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2020-10-21 20:59杨婉玉张琳岚
青年生活 2020年8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继承

杨婉玉 张琳岚

摘要:本文以首例冻胚胎继承案为背景和契机,从案件的争议焦点中中提出一个我国现有法律尚未明确的定义或规定的问题: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为了解释上述问题,笔者从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进行比较分析,通过从我国现行社会基础、文化历史、法律制度等角度论证冷冻胚胎的性质是物,但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即在承认其是“物”的基础上应该对其处置方式做出特别限制。通过相关判例及理论分析来探讨上述问题,对我国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提出一些个人浅显的看法,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处置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继承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人类的繁殖方式都是两性之间的自然生殖,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且需求越来越大。但是我们知道医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法律和伦理道德带来了挑战。本文所探讨的即是“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初次接触这个新兴概念时,法学家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发出这样的疑问:冷冻胚胎是主体还是客体?是人还是物?或是不能归于任何一类的特殊存在?

我们对人工生殖技术的运用越频繁,就越是需要回答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江苏宜兴冷冻胚胎继承案的出现又再一次掀起了相关问题的讨论,引发了学者对于人体冷冻胚胎性质定性,监管方法,继承问题,甚至是更加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部分的法律空白也让我们的审判工作遭遇瓶颈。要解决人体冷冻胚胎处置的争议,仍然需要回归源头,即如何对这一新事物定性。

二、案情回顾及判决解析

(一)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2010年,沈某和刘某结为夫妻,婚后一直未能生育,于是决定在南京鼓楼医院采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2012年9月3日实施了试管手术。2013年两人发生了车祸,刘某与沈某因事故不幸身亡。而鼓楼医院此时还保存着两人的四枚受精胚胎。为了能够延续香火,双方父母为争夺这四枚冷冻胚胎而诉至法院,审理中,宜兴法院将南京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

该案件经过了两审。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随意继承或转让,故而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无锡中院考虑到伦理和情感等因素,认为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包含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和情感抚慰等人格属性,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据此,2014年9月17日,无锡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将4枚冷冻胚胎交由原被告共同监管和处置。

(二)二审判决的深度解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大的争议就是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的权利应由谁来行使。因为我国的法律目前为止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没有规定。所以,对冷冻胚胎做出准确的定性,是解决本案的关键。一审法院认为它是物,但因为它有成为生命的潜能,有生命特征,不能当成一般物去适用法律进行继承。二审法院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情况下,对于胚胎权利归属问题的分析以法律原则为主,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这三个方面来判断。胚胎含有两个家族的DNA,是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联系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伦理道德上来讲,将胚胎交由四位老人来保存和处置是最符合情理的。

不可否认,二审法院都承认“冷冻胚胎”应特殊对待,直接判定监管和处置的主体,这样不仅可以回避对胚胎的法律定性问题,而且还可以更好的解决纠纷。但是我们都知道没有正面关键问题,也没有从继承法上来判断胚胎的归属问题,这样是难以有效解决今后更为复杂的案情。

三、我国现行法律之梳理

我国关于人类生殖技术的专门立法最早出现在1989年卫生部出台的《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现在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是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而该办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在2003年的立法修改中被删除掉。2003 年科技部和卫生部颁布《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该原则中写明了胚胎的处理方式。除此之外,2003年还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则。2015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该规章的第二条“稳妥有序原则。辅助生殖技术配置应当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供需实际出发,体现社会公益性,严禁商业化和产业化。”。

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规定甚少,主要是集中在卫生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它的效力相对较低,所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在审判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太少,还不足以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

四、主流观点及价值分析

1.主体说

主体说学者代表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特征,它应当和法律上的自然人以及法人一样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也同等享有相应的人格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主体说的代表大多受天主教影響,比如美国的新墨西哥州与意大利都是对冷冻胚胎保护程度较高的两个地方,而这两个地方都拥有广泛而坚实的天主教群众基础。

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在我国非常不现实,因为我国长久主张唯物主义无神论,也缺乏传统的基督教基础,反而由于人口基数巨大,流产和堕胎等广泛存在,并未滋生出尊重出生前的生命的文化基础。另外,就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而言,该学说波及范围甚广。比如胚胎主体化必然伴随着对体外受精技术等科学研究的严格限制,亦将导致对堕胎、配子捐赠等行为的禁止;第三,对继承法中应继份制度的设计,婚姻法中离婚分割以及子女监护等问题均需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四,刑法中对人身伤害的范围亦将随之变更。可以说,冷冻胚胎主体化将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变更法律制度的成本可想而知。

2.客体说

客体说则恰好与主体说相悖,认为应将冷冻胚胎看做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它是脱离于人身体的一种物。学者认为,冷冻胚胎是从人的身体上脱离独立于人本身的一种物体,就像民法中脱离身体的器官的定性一样。

3.中介说

目前我国赞成中介说的学者较多,认为它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过渡存在,不具有人的特性,但又因为它承载着DNA遗传信息具有成为新生儿的生命特征,所以它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和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非人非物”的折中说虽然在用语上较为平和,且使司法实践中更具灵活性,也赋予了法官巨大的裁量自由,不至于因伦理道德问题招致公众的不满。但是法律分析应当立足现实,而我们的现行法律制度没有第三种分类,这种谦抑性的表述治标不治本,无法回答今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冲击。

五、笔者观点

在医学概念上,冷冻胚胎其实有很多阶段,比如受精卵,胚胎,准胚胎,在此不一一阐述,所以我们首先要准确定义冷冻胚胎。本文中所定义的冷冻胚胎为:受精后尚处于细胞分裂阶段,适于冷冻或适于植入的受精卵或准胎胚,则为冷冻胚胎。

笔者认为虽然冷冻胚胎具有生命潜力,但在伦理道德上的重要性并不能必然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上文已经阐明将其定性为“人”以及中介说的诸多障碍,那么接下来笔者来论证将其定性为“物”的可行性。

首先,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与社会基础的角度来看,冷冻胚胎被定性为特殊的“物”并不会冲击现有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因为在承认其是物的基础上,特殊性则体现在处置胚胎上,比如禁止买卖、禁止有偿转让,禁止有违背公序良俗贬损人格尊严的其他处分方式,对筛选、培育、保存、植入、无偿捐赠、销毁等科研活动进行限制。当然,对一部分权能的限制也不会对物权造成多大影响,例如我国对土地的限制一般。

其次,我国卫生部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已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虽然该办法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且不属于民法领域,但亦可表明我国目前实践对该观点持赞同意见,且这一态度在宜兴冷冻胚胎继承案中也有明确体现。

再者,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分析,将冷冻胚胎认定为物并不会涉及到大量条文的修改,仅是法律解释与法律补正层面上的的问题,现行法的体例架构不会受到很大波动。如在《物权法》的规定上,增加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的排他性物权。在《继承法》上虽然改动可能稍微较大,但是也是可以实现,比如,将其冷冻胚胎定义为法律上的物,自然可以发生继承,那么,当双方权利人死亡时,继承人则可以行使不损害胚胎人格权的部分权利,比如是决定继续保存还是捐赠科学研究亦或销毁。另外,如果原始权利人未明确授权,继承人则无权将胚胎植入自己或他人体内,亦不能捐赠给其他个人。因为植入行为系原权利人专属人格权利,随着个体的死亡而消失,自然无法成为继承的标的。另外一个原因即:如果不加以限制很可能会滋生代孕、买卖精子卵子等非法行为。当然,在继承中还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况,夫妻一方死亡之时,应将数枚冷冻胚胎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自动成为剩余胚胎的唯一权利人,而不发生冷冻胚胎的继承,以避免出现其他继承人共有或分享数枚冷冻胚胎的情形。不过,虽然我国禁止代孕,但是冷冻胚胎的植入是可以发生在夫之一方死亡时。可以说,将胚胎定性为物与现行规定是可以实现较好的契合,不存在任何障碍。

六、结语

宜兴冷冻胚胎案的发生及解决过程暴露了一系列问题,虽然两审法院在现行法律规范欠缺的情况下,从伦理道德、情感寄托、特殊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合情合理的判决,但是面对生殖繁衍的需求扩大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胚胎保护立法确已迫在眉睫。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是制定胚胎保护法所需要首先回答的问题。不可否认它是生命基因的延续,具有孕育成独立生命的潜质,又具有物的基本特征。笔者通过论证认为,冷冻胚胎是一种特殊的“物”,但是应该参照民法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品进行的保护,在其处分与继承上都应当受法律严格限制与特殊对待,只有法律制度对冷冻胚胎的处置进行特殊规范,才能将我国的现有的法律体系与传统伦理道德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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