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信仰的思考

2020-10-20 05:37孙天楚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8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中国依法治国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

作者简介:孙天楚,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进修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检察理论、公益诉讼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78

关于法律信仰,自梁治平译介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以来,特别是书中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引起了大家的热议,支持法律信仰的有之,反对法律信仰的亦有之。那么法律到底能否被信仰?这种提法对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到底会起什么样的作用?本文拟对此进行再思考。

一、信仰的涵义与对象

信仰具有主观和情感体验色彩,往往指对某种思想、主义、宗教等的信奉和敬仰,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对思想、主义、宗教等的信仰,往往蕴含着对某种思想、主义或宗教的精神追求、眷顾和关怀,而这种追求、眷顾和关怀对于信仰主体来说是积极的,对人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对于信仰,无论是从宗教、西方文化,还是从我国学者对它的理解来看,信仰是人们的一种期盼,是诸如神灵、主张、主义和价值理想的确信。信仰寄托着人对美好生活,对真理,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向往,体现了人的终极关怀。

人类的原始信仰的对象可以说是各种图腾,他们希望这些图腾可以为他们消灾祈福,使他们能拥有幸福祥和的生活,隐含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宗教的信仰对象,包括上帝或神,以及其他许多东西,而这些东西要想成为信仰的对象,需要与上帝或神保持着某种关联。作为原始信仰的对象图腾和作为宗教信仰的对象上帝或神,他们都寄托着人的终极眷顾和终极关怀,都是作为人的目的性追求而存在的。

我们认识到“信仰既涉及人生的根基,就绝不仅仅是以色列人和基督徒才会关心,也不仅仅是探寻‘安身立命之所在的中国古人和儒家学者才会关心的事情。”①人们要在社会中生活和生存,不可避免要有某种信仰。信仰对人来说,是某种精神上的追求,是精神上的满足。有了信仰,人的生命才有意义,生活才不会是灰色的,生活才会变得丰富多彩。不然即使物质再丰富,人仍会觉得生活是枯燥的,生活缺少乐趣,没有获得感和幸福感。就社会来说,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信仰,这个社会将会失去存在和发展的根基,社会将缺乏活力和持久性,历史发展、文化创造、文明进步将没有根基。

由此可见,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信仰,人所追求的幸福需要有信仰才可能獲得和满足,信仰是人生的基础和根基。可见,凡是寄托着人对美好生活,对真理,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向往,体现了人的终极关怀事物一般皆可为人们信仰。那么对于法律,它能否被信仰?法律信仰的提法是否适当?我们需要从法律的特性、作用及其价值等方面去分析这个问题,而关于法律信仰的争论也是围绕这些方面展开的。

二、关于法律信仰的争论

(一)支持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命题是成立的。夏泽祥认为“法律信仰是人们出于对法律的依赖感或神圣感而生产的心理感受,在行为上则体现为对法律过程的参与。”②邢国忠认为法律信仰的命题能够成立,研究法律信仰的内涵,应“从法律的本质中探求其信仰的要素,从信仰的内容中探求法律的元素,进而使二者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独立的而又关联的‘法律信仰范畴”。③实际上法律作为满足人类需求的客观存在,蕴含着人类对其保障权益,维护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法律不仅是手段性的存在,更是目的性的存在。法律之中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正是表征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鉴于权力易滥用的特性,法治作为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想发挥它的这种功能和作用,实现相应的目的,需要民众信仰法律。所以信仰法律应该成为法治的精神内涵,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没有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认可和认同,没有人们从情感上接受它,完全依靠强制力来维持它的权威,法律的实施将是艰难的。人们不信仰法律,法律的实施既不会取得好的法律效果,也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法治的目标将很难实现。

(二)反对说

范愉认为中国法学界的“法律信仰”命题,是对美国学者伯尔曼有关法与信仰(宗教)之关系论述的误解,认为法律不能被信仰。即使在西方社会人们遵守和利用法律也与信仰无关。④张永和从法律与宗教的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法律不具有信仰的超验性,权威与信仰不同等方面来论证法律在中国不能被信仰。⑤刘焯主要通过区分自然法与实在法,分析它们的局限性,自然法与实在法特性方面来论证法律信仰命题的论述不成立⑥;等等。

虽然如今仍有不少学者对法律信仰的提法是质疑和排斥的,但我们认为法律是可以信仰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可以为人们提供行为的准则和标准,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有效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社会和谐共存,人、自然和社会协同发展,形成一个多赢的局面,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这本身就体现法律对于人的关怀和眷顾。从此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可以而且能够被信仰。“法律信仰从最广泛的法律文化的意义上来说,就是指人们对法的价值和法治精神与方式的遵从、信赖和追求。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体现最高的善的法律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包括认同、信服、尊崇、敬畏等因素,并且在实践生活中自觉自愿地守法、用法,积极投身于法制建设之中的一种精神状态。”⑦也可以说,法律信仰就是人们认为法律能够满足自身的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实际上就是法律价值的体现,由此从内心认可法律。人们认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就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慢慢形成习惯,逐渐对对法律产生信任感,进而信赖法律,对法律产生尊崇和敬仰的情感,并自觉地将法律作为自己生活和处理相应事务的准则。

法律信仰不仅理论逻辑上能够证成,而且在现实中也已进入官方话语。习近平总书记讲到,“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⑧“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⑨

三、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精神要素

法律信仰命题的提出,除了伯尔曼的思想对国人的影响外,和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紧密相连。坚持全面依法治國,加强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求民众从内心认同法律、信仰法律。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但离党和国家所追求的法治目标还有一段距离,还存在一些阻碍因素。我们需要认识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要塑造人们的法律信仰,这是中国法治建设成功的主体性精神要求,为此需要加强对民众的法律信仰培育力度,助力于全面依法治国,助力于法治中国建设。

首先,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将“书本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我们的立法不可谓不多,门类不可谓不全,但是他们的实效差强人意。要树立法律权威,掌握权力者(包括掌握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等)必须奉公守法,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他们的行为可以起到示范作用,这种示范作用比理论宣传所起的作用更大、更直接。实际上人们提出法律信仰命题,同在中国没有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有关,导致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重视不够。权威的树立有两种方式,一是依靠武力或强制力树立,这种权威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不是人们从内心心悦诚服的;另外一种是众人内心认同而自愿接受而形成的权威,这种权威由于是同民众的利益、追求具有一致性,基础比较牢靠,会持久存在下去。

其次,要培养民众的法律信赖意识和法律信念。要使民众自觉守法和运用法律,必须使他们认识到按照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能够有效维护权利和利益,法律会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法律有助于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如此,人们渐渐习惯于自觉地适用法律。另外,在此过程中也要使他们意识到法律是实现他们主体性参与的重要手段或路径,使他们认识到法律对权力的限制的重要作用,法律对实现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作用。

再次,应具备平等意识。在目前中国,由于受传统的等级文化的影响,当代的城乡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农民工与城市工薪阶层的差异,相对发达的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异,由此导致的各种宏观的和微观的不平等,等等。当这些不平等因素在适用法律时体现出来,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减损法律的权威。因此,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时具有平等意识,既注意形式平等,又考量实质平等。

最后,继续完善执法、司法制度建设。执法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执法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是否依法执法直接影响老百姓对法律的感受。现实中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都使法律的权威受到减损。因此需要继续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法定化改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调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关涉民众切实利益,关涉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公正司法能够增加人们对法律的认可,使人们从内心认同法律,运用法律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由此人们慢慢地会相信法律,信赖法律,法律的权威逐渐树立起来,法治秩序逐渐形成。相反司法不公则会造成人们不再相信法律,再加上我国“权力本位”的消极思想在当今社会并没有完全消除,遇事寻求权力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长此以往人们对法律救济的希望逐渐丧失,法律的权威很难树立,人们也就不可能对法律产生信仰。为此,需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健全司法权力分工、制约的制度安排,继续深化、完善员额制制度改革。

注释:

① 何光沪.信仰二十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2.

② 夏泽祥.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涵义、对象、载体与表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3).

③ 邢国忠.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信仰研究的回顾与前瞻[J].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8(6).

④ 范愉.法律信仰批判[J].现代法学,2008(1).

⑤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3).

⑥ 刘焯.“信仰法律”的提法有违法理[J].法学,2006(6).

⑦ 王文奎,申毛毛.后乡土社会与法律信仰:我国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培育路径探析[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9(6).

⑧⑨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2,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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