条件,采用破产免责许可主义,同时制定破产免责的程序,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对部分债务免责,而对不能免责的破产债务范围也应当详细列明,并且制定一定时间的监督期,在监督期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取消免责,让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同时避免债务人心存侥幸,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构建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破产失权和破产复权制度是在一定期间内对自然人某些权利的限制,如,对破产人一些职业资格的限制。设计破产失权和破产复权程序,明确破产失权的权利范围以及满足破产复权的条件。

(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配套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推动都不是独立完成的,个人破产制度亦然,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辅助,即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拥有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有效的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健全,可以为破产的自然人给予最低的生活保障及再就业的机会等社会保障,缓解破产人的经济压力。因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将个人征信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有效的衔接,完善我国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将个人征信制度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发挥价值最大化。可以借鉴美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构建完整的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制定统一的高位阶征信法律,对征信行业进行有效的规制。同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法律规范,要做好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的和谐统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征信的规制,如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运用刑法规制,进行严厉打击。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能够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范围有大致的了解,个人破产制度才能顺利的进行。现今除我国《物权法》中明确不动产登记制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规定》进行财产实名制登记外,其余关于个人财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甚少,我国应当加大相关立法力度,对个人财产进行全面监控监督,完善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才能更好的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获得重生,走出困境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笔者认为可以专门为破产人提供再就业技能培训平台和心理辅导平台,不仅通过技能学习获得再就业的机会而且进行心理开导保持对未来生活的希望。破产执行后的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是多数学者在研究个人破产制度时的困扰点,社会保障制度可多向农村居民涉及,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构建农村全面统一平等的社保体系,为破产人在破产执行后提供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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