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立法设立“袭警罪”的探讨

2020-10-10 02:51李保清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李保清

关键词刑事立法 设立 “袭警罪”

我国《警察法》中,对我国“警察”这一概念的范围明确进行了界定,其中指出,我国的警察是广义上的警察,除了包括狭义上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还包括监狱系统以及法检系统的警务人员。本文中的“警察”,仅指狭义上的警察,即公安机关的警察。

一、我国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暴力袭警及威胁恐吓现象层出不穷

警察身处执法一线,履行职务时一不小心就会与民众产生冲突。根据近期报道来看,暴力袭警事件越来越频繁,手段也正在升级。违法犯罪者不再满足于辱骂围攻警察,殴打杀害警察、打砸警车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主要以交警、派出所警察为主要袭击对象。如最近的2019年6月18日,淄博市高青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又暴力袭警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驾驶证并驾驶无牌机动车,被淄博市公安局交警发现后其强行启动汽车并猛踩油门,将正伸手阻止的交警拖拽出很远的距离,使交警受伤。此外,威胁恐吓、陷害报复警察的现象也愈加严重。很多警察都曾收到过各种威胁、恐吓消息,给其心理和日常生活都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威胁恐吓等非暴力性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造成很多的当事人抱有毫不畏惧的心态。正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对警察执法权益的忽视,使得民众侵害警察权益的成本过低,很多民众不再对警察抱有害怕敬畏的态度,从而容易侵犯警察的执法权益。

(二)我国刑事立法未设立“袭警罪”

我国刑法未设立“袭警罪”,对警察人身权利保障不足。警察是一个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职业,执法过程中需要特殊保护。我国一直将警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袭警行为归入“妨碍公务罪”,在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公务罪”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后在2019年12月27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法律适用,突出了实际操作性。首先对妨害公务罪第五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以妨害公务罪定罪的具体“暴力袭击行为”。然后又其中将袭警的各个具体情况都进行了规定,规定情节轻微或辱骂,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他特殊情况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夺抢劫枪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定罪,并且酌情从重处罚。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增强了实际中袭警行为的定罪量刑,实际可操作性加强,但是对于袭警行为的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指导意见对于袭警行为涉及的具体情况分别以各种罪行定罪,并且涉及多个条款,会导致实际各罪行条文的理解或是适用使得法院在定罪量刑上的判定更加繁琐。

第二,指导意见对于具体情况虽然对如何定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量刑上还较为模糊,在各条款中规定的都是在定罪之后酌情从重处罚,但是未明确具体的量刑范围。

二、域外国家的“袭警罪”立法规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袭警罪”的立法规定

在英美法系中,各国都将袭警行为纳入刑法,为其单设了一个罪名即“袭警罪”。具体来说,在美国,其刑法中规定袭击、伤害、杀害执法警察属于袭警行为,威胁恐吓警察及其直系亲属也是袭警行为,出现这些现象都可以归为“袭警罪”。同时美国的相关法律中还对袭警行为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任何人在警察进行执法的过程中不得与警察有肢体接触,否则便会被认为有袭警嫌疑。

总之,美国为被认定为有袭警行为的这部分群体设置了单独的罪名及刑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英美法系中的另一个国家英国,其刑法中也是将袭警行为单独入刑,一共规定了五类袭警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冒充警察罪、妨害警察執行公务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给予袭警问题充分的重视。

(二)大陆法系国家“袭警罪”的立法规定

对于“袭警”行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单设“袭警罪”。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做法是按照不同侵害方式和侵害程度将袭警行为划分成四种:一是口头威胁;二是使用暴力未造成伤亡;三是造成轻伤;四是造成重伤或死亡。法国已经废除死刑,所以法国袭警行为可判最高刑罚无期徒刑。韩国在对侵犯警察执法权益的袭警行为的处罚方面也做出了特殊规定,处罚力度比我国更大。我国将袭警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最高法定刑为三年,而韩国最高法定刑提高为五年。通过法律规定提高法定刑,可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对相关的犯罪分子进行警示和震慑的目的。而对于另一个国家日本,其对于袭警行为的界定与其他大陆法系有所不同,是跟我国一样将袭警等相关行为放在“妨害公务罪”中来处理。但是日本袭警行为要进行从重处罚,法官会根据后果的不同来按照刑法典中相关规定加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域外国家对“袭警”行为的处罚

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行为,警察队伍是国家的强制保障力量。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其不是个人在执法,而是代表国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执行,因此警察的权威就是国家的权威。

从各西方发达国家对袭警行为的定罪量刑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对袭警行为是零容忍的态度,都单独设定了“袭警罪”。美国法律中规定与执法人员有肢体接触即可以作为袭警行为,而英国将辱骂等行为都纳入“袭警罪”之中。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对于“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都很巨大,各国在相关条款中对于袭警、侮辱和诽谤等情况做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增加处罚“袭警”行为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以此来加大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从而突出警察身份的特殊性和权威性。在大陆法系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也对“袭警”行为规定了具体又严格的处罚条款。虽然韩国也将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务罪,但是其明确规定了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比普通妨害公务罪的刑期要高,最高为五年刑期。此外对于处罚范围也很广,包括辱骂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也视为侵害警察权益。总之,各个国家为了突出警察与其它一般公务人员的不同,对于“袭警”行为最高可以处以该国最高刑罚,从而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震慑力,保障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法律的权威。

三、我国刑法单独设立“袭警罪”的探讨

目前我国针对于袭警犯罪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及2019年出台的两高一部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酣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可以看出,目前对于袭警行为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然后具体情况符合各个罪行分别以其他罪行定罪。一是涉及罪名太多,对各相关条款的理解会使定罪较为麻烦。二是量刑上指导意见规定在定罪后要酌情从重处罚,存在量刑模糊的情况。例如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是其中不仅是侵害了警察人身权益,還对公权力的权威性进行了破坏,因此关于袭警行为应当较之一般的故意杀人罪量刑更高。指导意见应该也是基于此考虑,在进行故意杀人罪定罪之后的量刑要从重处罚。但是相比于指导意见将袭警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其他具体罪名分别定罪,并且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导致量刑模糊的情况,如果设置袭警罪对于各种情况分别具体量刑会更具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和人身安全问题,并且明晰司法适用问题,直接设立“袭警罪”非常必要。我们应该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首先,对于指导意见中以其他罪名定罪的具体情况直接在袭警罪中按不同的条款进行分类规定,使得定性更加清楚明确。其次,通过对相应其他罪名的量刑进行研究,以及分析进行酌情从重后应当怎样量刑,直接对各种具体的暴力袭警行为规定出具体的量刑范围,从而使司法判决中依据更为清晰,法律适用结果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