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2020-10-13 12:16苏亚力夫
西部论丛 2020年1期
关键词:实践探索对策建议

苏亚力夫

摘 要:作为基层检查机关,想要将民事执行监督职责切实的做好,相对来说还是一个难题,应该立即进行合理的解决。在现阶段来看,其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进程中,有很多有益的发现,可是,还是不能够满足人们的期盼,在工作中还是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检查机关应该积极的做出改变,不断地进行自我升华,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办事。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探索;对策建议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检察建议,在工作中应该利用多样化的监督方法,积极的进行实时监督,把线索移送和违法查处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科学合理的将支持和监督联系起来等。就现阶段来看,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也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在这同时,我们应该直面在实际工作中作存在的不足,并积极的寻找解决的方案。

1 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困难

1.1 民事执行监督案源少,案件受理总数不多

在目前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里,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充足的案源。

案源的不足从侧面反映出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那就是没有通畅的案源渠道。现在来看,在案外人方面,申诉不容易;在当事人方面,告状也不容易进行;在法院方面来看,执行难。所以导致案源不充足的情况出现。还有一部分原因就是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好和对于相关法律不够了解等。

1.2 民事执行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手段尚未用尽

民事执行监督是怎样进行的?主要的途徑就是检察建议,可是,对于这种方法来说,效果并不好,因为没有很强的制约性,导致没有很好的监督质量。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它们的,在一定程度上说,他们没有真正的把握好这一权力,在被执行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上,不能够及时的发现和进行查处。在民事执行监督中,还是不可以很好的处理一些有关法院的监督案件。

1.3 执行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能力有待提高

就现在来看,基层检查机关里,很多地方都没有充足的人手,人才的配备也不够,没有充足的新鲜血液注入,不能够胜任新时代工作的要求。对于一些新手在办案时,没有充足的经验。除此之外,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能具备创新意识,还是有传统的办案想法,如就案办案等,在执行违法行为时,有时未能认真监督。

1.4 民事执行监督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在民事诉讼法方面,修订后指出,在民事执行活动上,人民检察院能够进行监督,可是规定的并不是很细致,对民事执行监督而言,其效力、程序、方式、范围、对象等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有一些地区,粗放型的工作状态还在延续。与民事执行监督有联系的细致规则还未给出,致使不能够很好的进行监督工作。

1.5 民事执行监督配套措施亟待加强

在一定程度上说,现有的执法质量考核有待完善,不是非常的科学,有的基层不能够认真的对待,一味的去注重案件数量。有时还有的没有进行一个明确,就将建议书交给有关部门,致使没有很强的权威性在检察建议中,规范性欠缺。所以来说,在检查机关方面,案件情况的核实和意见的给出都需要严格的进行约束。

2 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的对策建议

2.1 拓宽民事执行监督范围

在民事执行监督范围中,应该进行有效的拓宽,应该对有关民事执行权的范围完全的涵盖,其中有民事执行实施权以及裁判权。现在急需解决的就是一定要把其范围有所注明,把监督范围拓宽到与法院行使执行权的违法行为相同,将不作为、实施违法、审查违法这几种都要进行执行,而且,在对人监督上,需要和对事监督有明显的划分。了解不一样的构成要件,展开监督的不仅有执行违法情形,还要对执行人员有所监督。如果出现执行困难时,如被执行人阻碍执行等,诉讼风险需要案件当事人来进行负责。在法院方面,若执行权用完了还没有解决的,那么,作为基层检查机关,就应该发挥出自己的作用,给相关部门需送线索。

2.2 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启动方式

在进行监督时,当事人的意愿很重要,必须尊重。只有保证好当事人的意愿,且由其自己对利弊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自己在判断是不是要向有关部门递交有关的请求。在当事人方面,如果想要申请监督,“程序自足性解决优先”一定要遵守。

这样一来,不仅尊重了民事执行权,从侧面保护了他们的权益。与此同时,在检察机关方面,一定要给其一些特权,如对特殊案件特殊对待。涵盖有相关法律赋予检查机关进行跟进的;执行人员或者审判人员自身有违法并被处置,影响了当事人权益且其不能申诉的;两边当事人进行故意的包庇,运用自身权力去有损公共权益的。

2.3 细化民事执行监督适用方式

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全。重点就是在其跟踪反馈、报备、制发、决定这些方面所发生的问题,修订出合理的方案,风险评估机制也需要创建起来,最大程度的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必须立即让上级部门备案。检察建议交给法院后,没有及时做出反应答复,或者是已经答复可是没能处理好的,必须向上级部门说明情况,以此来将监督的质量有所保证。民事执行时候,对于执行人员而言,如果他们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也许会导致严重后果的,以及检察院对其口头纠正后不管不问等阻碍监督权使用的,就需要检察机关立即给出通知书去纠正,并要求法院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处理。在执行法官方面,若有不法做法的,立即要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更换,并深究其责任。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在抗诉监督方式方面,并未有对其可用于民事执行监督有清晰的条文。可是,在司法的深化改革中,细究其中的各种要求,对于此类监督的方式来讲,其拥有很好的刚性特性,可以作为最直接、最有用的监督途径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方面,除此之外,对于检察监督告知函、检察公函等等一些列的监督方式,即使不是特别意义上的监督方式,可是它的实际目的也是为了去辅助监督,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质询,能够大力的进行运用。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展而言,其没有给出清晰的操作规定,但是又已经加入的基本法中,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目前,每个地区的工作情况发展的不均衡,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的服从上级的安排,并积极在实践中去寻找经验,合理展开好自己的工作,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使自身工作更加规范,能够更好地进行服务。

参考文献

[1] 郭兴莲,曹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 序设计[J].法学家,2018,(3):55-56.

[2] 汤唯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基本原则的新发展[N].检察日报,2018(4):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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